导图社区 所有权
所有权是法律上指个人或者团体对其所拥有的财务,拥有自由处理财务的权利。这是关于2022法考民法中有关于所有权的详细介绍。
编辑于2021-12-24 12:30:38所有权
内容
占有
使用:不能损毁或者变更性质
收益:孳息和利润
处分:事实上(损毁)和法律上(抵押)
类型
国家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权: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归国家所有
私人所有权
其他所有权
限制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被征收的不动产归国家所有)
对象: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对被征收对象进行补偿,补偿不充分会引起社会纠纷
征用(为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求,可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动产,不转移物的所有权),使用后应当返还和补偿
相邻关系
特征:针对自然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互相给予便利
类型
用水排水关系
自然水流利用
房檐滴水关系
邻地使用关系
袋地通行权
概念:甲的土地(成为袋地)被乙的土地包围,不经过乙的土地就得走很困难的路,此时甲(袋地通行权)可以通过乙的土地到达公共道路
行使: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
赔偿:甲不走小路非在乙的庄家上开辟大路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管线通过
营建利用
通风采光
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侵害防免关系
开掘危险、建筑物危险
不可量物侵入
相邻人排除妨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相邻人没有过错也负有排除妨碍的义务
权利人要求相邻人排除妨碍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请求权人和妨碍排除义务人包括所有人和使用人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三项权利同时转让,专有权大小决定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大小)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居住面积)
住宅商用的限制
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要遵守法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
同小区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要提供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证明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建筑面积-居住面积)
共有部分的认定
车位
地下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应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先满足业主需求
地上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
处分共有部分
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单独使用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共有部分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
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业主的管理权
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或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违反法规的,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的相关事项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需2/3以上的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和2/3以上的业主人数参与表决,参与表决的3/4以上的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和3/4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维修资金,同6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同6
1-5,9,需2/3以上的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和2/3以上的业主人数参与表决,参与表决的1/2以上的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和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
善意取得
概念
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动产或不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适用
所有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不适用的情形
脱离物(相对委托物),包括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等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的动产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无权处分)
动产占用有或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
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从开始到交付或登记时都不知情,且无重大过错的(签合同时不知交付或登记前知道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错)
受让人是有偿(买卖、互易、以物抵债等)受让,且价格合理(双方约定价格合理即可,不要求受让人实际支付价款)
转让的财产已完成公示: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占有改定(无权占有人说不清是交付了借的还是没交付)不发生善意取得效果。
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主要是担保物权)
参考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特殊要求
抵押权、质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登记或交付
因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其善意取得不以物权处分为前提
法律效果
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他物权负担
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拾得遗失物
概念:有主的动产不故意遗失,被拾得人拾到,属事实行为
法律效果
拾得人义务
报告义务: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返还义务:
拾得人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拾得人为保管、返还遗失物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偿还
悬赏报酬请求权:甲发布失物招领捡到丢失钱包的悬赏1k,乙捡到还给甲,可要求甲支付悬赏。如果甲不兑现悬赏,乙也得将钱包还甲,然后再诉讼甲支付悬赏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支付保管返还等费用,无权要求支付悬赏
遗失物的归属
有权利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
拾得人将拾得物占为己有:构成侵权
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他人:甲的电脑遗失在公交车上被乙捡到,乙将电脑卖给丙,甲有权在知道丙是受让人的2年内(2年适用除斥期间),向丙要回电脑。
若丙是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买的电脑,甲应该支付丙购买电脑的费用来要回电脑。然后甲可向乙追偿。
若丙是通过上面两个途径以外的途径买的电脑,甲可以不用支付丙的购买费用而要回电脑。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动产):参照适用遗失物的规定
先占(动产、无主物、以所有的意思,事实行为)
不适用先占的动产
遗失物
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
国家所有的物,如珍稀动植物、文物
他人享有独占权利的物,如他人取得的狩猎权、捕捞权、采矿权的相应范围内的物
先占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先占获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添附(事实行为)
类型
附和
混合
加工
法律后果
物权法(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上的效果
归属于更有利于物发挥效用的一方,优先适用
归属于无过错的一方
债法上的效果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补偿
共有
按份共有(按照份额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特征
应有份额(按约定/出资额/人数平分,份额是抽象的,不是具体分割实物)越多权力越大,应有份额越少权利越小
应有份额不确定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内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对内按份)
共有人按照应有份额分配收益与使用时间
共有物的处分
对应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可单独支配、分出或转让
共有人转让应有份额,不需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有人可抛弃其应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取得相应部分
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事实处分、法律处分)
事实处分:改变物的形状、毁坏
法律处分
转让:出卖、互易、赠与
在物上设定他物权:抵押等
处分整个共有物或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保存行为:小的修缮共有人可以单独处理
改良行为:大的加工或修理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的,需要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费用承担:包括保存费用、改良费用、税款等费用。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其份额负担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转让应有份额给其他人,其他共有人在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都与其他人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事人应有份额发生继承、遗赠的,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期间
行使:多个按份共有人都想买的,按照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
其他按份共有人自知道转让人要转让应有份额时,有15天的考虑时间买不买
转让人在其他按份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应有份额转让给他人了,其他按份共有人自知道份额权属转移之日,有6个月的时间考虑买不买
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规则
转让人在其他按份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应有份额转让给他人了,当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其他共有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可要求转让人提出损害赔偿
转让人在其他按份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应有份额转让给他人了,其他按份共有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请求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受理
外部关系:按份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共同有一物的所有权)
特征
基于共同关系产生
共同共有没有份额,如夫妻存续期间对房子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甲去世留下的房子再未分割之前属于甲的两个孩子共同共有
内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
共同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处分:处分或重大修缮,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不得分割共有物: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有重大理由的除外
外部关系: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内也可以相互补偿,参照按份共有处理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