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产品质量法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需要从四大制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落实罚则。
侵权责任法思维导图,讲述了保护的对象、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侵权行为、典型类型的侵权、责任抗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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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总则
产品的概念: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本法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内的适用
初级农产品不适用
高级农产品适用
产品质量的监督
四大制度
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
监督检验
争议检验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危及 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自愿原则申请认证)eg.ISO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自愿原则)eg.绿色产品,3c认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方式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抽查范围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一二两种必须抽查
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抽查要求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抽查(上级可以抽查下级抽过的)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用
对结果有异议
生产者,消费者自收到检验结果十五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可以行驶的职权
现场检查
调查、了解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资料
查封或者扣押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禁止性规定
21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两机关两关系)
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经营活动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作为义务/积极义务26-28条
26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安全义务: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性能义务:具备应当的使用性能,对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标准义务:符合标注的标准 符合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针对新产品 来不及制定标准的)
27 标识要求
合格证明
名称、厂名、厂址
根据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的;需要消费者知晓的,标明
限期产品,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容易损坏或者危及安全的产品,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28 危险物品、不能倒置、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符合相应要求
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29 不得生产淘汰的产品
30 不得伪造产地,或冒厂名、厂址
31 不得伪造质量标志
32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义务
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质量保持义务: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标识义务:销售的产品满足27条的标识要求
不作为义务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同生产者不作为30 31 32
损害赔偿
产品瑕疵责任 40
有下列情形,销售者应当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过错责任原则,多承担的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违反性能义务:不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而未作说明的
违反标准义务
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标准的
不符合质量状况的
产品缺陷责任 41-43
4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人原则)
免责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2 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43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是连带责任)
销售者和生产者内部关系: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
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该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例外:尚未i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罚则
57 认证违规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21条规定,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8 违规承诺的连带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违规承诺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64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缺陷:不合理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