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一个以上合伙人(非法人组织)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围绕合伙企业的相关问题,如果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办理了合伙企业登记的,适用《合伙企业法》,如果签订了合伙协议但是没有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的,适用《民法典》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合伙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少数几个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请求支付报酬,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了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摊,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均摊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对外全责,对内一个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对内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的限制:债权人只能是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可以代替债务人分配合伙中的分配的利益
合伙期限
不定期合伙: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或者期限届满后还照常合伙的。不定期合伙任何合伙人都可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