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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小伙伴收藏,绝对有用!主要内容有概述、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上)。
二十届四中全会知识考点,看这篇就够了!去年,三中全会在国考中考了是11道题目今年,四中也必然是考试的重点,一起来跟着我们梳理考点吧!
作为公务员考试的公基课程天花板,林英老师的朱雀计划公基课程又来啦,这次我们主要做的是政治理论篇——马克思主义的笔记内容,可谓公基的基础之基础内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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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概念: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干扰:国家机关(平等交易时)
基本原则
平等
双方地位平等
自愿
非“强迫”“硬要”
公平
责任分配合理,利益分配均衡
诚实守信
不恶意隐瞒、欺骗
不违法法律、公序良俗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简称绿色原则)
自然人
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取得民事主体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法律赋予权力和需履行的义务
开始:出生(证据>证明>登记)
结束: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程序性:办理登记、提起诉讼等程序性行为
②超出年龄和智力:需监护人追认
③纯获利:
④与年龄智力相符:
监护
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 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未成年子女
顺序: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姐)、自愿组织(但需经村委同意)
无、限人
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兄(姐)、自愿组织(但需经村委同意)
宣告失踪
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 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 人民法院宣告(3个月)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效力:财产代管
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概念: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普4意2证0),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普1年意3月)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撤销的效力
(1)人身关系方面
婚姻: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不愿除外)
子女收养:要不回
(2)财产关系方面:应当返还(无法返还要补偿)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4)违背公序良俗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
可撤销
(1)重大误解:
(2)欺诈:主动去骗/恶意隐瞒("凶宅")
(3)胁迫:逼迫他人、威胁他人
(4)显失公平:急用钱,被要求低价甩卖房子之类
效力待定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权人同意。
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