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自然人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自然人的思维导图,包括: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包括:—、概述;二、债权和物权;三、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四、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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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定义
天赋人权观念上的(不重要
理性人观念上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特点
平等性
不得让与(不得让与或抛弃
一般规定
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证明
胎儿的保护
死者的人格利益
民事行为能力
以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视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区分的实益
实施行为的效力有所不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与监护人的设立有关
住所
含义
确定住所的标准
确定住所的实益
确定法院管辖的标准(原告就被告
确定监护人时需要参照的因素
二、监护
概念(完人针对无人和限人
制度价值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法定监护(注意顺位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成年的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5、机关监护/组织监护
遗嘱监护(主体仅限于父母
协议监护(可以打破顺位顺序
指定监护
对成年人的监护
1.配偶
2.父母、成年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5.组织监护/机构监护
事先协商确定监护(书面形式确定
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监护人替代责任
监护权的撤销与终止
(一)监护资格的撤销
(二)监护资格的恢复(只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
除实施故意犯罪外
确有悔改
经申请
(三)监护关系终止(注意“终止”不等于“撤销”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述
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法院作出宣告(3月
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
(1)担任
(2)职责
(3)变更
2、失踪人被离婚
撤销
宣告死亡
1、自然人下落不明、经过一定的期间(4年,或2年,或即日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基层法院
3、法院作出宣告(1年,或3月
死亡日期
1.民法典48,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2、个人财产成为遗产,继承开始
3、婚姻关系消灭
4、子女可以被配偶一方独自决定送养给他人
1、要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2)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3)法院作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2、婚姻关系(自动恢复,再婚与书面声明除外
3、收养关系(可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4、财产返还
(1)返还义务主体
第一、直接取得(通过继承法,无偿取得)
第二、间接取得(发生了两次以上的继承)
(2)返还方式
5、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