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白秀娥诉中国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其著作权
这是一篇关于白秀娥请求权分析的思维导图,包括: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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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秀娥诉中国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其著作权
著作权
请求权是否产生
请求权产生
第一:涉案内容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指1991年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里所说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具有相当的创作高度或是前所未有的,而应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就本案涉及的白秀娥的剪纸图案而言,是白秀娥运用我国民间传统的剪纸技艺,将其对生活、艺术及民间美学的理解,通过其创作的剪纸图案表达出来,该剪纸是白秀娥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具备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其可复制性亦毋庸置疑,故可以认定本案争议的剪纸图案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
第二:主观过错推定
在本案中,无论白秀娥是应约供稿,还是主动投稿,被告中国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均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邮票印制局关于其使用白秀娥的作品已经得到白秀娥许可之主张,故其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明责任)
第三,被告实施了加害行为
被告复制、发行了涉案作品,且未对原告支付报酬。
第四,造成损害事实
显然
第五,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
原告请求被告侵犯原告对于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发行权、复制权,分析如下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抗辩权是否产生
抗辩权产生
1.相关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所规定的作品:剪纸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民间美术形式,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条列举的一般作品,而属于《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予以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故本案审理不应适用《著作权法》。
2.即使相关作品构成著作权所规定的作品,亦可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按照《著作权法》审理本案,则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关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请求权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署名权
请求权不产生
署名权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已经以适当的方式为白秀娥署名,表明了其剪纸作者的身份。白秀娥关于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可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原告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案情中原告未同意被告就涉案作品进行修改
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原告有保护自己作品不被篡改、歪曲的权利。白秀娥创作的涉案剪纸,其图案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为一和谐整体,作者所选取的各种素材有其特定内涵,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对该作品进行的不适当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于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构成了对白秀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合理使用
发行权、复制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原告未获得被告许可,复制,发行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抗辩权不产生
获得报酬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被告复制、发行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