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考前速记思维导图,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考前速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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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法律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主要内容是权利与义务
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体系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手段
指引作用
本人的行为
评价作用
他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
一般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
人们相互的行为
强制作用
违法者的行为
社会作用
目的
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道德
生成方式不同(国家/自发)
表现形式不同(经典法条/言论行为)
评价标准不同(统一/不统一)
调整范围不相同(小/大)
实施的手段不同(国家强制力/舆论自觉)
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不一定违反道德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确认经济关系
规范经济行为
维护经济秩序
服务经济活动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律
法律规制政治
法与政策
意志属性不同(统治阶级/党)
表现形式(经典法条/决议宣言等)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国家强制力/党纪)
稳定程度和程序化程度(稳定/灵活)
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依据之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法的效力
种类
法的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采用
法的空间效力
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也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时间
明示的废止
默示的废止
法的溯及力
原则上无溯及
刑法采用“兼旧兼从轻”
法的效力层次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立法
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核心地位,是根本大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过无言制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法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体系
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
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的实施
法的执行
执法
具有国家权威性
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具有国家强制性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法的适用
司法
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司法活动对象是案件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司法具有被动性
法的遵守
守法
行使权力
履行义务
所有人和组织都是守法主体
法律责任
概念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主体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损害事实
主观过错
因果关系
分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
补: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
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制度
义务
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民主国家里,法律优先保障权利
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权利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人身
智力成果
行为成果
形成、变更和规范
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不以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
以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