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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思维导图,包括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
编辑于2022-01-06 14:44:38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侵权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含义
侵权行为
指侵害他人受保护之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权利义务效果的法定性
指事实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依据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
一般侵权原则
1、凡是适用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
2、一般不要求强制险
3、一般无最高赔偿限额
特殊侵权原则
1、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2、一般要求强制险
3、一般有最高赔偿限额
(二)依据加害人是否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自己责任(原则)
1、指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且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归责原则主要为过错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
替代责任(例外)
1、指人为他人的加害行为负责
2、主要类型
监护人责任
用人这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3、归责原则都为无过错责任
(三)依据引发损害的原因不同
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主要为过错责任
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主要为无过错责任
(四)依据侵权行为的主体与承担责任的方式的不同
单独侵权行为
多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教唆帮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连带责任型
按份责任型
(五)依据加害行为的形态不同
作为的侵权行为
指违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指某人对他人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作为义务,因为其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该义务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违反的义务不同
侵权人违反的主要是法定的、绝对的不作为义务
违约人违反的主要是约定的、相对的作为义务
2、责任成立的不同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推定过错原则为例外
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
3、责任的目的不同
侵权法旨在保护侵权人重新回复到如果侵权行为没有发生时其本应处的状态
合同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履行利益
4、能否赔偿精神损害不同
侵权可以赔偿精神损害
违约一般不可以
5、辅助履行人的责任不同
侵权行为中,雇员或代理人的造成的损害由雇主承担
违约行为中,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确定是否可以追究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
1、只有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才可能发生竟合
2、我国采取的是请求权自由竟合说,即当事人自由选择请求权基础,但是被选择的请求权未能实现,也不得通过行使另一个请求权起诉。
二、侵权行为和无因管理
(一)不同点
1、功能不同
侵权法旨在协调 合理的行为自由 与 权益保护 的对立
无因管理旨在协调 不干预他人事物 与 帮助他人 的对立
2、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
侵权行为导致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仅导致债权债务关系
3、赔偿范围不同
侵权行为赔偿=财产+精神
无因管理仅为财产
(二)联系
1、正当的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一般把正当的无因管理看做侵权的免责事由
2、不正当的无因管理行为原则上属于侵权行为
3、出于避免紧急危险的无因管理,无论正当与否,都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三、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
(一)不同点
1、功能不同
侵权责任法的首要功能是补偿
不当得利的首要功能是消除
2、是否将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原则上不以过错为要件,但由例外
不当得利的存在与否和过错完全无关,仅以取得利益是否有“法律依据”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3、损害的赔偿标准不同
侵权=财产+精神
不当得利仅财产
4、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不同
侵权责任赔偿无影响
善意的不当得利人,对于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权益的含义
不是我国学术界的同说,在现行同说下,权益和权利无差别,因此可以忽略
特指私法确认的权利
注:之所以特殊强调民事权益,是因程啸老师的学术观点认为,民事权利(非法定)与民事权益(法定的)有着区别,立法上应该进行区分并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但是我国立法并没有采取此观点,对于权利与权益并未加以区分。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主要是绝对权
(二)侵权责任法不保护的客体
1、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2、公权力
三、民事利益
(一)概念
指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成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利益
1、受法律的保护力度不如民事权利
2、分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二)特征
1、合法性
只有合法的利益才可能受到保护
2、私人性
民事利益应当是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共所享有之利益
3、可救济性
必须是稳定的、可持续的、可被外界识别的
该利益可被侵权责任法调节
如可被社会风俗调节的,就不必交由侵权责任法调节
第二节 人格权
一、概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
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针对生命、身体、健康等客体享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以及为维护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具有固有性与平等性
人格权在自然人出生时就产生,在自然人死亡时归于消灭
2、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
3、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与对世效力
(三)人格权的分类
1、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关于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是法律上采取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框架性人格权
在我国法上,一般人格权就是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
具体人格权
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如生命权、肖像权等
2、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二、生命权
1、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
2、是人格权中唯一一项只能由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三、身体权
1、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的完整并自主地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2、《民法典》1003条:
四、健康权
1、指以健康为保护客体的权利。
2、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3、《民法典》1004条
五、姓名权
1、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六、名称权
1、指特定团体区别于其他团体的文字符号
2、与姓名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
姓名权只能是自然人的姓名,名称权可以是法人的名称
七、肖像权
1、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2、肖像权规定了四项
制作
使用
公开
允许他人使用
八、名誉权
1、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名誉
指对特定主体的品德、声望、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
九、荣誉权
1、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针对已经取得的荣誉而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2、荣誉指外界对民事主体的称赞,往往表现于各种荣誉称号
十、隐私权
1、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民法典1032条
十一、婚姻自主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结婚或者离婚的权利
十二、个人信息
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十三、个人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三节 人格利益
一、死者的人格利益
(一)保护的范围
1、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人格权
2、但对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依然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
3、死者上述权利受到侵害,可由其近亲属依法提起诉讼。
正常死者近亲属提起诉讼由请求权人顺序的限制
烈士的名誉权受侵权起诉不受请求权人顺序的限制,必要时国家还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构成要件
1、民法典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2、程啸老师观点:民法典将死者的人格利益过于的扩大化了,应当加以限制 只有当侵权人采取了非法或者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方可。
(三)请求权主体
只有当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才能提起诉讼
二、遗体、遗骨上的人格利益
1、倘若死者生前并未如何处置自己的尸体做出特别的安排,对遗体的处分权归于其近亲属。
2、近亲属对于遗骨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之规定
三、特定物品上的人格利益
1、民法典1183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构成要件
(1)被侵害的物为“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2)该特定物须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3、侵权人必须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侵害了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第四节 身份权
一、概述
1、指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
2、民法典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分类
1、监护权
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的监督、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利益
2、继承权
指依法或依据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第五节 物权
一、概念
物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
所有权(又称完全物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分类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预防妨害请求权
(二)二者不同
1、目的不同
物:在于恢复与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侵:使受害人回复到损害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2、要件不同
物:只要对物权构成了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性即可
侵:需要以损害结果和过错作为成立要件
3、效力不同
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效力
侵权赔偿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没有优先效力
4、能否让与不同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从权利,无法让与
清泉赔偿请求权是独立的权利,可以让与
第六节 知识产权
第七节 社员权
第八节 债权
一、分类
1、债务人侵害债权
2、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九节 财产利益
一、分类
1、商业秘密
2、占有
3、纯粹经济损失
4、其他财产利益
第四章 归责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归责事由
1、主观的归责事由
有无过错
2、客观的归责事由
危险
控制力
公平
第二节 过错责任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
特征
1、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
2、对减责与免责事由有严格的限制
3、存在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四节 公平责任
指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出于公平原则,对受害人予以适当的补偿
五项公平责任
1、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适当补偿
2、见义勇为
受益人的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
4、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民法典较之侵权法新增
5、高空坠物行为
第五章 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
第一节 加害行为
一、概念
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
二、特征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的支配的人的行为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三、分类
按照表现形态不同分为
作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
1、亲属关系
2、契约关系
3、先前行为导致的义务
4、从事特定职业、营业的义务
不作为
第二节 民事权益被侵害
一、概念
侵害民事权益
指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的客观事实
二、权益被侵害与损害
加害行为导致权益被侵害
未造成损害
其他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造成了损害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损害
一、损害的类型
1、能否通过金钱加以计算
财产性损害
非财产性损害
注意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时,方可请求非财产性损害
2、依据因果的类型
直接损害
指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本身造成的损害
间接损害
指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发展出来的损害
3、
积极损害
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
消极损害
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使得受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
二、损害的证明
1、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受害人应当对其遭受的财产性损害的范围和数额负举证责任
2、对于非财产性损害,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章 因果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因果关系的定义
指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
二、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
1、加害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因果关联
判断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
2、权益被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
确定赔偿范围
第二节 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
一、条件说
就加害行为而言,只有在当其缺少,则权益就不会收到侵害的情况下,该加害行为才是权益被侵害的行为
加害说
剔除说
二、相当性理论
只有造成侵害结果的重要原因才具有因果联系
第三节 复数因果关系
一、聚合的因果关系
指多数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且任何一个行为都可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连带责任
二、修补的因果关系
指对同一受害人造成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依次发生,在先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在后原因予以改变的情形。
按份责任
三、结合的因果关系
指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的发生,且任何一个单独的行为都不会导致该损害结果的发生
有合意
共同加害行为
连带责任
无合意
按份责任
四、择一的因果关系
指损害是由于多个行为人中的某一个或某些人的行为所导致,但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五、假设的因果关系
假设的因果关系不涉及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
第七章 过错
第一节 概述
略
第二节 过错能力
一、概述
1、定义
指行为人对自己从事的加害行为是否需要负责任的认识能力
2、我国不承认过错能力
第三节 故意
一、定义
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二、构成要素
1、认识要素
能认识到其行为会带来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
2、意愿要素
指认识到可能发生损害之后,仍追求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
第四节 过失
一、定义
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结果的发生,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能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二、构成要素
1、认识
2、意愿
三、分类
1、重大过失
行为人连普通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尽到、
2、一般过失
第八章 免责事由
一、原则
一般规定+特别规定
二、具体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受害人故意
5、第三人原因
6、自甘冒险
但是组织者负安全保障义务或教育机构责任
7、自助行为
8、受害人同意
9、行使权力
10、执行职务
第九章 共同加害行为
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
1、定义
指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
一、定义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1、数个加害人
2、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都符合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具有共同故意
三、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
第十章 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不能确定该人是谁,故而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二、与共同加害的异同
同:连带责任
异:共同危险更容易免责
第十一章 教唆帮助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存在数个行为人
2、加害行为与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教唆行为与加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存在共同故意
二、法律后果
1、行为人与教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亦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一、定义
指没有共同故意的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
二、区别
(一)与共同加害行为
有无共同故意
(二)与共同危险行为
1、因果关系不同
无意思联络 中每个侵权人都与损害结果有确凿的因果联系,而共同危险则没有
2、法律后果不同
无意思联络 根据侵害的程度,可能按份可能连带,而共同危险一定连带
侵权责任分则编
第十三章 监护人责任
一、归责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构成要件
1、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三、法律后果
(一)监护人的范围
1、法定监护
2、意定监护
3、临时监护
(二)责任的承担
注意监护人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是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承担差额责任
(三)责任的减轻
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
第十四章 用人者责任
一、归责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注意事项
1、用人者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实际侵权人却不一定,实际侵权人行为的性质应具体判断。
2、用人单位的责任期间的判断
第十五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归责原则
1、单独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单独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
2、连带责任
(1)用户利用服务侵犯了他人民事权利,被侵权人提醒服务提供者,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制止
(2)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但是放任不管
二、构成要件
1、网络用户须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
三、法律后果
1、服务提供者就 接到通知后造成的扩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定义
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负有的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二、法源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构成要件
1、经营者、管理者与组织者
2、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他人遭受了损害
四、法律后果
1、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2、经营者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第十七章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一、归责原则
1、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2、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xxx
2、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
3、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八章 产品责任
一、定义
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与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1、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
2、产品责任无须基础合同存在,瑕疵担保则需要
3、缺陷是指有危险隐患,下次是不符合约定或法定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瑕疵担保可以修理、更换 产品质量是侵权赔偿责任
5、举证责任不同
二者一般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瑕疵担保存在例外
6、案由不同
产品责任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
三、归责原则
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十九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适用过错责任制度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1、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2、机动车处于运行中
(1)在道路上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2)不管是停、是走,在道路上就属于运行中
3、损害是因机动车运行造成的
三、减责与免责事由
(1)减责事由
1、受害人过错
2、好意同乘
(2)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
2、不可抗力
第二十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一、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加害人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以不包括非法行医)
2、在诊疗中受到损害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过错成立的原因
(1)没有尽到说明及取得同意之义务
(2)没有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
(3)符合医疗过失推定的三种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免责事由
1、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
2、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