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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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1-06 20:57:10税法-环境保护税
概述
征税项目为四类重点污染物
纳税人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直接排放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税额为全国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重点概念
应税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直接向环境排放
为计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条件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藏或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自然人、家庭等
税目、税额
大气污染物
不含:二氧化碳
含:一氧化碳、石棉尘、氮氧化物
每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
不含:城市洗车行业排放污水
每污染当量
该两项污染物具体使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额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固体废物
煤矸石
尾矿
危险废物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液态、液态废物)
每吨
噪声
仅含:工业噪声
超标分贝
计税依据
基本确定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每种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排放多种污染物的计税规则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仅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
第一类水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仅对前五项污染物征税
其他类水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仅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减排特殊需求,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税污染物数,不局限于前三项或前五项,但须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应税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贮存量、处置量
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直的团体废物数量
综合利用量
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妥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珑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团体废物数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应税噪声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具体规定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分贝数按以下顺序确定
1 .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 不能按照上述第1 项至第3 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污染当量值
应税水污染物
一般污水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
污水排放量与污染物排放量概念不同
污染物排放量单位须为千克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色度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污染当量值(吨·倍)
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
超标分贝数=实际产生工业噪声分贝数-排放标准限值
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值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税收减免
暂予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分与“不征”的区别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 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 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该纳税人所有排放污染物均不减征)
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夜超标不足15昼夜或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归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不征
向环境排放
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
减征
浓度值不低于规定标准
应征
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向环境排放
不超排放标准
免征
超排放标准但浓度值低于标准
减征
超排放标准且超浓度值标准
应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
产生地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 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 日内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 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