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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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1-08 17:24:15税法08.1-资源税法
纳税人
一般规定
在中国领域或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规定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提示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
自用的情形包括: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城建税、附加费有相同计税原则
资源税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基本一致
税目与税率
税目
能源矿产
原油
包括: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包括: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不包括:能源矿产中的煤成(层)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 气免征资源税
2007 年1 月1 日起,对煤层气才由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垛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在计算抽采煤层气增值税"先征" 环节时适用较低税率(9% ) 。
煤
包括:煤原矿、煤选矿
不包括:其他煤炭制品(引火炭)
煤成(层) 气、油页岩、铀
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水气矿产
包括:二氧化碳气
盐
税率
固定税率
固定比例税率
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
幅度税率
幅度比例或幅度定额税率
地热、石灰岩、其他黏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幅度比例税率
其他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额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特殊规定
自采原矿销售或自用于应纳资源税情形的
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自采原矿经过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纳资源税情形的
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原矿和选矿的税率分别确定
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
按照砂石科目征收资源税
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
开采或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
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分别按适用税率纳税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原油、天然气
免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减税
减征2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减征30%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减征40%
稠油、高凝油
除原油、天然气以外
免征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 气
减征30%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额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其他税收优惠
财税[2019]13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
减征50%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从价计征
销售额
一般销售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不包括
增值税额
计入销售额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票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该项在增值税中作为销项税计税依据中的价外费用,将其不含税金额计入销项税计税依据
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
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的价格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从量计征
销售数量
直接对外销售的
实际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的
自用数量
可以选择从价或者从量计征
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扣减
扣减方法
外购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外购后混产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 =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 x (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混产销售金额或数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或数量)×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混产销售金额或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或数量 x (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混产销售金额或数量×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或数量 x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
扣减依据
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扣减限度
(1)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的扣减限额
以"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 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的扣减限额
为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应纳税额
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重要提示
资源税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纳税
同时征收资源税与增值税的应税资源产品中,大多适用13%基本税率,天然气、地热适用9%的较低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产品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在税法中主要体现在合同约定上,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金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自用应税产品
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矿产品的开采地或海盐的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