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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总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入伙和退伙等内容。
编辑于2022-01-08 18:11:01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企业,但是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设立
设立条件
投资人——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出资
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要求——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管理
对委托人要求
投资人(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受托人要求
解散与清算
解散的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
确定清算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债权申报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特征
1.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
2.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
1.有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
a.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其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或“特殊合伙”
财产
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性质
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完整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财产份额的转让
内部转让
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
外部转让
一致同意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形式
共同执行: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委托执行: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权利
①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③监督权;
④查阅账簿权;
⑤异议权和撤销权。
合伙人义务
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③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⑤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仅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
债务清偿
清偿顺序: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债权人的要求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入伙
条件
一致同意
结果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原因
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后果
财产继承
1、成为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责任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责任形式
1、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指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设立
1、对合伙人的要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物执行
1、对外代表权
普通合伙人——有对外代表权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权利与义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
财产出质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入伙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丧失民事行为
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取得一致也可要求其退伙
有限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继承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直接取得,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线合伙人——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