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这是一篇关于0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思维导图。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编辑于2022-05-06 22:21:32这是一篇关于05《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思维导图。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是一篇关于0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思维导图。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这是一篇关于0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思维导图。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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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0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思维导图。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环境的影响程度)
1.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掌握环境影管理中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1.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 最高的确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4.①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②省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 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注: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1.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①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②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 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环境敏感区
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除(1)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 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 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除上述评价内容外,根据形势的发展,鉴于建设项目风险事故对环境会造成危害,对存在风险事 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编制中,还须有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总结:项目概况+环境现状+影响分析+环保措施+经济损益+环境监测+结论+风险(若有)】
2.掌握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总体要求和具体编制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
1.填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区域环境 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结论
2.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2.《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1.填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结论
2.附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3.污染影响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
1.适用范围: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不包括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包括 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2.总体要求: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敏感程度,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敏感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印刷电路板制造类建设项目专项评价不超过三项
3.专项评价设置原则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 的建设项目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 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4.生态影响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
1.适用范围: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编制,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包括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洗车场、汽 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动物医院;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 障等配套工程;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2.总体要求: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 特点和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路、铁路)、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建设项目不超过三项。【速记:油气通水】
3.专项评价设置原则
地表水
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涉及调峰发电的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水库:全部; 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 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
地下水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 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 水利、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
生态
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
大气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 项目
噪声
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 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
环境风险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天然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危险化学品输 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全部
3.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4.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 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6.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 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7.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间的有关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的有关规定
性质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1.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 30%及以上的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 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地点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1.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 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不达标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2.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工艺1 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2.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3.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的
4.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5.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6.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废水第一类污染物:共 13 种: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 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4.熟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
1.2015 年 12 月 18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 通知》(环办【2015】112 号),提出了火电、水电、钢铁、铜铅锌冶炼、石化、制浆造纸、高速公路 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
2.2016 年 12 月 24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 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14 号),对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提出了审批原则(试行)
3.2018 年 1 月 4 日与 7 月 21 日,生态环境部分别发布了《关于印 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5.掌握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速记:环境可行,预测可靠,措施有效,结论科学】
6.掌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决定的情形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项目不合法】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质量不达标】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措施不保证】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问题不整改】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报告质量差】
7.熟悉“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 法予以处罚
3.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 法分别予以处罚
4.“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1.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 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3.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2.熟悉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 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 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
2.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
3.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4.建设项目选址(线) 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征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督
5.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
3.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 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2.。纳入排污许可管 理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4.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时期排污情况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 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
5.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并在申请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依法提交相关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应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重要依据
7.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
4.了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的有关规定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开展优先区域保护和管理,根据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特点和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形成“一区一策”,努力做到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不下降,生物资源不减少
2.优先区域内新增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内容。新增各类开 发建设利用规划应与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相协调。新增项目选址要尽可能避开生态敏感区及重要物种栖 息地,针对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关保护与恢复措施。加强涉及优先区域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对实际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3.优先区域内要优化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 新引入的行业、企业不得对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城镇开发建设活动要避免占用重要物种原生境,不得破坏古树名木,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城镇绿化应优先选用本地物种资源,科学规范外来物种引进,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5.了解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2.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4.新建、改建、扩建副产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
6.了解生产和使用含汞产品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 年 8 月 16 日
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禁止新建的乙醛、氯乙烯单体、聚氨酯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 或使用含汞催化剂;禁止新建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
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
禁止生产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含汞电池
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
2019 年 1 月 1 日
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
2020 年
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用汞量较 2010 年减少 50%
2021 年 1 月 1 日
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
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产品(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的生产除外)
2026 年 1 月 1 日
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
2027 年 8 月 16 日
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 乙醇钠、乙醇钾
2032 年 8 月 16 日
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7.熟悉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有关要求
集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水电、航电、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查时
1.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 小组
2.审查小组应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 影响的规划方案,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给出明确结论
3.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1.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2.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应当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农渔发【2009】4 号)执行。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可参照上述管理规范执行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的重点是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物种资源和功能分区等情况, 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功能影响及建设项目优化布局方案,拟采取的避让、减缓、补救和生态补偿措施等
4.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部门意见
8.熟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水电建设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
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 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 及准备期工作内容;围堰工程(包括分期围堰)和河床内导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内容,不纳入“三通 一平”工程范围
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油气开采项目(含新开发和滚 动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评(以下简 称区块环评)
2.未确定产能建设规模
陆地油气开采新区块
建设勘探井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海洋油气勘探工程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进行备案
3.确定产能建设规模后
原则上不得以勘探名义继续开展单井环评
勘探井转为生产井的可以纳入区块环评
4.各有关单位编制油气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油气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审查
5.涉及海洋油气开发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部及其 相应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6.陆地油气长输管道项目,原则上应当单独编制环评文件
7.油气储存项目,选址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
8.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备案。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报相关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备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1.熟悉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后评价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备案】
《环评法》后评价
施工阶段、试运行阶段、正式运行阶段
《后评价管理办法》 后评价
正式运行阶段
重新报批
环评文件批准后,开工前
2.掌握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口 诀:两水采港铁,其他冶石化。】
1.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1.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2.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 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3.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 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4.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5.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6.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7.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4.熟悉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 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质量管理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 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 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严重质量问题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建设单位
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评技术单位
①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 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体的有关规定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
2.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3.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4、与审批和技术评估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了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1.生态环境部在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公开编 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人员姓名、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
2.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 主持人
4.熟悉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1.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2.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来处罚)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 和编制人员
法律规划/结论
质量问题(通报批评)
有质量问题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予以处罚
严重质量问题(处罚)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 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保护目标
质量问题(通报批评)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 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严重质量问题(处罚)
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 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质量问题(通报批评)
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 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严重质量问题(处罚)
工程分析
质量问题(通报批评)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 结果错误的
严重质量问题(处罚)
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 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 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 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
质量问题(通报批评)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 数据无效的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 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 结果错误的
严重质量问题(处罚)
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 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 内容、结果的
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 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质量问题(通报批评)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 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 不全的
严重质量问题(处罚)
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 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环保措施
质量问题(通报批评)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 定的
严重质量问题(处罚)
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 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 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 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相关要求的
6.熟悉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的情形
要求: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 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失信行为
1.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未按照本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 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 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4.技术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的
5.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6.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 的
7.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8.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9.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10.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问题受到处罚的
7.了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
编制单位
编制人员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本人) (二)从业单位名称;(单位) (三)全职情况材料。(工作)
1.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2.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
8.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别;(项目)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环评)
3.建设单位信息;(责任主体)
4.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其编制分工、编制方式等信息。(工作)
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 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