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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09-23 13:47:52宪法
宪法概述
概念
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依据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写入宪法
权利制约原则
监督原则
法治原则
1999年增加
分类
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按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严格程度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按照宪法制定的机关
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
民定宪法
按照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结构
我国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无附则
宪法历史
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法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苏俄宪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现行宪法是82宪法及其五次宪法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2018)
国体
国家性质即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
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形式是人民代表制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政党制度与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合作的基本方针
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人民政协主要职能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
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
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
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外资企业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基本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补:资源归属问题
归国家所有
矿藏
水流
城市的土地
法律规定的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
归集体所有
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除外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国家结构形式
概述
单一制
联邦制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我国只有一部宪法
只有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中央政府领导地方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公民只有统一的国籍
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行政区划
全国
省
市
区、县
自治区
自治州
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
区、县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具有中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既重于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
省、市、全国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人员由县级人常任命
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常主持,特别行政区由全国人常主持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选举有效性
直接选举
全体选民过半数到场
到场选民过半数同意
间接选举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候选人当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常主任或副主任由本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本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当地民族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除立法、外交及其他国家规定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区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各机构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大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常、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是国家机关
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
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对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
特定主体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
保障军烈属的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外国人的权利
国家保护外国人的权利
庇护权
公民的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概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人大代表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全国人大通过议案的阶段
提出议案
审议议案
表决通过议案
宪法修正案由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公布法律、决议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言论免责权
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与宪法相关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人事权
选举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人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常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常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常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解释法律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不合适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合适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家主席
性质
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产生和任期
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45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期
每届任期5年
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外交权
荣典权
国务院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最高行政机关
任期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领导权
提名权
召集主持会议权
签署权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全体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国务院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性质
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人民检察院
性质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上下级实行领导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立案侦查
补: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
确立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增加宪法宣誓制度
单独宣誓、集体宣誓
左手伏按宪法,右手握拳
人大、人常“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爱国统一战线组成中新增加一个群体: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国家主席的任期取消了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的限制
新增加一个国家机关:监察机关
“法制”改为“法治”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