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11.1- 车辆购置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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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税法11.1- 车辆购置税法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属于应税范围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不属于应税范围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
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不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包括购买、进口(直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为
已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
发生转让行为的
受让人为纳税义务人
未发生转让行为的
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单一环节一次课征
购买二手车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已在一手环节缴纳过)
税率与计税依据
税率
10%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
2020年6月1日起,为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价格
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按照购置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
指直接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不包括购买别的单位进口车辆
包括直接进口旧车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进口车辆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非自用方面的,不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产自用
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应税车辆(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没有同类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按照车辆生产或销售同类应税车辆价格确定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计税依据均仅为价款,不包含价外费用
如实际支付的车辆装饰费、保险费不记税
向出售方支付的未实质装饰的车辆装饰费应计入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救援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防汛部门、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免税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税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
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装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税
其他减免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
农用三轮车免税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一车一申报
免税、减税车辆转让或改变用途还需重新申报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第一个10%为每年折旧,第二个为税率
使用年限: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之日止,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使用年限10 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纳税义务人
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发票电子信息办理,发票电子信息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内容不一致、发票已作废或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纳税人需换取合规发票后申报
纳税环节
征收环节单一,实行一次征税制度
缴纳过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再次销售的,购置人无需再次缴纳购置税
征收环节为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具体为在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纳税地点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
为车辆登记地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
为纳税人所在地
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
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进口车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征收,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日起60日内
退税制度
可能退税的情形
退车退税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误征退税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
其他原因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使用年限: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提供退车发票和发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需换取合规发票后办理,无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