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宪法2国家基本制度
公基法律- 国家基本制度思维导图, 我国的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包含: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分配制度;基本政治制度。
编辑于2022-01-13 17:04:23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和政体
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基本经济制度
19届四中全会,在民法典中修改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
公有制经济
定义: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体现在控制力上
地位: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1、、城市土地、海域、矿藏、水流属国家所有(城市土地上的海盐矿泉水)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宅基自留)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国家和集体,优先给国家。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国家和集体,优先给集体。
非公有制经济
1、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的发展,对非公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置和法律)
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制定并修改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相当于特别行政区的宪法)
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权力
3、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备案审查、紧急状态)
1、解释特区基本法
2、特区立法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要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常委会认为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法律自发回之日起失效。(发回不直接撤销是对特区立法备案的尊重)
3、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3、国务院(外交、防务、人事任命)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特区有外事权,但无外交权。有治安权,但无防务权。
2、管理特区的防务(国防安全)
3、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4、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香港律政司
二、特区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有外事权和治安管理权(香港警察)。
外事权:与国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外贸合作和交流的权利。
2、立法权,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常委会备案,如被发回则当日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审判权)和终审权。
4、中央政府授权的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三、行政特区长官
1、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2、条件:满40周岁;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永久性的中国公民。香港多一条“在外国无居留权”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自治机关
只有自治州、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属于自治机关
当地法院、检察院、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3、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人员任职
主任和副主任至少有一个其民族公民;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都是其民族公民。
4、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即自治立法权)
自治州(市)、自治县立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省)立法——报全国常委会批准,不用备案。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人大常委无权制定自治条例。
2、变通执行权,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变通或停止执行决议,上级机关需在60天内答复。
3、治安权,可组织公安部队。
4、变通执行税收权
5、自主开支权、财政自主权对外贸易权
6、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
7、自主管理地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等;
8、可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范围
包括村委会与居委会、职工大会,二者不属于国家机构。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事物,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基层政府不能领导村委会、居委会
2、村民委员会性质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村民委员会职责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
4、村委会的运行
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政党政协制度
9个政党,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毛泽东思想
2、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最高原则。
3、16字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誉与共
4、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它们是参政党。
政党基本职能:自身建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没有决策权、没有质询权、没有立法提案权(但是可以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政协性质: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七、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选举权)
2精神病人(实际上有选举权,不能行使而已)
3停止选举权的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
二、平等原则
1含义
1、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2、不允许选民因为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等在选举中额外享有特权
3、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选民行使选举权
2实质平等
实行同票同权,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数相等,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城乡代表的人口数是1:1
三、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用
间接选举【全国和5省市的】:全国人民大表大会代表(国家),省(省)、自治区(省)、直辖市(省)、设区的市(市)、自治州(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我国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直接选举【县乡及以下的】: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县)、县(县)、自治县(县)、乡(乡)、民族乡(乡)、镇(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四、秘密投票原则
1、无记名投票
2、四个选择: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3、如选民为文盲或残疾或选举期间外出,可委托他人信任的人代写。每一个选民不得接超过3个人的委托。
二、选举法的具体规定
1、禁止“身兼两地”,公民不能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同时担任广州市和广东省的人大代表,但是不能同时担任广东省和广西省的人大代表。
2、选举程序: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对代表罢免和选举
县乡及以下的主持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国家、省市的主持机构是人大常委会
3、名单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天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
4、申诉办法
不同意选民名单的,在选民名单公布5天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在3天内对申诉处理决定。对申诉不服,申诉人可以在选举日5天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在选举日前做出判决,为最后决定。
20天前公布,5天内申诉,3天内处理,5天前起诉。
5、差额选举原则
定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直接选举【县乡及以下】:候选人比应选人多1/3到一倍。 应选人为X,则候选人为X+1/3X到X+X之间
如选6人,则候选人为8-12人。
间接选举【全国及省市】:候选人比应选人多1/5到1/2。应选人为X,则候选人为X+1/5X到X+1/2X之间
如选10人,则候选人为12-15人。
6、投票效力
直接选举【县乡及以下】:双过半——选民直接选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参加投票人数过半,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选票当选。
间接选举【全国及省市】:单过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候选人获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即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