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概述思维导图包括民事诉讼与纠纷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诉讼法特征和法律渊源,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等内容。
编辑于2022-01-17 23:13:08民诉
民诉与民诉法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 私力救济
和解
2. 社会救济
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仲裁
仲裁委员会
3. 公力救济
诉讼
法院
民诉概念
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适用辩论原则
人民陪审员只参与适用一审程序审判的合议庭
仅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程序
非讼程序
1.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 督促程序
3. 公示催告程序
民诉法
性质
基本法
部门法
程序法
公法
效力
不存在适用外国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1. 主体
2. 客体
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VS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同一诉讼标的可以有多种诉讼请求
3. 理由
诉的分类
分类依据:原告诉讼请求
1. 确认之诉: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A. 积极确认之诉
B. 消极确认之诉
2. 给付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A. 财务给付
B. 行为给付
积极作为
消极不作为
3. 变更之诉
(形成之诉)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给付、形成之诉中可能存在确认的内容
确认之诉中只能包含确认的内容
反诉
构成要件
主体
具同一性,但诉讼地位相反
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提出反诉
调解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牵连
本反诉之间应当有牵连关系
相同法律关系
因果关系
相同事实
管辖
程序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判断:看被告主张能否独立起诉
反诉
独立的诉
反驳
非独立
反诉的独立性:不因为本诉撤销而撤销
本诉撤销;反诉继续进行
原告缺席:本诉按撤诉;反诉缺席判决
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当事人
同等原则
外国人
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与我国法院
二
处分原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
整个;诉讼程序
形式:口头或书面
内容:实体或程序
约束性辩论原则
1. 只有当事人提出并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2. 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3. 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
超出主张
事实主张
约束性辩论原则
自认
诉讼请求
处分原则
认诺
三
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诉讼
判驳;不是裁驳
检察监督原则
方式
抗诉
启动再审
检察建议
基本制度
合议制与独任制
合议庭
1. 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
2. 二审
审判员
3. 再审
I. 原一审——一审
II. 原二审——二审
III. 上级提审——二审
4.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审判员
≠普通程序
独任制
1. 简易程序
基层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2. 特别程序
宣告失踪、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实现担保物权
3. 督促程序(支付令)
4. 公示催告程序
A.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B. 宣告票据无效——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简易程序
回避制度
对象
期待中立的人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适用情形
方式
自行回避
指令回避
申请回避
申请
方式
书面或口头
时间
开始审理时
特殊:法庭辩论终结前
效力
决定
审判员——院长
其他回避——审判长
院长——审委会
公开审判制度
例外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申请不公开
离婚诉讼、商业秘密
评议过程和笔录绝对不公开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两审终审制
例外
1. 最高法审理的案件
2. 调解书
3. 一般裁定书
一般不得上诉
例外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4. 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督促程序
5. 小额诉讼程序
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主管与管辖
主管
与其他组织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不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可就调解协议起诉法院
仲裁委员会
一裁终局
只处理财产纠纷,不包括人身纠纷
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管辖
劳动仲裁
仲裁前置
管辖
1. 管辖权恒定原则
案件受理后,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化的影响
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标的额变更
因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管辖该变更就变更
因反诉
不调整级别管辖
2.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法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 海事、海商
B. 公益诉讼
C. 专利
知识产权
最高法确定的中级和基层法院管辖
D. 仲裁相关
例外
国内、国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1.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3. 一般地域管辖
概念
当事人住所与法院的隶属关系,包括原告就被告,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被告就原告
原则
原告就被告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
例外
被告就原告
1. 《民事诉讼法》
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身份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原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诉讼
身份诉讼
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
2. 《民诉解释》
被告被注销户籍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结题方法
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原户籍所在地
4.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有关合同履行
没有实际履行
约定履行地在当事人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履行地法院
约定履行地不在当事人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已经实际履行
约定履行地的
被告住所和约定履行地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
给付货币
接受货币方和被告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和被告
交付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方和被告
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和被告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和被告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
以网络交付
买受人住所地和被告
其他方式交付
收货地和被告
确定合同纠纷的解题思路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法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是否实际履行
是
约定履行地是否是当事人住所地
是
不是
被告
未
约定履行地
被告和约定
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具体情况
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特殊侵权
A. 产品服务侵权
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知住所地
B. 信息网络侵权
侵权行为地
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地
被侵权人住所地
其他特殊管辖
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
保险合同诉讼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财产保险合同
标的:运输中的货物或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合同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5. 专属管辖
一般专属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纠纷指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
参照不动产纠纷适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住所地
涉外专属
在中国旅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
中国法院专属
6. 协议管辖
仅适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性纠纷的一审
必须书面
选择的法院与争议要有实际联系
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约定两个以上,原告可以择一
7.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
选择
最先立案的管辖
先立案的不能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后立案的应当移送给先立案的
8.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纠错)
要件
已经受理
无管辖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法院未取得应诉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只能发生一次,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也无管辖权,只能报请自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1.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
2.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由上级法院指定
3. 协商不成管辖权争议,报共同上级指定
管辖权转移
概念
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
向上转移
上级认为应该由自己审理,裁定转移
下级认为应该由上级审理,经同意后上移
向下转移
上级认为确有必要交下级管辖
应当报其上级批准
1.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
2.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
3. 最高法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9. 管辖权异议
主体
当事人
第三人无权
客体
一审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应诉管辖
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处理
成立
移送
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
对裁定不服,10日内上诉
主意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撤诉,受诉法院准予撤诉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
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
法人
非法人组织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乡镇、街道企业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企业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行为能力
公民
法人
当事人适格
常考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全体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的,告字号;无字号的,告经营者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为共同诉讼人
无、限人侵权
本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小组
村委会、居委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
职务行为
原则
法人或组织为当事人
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应登记而未登记
冒充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活动
法人解散
注销前,企业法人
注销后,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
挂靠
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为共同诉讼人
劳务致人损害
接受劳务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
仅告用工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
不能只告保证人
连带保证
可以分别告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
继承人继承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除外
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后的法人、其他组织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当事人继续诉讼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三身份参与诉讼的,可准许
申请替代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决定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特征
同种类
属于可分之诉
内部关系
行为独立
必要共同诉讼
特征
标的同一
内部关系
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他人生效
代表人诉讼
概念
人数10人以上;推选2-5人
权限
对代表的所有当事人发生效力
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形式
必要
普通
确定方式
全体推选或部分推选
选不出
必要
自己参加诉讼
普通
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
诉讼形式
普通
确定方式
推选
法院提出,与当事人协商
法院指定
选不出
另行起诉
判决效力
对参加登记的全体发生效力
未登记的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三人
有独三
参诉理由
提出独立的诉讼
地位
相当于原告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参诉时间
一审辩论终结前
一审未参加,二审申请参加的,法院可以准许
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只准调不准判
无独三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方式
申请参加或法律依职权追加
权利
无权
提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
调解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当送达无独三。
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
对比
1. 有独三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2. 有独三与无独三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 有独三具有上诉权,无独三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有上诉权,否则没有
4.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参加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只是调解书是否必须经过无独三签收才生效的问题需要讨论调解书中是否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时间
6个月
管辖法院
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程序
合议庭——一审普通程序
审理结果
成立
应当改变或撤销
不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
上诉
区分有独三、共同原告、无独三、共同被告
首先,看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次,判断待判断主体是否是本案争议的当事人
是,则为共同原告或被告
不是,要么是无独三要么是有独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与当事人的区别
诉讼地位
法代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死亡
法代
另行制定监护人作为法代继续诉讼
当事人
可能导致当事人变更甚至诉讼终结的结果
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积极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消极(不能成为)
无、限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
仅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程序
不能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特别授权
可以行使程序性及实体性权利
要点
“全权代理”等表述,无具体授权的,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的
当事人在场明确否定的
法律后果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有了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离婚诉讼除外;当事人除了不能正常表达意思外,都应出庭,确实取法出庭的,应出局书面意见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可以反驳”的事实
“可以推翻”的事实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不讨论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问题
免证事实同样
自认
概念
庭审中
范围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效果
免去证明责任
方式
明示
默示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说明情况后,仍不明确表示其态度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以及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确认的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
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对其他共同的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
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效力;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询问不明确表示意见,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限制的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部分自认
附条件的自认
自认的撤销
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注意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所作出的妥协若之后不予履行,相当于未发生过
证明责任
概念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针对同一事实主张,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不存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假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
种类
行为责任
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
结果责任
事实 不清、 真伪不明时, 谁承担不利后果
分配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担责
具体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要件
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因果关系倒置
环境污染
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
过错推定
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
医疗纠纷
动物园
建筑物、构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一原则,两类倒置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
实体性事实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证据
理论分类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本证-反证
本证
承担举证责任
反证
不承担举证责任
种类
物证
书证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真实性规则
公文书证规则
私文书证规则
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文书提出命令
由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任对方提交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
证人证言
申请证人出庭
举证期限届满前
证人出庭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视为出庭: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者在法院调查、讯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
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法定原因
健康原因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自然灾害
其他正当理由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允许
费用补助
范围
交通、食宿、就餐等必要费用
承担
败诉方当事人
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用签署
鉴定
启动
申请
法院依职权
准备
签署承诺书
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证据
鉴定意见
按时完成鉴定
未按时,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多名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鉴定人出庭
应当出庭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法院认为应当出庭
程序
法院收到鉴定书
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
当事人仍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后果
拒不到庭
鉴定意见不作为证据
返还鉴定意见
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费用
败诉方承担,异议方垫付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程序
举证期限内申请
作用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视为当事人质证意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法院可以询问;经法院准许,当事人也可以询问
出庭需要申请
费用申请方承担
不适用回避制度
证据和证明的相关程序
证据保全
诉前保全
提出
(只能)依申请
提出时间
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管辖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诉中保全
提出
依申请或依职权
时间
诉讼中,举证期限届满前
管辖
受理案件的法院
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律后果
免除其举证责任中的行为责任
举证期限
期限
确定
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
10日
小额诉讼
不得超过7日
一审普通
不得少于15日
一审简易
不得超过15日
延长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效力
逾期提供
(总)责令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
可以不采纳
采纳并训诫罚款
(分)原因
1.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予采纳
2. 虽然重大过失或故意但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
应当采纳并训诫、罚款
3. 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当采纳并训诫
4. 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毁坏证据的
1. 认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2. 对该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申请调查
情形
1. 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
3. 当事人及其诉代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方式
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申请时间
举证届满前
依职权调查
情形
1.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2. 涉及身份关系
3. 涉及公益诉讼
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的
5.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方式
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需质证
质证
1.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或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
2. 应当公开
例外
涉及三密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不得公开
证据的认定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 当事人陈述
2. 无、限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 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
4.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偷拍偷录不属于非法方法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
诉前与诉中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
依申请
应当担保;不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不要求等额担保
被申请人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8小时内做出
诉中保全
依申请或依职权
可以责令担保
解散公司之诉应当提供担保
受诉法院;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
一般5日内;情况紧急的,应当48小时内
执行前的保全
时间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前
管辖
执行法院
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否则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
共同考点
措施
一般
查封、扣押、冻结
担保财产
保全担保物权人占有的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
可以责令及时处理,法院保存价款
必要时,法院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救济
可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解除保全
1. 保全错误
2. 申请人撤回申请
3.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
4.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当解除保全
5.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先予执行
情形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劳动报酬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1.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
2.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4. 需要立即返还社保金、社会就职资金
5.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会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条件
1.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 依法申请
4.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可以责令担保
范围
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并且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
救济
可以复议,但不停止执行
最终
1. 申请人胜诉
在判决书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于执行中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
2. 申请人败诉
执行错误,责令返还利益或者适用执行回转
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1. 拘传
对象
必须到庭的人
1. 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 未成年人的法代
3. 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情形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程序
拘传票;院长批准
2. 罚款和拘留
程序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或通知不到的,记录在案
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限限额
拘留
15日内
罚款
个人10万以下;单位5万-100万
3. 对单位的措施
情形
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拒绝协助执行
措施
单位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期间与送达
期间
分类
法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
相对不可变期
指定期间
法院依职权
计算
1.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2. 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
3. 文书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算在内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情形
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
程序
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当事人申请
决定
法院
送达
1. 直接送达
1. 直接交由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
但离婚诉讼中不得把文书送给同住成年且是另一方成年人
2. 通知领取
拒绝签署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员、书记员应在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3. 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地方
拒绝签署回证的,拍照录像等方式,注明情况并签名
2. 留置送达
邀请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见证签字或者拍照、摄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调解书不允许留置送达,但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3. 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4. 转交送达
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转交军队政治部门、监狱及强制性教育机构
5. 邮寄送达
收件日期为送法日期
6.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 确认其收悉的方式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7. 公告送达
下落不明
止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
调解
原则
自愿和合法为原则
范围
积极
消极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不适用
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
阶段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可以调解,执行程序不能调解
调解不公开(不公开为原则)
调解过程不公开
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不公开
但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调解协议可以约定担保人,应当列明并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生效。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1. 侵害国家、社会公开利益
2. 侵害外人利益
3.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4. 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能够约定案外人提供担保,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送达担保人,但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一审)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情形
1.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 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 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签章后即生效的
结案方式
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二审、再审
应当制作调解书结案,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注意
1. (一般不制作判决书)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
例外
1. 无人的离婚案件
2. 涉外民事诉讼
2. 担保: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3. 关于无独三
A. 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经无独三同意
B. 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
和解
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1. 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2. 申请撤诉——撤诉后视为从未起诉,可再次起诉
一审中撤诉可再诉
二审、再审中撤诉不得再次起诉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1. 原告适格
2. 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被告适格)
3. 诉讼请求具体,不要求在实体上得到法院支持
4. 主管和管辖正确
起诉状
形式
书面口头都可
内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 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注意
“案由”不是法定内容
法院的处理
1.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不符合: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3.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则
构成重复起诉
1. 当事人相同
2. 诉讼标的相同
3.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例外
1. 未经过实质审理的案件
2.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
3.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6个月内不予受理
4.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不予受理
起诉与受理的法律后果
起诉
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
禁止重复起诉与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形成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
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
庭前准备以及庭审程序要点
庭前分流程序
1.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庭前证据交换的效力
1.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据交换
可以依申请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
审判长开庭时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主体
原告
决定权
法院
按撤诉处理
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预交受理费
后果
1. 诉讼程序终结
2.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 原告可再次起诉
缺席判决
对象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三、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
条件
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
文书
决定
临时障碍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其他
诉讼中止
文书
裁定
较大障碍,能否继续审理不确定
诉讼终结
文书
裁定
永久性障碍,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当事人死亡的情形
1. 诉讼前死亡
不符合起诉条件
受理前发现
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
裁定驳回起诉
2. 诉讼中死亡
A. 一般情形
诉讼中止
如有继承人继承其权利
当事人变更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
诉讼终结
B. 身份关系案件
诉讼终结
3. 执行中死亡
A. 一般案件
执行中止,等待继承人承担权利义务
B. 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案件
权利人死亡
执行终结
义务人死亡
执行中止,等待遗产或义务承担人
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查阅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
仅限于生效的
涉及三密的不得查阅
判决、裁定、决定
实体
重要
判决
胜诉、败诉问题
不重要
裁定
先予执行
程序问题
重要
裁定
财产、证据的保全,诉讼中止、终结,简易程序转普通
不重要
决定
延期审理、拘留、罚款等
要点
判决可以有多份,但生效判决只有一份
裁定可以有多份,生效裁定也可以有多份
判决的效力
既判力的概念
禁止再诉的效力
既判力的范围
主文具有既判力
理由没有既判力
简易程序
一般规定
适用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一审案件
消极条件
1. 被告下落不明
2.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3. 发回重审
4. 再审
5. 涉及国家、公共利益
6. 第三人撤销之诉
程序启动
职权适用
协议适用
特点
程序简化
传唤、送达放肆简单
庭审方式灵活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不得超过15日
独任制
审限
3个月-6个月
注重调解
应当调解
婚姻
劳务合同
交通事故和工伤
宅基地
合伙合同
诉讼标的额较小
程序的转化
不得普转简
简转普
审限接着算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条件
积极
基层法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省上年度年均工资30%以下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消极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解雇有意义的
其他不适用一审终审的
举证期限
一般不超过7日
答辩期限
一般不超过15日
裁判文书
可以简化,可以忽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
一审终审
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再审
合议庭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
能否上诉
认为程序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形
不得上诉
当事人认为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可以上诉
应当当庭宣判
公益诉讼程序
公益诉讼
主体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条件
明确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告知程序
受理后,法院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机关、组织参诉
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
裁判生效后,再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解、调解
1. 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
2. 应当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经审查
不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依职权作出)
违反的
不予出具
3. 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反诉
不予受理
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
受理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条件
补充性
诉前公告
30日
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
起诉主体与管辖法院
市级检察机关以起诉人的身份提起
非原告或公诉人身份
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中院
撤诉
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和二审
可上诉
二审中由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也可以派员参加
移送执行
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
概念
有独三、无独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起诉与受理
审查
法院应在收到材料之日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原审双方)
对方当事人自收到起诉状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
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
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起诉
开庭审理
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
不予受理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
公益诉讼生效裁判
审理方式
当事人诉讼地位
提起三撤之诉的人——原告
原审双方——被告
原审无独三
原判决中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被告
原判决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原审判决
原告提供担保,申请中止执行的,可以准许
提起三撤后,第三人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判决结果
1.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部分
2. 请求成立,但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部分
3.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
可以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原则
再审优先,将三撤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适用一审再审的
一并审理
适用二审再审的
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重审
例外
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先审三撤,中止再审
再审与三撤程序,只能存其一
二审
二审的启动与审理
上诉主体
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上诉的对象
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一审判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三类裁定)
不得上诉
1. 最高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书
2. 调解书
3. 一般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除外)
4. 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判决、裁定
5. 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上诉期
判决
15日
裁定
10日
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形式
书面上诉状
口头无效
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
都上诉的,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共同诉讼中,看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自己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满,则其为被上诉人,未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审判组织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形式
原则
开庭审理
例外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审理范围
限制
以上诉请求为限
处分原则
未缴纳上诉费,视为撤诉
以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为限(两审终审制)
1. 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未审理
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
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 一审判决不离,二审认为应当离的,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 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二审的结案方式
1. 裁判
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改判、撤销、变更
有错就改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或改或发回
原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 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3. 撤回起诉
可以准许,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4. 撤回上诉
1. 二审判决宣告前撤诉,由二审法院决定
判决宣告前 可撤可不撤
2. 自二审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其,一审判决生效
撤了 一审判决生效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概述
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判决书
1.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
2.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适用
并非所有和婚姻诉讼都不适用再审
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调解书
1. 法院启动再审
调解书确有错误
2. 当事人申请再审
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3.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
再审的启动
再审的审理
再审的启动
法院启动
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
检察院启动
方式
抗诉
检察建议
启动程序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抗诉
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
地方各级检查验对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同级检察建议;上对下抗诉
法定情形
证据和事实问题
1.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 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事实问题
5.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法律错误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违法
1. 回避违法
2.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代代为诉讼;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参加
3. 剥夺辩护权利
4. 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
5.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6.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审判人员徇私舞弊
抗诉效果
接受抗诉的法院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再审裁定
必然启动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情形
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
调解书违背自愿合法原则
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判决、裁定生效6个月内
不变期间
起算:原则上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例外: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新证据
证据
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
事实
法律文书撤销或变更
程序
审判人员贪污受贿
申请程序
原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例外: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2. 双方都是公民
当事人一方向上级、一方向原审申请
由原审法院审理
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
对再审裁判提出申请
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检察院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终局性
申请的效力
不停止执行原裁判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3个月内审查
符合法定情形
裁定再审
不符合
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断后性)
情形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再审裁判明显错误
审查与处理
3个月内审查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终局性
再审的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决定再审
本院启动
本院重新审
上级启动
该上级提审
检察院抗诉
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
符合证据问题再审的
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审理,但是经过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当事人依法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本院审;其他院审;原审法院审
程序
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的不中止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
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的除外
重组合议庭
审理程序
一审法院作出
一审程序
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
二审程序
生效裁判
上级法院提审
二审程序
生效裁判
再审范围
不超过再审申请或抗诉范围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不属于再审范围
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依法、增加变更的除外
例外
未合法传唤缺席审判
追加新的当事人
诉讼标的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再审结案
裁判
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裁判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法院可以准许
一并撤销原判决
再审中撤诉后重新起诉
不予受理
终结再审程序
审查再审期间或再审重新审理期间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应当终结审查或终结再审程序
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特别程序
概述
范围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3. 认定无、限民事行为能力
4. 认定财产无主
5.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6. 实现担保物权
主要特点
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制度、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组织
1. 选民资格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 其他
独任
选民资格案件
起诉
选举日的5日前向基层法院起诉
当事人资格
无限制,并没有要求原告为利害关系人
审理
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
申诉前置
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
宣告失踪、死亡
管辖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处理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驳回申请
判决宣告失踪,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1. 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
理由成立
适用特别程序撤销代管人身份
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申请
2.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
告知以原定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按照普通程序申请
亡者归来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为无、限制民人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
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管辖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代理人
由近亲属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判决
有事实依据
判定为无、限人
没有事实依据
判决予以驳回
判决的撤销
根据被认定人或他的监护人申请,证实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确认财产无主程序
启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管辖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受理与判决
财产认领公告
1. 满一年无人认领
判定财产无主
2. 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
裁定终结程序,告知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
判决的撤销
判定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申请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管辖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审理组织
一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开庭审理
不予受理
1.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 不属于收到申请法院管辖
3.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
4. 涉及适用特别、公示催告、破产程序审理
5.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
处理与救济
审查符合规定
处理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审查不符合规定
处理
裁定驳回申请
救济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人权的人申请
管辖
担保物权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审查
可以独任审
标的额超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处理
审查符合规定
处理
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申请执行
救济
当事人有异议
收到裁定之日15日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审查不符合规定
处理
裁定驳回
救济
当事人可以起诉解决担保物权纠纷
督促程序
要件
1. 给付标的为金钱或有价证券
2. 请求支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4. 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支付令的效力
作出之日生效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清偿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15日中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债务人的异议
异议效力
形式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止付令失败,转入诉讼程序
起诉时间以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计算
但申请方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不同意起诉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终结督促程序不要求移送法院
几点说明
I. 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不构成异议
II. 口头异议无效
III.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支付令对有担保的债务的担保人的效力
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
起诉对支付令的影响
债权人起诉
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债务人起诉
1. 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
在异议期内起诉,视为书面异议
2. 向其他法院起诉
在异议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条件
情形
1.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
2. 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其他事项
启动
票据持有人申请
管辖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
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日
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后果
I. 利害关系人申报
1. 应当公示催告期间
2. 但公示催告期限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都可以申报
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 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II. 除权判决
1.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
2. 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付款
3. 只能宣告票据无效
审理组织
1. 公示催告阶段
独任
2.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
合议庭审理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执行程序
有关制度
执行根据
1. 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
3. 公证机关之多的公证债权文书
4. 仲裁裁决书
5. 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冲裁裁决的裁定书
管辖
管辖的确定
执行根据
1.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附民有关财产的判决、裁定
2. 非讼案件生效文书: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裁定,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3. 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法院
1. 一审法院或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2. 作出该文书或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3.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一一对应
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当事人选择管辖
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最先立案的管辖
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立案
管辖权异议
I. 异议提出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II. 异议处理
1. 成立
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 不成立
裁定驳回
III. 救济
上级复议
启动
移送执行(主动)
1. 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
2. 民事制裁决定书
3. 刑附民判决、裁定、调解书
4. 环保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判决、决定、调解书
申请执行(依申请)
条件
1. 文书已生效
2. 申请人是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 义务人在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
执行时效
2年
I. 适用中止、中断
II.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明,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III.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为由申请执行回转,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通知
执行员在10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担保
适用条件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 申请执行人同意
暂缓执行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1年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暂缓期限届满
暂缓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损毁担保财产等行为
后果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
法院恢复执行或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
但不得将担保人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
也不考虑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限制
债务限制
执行担保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限
担保人被执行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对被执行人追偿
时间限制
担保期间届满,申请人不得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和解
执行和解
形式
和解协议
1. 书面
提交
共同向法院提交
一方向法院提交,另一方予以认可
2. 口头
执行人员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
法律效果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后果
1. 履行完毕
裁定终结执行
因为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
可以另行起诉
2. 拒不履行
申请恢复法律文书的执行
就和解协议诉讼
二选一
恢复执行后,不能起诉和解协议
起诉和解协议,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外和解
形式
当事人未提交和解协议
法律效果
义务人以执行异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
1.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终结
2. 正在履行
执行中止
3. 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无效
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回转
1. 执行完毕
2. 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
3. 取得财产人返还财产
拒不返还强制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
对第三人的效力
1. 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且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 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在收到通知15日内提出异议
3.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关于异议
方式
书面或口头
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
不强制执行
法院不审查
不属于异议的情况:
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对第三人的措施
1. 强制执行
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
2. 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连带责任)
I. 第三人在履行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II. 妨碍执行的责任
不得再代为执行(对第三人代为执行)
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对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人除外)
适用情形
1. 多个申请人申请,且有执行依据
2.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3. 债权为金钱债权或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
4. 期间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
优先受偿
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主体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
分配程序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
无异议
执行
有异议
根据异议人修改方案
其他无异议人未提出异议
执行
其他人反对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原告;反对人-被告)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理由和方式
理由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方式
1. 向执行法院
2. 书面异议
法院的处理
15日内审查
1. 异议成立
裁定撤销或改正
2.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
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异议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法院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驳回申请
情况
情形一
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6个月内 审判监督程序
情形二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15日内 执行异议之诉
1.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起诉
原告
申请人
被告
案外人
反对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
不反对的被执行人
举证责任
案外人
结果
胜诉
准予执行
败诉
驳回诉讼请求
2. 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案外人起诉
原告
案外人
被告
申请人
反对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
不反对的被执行人
举证责任
申请人
结果
胜诉
不准予执行
败诉
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
一审程序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情形
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
法人或非法人分立
独资企业不能清偿
救济
上级复议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
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救济
上级复议
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救济
另行起诉
实体纠纷
营利法人不能清偿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
公司注销
救济
另行起诉
实体纠纷
执行中止、终结
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标的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义务
一方当事人(发热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
其他情形
终结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文书被撤销
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
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其他情形
一些重要的执行措施
迟延履行的后果
1. 金钱债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2. 其他义务
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酌情确定
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的执行
拒不执行
法院公告、登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对特定物的执行
应当执行原物
折价赔偿
协议
双方同意
诉讼
不能协商一致的,裁定终结执行(因为执行标的已不存在)
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
对共有物的执行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共有财产分割
协议
诉讼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1. 被执行人出卖财产给第三人(保留所有权)
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人要求履行合同
向法院交余款
解除强制措施
2.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保留所有权)
可采取强制措施
已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
第三人优先受偿变价款
第三人主张取回财产
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人不能以律师身份参与
管辖
1. 牵连管辖
财产纠纷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
沾边就管
2. 协议管辖
约定由与争议由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管辖
专属于由中国法院管辖的除外
3. 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期间(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答辩
被告无住所
30日
申请延期,由法院决定
上诉
无住所
30日
被上诉人的答辩期
30日
申请延期,法院决定
审限
不受限
送达
在境内无住所
依照条约规定的方式
外交途径
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法
中国对中国人
委托送法
代表机构
邮寄送达
满3个月
足以证明送达
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
电子送达
公告送达
3个月
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当事人向中级法院申请
外国法院依照互惠关系或条约向我国申请
对外国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执行地中级法院申请
仲裁
概述
限于财产纠纷
身份关系不适用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仲裁,与仲裁法无关
仲裁委为民间组织
仲裁为社会救济
一裁终局+强制执行力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内容
1. 意思表示——请求仲裁
2. 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3. 选定的仲裁委(明确、具体、唯一)
最低在社区的市
约定两个以上的
择一
无法达成一致——视为协议无效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起诉的
仲裁协议无效
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体现
一方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
驳回起诉
另一方未提出异议
继续审理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独立于合同
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 当事人合并、分立
2. 当事人死亡
3.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对受让人有效
但书
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效力的确认
确认机关
1. 法院裁定(中院)
1. 仲裁协议签订地
2. 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
3. 申请人住所地
4. 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
2. 仲裁委决定
协议约定的仲裁委
3. 法院确认权优先
1. 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仲裁委
2. 一方法院、一方仲裁委,法院优先
3. 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
法院不再受理
时间
异议
1.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 仲裁委有权仲裁
不得再主张协议无效
仲裁程序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
仲裁委提交法院
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
证据保全
证据所在地法院
管辖
国内
基层
仲裁一般在中院
国外
中院
仲裁无先予执行制度
仲裁庭的组成
组成形式
当事人约定
独任
3人合议庭
未约定
仲裁委主任指定
组成
合议庭
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
一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首席)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
未选定由主任定
独任庭
共同选或委托
仲裁员的回避
对象
仲裁员
理由
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决定
仲裁员
主任
主任
仲裁委
后果
1. 重新选定或指定
2. 仲裁庭决定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
仲裁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为原则
协议不公开可书面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协议公开可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撤回申请和缺席判决
撤回申请
反悔可重新仲裁
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缺席判决
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注意
仲裁中 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申请后 反悔 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但不能起诉
调解
自愿调解的,应当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调解书的生效
当事人签收后
裁决
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
形成不了多数意见
首席仲裁员
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裁决书
仲裁员签名
不同意的可以不签
补正
文字、计算错误、已裁决但裁决书遗漏
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之日30日内申请
效力
生效
作出之日
不得再申请仲裁,不得起诉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撤销
管辖权
仲裁委所在中级法院
撤销的法定情形
1. 没有仲裁协议
2. 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无权仲裁
3. 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错
4. 证据伪造
5. 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
证据错
6. 徇私舞弊
审查
2个月内
组成合议庭
不等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查结果
不符合
符合
撤销
应当层报最高院审核
通知重新仲裁
情形
证据伪造
当事人隐瞒证据
证据错
主体
仲裁庭
注意
通知重新仲裁,应当裁定定中止撤销程序
说明重新仲裁的理由
裁定驳回申请
直接作出裁定
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1. 指定期限重新仲裁
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2. 未开始
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重新仲裁无须重新组成仲裁庭
撤销后果
1. 起诉
2.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执行
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
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撤销
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驳回撤销
裁定恢复执行
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
中院可以报请高院准后指定基层执行
不予执行
情形
同撤销仲裁裁决
管辖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审查
裁定中止执行,并组成合议庭审查
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
请求不予执行
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中未对效力提出异议
作出后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撤销被驳回
又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的后果
1.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2. 起诉
仅因妨碍诉讼而行使
且由法院依职权实施
案外人救济措施
情形一
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判“钱”
无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
执行“房”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同意裁定
不服裁定
无关
执行异议之诉
情形二
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判“房”
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供担保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同意裁定
不同意裁定
(不能申请再审,三撤和再审不能同时出现)
执行“房”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同意裁定
不服裁定
错误
再审
民诉法中的救济
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复议
1. 同级复议
申请回避、申请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2. 上级复议
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一审、二审、再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
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一并审理
发回重审的
合并审理
再审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裁定撤销发回重审的
再审范围有限
例外
未合法传唤缺席审判
追加新的当事人
诉讼标的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提出反诉
一审
二审
再审
同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调解和撤回起诉
调解
均可以调解
一审调解结案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二审、再审调解结案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撤回起诉
一审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二审、再审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关于裁判文书
普通程序
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认定事实、裁判理由、裁判主文
简易程序
可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简化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制作调解书
一方明确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方要求转化
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
可以省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
重要时间段
提交答辩状期间
答辩
提出管辖权异议
举证期限届满前
与证据或证明相关
法庭辩论终结前
1. 申请回避
2.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三参加诉讼
3. 撤销自认
判决宣告前
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宣告前
撤回上诉——二审判决宣告前
关于公开
审判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
离婚诉讼、商业秘密
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公开质证
涉及三密以及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调解不公开
过程
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内容
但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公众查阅文书
仲裁不公开
当事人协议的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