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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经知主观学习导图,包括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破产法等内容,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2-01-17 23:16:12商经知主观
公司法
公司性质与分类
公司性质
股东出资完成后,对应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如需使用,应征求公司意见并付费
子公司分公司
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作为申领营业执照的法人机构,可以做独立的诉讼当事人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担任诉讼当事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债务清偿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大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甲公司与乙公司界限不清,财务不明),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应否认甲乙公司的公司法人人格,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股东和涉及的公司(若有因被滥用导致界限不清)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于没有滥用权利的股东善意相对人等无辜主体,不能追究连带责任
诉讼当事人
债权人先告公司以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债权人;被告—— 公司;第三人——公司
同时告股东和公司
直接告股东
法院应当释明病告知原告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设立
公司是否成立
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23条
发起人责任
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合同有效。除非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公司成立后对此合同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额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成立
相对人可以依合同相对性向签订合同的发起人主张清偿责任;也可以以因合同标的的权益归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清偿责任
发起人因设立公司导致第三人损害
第三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发起人协议与章程
协议不能被章程吸收
理由(背诵):根据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约束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必备的文件,是公司内部效力最高的的治理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均有约束力。二者调整对象、效力范围目的均不同,不能彼此替代,应各自生效,平行存在。
股东资格的证明
是否取得股东资格
综合基础资格(原始或继受股权,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推定证据(股东名册);对抗证据登记)
具备基础证据,欠缺推定证据,股东可请求公司履行变更名册和登记等手续
对抗证据(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名称提交登记,有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股权转让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
受让人以其姓名或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已经取得股权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
一股二卖
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善意取得(不知情,且支付了市场价且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
起诉确认股东资格
以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受损害受让人的责任承担
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人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代持股协议
有效性:有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签署的代持股协议,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该协议有效
实际投资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不能。实际投资人只是跟名义股东形成合同关系,与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参会表决是股东权利,实际投资人在合法成为股东之前,不能享受股东权利。
实际投资人如何成为股东?
(实际投资人未显名化)
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于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已显名化:实际投资人的身份其他股东过半数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实际出资人可直接请求公司登记自己为公司股东。
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股权
适用善意取得。
(1)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受让人取得股权
(2)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受让人知情),则不能取得股权
实际投资人救济
实际投资人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责任,但不可对公司或受让人主张责任
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其名下股权,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有权
实际投资人与被执行的股权存在利害关系,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该股权时,实际投资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支持或驳回,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名义股东可另行起诉。
(同上)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是否应该被支持?
不能支持。(背诵)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商事登记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该权利产生合理的信赖。债权人对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有合理的预期和信赖。而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为具有相对性的合同关系,实际投资人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依法转为公司的股东之前,无权以内部的协议约定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正当权利。故事机投资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不应该支持。
代持股权出资瑕疵
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投资人追偿。(先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追偿)
冒名股东
被冒名者不是股东,既无股东权利也无股东责任,公司的有关责任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
公司出资制度
认缴资本制及加速到期制度
股东与公司约定出资期限/出资节奏是否有效?
有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为股东认缴出资,股东与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或节奏是合法有效。
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债权人能否主张未到约定的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
分情况。
不能。根据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原理,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基于契约精神应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示信息具备对抗效力,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工地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能。(特殊情况加速到期)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资本钓鱼: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退出(破产或清算)之前,股东的出资义务需缴纳完毕,未到期的,可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的账户
未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补足出资等相应法律责任
用非法所得出资
出资合法,公司取得该笔货币所有权;股东取得股权,司法追讨时拍卖股权,公司配合
将货币转入其他股东或高管个人账户,后者未转入公司账户未代位出资,导致实际出资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登记
出资人:未与公司建立出资关系,出资人不是公司股东
出资人可向收款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
将货币转入其他股东或高管账户,但用于公司经营,且公司就此出示收据或其他凭证
收款方个人账户视为公司账户;出资人合法出资取得股东资格
非货币出资:(1)评估作价;(2)交付、登记等权利转移手续
1.出资财产在合法出资后,因客观原因贬值,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原出资人承担责任
公司或其他股东的主张不能支持;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可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只交付,未登记
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登记,登记后,股东有权主张自交付其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
3.只登记,未交付
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交付后,股东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
3.无权处分财产出资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条;
如果无权处分人担任公司关键个人(发起人、董事高管等),或者无权处分情形被公司的关键个人知情,则关键个人知情视为公司知情,公司无法善意取得相应财产,股东需承担相应出资责任
土地使用权出资
(1)股东可用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2)交付+登记
a、股东用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
b、用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办理入地变更手续或者接触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给修正机会)
用另一公司股权出资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某一条件不符合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民履行出资义务。(给补正机会)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未依法评估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委托资格评估机构评估)
股东用某一形式的财产出资
股东可用来出资的非货币出资应符合可以用货币股价+可以依法转让
用归其所有的某公司净资产出资
合法。净资产虽不是《公司法》明确列举的股东出资形式但事务中常见,可类比《公司法》地27条规定的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用管理经验出资
不合法。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不得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出资人应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1.发起人出资不足
公司救济手段
公司: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可向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主张连带责任
股东限制: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解除资格:股东未缴纳出资,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未缴纳的,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2.认股人出资瑕疵
救济
公司或债权人向该股东主张补足/补充赔偿,并且向有过错的董事、高管主张相应的责任
3.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行为方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利用关联交易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
公司/债权人的救济?
解释(三)第14条
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
在抽逃本息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垫资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一:垫资人没有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第三人垫资协议定性为合法的借款协议。
情形二:垫资人为“帮凶”,垫资人连带责任
4.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有效性?
18条:有权转让,转让行为有效
公司救济
1.公司应该向转让人主张出资责任
2.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人追偿
5.出资责任不受时效影响
股东不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出资。根据《解释三》第19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保护。
公司治理结构
结构设置
公司(1)规模较小或(2)人数较少的情形
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
设置一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来替代
国有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会中必须设置职工代表,人数不限
监事会中必须设置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不设置监事会时不要求有职工监事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置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1/3,且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超期服役
离职董事是否需要留守具体判断
需要留守
(1)董事会集体到期未改选
(2)个别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剩余人数不满足法律的最低要求
留守董事保持原有身份,履行原有职责,否则因未到忠诚和勤勉义务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召集主持
召集主持
顺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条件
有限公司
单独或合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且持股时间在90天以上的股东
表决
有限公司中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否则会造成决议可撤销
七件大事多数决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两改(形式+章程)
2/3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未按此比例,决议不成立
未如期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股东不能起诉。这是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法院不会介入,股东不享受诉讼权利保护
人事任免
股东会有权选择或更换非职工董事
董事会/执行董事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第53条:监事会只能提出罢免的建议,不能直接罢免
解释(五)第3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有无因解除权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董监高
担任董事条件:《公司法》第146条
董高违反勤忠诚的义务,签署合同
合同有效,基于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公司救济:收入归公司,损失自担;公司应依法向该董事、高管主张责任,公司怠于追究,可激活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权利、义务
1.分红权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被支持?
无利润或决议不分红——不支持
有利润可供分配,出于长远战略,股东会没有分红决议——不支持
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
1.分配比例: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另有约定从约定
2.提交证据: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抗辩理由不成立:支持分配利润请求权+逾期分配期间的利息
有利润可分配,股东会被部分股东操控不做分红决议且并非基于公司的长远战略,顿海小股东利益——可支持
公司为执行分红决议,股东诉讼
当事人
公司——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前,其他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证据:股东应向法院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什么期限内完成分红?
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分配
不分红时的救济
1. 对内、外转让股权退出公司
2.符合分红条件但股东会连续5年不分红:主张回购
3.主张司法强制分红
4.可诉请法院主张公司按协议分红并加算逾期分配期间的利息
2.知情权
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条件
书面
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股东提出查阅原始凭证
(观点展示):支持。原始凭证作为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一个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的反映,是小股东最急需、控股股东和高管最害怕的查阅对象。且原始凭证的造假难度远高于会计报告,只有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才有清晰且真实的了解,股东权利才能得到实质性的保护。
公司恶意设置障碍
知情权只要满足:身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书面+查阅;目的正当
其余的恶意障碍不能支持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的查账请求?
P25页案例
目的不正当:关联企业实质竞争
关联度
没有实际经营——不构成实质竞争
知情权诉讼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起诉时不是股东不得起诉
例外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法院应当受理
以拒绝查账的董事/高管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一般:董事、高管不能作共同被告
特殊情况告董高
解释(四)第12条: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胜诉权利实现
股东在场+“专业人员”辅助
不可:请律师代位查账(全权委托)
摘抄部分重要信息
可支持。在不严重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保护股东的切身利益
决议的效力瑕疵
情形
无效
权限有不合法的决议
内容违法、违规
可撤销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决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瑕疵
有轻微瑕疵——忽略不计
一般瑕疵——可撤销
严重瑕疵——(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不成立
适格原告
无效/不成立
股东、董事、监事等+有利害关系
撤销
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决议作出之日60天内+有利害关系
决议效力瑕疵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公司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管理严重困难(情形《司法解释(二)第1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东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强制解散的诉讼
两股东合计10%以上可以共同提起对公司强制解散的请求
提起解散同时不得提起清算
股东不得直接要求保全公司财产
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公司陷入僵局的调解
司法解释(五)第5条——协商一致
股东股份回购权
反对票+
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且5年盈利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特殊:股东未参会,被缺席,知情后表示反对,提出回购
(背诵)支持。回购制度设置的目的是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出现管理分歧时,给股东退出的机会,不应拘泥于“投反对票”的字面形式,而且本案中股东之所以未能投反对票是因为公司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使得该股东未能参加表决进行表态,故该“被缺席”股东有申请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
股东代位诉讼
1.情形
公司受到董、监、高侵害
不作为、违反勤勉义务
内部治理问题。不可通过股东代位诉讼解决;股东可以通过法定的召集和主持流程,召开股东会更换不称职的董事,通过董事会解聘不称职的高管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以已经过信息披露为由抗辩
不支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关联交易的合法要件:信息披露+程序严谨+对价公允。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程序
当事人:(1)有限公司-股东;(2)股份公司——1%+180天;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为共同原告。被告:侵权人。第三人:公司。
1.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取得股东资格抗辩
不支持,何时取得股东身份并不影响原告的资格
2.代持股协议中,实际投资人提起诉讼
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股东,因不具备股东身份,而无权提起诉讼
先诉请求的前置程序
1.股东直接提起代位诉讼
程序违法。股东应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交叉管辖的原则提出先诉请求,并确认公司怠于追究,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未履行该前置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对于履行过先诉请求的程序,股东承担证明责任
2.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公司治理机构瘫痪、董高两会主要成员或负责人同时侵权)
设置先诉请求的目的在于推动公司自行起诉,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若根本不存在这种可能性,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诉讼请求
1.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应请求被告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2.股东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具体案例情形:
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不支持。股东依法直接提起代表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针对原告或针对公司提起反诉
被告理由1:原告滥诉损害其利益为由旨在抵销、吞并、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反诉的诉讼构造,法院可受理。
被告理由2:被告针对公司提出的主张反诉,不符合反诉的诉讼构造,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
股东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股东无权代表公司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应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意思。只有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没规定的,应认定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公司担保
1.担保合同效力
(1)(对内)依法担保——有效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活股东大会决议
(2)越权担保
行为人未经股东会决议越权代表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但第三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公司的对应机关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应认定为善意。此担保合同有效。
2.公司的责任和救济
责任
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以按照《民法典》或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由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毕竟他把行为人“放”出来了)
救济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追究的,股东可依法提起代位诉讼。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
内部转让
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外部转让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东后悔的,其他股东不能强制主张优先购买,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转让股东有反复滥用权利的情形。
但主张优先购买的股东可以主张其赔偿合理损失
章程有关转让的规定
有规定,从规定。
但不得规定股权不得转让。
约定“限制性”内容合法有效
【未通知而对外转让】
其他股东的主张
1.法定期限内(知情30日+变更登记1年内)主张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支持
2.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向转让股东主张合理损失的赔偿——可支持(比如转让股东后悔)
3.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无效等——不支持
转让合同效力
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法院支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原受让人的救济
不可主张继续履行该合同,但可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办理质押登记,该质押即成立
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必须是在股东死亡之前作出的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增资、减资、对赌协议
增资减资程序
增、减资
1.增资
股东(大)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新股发行(原股东优先认购)——变更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2.减资
股东(大)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45日内主张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比或定向减资(定向减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公司的章程、文件及资料——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增资减资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是登记生效,公司增资减资也应自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产生注册资本变更的法律效力
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具体案例:
1.部分股东放弃了优先认购权,对此放弃的份额,A主张优先认购权
不支持。《公司法》只赋予原股东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购新股的权,为了防止违背股东意愿的股权过于集中,对于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份额,某些原股东再主张优先认购权于法无据
2.某公司股东会作出:全部新增资本都由投资者乙认购
不成立。如果原股东不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认购新股,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决议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通过比例,所以该决议内容不成立。
对赌协议
1.对赌协议效力
有效。(背诵)《投资协议》中设置了回购性条款,是帮助投资人在投资之前防范风险,在投资之后化解风险的契约性保护手段,也是鼓励与约束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履约践诺的利益激励与责任约束机制,符合平等自愿、权义对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并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对赌协议的履行
【回购性赌约】
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如果目标公司为股份公司还应该满足《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法定回购情形,目标公司完成了减资的程序,可支持主张,都则不支持。
【现金补偿性赌约】
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且符合《公司法》第166条的利润分配条件,公司有足够的利润时,可支持。否则只能部分支持或不支持,待公司将来符合条件时,投资人可再起诉。
公司清算
1.强制清算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是故意拖延清算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2.违规清算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职责”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不担责情形
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3.清算中的当事人
公司注销前
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未清算前被恶意注销的
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
破产受理
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债务人被受理破产时所有债权纳入集中处理的统一程序中,应先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待破产分配时依法清偿。
未履行完毕合同
1.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推定解除情形
管理人自申请破产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
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不同处理后果的对方权利保护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或合同被推定解除的
以此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确认为破产债权,对方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继续履行合同的
因此带来的合同义务,对方可以主张共益债务
受理破产前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受理破产后,产生合同争议
如果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应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回权
瑕疵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如何履行出资义务?
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董事、高管的非正常收入,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如何处理?
董事/高管利用职权获得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获得的工资收入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追回。
追回后,对于职工平均工资范围的部分定性为职工债权进行登记,其余部分由董事、高管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撤销权
债务人于破产受理前从事的行为
受理1年内,“无偿转、低价让、新担保、提前还、弃债权”认定为欺诈破产行为可撤销
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当时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情形下,清偿个别债务——可撤销
不可撤销情形
优质债权
法定清偿
为运营而必须支付的水电费、工资等
债权为受理前到期的一般不撤销。受理前6个月内+具备破产原因时清偿的才可撤销
取回权
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运途中标的物de取回权
1.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4.出卖人对在运途中的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1.第三人善意取得
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原权利人取得相应权利
1.转让于破产受理前——破产债权
2.转让于破产受理后——共益债务
2.第三人已经支付价款但未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取回财产
第三人就价款返还的请求,取得相应权利
1.转让于破产受理前——破产债权
2.转让于破产受理后——共益债务
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毁损、灭失的
有的可取则取回,没的可取则取得权利
毁损、灭失于破产受理前——破产债权
···············受理后——共益债务
抵销权
债权或债务是否到期、种类是否相同不影响抵销权的行使
破产受理后受让的债权禁止抵销
恶意负担的债权或债务不得抵销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对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
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职工债权
属于破产债权,但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保证债务
保证人破产
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对其的保证债权申报债权,保证人不可以主债务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如果是一般保证人也不可以先诉抗辩权进行抗辩。(不得以主债务未到期、先诉抗辩权抗辩)
保证人、债权人均破产
债权人可就全额债权在保证人、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分别申报、分别受偿。只是受偿时不能超过债权总额。
债权人对债权表中的债权有异议
1.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2.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债权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行使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公正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未申报债权的权利人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重整、和解计划执行中未按时申报债权的
在重整计划、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
重整计划
合并重整/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