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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全国公共基础知识考前速记思维导图来啦!下图详细地梳理了民法的概念和原则、自然人、法人、代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内容的脉络。希望本图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19-09-25 14:20:06民法
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绿色原则
自然人
概念
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人)
18周岁以上(包含18周岁)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纯获利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匹配的行为除外
法定代理人代理
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监护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
未成年人无父母监护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无人或限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意定监护(委托监护)
在法定监护之外通过当事人协议设立的监护
补: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财产交由财产代管人保管
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申请
先发出寻找公告3个月
公告期满后,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人申请,法院撤销失踪宣告
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使用情况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法律效果
宣告死亡条件
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生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限制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
先发出寻找公告,公告1年
因意外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生存,公告3个月
死亡日期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日
意外事件发生日
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撤销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收养关系
依然有效
财产关系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补:
公民下落不明的,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死亡
对同一自然人,同时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宣告死亡
法人
概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代理
特征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使规则
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须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目的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补: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物权
概念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保护善意第三人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分类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补:共有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等
补:相邻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
担保物权
抵押权
特点:不转移占有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质押权
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
逾期不履行债务,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变动方式
不动产物权
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
债权
概念
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之债
合同的概念
财产性协议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
概念
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侵权行为之债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被监人致害,监护人担责
产品责任
污染环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物件致损责任
例高空坠物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回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不当得利之债
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知识产权
著作权(版权)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终生及其死后50年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表演权
播放权
展览权
发行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终身及其死后50年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
期限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期限10年
自申请日算起,不能续期
商标权
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满,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10年
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
未申请的,有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补:驰名商标保护所有产品,普通商标保护相同类似商品
人身权
概念
非财产权利
分类
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被侵犯的条件:未经允许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名誉权
假新闻
隐私权
真新闻
荣誉权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婚姻法
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结婚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无效婚姻
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
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愈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前归个人,婚后归所有
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归夫妻一方所有
婚前财产
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约定夫妻财产制
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
离婚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作出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继承法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
将遗嘱继承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默示
遗赠
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
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遗嘱
自书
代书
录音
口头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有效
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
效力大于遗嘱大于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