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整理,包含法律基础、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等内容,需要的自取。
编辑于2022-01-22 21:19:32审计理论与实务(初级)的思维导图,具体要求: 1.掌握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2.掌握审计的独立性 3.熟悉审计、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对象的基本内涵 4.了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5.了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审计监督的特殊性
审计初级笔记,整体要求: 1.掌握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2.掌握审计的独立性 3.熟悉审计、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对象的基本内涵 4.了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5.了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审计监督的特殊性
初级审计科目二考试大纲,内容包含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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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务(初级)的思维导图,具体要求: 1.掌握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2.掌握审计的独立性 3.熟悉审计、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对象的基本内涵 4.了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5.了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审计监督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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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与特征
本质
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
三个不是
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人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
制定和认可
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保证
规范性
行为规范
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
可预测性
普遍约束性
所有社会成员
意志规公普
法的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
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
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
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
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
私法
发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
不成文法
内效制→根普 三效→一特 内→实程 主体→际内 目的→公私 创制→成不成
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政府
其他法的渊源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
参加的国际条约
不包括内部文件、判决书、判例、指导案例
效力等级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
明确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终止
新法取代旧法
完成一定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默示终止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往事不可追)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域内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如宪法
局部地区有效,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域外效力
目的:保护本国利益和公民利益
法的对人效力
结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
属人主义
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
属地主义
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
保护主义
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侵犯者在何地域或是何国国籍
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方式
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对象
适用空间
特殊方式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之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由制定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同一位阶的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
国务院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之间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
同一部门制定找同一部门,非同一部门制定,找上一级
法律部门及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经济法,主要包括竞争法(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主要指有关财政,税收,金融,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
劳动法与社会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三要素及变动原因
概念,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
主体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物:常见于物权关系
自然物
人造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有体物
无体物
行为:常见于合同关系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债权的客体都是行为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人身、人格:常见于人身关系
自然人只能是主体
机器人→客体
人体器官→客体
智力成果: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有物质载体)
作品→客体→智力成果
书籍→客体→物
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常见于网络安全关系
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
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是件→自然现象
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生老病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社会革命、战争
重大政策的改变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
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的分类
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法人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区别的重要特征并不是取得利润,而是利润分配给出资人(最终归属)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国家
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唯一所有权人
签订国际条约是国家作为缔约方之一出现
重要法律主体的相关具体规定
自然人
出生与死亡时间
原则: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例外: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住所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原则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活)
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涉及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18周岁)
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年成年人(半傻)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全傻)
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满无本数
标注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的,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有效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所有
≥14周岁,<16周岁:八类
≥12周岁,<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量刑
未成年人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老年人
已满75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残疾人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精神状态的人犯罪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人
法人制度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条件
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名称
法人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标志,是法人参与法律活动时得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特定化标志
住所
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组织机构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合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新设合并A+B=C
吸收合并A+B=A
分立→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设分立A=B+C
派生分立A=A+B
法人终止原因
法人解散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其他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人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决议处理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非法人组织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债务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解散情形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特点
重在赔偿性;多为财产责任,可主动承担
种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特点
重在处罚性;多为财产和行为责任;由行政机关作出
种类
行政处罚(外对人)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
行政处分(内对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特点
重在惩罚性;剥夺人身自由;由审判机关作出
种类
主刑
管制(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立即执行,缓期2年执行)
管32 拘16 有期615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附加刑可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