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架构图
刑事诉讼架构图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调解、法院一审仲裁、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编辑于2022-01-27 04:51:59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
私力救济
调解
人民调解员 非法院调解
调解协议无强制效力,相当于合同 替代原纠纷,只能以协议起诉
仲裁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例外:劳动纠纷起诉,仲裁前置
社会救济
诉讼
公力救济
诉讼程序
一审
审判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庭 陪审员只适用一审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独任制 基层及其派出法院,一审案件
小额诉讼 一审终审
二审
审判员合议庭(3人)
再审
按原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庭(除简易程序) +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 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计入笔录 形不成多数意见:由合议庭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回避制度:需说明理由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其他台下工作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证人不需回避 驳回的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回避人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理制度: 审理过程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定不公开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依申请不公开 宣判结果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做的处理,选举日5日前向基层法院起诉(申诉前置)
关系政治权利,既不属于诉讼也不属于非讼 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宣告失踪、死亡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变更
代管人申请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
告知另诉,按普通程序审理,代管人为被告
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公告一年无人认领,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 确认前没有既判力
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起30天内,共同申请,可书面/口头
不予受理的调解协议:1申请确认身份关系的,2涉及物权、知识产权
实现担保物权
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算重大疑难),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处理
符合规定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救济:当事人15日内提出异议,有利害关系人知道6个月内提出
不符合规定
裁定驳回申请,救济:当事人可以起诉
管辖:基层法院
督促程序
支付令
做出之日生效 可以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债务人在15日内清偿债务 /提出书面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无需核查是否属实):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申请人不同意起诉除外)
没提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15日内向做出支付令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
督促程序期间,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可以对担保人起诉 因为担保人不是被申请人不能提异议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可以公式催告的其他事项(金融产品更新换代兜底)
受理: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票据无效,转让无效) 并在3日内公告,公示催告期不得少于60日(独任制)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申报权利 仅形式审查 通知申请人查检票据是否一致
除权判决作出前收到申报成立,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申报人有争议可起诉
期满无人申报/申报被驳回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不能自主宣告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能上诉/不能再审) 公告宣判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分担责任) 判决公告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救济: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知道1年内可起诉(不能上诉、不能再审)
非讼程序一审终审 不解决争议,不辩论,不调解 独任制 只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调解 法院
一审二审再审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可能调解、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原则不公开
不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诉讼程序可调,其他程序不能调);离婚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调解协议
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判决不能) 不能违法、违背自愿
调解协议书:
一审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例外:(二审、再审的调解书使原判撤销,必须制作) 1调节好的离婚案件、2维持收养关系、3能即时履行、4其他双方同意 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生效
应当制作,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拒收不生效→按时判决
达成调解:不能再判决(不能根据调解制作判决书),不能上诉(一审终审)可启动再审;属公力救济,可强制执行 (可判决的例外:无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涉外民事诉讼)
可担保,担保人拒签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效力符合《担保法》规定即生效
需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必须经过其同意
和解:自行达成
可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有执行内容可强制执行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撤诉,视为未起诉,可再起诉
一审
起诉受理条件:①原告适格+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②被告明确,③有具体诉讼请求,④受理范围+管辖权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状:1当事人情况、2诉讼请求及依据、3证据及来源、4法院、起诉时间、签名(没有案由)
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立案后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再次重复起诉,符合条件应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例外:1赡养、扶养、抚育,判后,新情况、新理由、变更费用,按新案件受理 2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撤诉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
原则:已判、裁、调解的,不予受理 重复起诉:1当事人相同(包括地位相反)、2标的相同、3请求相同(包括否定前判结果,也包括被前判请求包含)。 浪费司法资源,否定前诉会损失司法公信力
撤诉可以再次起诉 (未经实体处理) 离婚除外
受理前: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经过实体处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前分流
1符合条件可转入督促程序 2可调节应当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确定适用简易程序 4交换证据,没有争议的视为质证过,(证据交换≠质证)
庭审程序
1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申请回避权利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庭审笔录 5合议庭评议 6宣判
撤诉
原告、有独三、反诉原告 撤诉后可再起诉(二审再审不可),离婚除外
按撤诉处理:原告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交受理费
二审上诉人不到庭、再审中申请人不到庭
缺席判决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三、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未批准的原告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赡养、扶养、抚育义务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情的原、被告
诉讼障碍 诉讼过程中,判决书生效前
延期审理
决定,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没到庭
诉讼中止
不能确定能不能继续,裁定
1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等待继承人/代理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离婚/身份案件除外↓) 2必须依据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另一案未审结
诉讼终结
无法继续,裁定
1离婚案件/2身份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审理期限:6个月,特殊情况+6,需报上级法院批准
判决
判决宣告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10日内法判决书 定期宣判,当庭发判决书
宣判应告知: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错误纠正
笔误
裁定书补正
错误
当事人上诉:报送二审法院
当事人不上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裁定
适用:1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2其他不能上诉的:保全、先于执行;准许、不准撤诉;中止、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笔误;中止、终结执行......
仲裁
概述
范围
财产纠纷
不能仲裁:身份、遗产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
原则、制度
原则:自愿,事实、合法、公平合理
制度:协议前置,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特点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仲裁书有执行力
仲裁协议
书面
合同里:仲裁条款 单独:仲裁协议书
任意选定(无管辖)明确、具体,未明确指定-协议无效 约定2个以上仲裁委员会,协商选1,不能达成一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委最低市级,没有区、县级
既选仲裁&又选起诉的:协议无效
效力
只能申请仲裁,不能起诉(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 经过实体仲裁,协议失去效力,仲裁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可以起诉
一方起诉,应当受理,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驳回起诉 开庭后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独立于合同:合同变更、解除、中止、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对受让人有效
转让无效:1受让时明确反对、 2另有约定、3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
异议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提出视为有权
确认机关
①法院裁定: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 或者 ②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院确认权优先,仲裁机构未作出决定前,应转交给法院受理,同时中止仲裁 仲裁委决定后,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 财产/证据保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
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至人民法院
国内仲裁→基层法院
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仲裁庭组成
独任(简易)/3名仲裁员合议(普通):由当事人约定(不需要协议中约定) 指定期限内未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当事人先各选1名仲裁员,第3名首席仲裁员:共同选/由主任指定
仲裁员回避→主任决定 主任回避→仲裁委员会决定
再选一个仲裁员替换
仲裁庭决定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申请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可协议书面审理)、不公开(可协议公开)
撤回申请&缺席裁决
仲裁协议效力一次性,未经过实体仲裁,依然有效 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不能起诉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
达成和解
请求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反悔可根据原协议仲裁
调解
裁决前可以调解;当事人自愿,应当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可超出仲裁请求
调解书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
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裁决书
根据调解协议结果制作
裁决
①少数服从多数,②形不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意见判决,不同意见笔录 裁决书:不要求所有仲裁人员签名,不同意见笔录注明+可以拒绝签字 (判决书:必须全体合议人员签名,不同意见笔录注明)
仲裁请求、争辩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补正
适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遗漏的已裁决事项 收到裁决书30日内申请/仲裁庭自行
效力
作出即生效(无论是否签收),强制执行力,一裁终局
司法与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依职权
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裁决(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依申请
法定情形
程序有错
没有协议、裁决超出范围、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证据有错
证据伪造、隐瞒证据
仲裁员舞弊/枉法
其他原因不能撤销
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 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合议庭审查 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不适用普通程序
驳回申请
原裁决具有执行力
撤销裁决
可部分撤销可分的超裁部分
可再达成仲裁协议/起诉
通知重新仲裁
情形:证据有错:隐瞒/伪造
通知后,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说明重新仲裁的理由 仲裁庭可以拒绝,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 无需另组仲裁庭
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定情形同撤销
不予支持申请的情况:
1仲裁调解书(签字确认过了) 2根据调解制作的裁决 3申请撤销驳回后同样的理由再申请不予执行
后果
可再达成仲裁协议/起诉(同撤销)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管辖
牵连管辖
有任何牵连
专属管辖
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协议管辖
只能适用于: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期间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答辩期30日
上诉期30日
审限:涉外无时限
送达
中国没有住所
1按条约 2外交途径 3使馆代送
我国驻外使馆只能向中国籍公民送达法律文书 不能对外国当事人送达文书
执行
我国法院判决在域外执行
1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互惠关系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诉
要素
1主体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资格)
自然人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其他组织
非银行金融分支机构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诉讼行为能力(亲自)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
能力与权利同时产生、消灭
当事人适格
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标的的主体) 例外:代管、继承、股东、死者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
诉讼中权利转移:不影响主体诉讼地位 受让人可申请列为无独三,也可申请替代诉讼地位
未允许替代地位:可追加为无独三
法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引发纠纷,以法人为当事人 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个人合伙(无营业执照):全体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以字号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人为当事人→ 营业执照登记的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列为共同诉讼人
职务、劳务、派遣:以法人、接收劳务、接收派遣单位为被告 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纠纷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共同当事人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 需当事人同意 标的同种类,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
必要共同 同一标的
挂靠关系,连带责任,共同被告 赡养费案件,所有义务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所有继承人共同原告
无、限行为能力侵权: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在幼儿园受侵权,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商场、酒店、银行:第三人损害,管理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标的不同种类,当事人一致,可以合并审理(提高效率)分别判决
代表人
10人以上,选2~5代表 代表人: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过全部同意才生效
选不出 代表人的
人数确定 选共同代表/选自己的
必要共同
自己参加
普通共同
另行诉讼
人数不确定 推选→协商→法院指定 (已推选法院不能指定)
不同意可另行诉讼
拓展性预决效力 代表人的判决、裁定对其适用
2标的
法律关系
3理由
4请求
确认之诉
积极
消极
给付之诉
财物
行为
积极
消极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往往包含确认之诉
反诉 相同主体 一审终结前
是独立的诉 否则为反驳
可以直接在本案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第三人 独立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
独立的诉,相当于原告,主动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两审终审)
无独立请求权 有独立诉讼地位:第三人
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 判决承担责任的,有权上诉 调解承担义务的,签收调解书前反悔,调解书不生效,按时判决
撤销之诉
无过错未参加诉讼,自知道6个月内
第三人无权提管辖权异议
诉讼代理人
法定
当事人无诉讼能力,无需同意,全权代理
监护人,地位同当事人 ,以当事人的名义
诉讼中死亡,另找监护人 当事人死亡可能诉讼终结
委托
1中国律师、2近亲属或工作人员、3所在社会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无、限人、其他依法不能的,不能委托
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和解、反诉、上诉,要式
本人不用再出庭 离婚诉讼需出庭(除非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
证据
法定分类
书证 内容、思想
公文证书规则: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的文书推定为真实,有反证除外
最佳证据规则:应提供原件,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
文书提出命令:在对方控制下的文书可责令提交,无正当理由不交推定主张内容真实 妨害目的销毁的,可以罚款、拘留
物证
物理属性
视听资料
照片、录像带、录音带
电子数据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光盘
证人证言
证人优先原则
证人与其他角色冲突时,因为不可替代,不再担任其他角色
举证期申请出庭,或依职权通知 未经通知不得出庭作证,双方同意法院准许除外 败诉方承担费用,申请人先垫付;不适用回避制度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小
《如实作证保证书》,不签不得作证 无、限人不用签 有正当理由可不出庭,交换证据时出庭提供证言,可视为出庭 证人身份优先排他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依申请或依职权 书面,签章,适用回避制度 当事人异议、法院认为应当,应当出庭(不出庭意见无效)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举证期申请)不适用回避,申请方承担费用
证据分类 只看原始形态 不看传来形态
理论分类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
直接证据
独立、完整
间接证据
不完整,不能独立证明,需要补充证据
是否直接来源案件真实
原始证据
案源真实证据
传来证据
传抄、复制、转述获得的
证明责任承担
本证
承担举证责任
反证
不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
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
5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确认的事实 6仲裁机构已裁决生效确认的事实 7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可用相反证据推翻
自认
审理中、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 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对方无需举证证明 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认诺
不适用:涉及身份关系,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由法院调查 自认事实与法院查明不符,不予确认
导致败诉的自认需特别授权,或当事人在场默认
调解中的妥协自认,调解失败后不能作为不利的依据
证明责任
前提:真伪不明 法定拟制举证责任,不会转移 不足以证明时,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
原则
95%情况:谁主张谁举证(对方已自认:免证) 侵权纠纷原告责任:1侵权行为、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4过错(无过错为3要件) 被告责任:免责事由(被害人故意)
例外
1环境污染(无过错):因果关系倒置,加害方证明无因果关系 2搁置物、悬挂物:过错倒置,所有人证明无过错 3共同危险:因果关系倒置,实施者证明自己无因果关系
证明标准
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更高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证据保全
诉讼前
只能依申请,48小时内裁定,30日不起诉解除,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中
依职权、依申请 可能造成损失的,责令提供担保
证据保全后,举证责任免除
证明程序
举证期:一审普通程序,≥15日(届满前申请延长)
逾期提交证据:责令说明理由;判断:主观恶性/重要程度 法院决定:不采纳/采纳+训诫、罚款 如果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申请
机关保存、涉及机密、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 可原级复议一次,需要质证
依职权
仅限涉及:1国家、社会公共利益;3公益诉讼;4第三人权益;2身份关系;5程序性事项(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
不需要质证
质证
主体是当事人,未经质证不得做为依据 可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质证认可
公开质证,涉密除外
认定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内容完整,非间接): 证明力小,不能单独做根据,需其他证据补强 1未成年、精神病,年龄、智力不服的证言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证明力大小: 1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他书证 2鉴定、公正、登记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传来 4直接>间接 5亲属、厉害关系人的有利证言<其他证言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获得的
保全
财产、行为;责令当事人作为/禁止
诉前保全
依申请,应当担保,法院应在48小时内裁定 采取保全后48小时内不起诉/申请仲裁,应裁定解除保全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保全:应在30日内起诉
起诉/申请仲裁:自动转为查冻扣
未起诉/仲裁: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诉中保全
依申请/职权,可责令担保,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裁定
管辖:受诉法院;上诉中,二审法院收到案件前,由一审法院保全
执行前的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可向执行法院(或同级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
保全措施采取后,持续整个诉讼过程,上诉至二审、发回重审不会解除
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可以冻结、查封(应立即通知权利人),但权利人保持优先受偿权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应裁定解除保全
先予执行
范围(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1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2劳动报酬;3情况紧急
条件:1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迫切需要+3依申请+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裁定驳回
裁定不服可复议一次 (不停止执行) 不可以上诉
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赡养、扶养、抚育义务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情的原、被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
毁灭证据;包括拒绝协助法院的单位
期间与送达
期间
起算:开始次日
届满:节假日后第一日 期满前交邮,在途时间不算
不可抗拒正当事由,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顺
有效送达
直接送达
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代表、负责人 离婚诉讼:不能交给对方当事人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放在住所,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代表见证、签名;拍照记录送达过程。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
委托送达
其他法院
邮寄送达
以挂号信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要求回证
转交送达
军人、被监禁、强制性教育的人,可转交部门、机构送达
电子送达
本人同意+能够确认收悉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他原因,公告60日,涉外3个月 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部分中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院) 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国内找基层)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有本院管辖的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包括: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死亡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在中国履行的合资、合作合同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
书面协议选择(不得违背级别、专属),约定多个可选一 被告、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法定管辖
原则:被告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VS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被告有特殊情况,身份关系的诉讼,就原告所在地
合同纠纷:
履行了合同: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以约定履行地为主)
合同没有履行: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履行地(要求当事人有一方在约定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
侵权纠纷
产品服务侵权:1产品制造地、销售地, 2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3被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没有被告住所地—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管辖权恒定原则:以起诉时为准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期满未应诉答辩,一审开庭前 只限一次,无需同意,不同意只能上报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双方法院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级别)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不得向上级报请交其审理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 裁定不服可10日内上诉(没有复议),裁定前原告撤诉,异议不再审查 答辩期未提异议视为有权(不能再移送),违背级别、专属除外
原则
平等
同等 对等
辩论
自认
对方主张的事实
认诺
对方的诉讼请求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例外
处分
诚实信用
检查监督
抗诉、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
以受害者的名义,单位提供帮助
调解:自愿、合法
简易程序
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适用: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允许公告送达)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3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5第三人撤销之诉 6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启动
依职权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协议适用:符合条件可协议为简易程序,应开庭前提出 应该简易不能协议成普通
特点
程序简化
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劳动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可简便传唤方式
未经当事人回复确认,不得缺席审判
庭审方式灵活: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进行
举证期、答辩期灵活,法院确定,不得超过15日
独任制,期限3个月,院长批准+3
判决书送达不能简便;裁判书中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不允许公告送达
程序转化
开庭后普通不得转简易
简转普
1法院认为案情复杂 2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成立 出裁定书
普通程序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审限从立案之日起算
小额诉讼
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市上年度平均工资30%一下
不适用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2涉外 3知识产权 4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评估、鉴定有异议 不适用简易程序,自然不适用小额诉讼↑
举证期法院定,不得超过7日
答辩期不得超过15日
当庭宣判,一审终审,可再审,以不适用小额诉讼为由,可以上诉
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法定机关/有关组织
检察院 公益诉讼起诉人 相当于原告
没有相关公益组织/相关公益组织不起诉 诉前公告30天,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条件:1有明确被告、2请求具体、3公益损害(实害或潜在威胁)的初步证据、4有权管辖(侵权地/被告地,中级)
受理法院应在10日内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不影响统一侵权行为受害人起诉
开庭前,其他相关组织申请参加诉讼,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和解&调解:不准以和解协议撤诉 就协议进行公告不少于30天,期满后
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计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继续做出裁判
原告可在辩论结束前撤诉
被告反诉:不予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形成(变更)之诉,原审未参加,向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起诉,要求撤销
起诉后30日内立案/裁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 1非讼程序 2身份关系的内容 3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
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不能简易程序
被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原告提供担保,可以申请中止执行 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再审优先: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裁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 例外: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先按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程序
并入再审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按二审:只能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
二审
主体: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必须书面上诉状,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上诉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不利谁是被上诉人,都上诉的没有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涉及的当事人按原审地位列明
对象
一审判决(上诉期15天内);仅3类裁定(10天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送达起算)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1最高院判决,2调解书,3一般裁定书(除以上3类),4特别程序,5小额诉讼,6婚姻效力判决
合议庭
针对上诉内容审理,上诉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理(尊重处分),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不开庭
刑诉:应全面审查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一审必须开庭
裁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
对判决上诉: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裁定上诉: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改判、撤销、变更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能更利于查清)
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维护两审终审制度)
发回重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成员不能参加) 发回重审判决后,再上诉,不得再发回重审
调解
可以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判视为撤销(调解书不写明撤销原判)
贯彻两审终审
1一审的诉讼请求,判决有遗漏; 2必到当事人、有独三未参加; 3一审不准离婚,二审判离婚,财产和子女问题→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一审无过错)→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3&4: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可以一并裁判
撤回起诉
可以准许,准许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撤回上诉
二审判决宣告前申请,准许后一审判决生效
已生效不能再上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 经过实体处理,不能再起诉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
对象:已经生效的
判决书
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调解书
不适用:非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与再婚无关,可以再审)
审理范围不超过申请或抗诉的范围 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无需调解)
启动 只有法院&检察院有权启动 当事人申请只是材料来源
法院启动
本院启动
本院审
最高院/上级法院启动
提审
当事人申诉
判决、裁定生效6个月内,(特殊情形自知道/应该知道起6个月)
情形
证据:原审证据缺乏、伪造、未质证/有新证据
法律错误
程序错误
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管辖
上一级法院 例外:当事人一方众多(10以上)/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审法院(基层化解)
两次机会启动再审
向法院申请,一次,裁判后不得再申请
向检察院申请
申诉不停止原判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后应裁定中止原判执行 赡养、抚养、抚育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可以不中止 作出新判决时撤销原判
检察院 抗诉/检察建议
情形
同上
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申请
对法院的处理不满意之后,申请 第二次机会,不得再申请
启动
抗诉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书同级提,上抗下)
收到抗诉的法院,必然在30日内裁定再审,不能质疑 有证据问题可交下级法院审理(经下级再审的除外)
检察建议
对同级法院提出 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合议庭审查,3个月内决定是否再审 决定不再审的书面回复检察院
检察院没有中/高级之分 (市/省)
审理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生效判决由一审做出,按一审程序 上级法院提审/原生效判决由二审做出,按二审程序
调解需制作调解书,原判、裁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法院许可,可以,一并撤销原判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特例:经过两审后,发现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通知其参加诉讼,调解 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小额诉讼的再审
向原审法院申请,应当受理;理由成立,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不得上诉 不应按小额诉讼的案件可以上诉
执行
执行的有关制度
根据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
公正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执行管辖
管辖权确定
裁、判的财产部分:由被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诉的裁定、支付令:由做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同级被执行财产坐在地法院执行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后立案的应撤销并移交
管辖权异议: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异议成立:撤销执行
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意义不成立:驳回
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变更管辖
执行管辖权法院收到执行申请6个月内未执行
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督促执行令:原法院在定期内执行
裁定由本院/其他法院执行
执行启动
移送执行
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弱势群体没有申请人)
申请执行
权利时效:生效后2年内(可中止、中断)
超期申请法院应受理,被执行人提出时效异议,裁定不予执行
收到申请后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不要求先发通知)
执行担保
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签、章),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定期限
到期仍不履行/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
效果:可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非诉讼程序,不解决实体争议 只能和解,法院不能调解
后果
履行完毕
终结执行,结案,再有瑕疵、损失另诉
拒不履行:只能2选1
申请恢复执行
再就和解协议起诉不予受理
就和解协议起诉
法院受理后可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
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 第三人收到执行通知后15日内:
向申请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
提出异议(原则书面,可以口头) 没钱/与申请人无关系:不属于异议
对异议不审查 不能强制执行,中止执行
15日过期裁定强制执行
不得再代位
参与分配
条件:多个申请人有到期金钱债权,且已取得执行依据,财产不足以清偿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完毕之前参与分配
程序: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异议
原方案分配
提出异议,法院通知债务人/其他债权人
其他人不反对,按异议人的方案修正后分配
其他人反对
告知提出异议人另诉 反对者为被告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书面提出,15日内审查裁定:改正/驳回
不服,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同级复议:我要搞法院(需要帮助) 上级复议:法院要搞我
异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提供担保可申请停止
当事人对执行中止的裁定不能提出异议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申请继续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书面提出 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不能处分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裁定驳回
对裁定不服
原判有错 案外人可申请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裁定送达6个月内
与原判、裁无关 案外人VS申请人 向执行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裁定送达15日内 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承担
被执行人死亡
不放弃继承的遗产继承人,裁定变更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放弃继承的
直接执行遗产
企业合并、分立、注销
按实体法规定,裁定变更为有义务的继承人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变更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中止和终结
中止
终结
执行措施
财物
行为
特定物
原物损毁,协议折价赔偿
不能协商一致,终结执行,可以另行诉讼
执行共有财产
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协议分割后解除),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经债权人认可,法院认定有效
申请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共同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分割) 只有析产诉讼中才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保障措施
1搜查财产
2加倍支付利息&延迟履行金
针对金钱债务:加倍支付利息
针对行为债务:延迟履行金
造成损失,双倍补偿损失
未造成损失,法院具体定
3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侵权人拒不执行↑
法院可以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布于众 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
不得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物品、费用、荣誉表彰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未发表的著作 3金融机构缴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