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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导图: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民事责任。
编辑于2022-01-27 13:02:0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我国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民法典明确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体例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考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考点)
第三节,我国民法的编纂和体系。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考点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人法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第五节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点
第一节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它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第二节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三节平等原则√考点
第四节,意思自治原则√
第五节公平原则√
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考点
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的功能√考点
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衡平的功能
解释的功能
第七节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考点
第八节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考点
保护环境和生态
有效率的利用资源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考点
第一节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考点
特点√考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四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考点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考点
第四节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类型
人身利益
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
财产利益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考点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智力成果。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股票债券,票据等有价证券。
电热风光等自然力
行为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含义√考点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
必须与母体相分离
出生时必须为活体,片刻生命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的保护
遗产继承利益
接受赠予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考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与其智力,年龄,x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监护
监护的分类√考点
未成年人监护
成年监护
监护的设定
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
遗嘱监护
指定监护√考点(监护人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第四节宣告失踪√考点
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条件
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在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仍然可以实施各种民事行为,因此宣告失踪并不产生消灭婚姻关系的效力,也不会导致失踪人的财产被他人继承。
第五节宣告死亡(对下落不明死亡人一种推定,自然人生存,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影响)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民法典中各种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规定顺序)
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轩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效力及于一切人
宣告死亡并不当然,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
财产关系的变动
婚姻关系的消灭(死亡宣告一旦作出,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即应当消灭)
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撤销的条件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必须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的恢复
婚姻关系的恢复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原则上应当自行恢复。
配偶已经再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也不能当然恢复
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节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概述
确定自然人住所的意义
确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
决定债务的清偿地√考点
当事人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点
在室外民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决定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自然人住所的认定规则√考点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除医院治病外,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容易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概述
法人的概念√考点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性和法人的基本特征
独立的名义
独立的财产
健全的组织机构
独立的责任
法人的性质
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如基金会等,财产法人的设立,则只能为了公益财团法人在设立以后,其设立人便于法人脱离关系,因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其设立人不作为,法人成员也不直接参与或决定法人事务,而且其设立人也并不当然成为财团法人的管理人员。
普通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概念
关于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考点
法人的目的范围也称为业务范围,在企业法中称为经营范围。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与登记
第五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节法人的终止√考点
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法人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七节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特征
是社团法人的一种类型
设立目的是分配利润给出资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盈利,而在于是否将盈利分配给其成员。
主要从事经营活动
中止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营利法人的类型
第八节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特征。
它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
它是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
它的组织机构具有特殊
其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具有特殊性
分类√考点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概述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考点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设立
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
非法人组织的成员应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考点
特征
仅有一个投资者,且投资人为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公司的投资人是两个以上的主体)
投资者的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分离
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第三节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概述
民事权利的概念√考点
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类的保护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的利益。
民事权利的特征√考点
民事权力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
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民事权力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权力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特色和意义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法定类型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个人信息√考点选择题
身份权
物权
特征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
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分类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他物权(又称定限物权、有期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考点
总会复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具有强制性
债权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侵权责任的特征
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侵害绝对权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为核心,但又不限于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是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成立满足条件
一方获得利益
无法律上的原因
他方受到损害
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考点
财产权
人身权√考点
人身权,是指与人生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生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
是指以生命健康,名誉等人格利益为内容,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等。
身份权
是指基于权利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亲属权,抚养权等。
综合性权利
支配权
请求权√考点
概念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特征
具有相对性
依附于基础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
抗辩权
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的特征
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
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
形成权的分类
形成权的行使√考点
形成权的行使重要规则: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撤销
绝对权和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考点
根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第四节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的取得概述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 形式。
权利的继受取得分类
单一技术取得即对单一的权利的继受取得
全部技术取得即对一系列权利的全部取得
财产继承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原企业的债权也由新企业全部继受取得。
区别
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愿不同?
权利人取得权利的原因不同
权利人取得相关权利是否需要承受该权利之上的负担不同
民事权利的变更
民事权利的消灭
第五节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六节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对私力救济的意志
私立救济方式的法定性√考点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见义勇为的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合法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方式具有多样性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由当事人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
决议行为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内部所做出的决定,原则上只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内部决议事项,其并不适用于自然人。
决议行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行为。
区别
主体不同
生效条件不同
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表决不同?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考点
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互为对价的给付,可以将法律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考点
诺成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
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法律行为。
借用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法律行为。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都为诺成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考点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考点
辅助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全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所做出的同意表示就属于辅助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与有因行为
是否与原因的存在为有效要件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指默示形式)
第四节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考点
意思表示只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可能需要多个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是不同的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生效是不同的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考点
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形式√考点
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原则上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考点p209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考点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此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合同无效遗嘱等都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了公序良俗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应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考点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如出卖人乌江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
表一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造成较大损失的
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考点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与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第九章代理
第一节概述
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
代理涉及三方法律关系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需要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得代理的情形
依据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结婚行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他人代理)
依据约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当事人亲自提供服务)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代理的情形。
第二节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代理与代表
代理需要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专门授权
代表不需要专门的授权,因为相关的法律或章程已经对代表人的职权作出了规定,只不过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言需要进行登记。
(代理需要专门授权代理人一般也不需要登记)
在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的情形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第三节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考点: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还规定了指定代理(民法典不采纳,所以只分为两种,指定代理属于法定代理一种特殊形式)。
第四节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授权行为
职务代理
职务代理的特征
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被代理人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
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代理权的来源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定职权范围
职务代理属于广义上的委托代理
复代理√考点 名词解释)
附带里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第五节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滥用的禁止√考点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六节代理行为及其效果
第七节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考点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八节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分类
无权代理可以分为两类,即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十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概述
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节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基本分类
救济性的责任方式
预防性的责任方式
惩罚性的责任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第四节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考点
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概述。
不可抗力√考点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不应作为民用航空器事故责任的免责是由。
如洪水来到时未及时将堆放在低处的货物转移而造成货物毁损,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后,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损害扩大的则 不能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因见义勇为使自己遭受损害
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豁免√考点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救济救助作为免责事由具备的条件
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救助人必须是自愿实施救助行为
救助人实施的无偿救助行为
第五节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考点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11章时效制度和期间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保证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考点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考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考点 该条改变了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征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概念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终止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及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
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遭受侵害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还应当包括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考点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所谓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考点
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
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考点 诉讼时效中止,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考点
义务人产生抗辩权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节期间与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