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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刑诉分论(上)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立案、侦查、补充侦查、自诉案件、审查、起诉、不起诉、审判、附带民诉。
编辑于2022-01-27 16:51:06刑诉分论(上)
立案
标准
有犯罪事实(自杀不立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材料来源
公、检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犯罪人的自首
犯罪事实
所有人
报案
犯罪事实+嫌疑人
被害人
控告
被害人以外的人
举报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情况紧急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立案监督
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
公安复议、复核/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检察院监督: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理由
不成立
应当立案的:通知15日内立案
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通知立即撤销
公安机关不服: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
地点
未被羁押:指定地点或其住所;现场
已被羁押: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4小时以内讯问
方法
对在现场发现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应当个别进行(但没有个别进行不需要排除)
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沉默权)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
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特殊对象
未成年人: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地点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检察院或公安地机关【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方法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否则排除】
勘验检查
主体
侦查人员持证【不能是非侦查人员】,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对象
勘验: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方式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
尸体可以解剖【不需要家属同意,但要通知到场】
现场勘察
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勘查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搜查
对象
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搜查证
应当出示搜查证
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
【对比】拘传要出示拘传证,无例外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签名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无需扣押证,但是需要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以内解除并退还
不能扣划(法院才可以)
鉴定
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只能是自然人
签名
书面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个人要签名,机构盖章只是证明鉴定人职务)
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意见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辨认
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2人
单独原则:辨认应当单独进行
混杂原则
7人/5物/10张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辨 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认防止预:辨认前禁止预先见到
禁止暗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现场监督:可以有见证人;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可以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
保密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为其保密
技术侦查措施
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安)
时间
立案后
范围
国、恐、黑、毒;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报请程序
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
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批准决定
3个月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月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批准
证据使用
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通缉
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处于在逃状态
执行主体
只有公安机关
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共同上级机关发布
侦查羁押期限
2+1(复杂或期满未结、上一级检)+2(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检)+2(10年以上,省检)+X(最高检报全常)
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检察机关备案即可)
身份不明:从查明身份时间起计算(不停止侦查)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
补充侦查
逮捕阶段
对于不批捕应说理、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
退回补侦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用的词为“补充调查")
期限次数
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注意】即使改变了管辖前后总共也不能超过2次
侦补后果
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
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自行补侦
主体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
期限
没有次数限制,但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不重新计算】
审判阶段
补侦主体
只能由检察院,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法院不能主动退回,除非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是已经有的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判 料,而检察院没移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期限次数
每次1个月,2次为限
后果
在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之后,检察院不申请恢复庭审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
补充侦查后的审理期限都是:重新计算,除了审查起诉的自行补侦
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程序适用
可调;可和;可撤;可简;可反
公转自不可调不可反
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期限
未羁押
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已羁押
与公诉案件的相同
可分性
被害人
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法院通知其他人,被通知人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权提起民诉
被告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审查起诉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期限
正常
1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15日
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
10日内, 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非法证据的监督
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无管辖权
直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不退回,但应通知公安机关)
同案犯潜逃
对潜逃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继续
遗漏同案犯
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
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公诉
发现新犯罪
退回补充侦查
2次补充侦查,又发现新的犯罪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无犯罪事实
法定不起诉
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作出不起诉决定+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不存在犯罪事实
建议撤销案件
认罪认罚
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无犯罪事实/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刑法中减轻情节)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一次补侦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退回补侦)
二次补侦后,应当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同时具备:未成年人+分则第四、五、六章涉嫌的犯罪+可能一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口诀: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同时备)
特别不起诉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程序
不起诉的宣告必须是书面的,应当公开宣布,一经宣布即生效
送达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人的所在单位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送达公安机关
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后果
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解除侦查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救济
公安机关
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能自诉、只能申诉
被不起诉人
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法代不服:应当起诉,没有救济
审判
审判公开原则
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
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
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直接言词原则
亲自、口头、出庭
集中审理原则
人不换、事不断
独任庭
仅存在与第一审:3年以下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审委会
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曙合议庭的名)
会议庭
3人庭
审判员3人
陪审员3人
法官和陪审员配比不限制(2:1或1:2)
5人庭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7人庭
审判员7人庭
陪审员7人庭
只能由法官3人和陪审员4人组成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适用陪审员7人庭
陪审员
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
最高院一审和二审不可以
参加3人庭
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参加7人庭
对事实认定
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对法律适用
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基层,中级一审
可3类庭
不适用审判员5人庭,审判员7人庭
高院一审
5类庭都可以
最高院一审
可3类庭
不适用陪审员
二审
可2类庭
不适用陪审员,不适用审判员7人庭
附带民诉
依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撤回公诉
调解、不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另行民诉
不构成犯罪
调解、不成,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告人
死了
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自己做原告
无行为能力(没死)
法代/近亲属可以提
出题人观点:近亲属自己名义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代代为提起附民
国家、集体财产受损
检查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是应当】
被告人
共同侵害人
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告部分人
应当告知可以追加
其他人在逃
不应当列为被告
到案后可以提附带民诉(已获足额赔偿除外)
赔偿范围
犯罪行为引起的【注意因果关系】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
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另行提起
调解、和解可以超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引起的,告知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期限
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提
已经全部履行的
法院不受理(违反自愿合法除外)
二审提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提了,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
审理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同一审判组织)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先审判刑诉,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成员可换)
当事人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原告
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
缺席判决
调解
自愿、合法的原则
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