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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刑诉分论(下)思维导图,包括: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特别程序、执行。
编辑于2022-01-27 20:38:30刑诉分论(下)
简易程序
只适用于第一审、基层法院
案件范围
清楚充分、认罪、同意(都同意,包括法代和辩护人)
排除
盲聋哑、半疯傻、社会影响重大、不认罪、可能不构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没有未成年】
审判组织
3年以下可独任可合议
3年以上必须合议
其他都可以简化(不是删除)、最后陈述不能省
期限
3年以下:20天
3年以上:一个半月
简转普
情形: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应当决定要转普
重新计算【区别于民诉】
速裁程序
只适用于第一审、基层法院
案件范围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排除
盲、萱、哑、半疯傻、【未成年】、社会影响重大
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审判组织
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程序
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应当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
10日以内审结
可能判处超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 罪或否认指控犯罪;以及其他不宜用速裁程序
转为简易/一般程序
一审程序
受理
公诉
都应当受理
自诉
不符合条件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先说服】
庭前审查
形式性审查
审查的期限计入审限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需要补充材料的
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
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事实新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依法受理
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事实新证据重新起诉
应退回检察院
庭前会议
可以召开,而非应当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材料
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不是应当】
1、程序性问题可以处理 2、实体问题只听建议,不能处理(非法证据排除属于实体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调解
审判
开庭一法庭调查一法庭辩论一被告人最后陈述一评议、宣判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瞎一询问证人、鉴定人一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法庭调查的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法庭辩论
公诉人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被告人一辩护人一控辩双方
法庭辩论原则:先控方、后辩方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可以停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最后陈述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为陈述】
多次重复,审判长可以制止
提出新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述
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在5日内送达
定期宣判:立即送达
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
法院审查,无罪才可以准,否则要判决
自诉
法院审查:自愿即可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一审审限
2+1+3(死刑、附带民诉、交、集、流、广)+X
程序的中断
延期审理
决定
一般都要计入审限,也有不计入
法院可以控制的事由
中止审理
裁定
不计入审限
法院不可控制的事由(疾病脱逃,不能抗拒)
终止审理
裁定
法庭秩序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对罚款和拘留不 服的救济
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作出决定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审程序
上诉期
判决10日,裁定5日(附带民诉部分按照刑诉的10天、5天)
上诉
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
被害人不能上诉
形式:书面或者口头
途径
上诉状既可以提交原审法院、也可以提交上级法院
抗诉
主体
同级检察院
被害人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自己不能上诉/抗诉
形式:必须以书面抗诉
途径
抗诉书只能提交原审法院
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上级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 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撤回
上诉期满前
无需审查,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一审裁判生效
上诉期满后
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有错不让撤)
准许撒回的裁定送达后,一审裁判生效
死刑立即执行
应当不予准许【否则生效后又要来这边复核】
全面审查
没有例外,审查不一定要开庭,审查不一定能认定
上诉不加刑【本身没有例外】
自诉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可以加刑
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否则不得加刑,即使有错,只能维持后通过再审纠错
开庭
应当开庭
抗、死、要调查事实证据的
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二审
反诉
告知其另行起诉【不调】
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应当、自动撤销】
和解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撤销一审裁判
附带民诉二审
全面审查、分开生效
刑上诉/抗诉(不生效) 民未上诉(期满生效)
民有错:再审
刑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民上诉/抗诉(不生效) 刑未上诉(期满生效)
刑有错:再审
民受影响,不二审,去参加再审
新增民事的请求或反诉: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结果
可改可发回:班实不港、证据不足
只能发回一次
应当发回:程序错
应当改判:事实清,但法律错
审限
2+2(死刑、附带民诉、交、集、流、广)+X
死刑复核程序
逐级上报、3名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全面审查
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院
不开庭
结果
发回
原则上有问题的都是发回
改刑
一人数罪(其中1个罪必死,改判其他)
共同犯罪(其中1个必死,改判其他)
纠正后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 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死刑缓期2年
高级人民法院
结果
基本同二审,死缓核准也不得加刑
再审
申诉
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区别上诉);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受理案件
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法院
申诉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时间
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应当受理(不一定再审)
例外:无罪/法定期申诉没有被受理
启动主体
生效法院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上级法院
再审不停 止执行
例外:被告人可能无罪,或刑期届满的【会引起国家赔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再审的强制措施
谁启动,谁决定
不加重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
保护
辩护
应当强制辩护
逮捕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要逮捕
询问
逮捕应当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代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女未成年人要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关押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不公开审理
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辩护人/法代/未成年不同意,不能适用
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必须适用的,在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少年法庭
犯罪未满18岁,立案未满20
年龄同上,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中其他人移送到中院,未成年犯可以不移送,在少年法庭继续审理【级别管辖的例外】
犯罪记录存封
犯罪未满18;5年以下(数罪并罚在5年下的也可以,累犯也可以,只要在5年以下)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1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过,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应当】
异议和救济
公安机关
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被害人
可以申诉,不可以自诉
被不起诉人有异议(包括法代)
应当起诉
考验
听话就应当不起诉,不听话(违规、犯罪)就应当起诉
机关
人民检察院
时间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上
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和解
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年以下;过失犯罪+7年以下(渎职过失除外)【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结果
侦查阶段
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审查阶段
检可以向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酌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
法院可以从宽处理【不是应当】
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盖法院印章
范围
可以就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对定罪量刑证据等无权和解
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
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全部履行后
协议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支持,但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缺席审判
被告人在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最高检核准的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
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程序
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送达
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通过条约、司法协助等方式)
按要求到案
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未按要求到案
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辩护
被告/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判决书
送达:被告人+近亲属+辩护人
上诉
被告人/近亲属可以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审理中到案
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裁判生效后到案 (交付执行前)
法院应当告知罪犯 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未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交付执行
交付执行后提出异议
按照再审申诉处理,不一定能重新审理
其他适用情况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被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 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 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再审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没收违法所得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缉一年后不到案,一般案件死亡
没收对象
非法财物,不能是合法所得
申请
公安只是向检察院提意见书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
管辖法院
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院+合议庭
审查中,在逃的人到案
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监察机关处理【不直接转化】
程序
公告
公告期为六个月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否则可以不开庭(但不管是否开庭, 都要合议庭审理)
程序转化
诉讼程序中被告跑了(中止)死了(终止)
检察院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不主动转化】
没收程序中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不需要回避】
裁定生效后有错
人到案
没错就维持,有错就撤销
人死了发现错误
只能再审纠错
强制医疗程序
实施暴力+危害公共/人身安全+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继续危害可能性
申请
公安机关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是启动主体,只有法/检可以启动
检察院
做出不起诉决定
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检察院申请
检察院申请的,精神病人称为被申请人
法院
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没有检察院申请,法院不可没收违法所得,但强制医疗法院可以主动启动】
法院在公诉中主动启动的,精神病人称为被告人
程序
应当法律帮助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应当组成合议庭,可能不开庭(被申请人人可以不出庭)
二审发现可强疗
可发回/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
期限
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是裁定、强制医疗是决定】
救济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决定不能抗诉、上诉,只能复议】
解除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应当及时提出解 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 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检察院监督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执行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刑(生、死、钱)
监狱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公安机关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
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判决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
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令
执行法规
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核准执行死刑的
由服刑地的中院执行
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应当通知其近亲属,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会见
执行期间发现
罪犯怀孕
停止/暂停执行层报请最高法院
应当改判
可能还有其他犯罪;判决可能有错误; 或可能有重大立功表现
停止/暂停执行 层报请最高法院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停止/暂停执行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院院长【重新】 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财产刑顺序
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权>退赔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减刑、假释
无期以上:高院管辖;其他中院(没有基层)
假释:应当提讯,减刑:可以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