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构成、分类、成立、效力、内容、效力的开始停止,终止、无效、撤销与废止、一般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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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
行政性
例外
国家行为- 国家整体行为
民事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成立条件
必须在刑事立案之后
法条依据必须是刑事诉讼法
行政行为:海关扣留嫌疑人、公安留置盘问、 公安收容教养、违反管制类拘留罚款
仲裁行为
法效性
实际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
例外:
行政调解
行政指导
重复处理
同一案件重复处理过两次,没有实质变化。
存档性备案
行政程序行为
尚未产生效果
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具有法律效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产生临时效果
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具有最终效果
行政强制措施属于独立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补证申请材料听证等行为原则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若通知导致该许可程序对当事人终止,则为具体行政行为。
表意性
行政事实行为 (非具体行政行为)
依职权申请公开特定人信息
执法人员执法中造成他人死亡,财产损毁。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单方性
不需要取得当事人同意。
非规范性
针对不特定人,反复发生的事
只能构成抽象行政行为
其余均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以成立时的状态认定
外部性
影响普通社会成员身份所享有权益。
分类
依职权依申请
羁束/裁量
不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是根据该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范。是否具有选择空间。
羁束行政行为不存在合理与否的问题,不适用合理行政原则。仅适用合法原则。
羁束行政行为不得调解
授益/负担
要式/不要式
成立
主体要件
资格要件
具有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
权利要件
内容要件
为当事人创设变更消灭,确认某种权利义务。
程序要件
已送达零售或实际发生作用。
效力内容
拘束力 (不得随意更改)
遵守力(做出行为的机关和相对人)
尊重力(机关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人)
确定力 (不得更改)
当可更改期届满,而当事人未请求更改时,即取得其确定力。
不可诉行政行为,自成立时即具有确定力。
执行力
效力的开始 停止,终止
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开始停止,终止。
开始
不具有无效情形,一经成立即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除外。
停止
拘束力不因行政复议诉讼而受影响。
会失去确定力,进而导致执行力的停止。
不需要确定立即可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终止
违法
无效可撤销
不违法
专属自然人死亡/或放弃该权益
法人组织不复存在。
已履行完毕或客观事实已经消失。
新法取消许可。
无效撤销 与废止
无效
重大明显违法
不具有资格、没依据,不可能实施。
不需确认
作出之日起无效
行政赔偿。
可撤销
一般违法
具有撤销权机关决定。
撤销前有效。
撤销后溯及作出日失效
行政赔偿
撤回(废止)
规范依据、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由具有废止权的机关决定废止。
废止前有效。
行政补偿
一般合法 要件
不超越职权
未授予的权利。
其他机关的职权
超越地域范围。
超越时间范围。
超越职权幅度种类。
超越职权行为性质。
超越对象范围
事实证据确凿
主要事实不清
无中生有
事实误会
主要证据不足
没有材料。
材料不合法不真实。
材料与事实无关。
材料不足以证明。
证明标准
影响权益性质轻重不同。
重的: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轻的:确信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适用依据正确。
需有规范依据
负担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
受益行为。可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
适用合法有效规范。
适用正确规范依据。
符合法定程序。
步骤违法。
无根据增加步骤。
方式违法。
应公开,未公开,应回避,未回避。
不遵守法定时限。
不滥用职权。
不正当考虑。
故意延迟和不作为。
不一致解释。
反复无常。
不明显不当
违反合理行政。裁量权逾越合理性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