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李佳-第十一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中最重要的专题之行政诉讼参加人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行政诉讼被告、第二节行政诉讼原告、第三节共同诉讼、第四节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五节诉讼代表人与诉公代理人。
编辑于2022-02-03 16:40:22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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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
1、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被原告指控,并被法院通知应诉。
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资格的确认
(一)授权行政被告的确认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机构等非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
法律、法规和规章拥有普通权力的授权资格,法律、法规拥有授予处罚权和许可权的资格,而有权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
(二)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
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派出机关
一般都有被告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四)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认
1、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为被告
2、以其人民政府为被告;垂直领导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临时机构被告的确认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六)共同行为被告的确认
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必经步骤,不能跨越
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机关为第三人
共同行为必须做到“有名且有实”
共同行为不同于联合行为
1、行政行为的全部或者部分阶段参与意思形成过程,对行政行为的做出产生了重大影响。
2、必须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七)假共同行为被告的确认
只能以其中的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应当被列为第三人
所谓假共同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题共同署名做出某个行政行为
(八)经上级机关批准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行政诉讼采取的是“看名义”的形式标准,也就是看盖章即可,“盖上级告上级,盖下级告下级;盖两个章,两个一起告”
(九)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被告的确认
只有在种类越权的时候才由其所属机关为被告,其他情况下仍以其自己为被告。
小祸自己扛,大祸爹来挡
(十)开发区的被告资格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当于“区政府”
2、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谁的开发区
取得有效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被告
未取得有效授权,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十一)房屋征收的被告资格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作出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十二)交警大队的被告资格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称为被告
可以比作县交通管理局,和教育局、司法局等处于并列的地位
三、经过复议再起诉,被告的确认
(一)复议不作为后再起诉
当事人拥有自主选择权,既可以起诉原机关的原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
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不能就原行为和复议不作为同时起诉,为了避免判决结果的冲突
2、复议不作为的标准是“未经实质审理过”
1. 积极不作为:不接受复议申请书、不受理复议申请、博会复议申请和拒绝作出复议决定
2. 逾期不做复议
3、例外情形: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只能诉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诉原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指的是应当经过复议,才可以起诉,经过行政复议是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
概要
1. 何为经过复议?
“经过行政复议”,是指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过复议程序的实质审查
2. 复议不作为是否属于经过复议的情形?
复议不作为的含义是“未经过实质审理过”,此时,不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还是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对原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当然不符合复议前置的起诉的法定条件
(二)复议改变再起诉
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知识点拨
何为复议改变
只包括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概要
(三)复议维持原判再起诉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特别注意1
1、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2、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本条规定背离了诉的一般原理,即使在原告不诉的情况下,也应当将其强行追加为共同被告
概要
特别注意2
①行为和②行为一样,则②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但②行为如果是复议维持,则例外。
(四)复议决定包括多重因素时被告的认定
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一、原告的概念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不享有原告资格
2、“认为”:这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不一定是其权利在实体法上确实受到了影响。
3、“侵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了“必然影响”
4、“其”:意味着当事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当事人起诉不能为了维护他人利益,也不能是为了公共利益。
5、“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只有在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起诉。
二、原告资格的判断
(一)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二)行政相关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1、侵权关系。侵权关系的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2、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没有原告资格
3、物权关系。具有所有权与所有权、所有权与相邻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等关系时,具有利害关系,进而具有原告资格。
(1)相邻权人
(2)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3)所有权人
4、公平竞争关系。甲、乙之间是公平竞争关系,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乙与甲之间的竞争,使乙陷入不利的竞争地位时,乙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起诉。
5、合同关系。
第一、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是否考虑到合同其他人的利益,进而判断其他人的权益是否收到该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
第二、是否只能告政府。如果只能告政府,则有权起诉。
记住口诀“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6、其他情形。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
三、组织的原告资格
(一)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
1、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2、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三)非盈利法人的原告确认
以非盈利法人为原告,也可以以出资人、设立人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四)业主公有利益的原告确认
1、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五)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3+1”即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只能代表企业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其他例如股东个人、债权人、董事会等都无法成为原告。
(六)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认为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七)非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后的原告
1、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四、原告资格的转移
(一)概念
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二)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四)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程序
原告死亡,诉讼中止,中止诉讼期限满90日以后,如无人要求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相同
3、诉讼主张一致
4、案件属同一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二、共同诉讼的类型
1、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是因为诉讼标的为同一个行政行为,导致法律或事实联系的不可分割。
2、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
(3)诉讼过程证,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4)其他情形
子主题
三、追加共同被告
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第二步,原告不同意,法院应追加没有被起诉的机关为第三人
四、追加共同原告
1、同意追加原告,其法律身份为共同原告
2、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肯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参加诉讼
3、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也不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第四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第三人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的确认
(一)原告型第三人
只要是“民”作为第三人,均统称为原告型第三人
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1)与原告的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2)与原告的利益一直的利害关系人,应首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1)岁没有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对该当事人直接产生“预决”效力
(2)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同一类行政行为,未起诉的主题,可以作为第三人
(二)被告型第三人
只要是“官”作为第三人,均统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1、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1)在行政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例:市监局是行政主体,为被告;消费者协会为非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2)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原告拒绝追加,”告漏了“的行政机关只能追加为第三人
2、与案件处理结果又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2)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一)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具有独立的诉讼利益,既不依附于原告,也不比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具有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同样的诉讼地位。
如果判决未生效,第三人有权上诉;如果判决生效了,第三人和原被告一样,有权申请再审。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参加诉讼时间
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一审判决未作出以前参与到诉讼中
(三)参加诉讼途径
1、申请参加
2、通知参加
(1)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
(2)可以通知
同一类的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
第五节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表人
第一,同案原告人数须为10人以上
第二,行政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2-5人。
与《民事诉讼法》取得一致,均为2-5人,但行政复议制度为1-5人
第三、(1)原告在限期内推选产生。(2)推选不出,可以由法院在起诉当事人中指定。
第四、法院判决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1、被代理人是无能力的人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者监护关系
如果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其所在单位或住所的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
(二)委托代理人
1、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方式
应当向法院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
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
3、代理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