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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民法思维导图,包括: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
编辑于2022-02-07 16:37:14法律 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典》
地位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干2021年1月1日施行
附则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要清楚记忆废止的法律名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键词
平等主体
平等是指地位平等,双方商量着来,没有公权力介入,注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办公用品采买时也可作为平等主体
自然人 自然出生死亡的人
法人 如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组织 典型:合伙企业
人身关系
举例:人格权、身份权
财产关系
举例:物权、债权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主体身份平等、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也叫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原则)
关键词:硬要、迫使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责任分担合理、利益分配均衡)
诚实守信原则
帝王原则
关键词:欺骗、恶意隐瞒
例子:卖房的人隐瞒房子是凶宅,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
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民事权利能力包含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
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的标准:独立呼吸
死亡的两种死法: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首先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举例:张三的出生证明写着3月1日出生,户口本写着4月1日出生,此时出生证明 效力大于户口本,出生日期以3月1日为准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举例:胎儿的父亲去世,此时胎儿对父亲的遗产是视为有继承权的,得保留胎儿的份额,但是最终能否拿到手,得看娩出的情况。娩出时为活体,保留份额给胎儿;若是死体,保留份额,按照继承规定重新分配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类型
监护
范围
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的无人和限人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有争议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申请
有关个人或者组织
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口诀:老幼病残孕学三民
撤销机关 法院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 被人民法院撒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比如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然有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义务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组织,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有法人资格
其他企业法人
比如: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国有独资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注意:非营利法人不是一定不营利,只是不对应分配
包括
事业单位 比如公立学校
社会团体 比如红十字会
基金会 比如李连杰壹基金
社会服务机构 比如民办非营利博物馆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根据法条规定:特别法人种类足穷尽特定的,有四种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形式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分类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行为自始无效,一旦作出,没有任何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比如:五岁孩子卖钢琴的行为无效
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比如: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无效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张三让李四代理买衣服,李四和商家恶意串通, 弄了一批价高质劣的衣服,李四和商家的行为属于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包养协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买卖军火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虽违反规定,但合同依然有效,但要接受行政
口诀:小孩买假串 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
当事人虽然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可以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成立的行为予以撤销
情形
重大误解
行为人双方行使撤销权
常考
合同中写错字、标错价
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产生错误认识
欺诈
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
胁迫
受胁追方行使撤销权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行使销权
常考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大三炸(诈)一瓶(平) 一破(迫)破一年,一直不知道,最长是五年
效力待定
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需要等特真正的牧利人进行确定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限人实施的超能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债务承担的 行为
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口诀:限人欠债
代理
概念
依据代理权,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常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甲为乙的代理人,要以乙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 “本人”特指被代理人
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当市人的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
原则
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例外
事前:代理人经本人同意,可以转托
事后:代理人追加认可的,可以转托原则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本人的利益,可以转托
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滥用代理权的 禁止
自己代理 如:甲找乙做代理人买衣服,乙自己是卖衣服的,于是代表甲和自己签订买卖衣服的合同
双方代理 如:甲找乙做代理人买衣服,丙找乙做代理人卖衣服,于是乙代表甲丙签订买卖衣服的合同
即双方通吃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无效
无权代理
指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包括
狭义的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本质上品欠代理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如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进行追偿
构成要件
以本人名义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书、介绍信等
须相对人为善意 如不知情
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目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子主题
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终止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
概念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
不适用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口诀:停小排地房车保命钱
期限
一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最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屈满之日起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未成年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其他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物权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述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物的分类
1、
动产 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
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常考:房屋、土地
2、
原物
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
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孳息
原物产生之物
包括
天然孳息
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
天然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注意: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
因为天然孳息收取后,不会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
法定孳息
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
注意:原物与孳息必然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不相容、不包含的物
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3、
主物
当两个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用途组合在一起时,该两个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当两个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用途组合在一起时,该两个物中起辅助作用的物从物
如台灯与其灯罩,台灯为主物,灯罩为从物
物权的特点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排他权
口决: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权债权是相对视,对人视/请求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即物权变动方式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动产:交付
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 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构成要件
让与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
受让人是善意的
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即为着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如通过期与、遗赠等无偿情形取财产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排除适用情形
赃物
遗失物
权利人有权向
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造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受让人 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受让人无偿取得 此时不论是否善意,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自行创设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则在于使人“信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一房二卖
甲又将该房卖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债权
甲又将该房卖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物权
此时物权>债权,房子归丙
例外:买卖不破租凭
甲将房子租给乙
债权
承租期间,甲又将房子卖给丙
物权
此时 物权<债权在承租期内, 丙不能把乙赶走
所有权
概念
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键词:不动产、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于核心地位)
国家或集体所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包括
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处于主导地位)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权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享有共同管理权
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物的外墙
成员权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应当经参与表决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业主共同决定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参与表决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 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相邻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吡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 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而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相互毗邻,不动产
特点
法定权利、提供必要便利、无偿
vs地役权:约定权利、提供约定便利、无偿或有偿
重要法条《民法典》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法律、法规
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前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必须提供必要便利
用水、排水
通行权
利用相邻土地
如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共有
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包括
按份共有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特权
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比照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的判要综合考虑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
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比照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vs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卖房屋,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比照外人 特权 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
一般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和合伙关系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典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用益物权
概念
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用益,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承包期
注意:承包期满后再延长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一户一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批准
地役权
约定权利、提供约定便利、无偿或有偿
居住权
重点:《民法典》新增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注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设立、限制及消灭
一般无偿设立
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键词:不转移占有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例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 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有争议的财产
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设立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易混点: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点第三人
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移转制度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注意: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权
概念: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种类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设立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留置权
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关键词:留置、动产
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合同
合同通则
合同概述
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甲和乙成立合同,约定由甲找丙完成某项工作,如果丙没有完成,构成违约责任的为甲,因为原则概念 上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如:欠别人的钱已还
②债务相互抵销如:A去年欠B5万,今年B问A借5万,双方债务抵销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如: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到期履行债务的,可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如:A欠B钱,B不要了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如:A公司欠B公司钱,后被B公司合并
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提存举例: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部门,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订立
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vs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承诺
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 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责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
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不得转让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基于人身信任产生的,如雇用保姆的合同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如事先约定好的驻唱合同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法律规定不能出境的文物
债务人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均无先为履行义务
典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先为履行义务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可以 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对方提供担保或提出履行
确切证据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中止方可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有损害事实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无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如:发生自然灾害
债权人过错 如:签订课程服务合同后,买方自己不愿意听课
合理损耗 如:运输水泥沙子掉落一克
约定免责事由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如:买了10吨水泥,只送了1吨,剩下9吨要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如:买的手表链少了一节,需要替换表链
赔偿损失如:买的水泥是坏的,弄坏了墙面,要赔偿
违约金
定金
定金罚则
给付方违约:无法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全合同自实际交付完全时成立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只能二选
常考 甲给乙定金4万且约定违约金3万,乙违约 按定金:乙给8万 按违约:乙给3万+4万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任意 撤销权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甲送给乙一辆车,在交付车之前原则可以撤销赠与
不得撤销
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
经过公证
法定 撤销权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
条件:受赠人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甲将奔驰s600赠与乙后,乙总是打甲三岁的儿子, 甲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甲将一套房子赠与他的孩子,事后孩子不再履行扶养义务, 此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甲将奔驰 5600赠与乙,约定乙辅导其考前的申论,乙表示不辅导, 甲就可以将奔驰s600要回去
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租凭合同
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部分无效
甲乙的房子,租期30年。20年的部分有效,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甲把房子租给乙,后又把房子卖给了丙,并且办了过户登记,房子的所有权归丙, 但甲乙间的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不能把乙赶走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举例:甲是房主,卖房之前要先通知承租人乙,如果乙和邻居丙都想花100万买,应当卖给乙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举例:甲是房主,将房屋租给房客乙,现在期满,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乙和第三人丙出
保证合同
不得作为保证人
机关法人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
例如甲见邻居乙的房屋失火,帮忙效火,甲是在管理乙的事务, 是为了避免乙的利益受损失,无法律上原因,此时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的权利
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例如在超市买东西,营业员多找100元,这100元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例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人格权
一般规定
概念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人格要素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权利
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范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保护
人格要素的使用
可以许可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
不可许可使用生命、健康、身体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 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前提:胎儿娩出时为活体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范围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
侵害死者人格 益的请求权主体
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 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请求 与诉讼时效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违约责任与 人格权保护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 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概述
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例如:张三将李四杀死,张三侵犯了李四的生命权
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例如:张三未经许可,把李四的眉毛了张三侵犯了李四的身体权
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例如:张三将李四打伤,张三侵犯了李四的健康权
注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人体捐献
捐献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生的未表示不同意捐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人体捐献须为自愿捐献
捐献意思表示须以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作出
人体捐献须为无偿捐献
禁止性骚扰
性骚扰概念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 人实施性骚扰
单位义务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 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 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该规定足为了防止相关主体利用自己的 职权以及从屈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行为
姓名权和名称权
概述
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 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注意:姓名权主体限于自然人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变更、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
注意:名称权主体限 于法人,非法人组织
主要侵权方式
干涉
含义 行为人非法干预他人行使其姓名权、名称权
例子 例如:王鹏不允许隔壁小王改名为王鹏
盗用
含义 行为人擅自利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从事相关活动
例子 例如:某教育机构擅自利用王鹏的姓名招生
假冒
含义 行为人冒充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从事相关行为
例子 张三冒充王鹏的姓名和李四签订合同
选取姓氏
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例外情形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严格地说,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并不属于姓 名或者名称,但此类称的确可能导致民事主体身份的混淆,因此《民法典》 通过姓名权和名称权的规则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笔名、艺名、简称等提供保护
肖像权
概念:指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注意: 1.肖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2.肖像不限于个人的面部形象
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 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注意: 侵犯肖像权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 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 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记忆口诀: 机关维权益 媒体要学习 街景可随意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
概念
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特征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为名誉
具有人身专属性
抗辩 事由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外情形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 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荣誉权
关于荣誉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 立法层面看,我国民事立法历来将荣誉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概念
民事主体对自己已经获得或者可能获得的荣誉 称号等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特征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为荣誉
具有人身专属性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概念
指个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私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特征
主体限于自然人
具有人身专属性
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以及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注意: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宿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概念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 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特征
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
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的身份
个人信息同时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价值
注意: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婚姻家庭
结婚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岁,女20岁
口诀:女二男更二
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效婚姻
主体不合格 未到法定婚龄
内容不合法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注意: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
注意: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
易混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书面形式
约定优于法定
法定夫妻财产制
原则: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有(共同共有)
归个人所有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事实婚姻的认定
即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求离婚
1994年以前 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以后
补办结婚证
未补办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离婚
协议离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确期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予以离婚的情形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注意:经人民法判决不准后, 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限制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只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适用
不得提出离婚
干扰项:哺乳期限制离婚
怀孕期间
分娩后1年内
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
财产分割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 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财产分别
夫妻一方事后迫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外 (愤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意:赌债、毒债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保护,因此没有共同 清偿的义务
可提出离婚赔偿的情形
注意:必须仅一方有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的,不得请求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展力
虐待、速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继承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时
遗产范围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注意: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注意
无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
只有第一顺序都不存在,才开启第二顺序继承,份额一般是均等的
胎儿的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嘱继承和遗赠
概念 自然人可以依法立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vs遗赠
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
遗赠: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
遗嘱继承的特征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人独立进行
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
自书
代书
录音录像
口头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 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 形式立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打印
公证
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无人、限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多份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默示效力
继承人:接受
受遗赠人:放弃
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关键词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的权利
效力最优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维承、遗赠>法定继承
遗产的分割
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即夫妻共同财产先一分为二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为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未推选的,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 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 管理人
注意确定型严按那种承方式行分配
关于胎儿的继承权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采取折价、适当补偿、共有等方式
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对于超过部分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自愿偿还除外
即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 回遗嘱,情节严重
注意:第三第五项,却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 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 人的,改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例如: 张三故意殴打李四,造成李四轻微伤,本案例中; 1.张三殴打李四的行为属于加害行为 2.李四受伤属于损害事实 3.张三的殴打行为导致李四受伤说明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圆果关系 4.主观上是故意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
例如:张三故意挑逗李四的狗,结果被狗咬伤,此时李四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故意
例如:甲以正常的速度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乙从隐蔽处突然蹿出并冲向甲车,致使甲车避让不及将乙撞死,事后查到乙的遗书一封,声明自己身患绝症,一意寻死。此时受害人乙的死亡完全是乙自己故意造成的,故甲可以免责
第三人过错
例如:7岁的小明在学校学习期间,被社会人员张三殴打,此时由张三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自甘风险
例如:张三和李四在篮球场上过招,张三在正常拼抢的过程中摔倒,此时张三不得请求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
例如:张三在酒店住宿后未付房费即要离开,服务员见状住他不让他走,并打电话报警,此时服务员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侵权责任承担
监护人责任
责任主体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9岁的小明把邻居小王打伤,此时由小明的父母承担慢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委托情形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 任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用人者责任
概念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王某在某饭店用餐时不小心摔倒,导致小腿骨折,后查明,王某摔倒的原因是饭店员工张三将菜汤水落在地,未及时清理。此时王某的损失由饭店承担,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张三追偿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构成要件
用人单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
用人单位责任是单独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 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 1.作家王某撰写了一本畅销小说,张三将其扫描后上传至A网站,张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王某可以要求A网站删除该小说 3.若A网站未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损害扩大部分,A网站和张三承担连带责任 4.若A网站知道张三利用网络服务侵害王某的权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则A网站和张三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
概念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区分产品明疵和产品缺陷:1产品瑕疵:响使用,如手机不能话2.产品缺陷:危及安全,如手机爆炸
责任主体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被侵权人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 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如: 张兰在A商场买了一部手机,充电时手机爆炸 将张三部炸伤,此时,张三可以选择向A商场 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生产厂家清求赔偿
补救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 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生产者、销售者对 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
概念: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受害人无须证明 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应当就其行 责任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故意、严重后果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 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 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 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活动责任
从事高空活动、高压活动、地下挖掘活动和使用高速轨道运输 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例如:某公司进行地下挖活动造成略人跌倒受伤,某公司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略人故意或者不可 抗力则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
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城受到损害
管理人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未尽到充分警示义务
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的承担
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采用足够的安全措 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
例如:张三末经允许跳入地铁轨道中,地铁公司未采 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也未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此时, 地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地铁公司能够证明已 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 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情形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责任
狗咬人,主人担责,除非逗狗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存在免责事由
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高考坠物损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如:某天,王某在楼下玩耍时,被楼上的烟灰缸柜成重伤。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烟灰缸是谁抛下的,只能确定是某栋居民 损害责任楼3层以上(包括3层)的居民地下的。此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所有住在该栋居民楼3层以上(包括3层)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