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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各位网友交流学习使用,法硕民法总则部分,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时效制度和期间。
编辑于2022-02-07 17:57:14总则;
民法概述
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自然人的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身份关系
亲属关系
身份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关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交易、交换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 流转实现归属 归属前提流转
财产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智力成果、权利等
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民法性质
私法的基本法
权利法
市场经济基本法
市民社会基本法(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人法
实体法
民法渊源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
大陆法民法体系化的标志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民法的基础
一切有关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1.宪法 2.民事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行政)规章 5.高院司法解释 6.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笼统)和单行条例(具体)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8.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与宪法
1、宪法公法 民法私法
2、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义务性质不同:宪法义务国家、民法义务民事主体
4、涉及范围不同
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由国家意志产生; 民法由民事主体自主自愿产生。
3、行政法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民事关系主体主要为公民和法人(国家也有例外)
4、行政关系有隶属性,而民事关系则平等性
5、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多为强行法、而民法多为任意性,意思自治
6、权益性质不同:行政法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 民事权利主要体现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
民法和经济法
1、经济法主要为隶属性,民法主要为平等性
2、经济法多为强行性规范,而民法主要采取意思自治,确保平等性
3、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的冲突,而民法目的在于保护单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和社会法
1、性质不同:民法为私法权利法,社会法横跨公私法
2、调整方法不同:社会法主要为强行法、民法以意思自治表现出任意法
3、调整内容不同:社会法多为保障,民法多为侵权救济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1、性质类型不同:民法为私法实体法任意法,民诉法为公法程序法强行法
2、调整对象不同:民诉法调整规范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
3、调整法律关系不同:民法调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诉法规范当事人、法院和诉讼关系人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法适用
适用范围
民法空间效力: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飞行器。(可存在域外效力:海域外造成海域内污染也适用)
民法对人效力: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适用原则
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具体表现形式是: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2.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任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高于部门规章
2.新法优先于旧法:1.新法颁布旧法废止 2.新法颁布,旧法有效,但涉及内容相同或相似以新法为准
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4.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民法基本原则
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平等原则(基本):1.人格平等 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3.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受以下五种原则限制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合法原则
7.公序良俗原则:1、公共秩序 2、善良风俗
8.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理论的基础,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平等性、任意性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
特征
表意行为
法律效果由当事人意思决定
准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
事实行为
合法的事实行为
违法的事实行为
事件
自然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有价证券
内容
民事权利
第一大类
根据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
综合性权利
第二大类
支配权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请求权
债权
时间效力:诉讼时效
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
单方意思表示
时间效力:除斥期间
第三大类
关于权利人对抗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相对权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主权利
债权
从权利
担保物权
第四大类
依据成立要件已否齐备
既得权
期待权
民事义务(违反义务则产生责任)
第一大类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第二大类
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
自然人
能力制度
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资格)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
根据年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大于等于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大于等于8周岁小于1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
小于8周岁
单独实施无效,需代理人追认
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监护
成年监护
p75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解决财产问题)
条件
1、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后果:设置财产代管人
职责
1、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变更
1、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
2、财产代管人正当理由自行申请
撤销
条件
1、失踪人重新现世
2、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关系终止
2、财产代管人有移交财产和报告义务
宣告死亡(解决财产和身份问题)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一般下落不明需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需满2年
无时间限制
1、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2、经过有关机关证实不可能生存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时间的认定
无意外事件则判决之日
意外事件则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效力及于一切人
2、宣告死亡并不当然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3、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变动
撤销
条件
1、被宣告死亡人重新现世
2、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婚姻关系恢复 p90
收养关系变动 p91
法人
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承担责任)
法人分类
传统分类
公法人:人民政府
私法人:公司法人
社团法人
eg:公司
成立基础:人的集合为基础
成立目的:即可盈利也可公益
盈利社团法人
公益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eg:基金会
成立基础:捐助财产的成立为基础
成立目的:只可公益
民法典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盈利分配给出资人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的企业法人
特征
属社团法人
赚取利润并分配给出资人
终止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法人组织机构
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权力机构
qg: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社员大会
执行机构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监督机构
监事会或监事
特殊规则
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
1、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
2、法人人格否认:利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由该出资人和法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营利法人
盈利壮大公益或其他目的
事业单位法人
取得法人资格
需登记的,等级成立后取得法人资格
不需登记的,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资格取得与事业单位法人一样
捐助法人(公益)
类型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
取得法人资格
必须登记
捐助人权利
查询捐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
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法人的违法决定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土地所有权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包括居委会和村委会
法人能力
权利能力
法人只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受目的范围限制(也称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
一般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有效
行为能力
与权力能力相联系
责任能力也称侵权行为能力
与行为能力相联系
员工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法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员工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法人可向其进行追偿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
条件
1、依法设立
2、有财产或经费
3、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设立人责任
1、法人设立成功,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2、法人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实施的民事活动,第三方在法人设立后,可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但一当选定后无法变更。
第三方享有选择权,选择权是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不可随意变更
法人独立责任承担
出资人只在出资人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变更
分立
类型
创设分立或者新设分立
甲分乙丙,甲不存在
存续分立或者派生分立
甲分乙丙,甲乙丙存在
责任
原则上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并
类型
创设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甲乙合并丙,甲乙不存在
存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
甲合并乙,甲存在
责任
原法人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以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组织性质发生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事项变更
资金、住所、组织机构的变更
终止
清算完毕,注销登记,终止生效
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期间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比如只干二十年,又比如老婆出轨了不想干了
2、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不需要清算,完成合并或分立后,新生法人自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资不抵债
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法人或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1、依法设立
2、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非法人组织也可能拥有自己的财产
4、非法人组织成员应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区别
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可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没有
法人可对外独立承担,非法人组织因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无法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法人成员可能并不直接参与法人的民事活动,而非法人组织而言,确立法定代表人的由其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如未确立的,非法人组织成员一般都可以代表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仅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没有分离
所有权和经营权也没有分离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
对内,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伙组织
对外的表现形式——组织体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分类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特征
设立特殊性
业务范围特殊性
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成员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有重大过失或有故意行为的成员,可进行无限连带责任追偿
其他类型
法人的分支机构
1、有独立财产,已办理登记,并且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
属于非法人组织
2、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的组织
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两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
应当首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的,应由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置顶个人或多人承担全部责任,某一责任人或数个责任人清偿债务后,其他责任人的清偿责任也随之消灭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仍有债务未还清的,债权人五年内未向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期间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比如只干二十年,又比如老婆出轨了不想干了
2、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
任意解散事由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撤销
强制解散事由
民事权利
特征
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
民法是私权法
法律依据不同,公权由公法所规定;私权由私法所规定
义务主体不同,公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私权的义务主体是相对的民事主体
权利内容和目的不同,公权的行为是为了调整社会,国家意志的体现;私权则是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它更是为了对抗他人侵犯的权利
救济方式不同,公权对行政诉讼救济;私权对民事诉讼救济
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先有利益才有权利
民事权利的法定类型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狭义:行动自由
广义:包括精神自由、个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利
人格尊严
eg:挖掘祖坟、砸毁墓碑、人格歧视
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身份权
法律上所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地位有关的人身权利
亲属关系
配偶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关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与人格权的区别
性质上
人格权任何人都享有
身份权特定人群享有
价值理念
人格权针对人格尊严、自由的保护
身份权针对维护一定的身份关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享有人格权
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客体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权利取得
人格权因主体的出生或成立而取得,并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取得
身份权不仅要有一定的行为,还要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取得
权利存续期限
人格权因主体出生或成立而取得,因主体死亡或终止而消灭
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物权
特征
物权的主题是特定的权利人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动产、不动产
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体现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
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的排他性
一物不容二主
他物权的排他性
没有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物权的对世效力
他人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物权的不可侵害性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侵害、可主张行为人物权请求权
分类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eg:山河岛屿等
集体所有权
eg:农村土地等
私人所有权
eg:自己所购买的手机等
他物权
用益物权
eg:租车跑滴滴、承担土地或取土地经营权
担保物权
eg:澳门赌输光了,把女朋友抵押了,获得了价值两元人民币的筹码
债权
特定主体请求特定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之债
基于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债权
侵权之债
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自主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从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必要费用
有益费用
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成立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无法律上的原因
受损人必须有合法的基础,不能说你违法超速罚款,你要求国家返还不当得利
他方受到损害
积极损失
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消极损失
应获得的财产利益而没有获得
获利和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获他的利,损他的害;不能说迪丽热巴的戒指被人捡到了,我要求那个人把戒指还给我
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的对象
原物
原物产生的孳息
天然孳息
果实或出产物等
法定孳息
银行利息、股息或投资获得的受益
通过原物获得的利益
主要是通过原物出租等方式获得的利益
原物的权利证书、权属证明等文件
受益人善意情况返还现存受益;恶意则归还全部受益,包括已使用的情况
其他法定之债
知识产权
客体
作品
著作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
商标
商标权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植物新品种
法律新规定的其他客体
继承权
继承期待权
继承既得权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股权
社员权或成员权的一种
自益权
股票的请求权
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
新股认购优先权
分配股息红利请求权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权
指股东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共益权
出席股东会表决权
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请求权
查阅公司章程和账簿请求权
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
新股停止发行请求权
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等而享有的权利
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事主体通过各种投资而取得的权利
基金
保险
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数据
人格属性
首属性
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
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使用财产权保护,属于债权,可适用债权保护
其他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民事权利
根据权利内容划分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
综合性权利
关于权利作用不同
支配权
直接支配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请求权
时间效力:诉讼时效
分类
债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
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否认权
狭义的抗辩
形成权
单方意思表示
时间效力:除斥期间
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划分
绝对权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相对权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主权利
债权
从权利
担保物权
依据成立要件已否齐备
既得权
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取得
取得渊源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买卖合同,或交易取得物权所有权
依事实行为取得
法律的其他规定取得
继承权等
法院判决取得
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孳息、添付、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
继受取得
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
单一继受取得
转移的继受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
全部继受取得
区别
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愿不同
原始取得无权利对象意愿;继受取得由权力对象意愿
取得原因不同
原始取得基于法律法规;继受取得基于法律行为
取得权利后是否承受负担不同
一般原始取得无负担;继受取得应对权利之上的权利负担
变更
基于当事人意愿变更
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权利变更
基于法律直接权利变更
法律事实须须经过法院诉讼变更
消灭
类型
绝对消灭
eg:原所有权标的物灭失而消灭所有权
相对消灭
eg:基于权利主体变更,如转移所有权
原因
权利人抛弃权利
大街撒钱、大街分发手机等;放弃所有权
转让
基于民事主体个人意愿与第三方达成转让协议
权利人死亡
例外:著作权在作者死亡后仍应到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死亡,权利既消灭,但可由继承人继承相应权利
客体灭失
钱被花完了,自然没有了所有权;例外:抵押权客体灭失,可物上代位,抵押人或有赔偿金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优先赔偿
民事权利行使
方式
事实方式
通过某种事实行为行使民事权利,eg:通过使用自己的财产行使所有权
法律方式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赠与来到财产来行使自己的财产的处分权
行使原则
自愿原则
义务必须履行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损害了国家公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人主观上有过错
民事权利的保护
类型
公法救济
确认之诉
证明支配权之诉;eg:请求确认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权利
给付之诉
请求权请求法院责令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eg:债权请求权等
行为
作为
作为例如原告要求被告修理被追尾的车辆
不作为
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等
财物
货币
eg: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
财产
eg: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
形成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对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法律关系进行消灭或变更
私法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吃霸王餐不给钱,可扣押其财产以行使债权
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
上位概念
物权编
物权行为
合同编
合同行为
婚姻家庭编
结婚行为
离婚行为
收养行为
继承编
遗嘱行为
遗赠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
各个分则之中的各种行为的统称
分类
第一类
单方行为
eg:抛弃所有权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eg: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继承权的抛弃等等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eg:我把我的iphone 19 promax给抛弃了,不需要相对人
双方行为
相对意思表示;eg:我买你的玛莎拉蒂,你想要钱我想要车 双方相对意思表示
多方行为
平行意思表示;双方及以上有共同的意思表示;eg:我跟阿杰辍学卖猪肉,我们两个都想赚钱 这时候我的意思不是相对于阿杰 而是与阿杰的意思表示平行
决议行为
组织内部决议;eg: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合伙企业的内部决议
第二类
单务行为
eg:赠与合同 赠与人有义务 受赠与无义务
双务行为
eg:买卖合同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哟啊给钱 双向义务
第三类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第四类
诺成行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可成立
实践行为
双方当事人除了要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法律行为
定金合同
交付定金即可成立
保管合同
交付保管物即可成立
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
第五类
要式行为
具有一定形式 如签约登记等才成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
不需要特定形式 口头书面均可
第六类
主行为
从行为
借款合同主行为 抵押合同从行为 主行为消灭从行为随之消灭
第七类
有因行为
行为跟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无因行为
行为和原因可以分离 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eg:票据行为、不受买卖等基础的法律关系效力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
作为默示——推定
不作为默示——沉默
意思表示
一定要产生私法上的效果 意欲产生私法上的效果
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
作为默示——推定
不作为默示——沉默
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口头
采取了解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书面
采取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特定系统用到达主义
非特定系统用了解主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自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遗嘱 需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可生效
以公示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
发布时生效
撤回与撤销
撤回:阻止发生效力,在未发生效力之前撤回
撤销:已发生效力后,再把效力撤销
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
相对人利益保护原则,即使不是表意人的内心意思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
尊重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不拘泥于语句
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无外来压力)
有意不一致
真意保留,也叫单独虚伪表示 有效
双方虚假行为,也叫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
隐藏行为结合其他法律规定
无意不一致
重大误解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自由(有外来压力)
可构成撤销
欺诈
胁迫
显示公平
可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成立
一般要件
有行为人的存在
有意思表示的存在
有标的——行为人通过他的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殊要件
实践行为(要物行为)
需交付标的物后才可以成立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相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可能发生 也可能不发生
依据条件效力标准
延缓条件
也叫生效条件;等儿子出国,合同生效,此前合同一直处于停止状态
解除条件
也叫失效条件;等儿子回来,合同解除,此前合同一直生效
依据事实内容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条件成就的抑制
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
一定发生,只是时间问题
生效期限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也叫延缓期限,又叫始期
终止期限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的期限
也叫解除期限,又叫终期限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不得履行性
特征
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
具有违法性
国家干预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又叫双方虚假行为
无正式意思表示,所以无效,隐藏的法律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无其他效力瑕疵,依然是有效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体现出违法性)
违反任意性规定
允许当事人协商,仍然有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
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国家禁止经营的:无烟草许可不可卖卖烟草,医药等;不得、禁止、命令等字眼 均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仍然有效
经营范围等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代孕合同、包二奶合同等等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一般过失 有效
故意或重大过失 无效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钱
标的物
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过错各自承担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意识表示不真实
撤销权人主动行驶撤销权
未撤销前依然有效
类型
重大误解
只对行为内容误解,内心误解无效
欺诈
具有欺诈敌意→实施欺诈行为→错误认识→意思表示
当事人欺诈
甲欺诈乙,乙有撤销权
第三人欺诈
甲和乙之间签订合同,甲和乙没有欺诈行为,但是由于第三人丙方的介入,欺诈乙与甲签订合同,这时候要看相对人甲是否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时候合同可撤销;但如果甲是善意不知情的,为了保护甲的利益,乙方则没撤销权
明知欺诈行为或知情欺诈行为,可撤销
不知欺诈行为,不可撤销
撤销权相对人
胁迫
一方或者是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胁迫
第三人胁迫
无撤销权,胁迫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无需考虑撤销权相对人是否知情
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做出了明显对于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
客观要件
利益明显失衡
成立时显失公平(过程是否公平无关)
合同签订后,市场行情变化,使得卖方与成立时利益差异巨大,但仍不属于显失公平
主观要件
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力
撤销权
隶属形成诉权
行使
必须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才可行驶
时间效力: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短期除斥期间
起算标准
为主观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
时间效力
欺诈、显失公平为一年
重大误解为九十日
例外起算标准
胁迫的也为一年,但起算标准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起算一年
长期除斥期间
抛弃撤销权,如撤销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可有五年的除斥期间,五年内不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起算标准
为客观标准从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时间效力
撤销权的消灭期限为五年
特征
撤销具有溯及力
甲欺骗乙,签订了合同,在合同未撤销之前,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后,是否能够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效力状态
效力未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还未生效,需要行为能力人进行追认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撤销之前已经生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理由
效力未定主要原因是权利不够,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行为也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
可撤销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催告:催告通知三十日内未作出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一般形成权,通知即可,不必诉讼撤销
无权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未经批准的合同成立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特征
三方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授权关系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效果承担关系——被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得代理的情形
依法不得代理的情形
结婚
约定不得代理
人身性质法律的行为不得代理
收养行为,授课行为,立遗嘱等
连带责任三要素
事项违法
知道违法
知法犯法
代理分类
第一类
法定代理
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监护人
配偶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规定授权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也叫做授权代理和意定代理
第二类
本代理
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
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生效情形
代理人有复任权
法定代理人始终享有复任权
委托代理人
被代理人事先同意
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
法律后果
代理人仅对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责任
选任有过错
指示有过错
下位概念
第一类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行纪)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委托人的介入权
适用情形
显名的间接代理
相对人知道委托关系
隐名的间接代理
委托人的介入权
基于披露义务,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方披露第三人,使得委托人介入从而直接要求第三方履行合同
行使条件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关系
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
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第三人的选择权
行使选择权后,间接代理发生直接代理效力
成立要件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关系
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
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有选择权
第二类
单独代理
不同权多人分别行使为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同一权多人行使为共同代理
代理权
来源
基础行为
委托合同
双方行为
授权行为(代理权的发生)
授权委托书
单方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
不得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效力未定状态,原则无效,追认有效)
双方代理(效力未定状态,原则无效,双方追认有效)
恶意串通(代理人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类型
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相信有代理权,并与之交易
目的:保护相对人利益
构成要件: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能够使得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效果
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须对之承担责任
可主张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追认权:无
不符合表间代理情形
伪造权利外观
伪造公章,授权委托书等
假冒他人名义
常见情形
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权授权不明或不清晰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不小心有代理权,但仍完成了交易
目的:保护被代理人 利益
构成要件: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不能够使得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效果:属于效力待定状态,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追认权:有
明示
默示
履行义务
接受相对人履行义务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
时间效力:30日除斥期间内催告
撤销权
一般形成权
构成要件:在被代理人发出追认之前
适用对象:善意相对人
相关概念
代理与代表
代理
需要经过授权
代表
无需经过法人授权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丧失行为能力
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
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继承人予以承认
明确事务完成才可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实施,为了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四种情形不终止
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养关系解除
民事责任
概念特点
概念
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特点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民事责任本质上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任意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和其他性质责任区别
产生依据不同
民事责任是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则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责任调整罪刑关系
民事责任调整侵权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关系
行政责任则是各种的行政违法行为
适用目的
民事是为了补偿损害
刑事是为了刑罚犯罪行为人
行政是为了制裁行政违法行为,预防犯罪
责任性质
民事具有一定任意性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为强制性
民事责任优先适用于其他责任
民事责任的分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性质
侵权责任违反法定义务:侵犯人身财产等,包括无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
侵害对象
侵权行为侵害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
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违约行为侵害相对权:合同债权等
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
侵害后果
侵权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
精神伤害
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
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有过错承担责任
严格责任: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当承担责任
对象:违约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高空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责任等
过错推定责任:以事实基础推定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行为人反证无过错,否则以过错推定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有约定按约定承担,无约定承担均等
特征
多数人责任(2人以上)
责任产生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承担范围:对外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无需承担全部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
连带责任:责任份额确定承担份额,难以确定责任份额则平均承担责任份额
特征
多数人责任(2人以上)
责任产生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承担对象:债权人可要求部分或全体债务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可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清偿时,连带责任消灭。
不真正连带责任:各中间责任人基于不同原因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中间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全部赔偿
权利人可向生产方或销售方追偿,产品缺陷谁造成的,第三方可追偿
特征
每一个责任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都是全部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
中间责任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享有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全部赔偿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基本分类
预防性责任方式:预防损害的实际发生
范围:适用于行为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也不要求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
救济性责任方式:实现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
范围: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
构成要件: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如使用过错责任,则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惩罚性责任方式:惩罚侵权人
范围: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
具体分类
停止侵害
范围: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
作用: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侵害后果扩大
排除妨碍
范围:适用于无法正常行使财产权利、人身权
构成要件:1、妨碍行为不正当 2、妨碍可是实际存在,也可是将来可能出现的 3、妨碍是权利人行使权力的障碍
消除危险
范围:适用于存在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可能
情形:房屋不修缮,致使房屋随时有倒塌的可能
预防性责任方式
返还财产
范围:适用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返还不当得利责任
法定情形:1、返还不当得利 2、返还以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给付 3、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广义: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状态
狭义:将损害的财产修复
条件:1、有修复的可能(实际有可能 经济合理) 2、有修复的必要
下位概念:修理、重作、更换
下位概念:继续履行
越级概念之间,或无强制关系,或仅限与上下位
赔偿损失
范围: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作用:以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
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不妨碍主债务的履行,并非是给予债务人的违约权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范围:适用于侵害公民或法人人格权人身权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赔礼道歉
范围: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
救济性责任方式
惩罚性赔偿
情形:明知产品缺陷仍生产销售的惩罚性赔偿;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惩罚性责任方式
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免责事由
概述:免责是由 也称抗辩是由
广义:包括免除行为人责任的是由;也包括减轻行为人责任的是由
狭义:仅指免除行为人责任的是由
不可抗力
类别
自然现象
地政、台风、洪水、海啸等
社会现象
战争等
特征
1、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 2、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特殊情况:1、不可抗力不作为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免责事由
条件: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因见义勇为使自己遭受损害
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构成要件
1、实施了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行为且使得自身遭受损害 2、没有侵权人 、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 3、受害人向受益人请求赔偿
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豁免
条件:1、实施紧急救助 2、紧急救助自愿 3、紧急救助无偿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1、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利益 2、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项人格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请求权主体: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如无近亲属或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机关就公共利益部分损害提出请求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
概念: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责任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数个责任; 从请求权角度来看,也称为请求权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特点:1、违反合同约定,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行为人行为同时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4、受害人只能依法行使一项请求权
时效制度和期间
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取得权利;占有人长期、合法、善意并且不中断地占有他人之物,经过一定期间,可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诉讼时效:丧失权利
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内:行使请求权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
诉讼时效外:行使抗辩权 ; 2、不具有确认产权归属功能
特征:1、法定性 2、强制性 3、体现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时间过了就是你的)
适用范围(客体):一般为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范围: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银行利息)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国际合同4年;人寿保险金5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基于重新计算叠加上限)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普通和特别采用主观主义: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具体的义务人开始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采用客观主义:从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即权利收到损害之日
特殊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不一定要满18周岁)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满18周岁时起计算(对性别不作要求)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概念: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已进行的期间全部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法定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积极主张权利);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积极履行权利);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与3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要求国家部门保护自己权利如公安机关法院等)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概念:权利人在最后六个月内无法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六个月
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认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特殊情形:法院自行裁量
条件:权利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提出
期间的分类
可变期间:诉讼时效
不可变期间:除斥期间
法定期间: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法院或其他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的期间
除斥期间
适用范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单方面做出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权利
特征
1、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2、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3、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可推定当事人知悉或当事人有义务知悉)
4、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法律后果区别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并未消灭,只是产生了债务人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随之消灭(撤销权、解除权等)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一般为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单方面做出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权利
规范性区别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具有法定性
除斥期间即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确定
法院主动引援区别
诉讼时效届满使债务人产生一定的抗辩权,债务人是否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
除斥期间届满,使得权利人形成权消灭,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主动适用)
期间的计算
历法计算法:以年月日星期计算(开始当日不计入)
自然计算法:以年月日时分秒计算
民法以自然计算法计算
总则:将分则之中共同的制度把它给抽象出来放在总则之中
仅供初阶个人学习交流使用
普法部 张怡
法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