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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25 23:32:51 广东法理学
导论
法理学
法理学对象
法律现象
人对法律现象的研究
法理学性质
基础理论
一般理论
方法论
法理学研究方法
方法论原则: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千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
基本方法
法学
关系角度
法学本科
民法学
刑法
行政法学
诉讼法学
法学交叉学科
边缘学科
法医学
法经济学
法制史学
法社会学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学科:人文科学
产生条件
法律现象材料的一定积累
出现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分工
历史发展
中国
春秋战国时期法学有了相当的进展
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
教条主义盛行
鸦片战争后,西方法学思想传入
西方
起源:古希腊
独立:罗马共和国时期
中世纪:法学成为神学分支
12世纪至16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研究恢复罗马法)
17世纪至今: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为主流的众多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1.自然法学派
十七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
三个阶段
古代自然法学:希腊罗马时期
神学
古典自然法学:文艺复兴、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现代自然法学:二战以后
基本主张
自然法是上帝制定颁布、体现普遍的理性,主要体现为正义为核心的各种道德规范
政府产生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基于自然法享有自然权利也即天赋人权
核心内容:自由平等
基于自然状态的不足,转化为战争状态,缔结社会契约,过渡自己部分权利产生政府保障人的人权
政府获法
发现自然法:立法权
制定规则
执行自然法:行政权
财产纠纷权利:司法权
符合自然法范畴,否则恶法非法
联系
法律
道德
弘扬法的正义价值
主张法学研究应该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
研究:因然法
评价
高扬自由平等正义大旗,为人们反抗专制提供了有利武器
非实证、不确定
上帝属信仰范围
代表人物
近代
出现了科学思潮,主张实证主义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现代
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
形式化
基础: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
人定法
主张: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良恶皆法
研究对象:被成为法的所有经验材料
研究实然法
摒弃善恶标准,保持价值中立
法官裁判过程:演绎推理过程,没有大前提则自由裁量权
问题:拒绝对法律进行道德判断,否认法律价值性,可能导致专制和暴政
代表人物
早期:边沁、奥斯丁
二十世纪:凯尔森、哈特等
3.社会法学派
实效化
主张:对秩序的形成有实效的都是法律。包括规则、政策、习惯、原则等多种复杂要素构成
代表人物
德国:艾尔利希
美国:霍姆斯、庞德
4.其他法学派
十九世纪
历史 法学派
代表人物:德国的萨维尼
哲理法学派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二十世纪
经济分析法学派
主张 : 追求效率最大化
女权主义法学派
主张:追求平等、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二十世纪末
批判法学
主张:批判现存法律
法与文学运动
后现代法学思潮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最初出发点:康德法学、黑格尔派理性主义法学(哲理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诞生:《共产党宣言》
三大思想渊源
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
德国古典法哲学
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
特征
唯物主义立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法律最终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
意识形态:观念体系
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
法律是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
主题
法理学
导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拓展
名称:国家和法的理论(新中国成立)→法学基础理论(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法理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一、法理学的对象
研究对象:法理
即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法的一般规律(一般性)
普遍性
社会主义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特征
法学体系的基础
具有实践性
本质: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理学的性质
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从宏观、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提供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具有基础性,是研究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
法学方法论
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法学意识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的两个层面
根本方法
方法论原则: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论
基本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运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剖析各种社会现象
价值分析方法: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进行价值分析
eg:马克思主义法学,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需要
实证分析方法:在价值中立前提下,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以及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独立分支完整体系溯源:19世纪
一、奴隶社会
1.古希腊文明
2.古罗马文明
地位: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自然法论证
五大著名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
帕乌盖保莫
系统法学教科书:《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
3.古代中国
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思想:孔子
法家思想:如商鞅、韩非
二、封建社会
1.中国封建社会
地位:占据世界法律思想史重要地位
先秦法家人物:管子(管仲)
提出法律是衡量是非直的标准
秦汉以后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
逐步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问题:压抑了法理学的发展
2.西欧中世纪
特点:教会统治
世界观:宗教神学思想
注释法学派(博洛尼亚学派)
前注释法学派
解读罗马法
后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结合罗马法
意大利
人文主义法学派
法国
复兴罗马法,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奠定了学术基础
三、资本主义社会
十六世纪开始
13、14世纪
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
法学的发展:神学朝世俗化方向发展
转变为人权
法学发展的重要标志: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研究复兴罗马法
17世纪开始
两种世界观的碰撞
法权世界观:自由、平等、人权、法治
资产阶级法学萌芽
自然法学派
资产阶级革命旗手
社会契约论
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
中世纪神权世界观
18世纪末开始
哲理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
分析法学派
基础: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
主张: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良恶皆法
研究对象:被成为法的所有经验材料
研究实然法
摒弃善恶标准,保持价值中立
问题:拒绝对法律进行道德判断,否认法律价值性,可能导致专制和暴政
代表人物
早期:边沁、奥斯丁
二十世纪:凯尔森、哈特等
20世纪初开始
帝国主义阶段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学派形成
二战前后
基于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的限制:西方法理学处于低谷
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后
自然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现代西方法理学三大主流学派
1.自然法学派
十七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
三个阶段
古代自然法学:希腊罗马时期
神学
古典自然法学:文艺复兴、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现代自然法学:二战以后
基本主张
自然法是上帝制定颁布、体现普遍的理性,主要体现为正义为核心的各种道德规范
政府产生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基于自然法享有自然权利也即天赋人权
核心内容:自由平等
基于自然状态的不足,转化为战争状态,缔结社会契约,过渡自己部分权利产生政府保障人的人权
政府获法
发现自然法:立法权
制定规则
执行自然法:行政权
财产纠纷权利:司法权
符合自然法范畴,否则恶法非法
联系
法律
道德
弘扬法的正义价值
主张法学研究应该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
研究:因然法
评价
高扬自由平等正义大旗,为人们反抗专制提供了有利武器
非实证、不确定
上帝属信仰范围
代表人物
近代
出现了科学思潮,主张实证主义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现代
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
形式化
基础: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
人定法
主张: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良恶皆法
研究对象:被成为法的所有经验材料
研究实然法
摒弃善恶标准,保持价值中立
法官裁判过程:演绎推理过程,没有大前提则自由裁量权
问题:拒绝对法律进行道德判断,否认法律价值性,可能导致专制和暴政
代表人物
早期:边沁、奥斯丁
二十世纪:凯尔森、哈特等
3.社会法学派
实效化
主张:对秩序的形成有实效的都是法律。包括规则、政策、习惯、原则等多种复杂要素构成
代表人物
德国:艾尔利希
美国:霍姆斯、庞德
70年代后
经济分析法学派
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
批判法学派
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
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哲学基础:人本主义
主张:宣扬非意识形态话,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
创立基础:对人类法律思想进行扬弃
吸取好的,摒弃坏的
理论基础: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三大思想渊源
近代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学
代表人物: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主张:民主法治,权力分立,反对专制暴政
德国古典法哲学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前西方法学发展的最高理论成就
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法理学思想在德国的直接继承和必然发展
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
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发学进行扬弃
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欧文
主张:人人平等、财产公有制,主张法律应体现人民意志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早期法律思想
分析资产阶级法律历史局限性,
《论犹太人问题》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
1845-1846年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奠基之作
系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1848年《共产党宣言》:科学共产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重要著作
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深化完善:列宁
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立场: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根本宗旨是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方法和观点: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从而决定了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二,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
第三,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四、重大意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开辟了法理学的新纪元
具体体现在其法学本体论、法学价值论和法学方法论意义上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
毛泽东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法治理论:关于国体和政体的学说、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等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胡锦涛:科学发展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初步形成
第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第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第四,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坚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法治思想
含义:***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21 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 理论,是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 系。
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具体体现在十一个坚持
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 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第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汉语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外文中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卢梭
命令说:霍布斯
规则说:哈特
判决说:格雷
行为说:布莱克
行为控制说:庞德
事业说:富勒
揭示了法在某一方面的特征,并未提出本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对比
1.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阶级意志性
2.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国家意志性
3.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物质制约性
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必背
法的阶级本质
初级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性
二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阶级意志性
终极本质: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物质制约性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决定法的本质和发展
其他影响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科技等
决定因素: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仅对行为调整
只针对涉他行动,不针对自我指向的行动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规范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
从无到有的过程
制定:从无到有的创造
认可:认同效力
明示认可:立法认可
默示认可:司法认可
采纳了其他社会规范,从而影响法律判决
仅有个案效力
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和极高的权威性
低要求 高权威
国家意志性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义务一致性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和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解社会关系
法属于”应然“范畴
权利义务一致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性
对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违反者进行强制制裁
法是“理”(基本)与“力”(必要)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衍生特征
普遍性(概括性):指法作为一般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蕴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合适的过程 恰当的方法 合理的步骤
实现工具性价值:实现实体正义
实现程序正义独立性
程序正义的价值
法的要素
概念: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要素说
法律概念
概念:指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其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来源
1.日常概念
2.法学创造
功能
1.表达功能
2.认识功能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分类
内容
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功能
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
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法律概念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涵盖面
一般法律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含义:指具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项指示和规定。
逻辑结构
假定: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
行为模式:权利义务规定
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肯定式)、违法后果(否定式)
特点
1、微观指导性
2、可重复适用性
3、较高的确定性
4、可预测性
分类
性质上
义务性规则
概念:是指直接要求人民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特点: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分类
命令式规则
禁止式规则
授权性规则
概念: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特点:任意性、非强制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概念: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授予权利:有权作为
设定义务:必须或应当作为,不可推卸
形式特征上
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部分或全部内容不甚具体和明确,需经解释方可适用且适当裁量的规则
功能上
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方式,功能在于控制性为欸,行为的存在先于规则
构成性规则:在于组织人们按规定的行为去活动,行为在逻辑上以来规则
没有法官,就不会发生法律诉讼
法律原则
概念: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功能
1、覆盖面较宽
2、宏观指导性
3、稳定性强
必要性
1、保持规则连续、稳定、协调
2、保障法律推理正确进行
3、弥补规则不足
4、限制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法的起源
两种对立法的起源观
唯心史观
唯物史观
形成原因
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
政治根源: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阶级矛盾
社会根源:文明的进步
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意识根源
氏族制度的解体
私有制的出现
经济根源
阶级矛盾的出现
政治根源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的替代
个体意识的觉醒(意识形态根源转变)
产生标志
1、国家的产生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的社会背景产生的,并与国家组织同步产生。
产生
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典演变和发展。
经历
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调整
法律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范畴从浑然一体 分化 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一体分化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社会生产力、历史必然性
法与氏族习惯
体现意志
法:立足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反映国家意志
氏族习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体现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产生方式
法:国家制定或认可
氏族习惯:自发形成,并世代传承、演变
实施方式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氏族习惯:依靠集体凝聚力和传统力量自觉遵守,有一定的外在强制性
适用范围
法:按地域划分,适用于国家权利所辖地域
氏族习惯:限于血缘关系,与地域无关
根本目的
法: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承担政治职能
氏族习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的历史类型概述
概念:根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四种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更替规律
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基本条件:社会革命
法系
法系
含义:具有共同的法律文化传统或法律外部特征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和
五大法系
1、内容: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2、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概念: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主要标志
1804《法国民法典》:强调人权
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近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1896《德国民法典》:注重社会利益保护
垄断资本主义时代
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趋于完备
法律渊源:制定法(无判例法)
法律结构:法典形式
法律分类:公法、私法
法官权限:适用法律
诉讼程序:纠问制诉讼,以法官为重心
区别
英美法系
概念: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法律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占重要地位)
法律结构:多用单行法,不倾向法典形式
法律分类: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官权限: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对抗制诉讼,以诉讼当事人为重心
区别
中华法系
概念: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法系本质
第三章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概述
含义:指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价值的理论
第一,价值是实践的产物
第二,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满足特定阶级的需要也要满足公众的需要
(二)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主观需要)与客观性(社会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统一
与主体需要相关也和客体属性相关
(三)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
核心价值观
概念: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根本性、主导性价值的观 念反映和理论表达。
主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价值体系
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
概念:是指社会主义社会中是由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由一组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 组成
并非所有价值
体现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价值
反映人民需要的价值体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因此本质一致
三层含义
特征
注重人民利益和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重视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法与安全
安全的概念:指与一切主体的切身利益相关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价值
法的安全价值
底线价值
安全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安全价值属于基础性价值(底线),是其他法的价值存在的基础
法律对安全的保障
1、确立相关权利义务(含职责)和责任
2、设立相关安全标准
3、严格有效实施相关的安全法律规范和标准
通过控制人的行为来防止和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妨害
法与秩序
秩序的概念:是指通过法律 调整 建立起来的 人与人、人与社会 之间 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本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 是 法律产生的 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积极角度:秩序能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消极角度:秩序能消除、缓和社会矛盾的冲突
法律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
1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建立社会秩序的标准和参照
2、法律通过 设定 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来 引导其行为,并规定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来 约束其行为,以达到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
建立社会秩序
1、维护合理的阶级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
2、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3、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
法与自由
自由概述
含义:是指 主体的行为 与 法律的既有规定 相一致或相统一
类型
消极自由
表现在私有领域
积极自由
体现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人的价值
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主体性的表现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
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律应将 确认和保障 自由作为价值追求
2、法律应积极提供各种现实条件以帮助主体实现自由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和实现方式(自由→法律自由)
2、设定法律责任,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3、以国家权力和正当程序提供救济
法律确认自由
1、法律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行使程序
防御公权
2、法律界定和限制单个主体享有的自由
防止私权
3、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4、法律通过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排除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
法律保障自由
法与平等
平等
含义: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待遇
类型
形式平等
无差别地同等对待(不考虑主体差异)
实质平等
有差别地平等对待(考虑主体差异)
特点
1.平等具有历史性,其内涵岁社会环境变化而变化
2.平等不等于平均,要求排除特权、消除歧视
3.平等 与 差别对待 有条件共存
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律主体普遍平等,差别对待须有正当理由
2、平等有助于帮助人们形成良性关系,构建平等、和谐社会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1、法律把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立法
2、法律确认并保障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立法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执法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司法
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法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概述
含义: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公平正义,是最根本、首要的、决定性的公平正义
特点
1、普遍性与特殊性
普遍性: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之中,这就是其的普遍性
特殊性:基于各个具体的人类生活之中存在并体现的,这就是其的特殊性
2、超世代性与时代性
超世代性:表达的是于公平正义与人的发展相辅相成
时代性:具有历史性,不同时代的人对不同时代的公平正义均有各自的特点、态度
3、主观性和客观性
客观性:客观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当中
主观性:主观存在于具体人们的具体生活当中
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终极目的
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化规范建构
公平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公平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根据和评价标准
标准
公平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动力
公平正义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法律实践
指导司法实践
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将公平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中,实行法治化处理
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并经立法设定来保障公平正义
仍然强调主要为立法保障
运用法律效果认可机制保障法律上的实体和程序公平正义
违法行为有矫正的权利和义务,合法行为也有肯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与人权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人权概述
含义::指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
特点::最普遍性、本原性、综合性、发展性
历史发展
主体:特殊的有限主体→普遍的无限主体
内容:简单→丰富、个体权利→集体性权利→整个人类共同性权利
保障:一般的人权观念与原则的宣告→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建立起人权保障和救济机制
法的人权价值
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人权表明了法律对人的肯定,即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
体现了人的法律地位
2、人权表明了法律的直接目标是人的理想生活,其来源和发展基于人本身
提供法律运行的目标
3、人权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是法律内在品质进行反思和重塑的依据
可以作为评价标准
人权的法律保护
国内法保护
最主要、最经常、最有效的形式
宪法保障:为首要保障,在宪法中确认和保障人权
宪法:前提的前提,首要保障
立法保护
立法:前提
1、实质上,规定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制定法定标准保护人权
2、程序时,提供人权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的有效措施和方式
行政保护: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
行政:中坚s
司法救济:人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底线
国际法保护
国际人权法的类别
1、人权宪章类
2、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
3、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类: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等
4、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日内瓦公约等
国际人权保护和救济制度
1、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国家承担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缔约国
2、国际人权保护机构负有调查、监督人权问题及其解决的职责
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效力
法的渊源
语义:法的来源或出处
定义: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本质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形式要求:法的一定的表现形式
种类
制定法:1.宪法 2.法律、法规、规章 3.国际法
非制定法:1.习惯法 2.判例法 3.惯例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国内法
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区分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法的创制和表达方式区分
实体法
程序法
规定内容和价值取向区分
根本法
普通法
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来区分
一般法
特别法
使用范围区分
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
私法
法所保护的内容
普通法
衡平法
英国法的功能、作用
联邦法
联邦成员法
联邦制国家重要和地方的关系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泛指法的约束力,最核心的是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
概念:法的基本属性,泛指法的约束力,最核心的是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强制力和合法行为的保障力(指引和保障)
侧重点:表明主客观两重性
属于应然范畴
法的实效
概念:指法的实际效果(时效性)
侧重点:突出法的实际效果,客观性明显
属于实然范畴
二者联系
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
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
法的效力范围
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只适用本国人
属地主义原则
以领土来确定
结合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相结合
我国
结合主义原则
对中国人效力
一般来说民事方面适用于居住国法律
国外刑事领域,一般公民三年以下不追究,公职人员无偏差追究
对外国人效力
外国人在国内
民事领域,适用我国法律
刑事领域,有特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无特权的一样适用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
刑事领域:三年以上的,追究,但犯罪地国家不受处罚的就无法追究
民事领域:适用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一般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终止时间
明示终止:直接表明法的终止时间
默示终止:不用明文规定终止时间,直接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
溯及力
法不溯及过往为一般原则
绝大多数包括我国使用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空间效力
含义
适用于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境外飞行器和停泊在外的船舶
分类
域内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局部地区有效
地方性法规
域外效力
我国某些法律或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又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冲突产生原因:新法vs旧法、不同制定机关的法之间vs的效力冲突
冲突表现形式:同一位阶、不同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对同一事项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提出意见,利于地方的就用地方,利于自己的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适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规章之间、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五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范(基础/前提)产生的、以法律主体间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体现意志性,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够体现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具有合法性
3、法律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且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具体和统一的
现实性
分类
一般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
主体是否抽象
绝对法律关系
物权
相对法律关系
债权
主体双方是否特定
调整性法律关系:民事非侵权(婚姻、继承)等
合法基础产生 第一性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刑法、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等
违法基础产生 第二性法律关系
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
平权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
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简称法律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
特点
法律性:指法律关系主体由法律规范规定
客观性: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种类
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组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作为特殊的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法律关系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前提)
含义: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必备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
通常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担任法官等
根据主体享有的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解体时消灭
行为能力
含义: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于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别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定同时存在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征
客观性:客观存在,不以主体意识为转移
有用性:对人有价值,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
可控性:应是人类可控制并能加以利用的物质
法律性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法律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
种类
物:受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非物质财富
智力成果
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务: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尊严等
人格尊严非物化
行为和行为结果
行为:
作为:子女的抚养等
不作为
行为结果
物化结果: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所完成的物化结果
非物化结果: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某种行为,完成权利人所要求达到的某种状态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法律关系的转变
第一次转变:从道德、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向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
第二次转变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规范转变为具体法律关系,抽象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具体的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
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 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特点
社会性: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
合法性:本质由法律规范决定,由国家确认并保证
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有一定的界限,确定了权利人从事法定自主行为的范围
法律义务
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出的限制和约束
特点
社会性: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
必要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义务人的必要行为也有一定的范围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
总体关系
二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互为目的和手段,即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对,二者缺一不可。
权利不能滥用,有一定的界限
具体关系
结构上相互关联、对立统一
对立
权利表征利益、主动, 义务表征负担、受动 二者相互排斥、对立
统一
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数量等值性
在社会中的总量相等,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互相包含、互为界限
功能互补性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权利体现,义务保障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权利不确定,义务确定
义务更有利于建立秩序,权利更有利于实现自由
义务建立秩序,权利实现自由
价值关联性(分主次,权利本位)
古代法律总体上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以权利为本位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含义:又称法律关系的演变,指的的是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三种法律后果
条件
法律规范:指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抽象的一般条件
要有法律规范的存在,才会产生法律关系的三种后果
形式要素
法律事实
概念: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种类
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
相对事件
自然事件
绝对事件
法律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主观行为
又或者说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存在形式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
肯定式
要有事实:男要满二十二女要满二十才可结婚
否定式法律事实
排除事实:排除两男的
作用时间长短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一般是行为、事件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一般是状态:婚姻状态
数量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的数量
单一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
第六节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规范(法律调整),产生后果(法律事实)
意义: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具有法律形式、实际社会活动内容
特征
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社会性: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意志性: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分类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
行为是否有意思表示
有效性为
无效行为
法律行为是否生效
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行为生效是或否需要有特定的形式要件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个人行为
组织行为
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
行为的性质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动的状态
主行为
从行为
行为的主从关系
完全行为
不完全行为
行为的有效程度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主体
概念: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人及其组织,由法律规定,具有社会物质制约性。
其确定由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法律调整技术决定
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
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权利能力
内在方面(主观要件)
概念: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所支配的状况,具有自主性、独立性
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的内在动力或动因(动机决定目的)
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和核心内容,是指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
目的决定行为后果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决定法律行为的发展方向和性质
外在方面(客观要件)
行为构成
行动:包括身体行为和语言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手段:指行为主体为达到预设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过程
概念:是指法律行为的外在客观表现,受内在方面支配
行为结果
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应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
判断行为结果的两个主要标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概述
含义:是指责任主体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一位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学说
处罚论
后果论
义务论
特点
法定性:由法律明确规定,是法律规范对某一行为及其后果的否定性评价
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社会强制性分配的一种不利负担
功能
惩罚功能
救济功能
预防功能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必备条件
违法或违约行为
核心要素
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禁止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出了该种行为。
不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要求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拒不作出该种行为。
主观对错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这种结果
损害结果:指违法或违约行为侵害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和伤害
实际损害
预期利益的丧失
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种类
责任承担主体
自然人责任
法人责任
国家责任
责任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
过错责任(主导):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责任承担人
是否本人
独立责任: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连带责任:关联第三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替代责任:关联第三人替代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性质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概念: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 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含义
法律责任应该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且不得溯及既往
作为排除性原则,排除责任擅断、非法责罚、有害追溯
基本特点: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
具体要求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由法律规定
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由法律预先预定
因果关系原则
含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联系
具体要求:因果联系应是内在、直接、客观存在的主要联系,可以用事实和证据加以证实
责任相当原则
含义: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
具体要求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性质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相适应
责任公正原则
含义
法律责任的归结要秉承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责任的定性、定量要公正
原则
有责必究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的承担
承担方式
惩罚(法律制裁)
被动实现
含义: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民事制裁:通常由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
行政制裁:主要包括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外处罚 对内处分
刑事制裁:即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
违宪制裁:按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宪责任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补偿(赔偿)
含义:以责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弥补或赔偿损失
种类
民事补偿
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
指责任主体主动向权利人履行法律责任
主要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
强制执行
司法强制执行
依职权的强制执行、
依申请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减轻与免除(免责情形)
概念:免责是指法律责任因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免责情形
时效免责:行为日的违法行为经过法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主要针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不可抗力免责: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自首、立功免责:对违法后有自首情节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补救免责:对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免责: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协商同意免除责任,即“私了”
仅限于民事违法行为
自助、助人免责:对自助、助人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减轻或减免法律责任
人道主义免责:在责任人确实无能力履行(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可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赦免: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包括大赦和特赦
第八章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与法学思维
法律方法
含义:指法律人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思维方式或思维原则,即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或规律
第二层次:基本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法
第三层次:具体方法,如文义解释、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方法
基本特征
专业性:体现为法律思维能力,要形成法律角色参照系
法律性:以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为依据
实践性: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导向
法学思维
法律思维
含义:实质是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重心是合法性分析
特点:1、以法律为准则 2、以权利义务为本 3、程序化思考 4、充分说理
法治思维:是指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即按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法理思维
含义:即良法善治的思维,旨在追求法律、法治和美德
特征:1、规范性 2、实践性 3、整合性 4、反思性等
法律解释
含义:指对法律条纹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
特点
对象特定,具有制度性
2、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必要性
1、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2、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与说明的需要
3、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4、调节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关系的媒介
分类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具有立法性质的解释,可以对法条本身进行调整,简单来说就是可以打着装修的名义盖房子
新创
三大正式解释
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审判解释
最高法
检察解释
最高检
联合解释
最高法和最高检
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主管所作的解释
执行应用性质
监察解释:指国家监察委员会所作出的解释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合乎法理、情理、公理
整体性原则:要整体解释,即从法律规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单项制度来解释
历史与现实统一原则:在充分考虑社会情况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实现历史与现实的结合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原则:要重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应性与一致性
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逻辑解释,指借助法律体系的脉络分析某一法律规范、继而对法律进行解释
联系其他法条
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以及档案资料来对法律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推理
含义:指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原则
1、权利保护原则
2、私权利领域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
3、公权力领域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
4、无罪推定原则
5、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
方法
形式推理
分析推理
演绎推理
又称为三段论推理,指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
1、大前提,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
3、结论,即判决或裁定
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是一种然性推理
具有立法性质:得出一般(法律规范),发现规则并无立法行为
类比推理:又称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是一种或然推理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已知相同点推导出未知相同点
实质推理:指在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权衡各种价值并从中选择最佳命题的一种实践推理
辩证推理
法律论证
含义: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对法律命题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
理由
1、法律规定
2、法律原理
3、公共政策
4、道德规范
5、公序良俗
正当性标准
1、内容融贯性
2、程序合理性
3、逻辑有效性
4、效果最优性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夏商西周
主要观点
1、法产于神意,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
法学思想
王权神授:取得了天命,就取得了统治的合法性
夏商西周是国家形成时期,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即“重民”
统治权合法性的基础:天命、有德和民心 三位一体
明德慎罚
中国古代德治思想之源
明德:统治者自身有德,身先士卒,为人师表
慎罚:要谨慎使用刑罚,罚当其罪
春秋战国
儒家
主要观点:以“仁”为核心,主张中庸之道,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法家激进的社会变革观和严刑峻法等治国主张
法律主张
礼治:即儒家“为国以礼”。礼是法的指导,其所体现的原则是首位的,法与礼的精神一致时才有价值
德治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主张效法西周兴礼教,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律与道德兼用并举,道德指导法律,法律支持道德
人治
国家安危由统治者的道德和素质决定
两个内容
君主的表率作用比制度、法律的完善更重要
在治国中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比建立制度更重要
法家
主要观点:主张以法治国,要涉及严密的制度和严厉刑罚,对制度和法令的违背与遵守赏罚分明
法律主张
1、不务德而务法的历史进化观,强调法的权威性。
2、以法为本的立法、执法主张。立法必须完备,执法必须公正
3、治国主张:君王”抱法处势 。 最终目的是”以君为本
4、治民主张:厚赏重罚
秦至清朝
主张:以儒家学说为主
法学思想
特点:以儒家思想为本,兼容并蓄的思想体系。礼法合一的法律模式不断发展完善。
核心理念:“和谐”。主要内容:人与自然要天人合一;民族间的和谐要以理服人,保护弱者;多种治理方式保障社会和谐、解决社会矛盾
天下大同
明末清初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传统法学思想的局限性
核心:维护君主专制
属于伦理法思想,核心内容为确认并巩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三纲五常”
传统法学思想的优秀文化遗产
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强调“以民为本”,对统治者同志的正当性提出了要求
是现代民权和民主思想的传统思想基础之一
古代法治思想:即法家的法治思想对法的性质及一些执法和守法的观念,基本类似现代法治的要求
儒家德治思想:儒家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
和谐思想:儒家以和谐思想为指导来指定、执行法律,是现代和谐社会思想的源泉之一
法律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生
(一)西方法律理念的引入
第一,维新派鼓吹变法维新,主张法律应因时而变。
第二,维新派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开国会、立宪法。
第三,改革旧律,制定”为民而立”之法。
(二)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发展
法权意识
近代法权思想以“天赋人权”为基础
得到社会认可:戊戌变法前后
广泛接受: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后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重要来源: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的法
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区域性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法律制度
1、它的民主建设为建设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经验
2、它的土地制度为确立新中国的土地制度它提供了经验
3、它的刑事、婚姻和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新中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了经验
4、其司法制度为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经验
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提供了民主建设土地建设司法建设及其他法律建设提供了经验
前提:废除旧法
1949《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
1、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2、新的国家政权不能接受旧政权的法律制度
3、人民的新政权应该建立人民的新的法律制度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
重要条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法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二、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三、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
规范作用
引导和评价人们行为
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
惩戒违法犯罪行为
作用体现
四、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1、引导作用:引导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经济制度
2、规范作用:以普遍规则的形式调整并规范经济关系
3、促进作用:通过法律规定保护市场经济重的自由竞争、维护交易安全、限制行政权力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4、保障作用: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其权力
保障权利是根本
2、以法律制度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和谐是基础
3、以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作用体现
六、通过法的立、改、废、释、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实现社会改革和进步的有效途径
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历史经验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
法治与民主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促进了法治建设的进步
2、法治是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手段
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1、经济发展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原动力
2、法律发展促进并保障经济发展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1、社会全面进步推动法律发展
2、法律发展保障社会全面进步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民主:狭义上的民主指的是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广义上会包括社会层面的民主
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部分,是实现路径和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和必要前提
法治与民主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1、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2、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3、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和模式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法治确认和保障民主制度
法治规范民主政治的运行,保障民主政治的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为指导,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吸收中国传统文明中的民主因素而形成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决定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
本质要求、根本目的: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的是人民当家作主
1、坚定不移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尊重和保障人权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实际权利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2、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坚持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政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
重要条件: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发展的重要条件
1、民主需要安定平稳的社会局面,保持稳定有序的社会局面,是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
在次条件下发展
2、通过法律程序发展民主,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在条件下作出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价值取向:指人类政治生活取得的积极成果和进步状态
三部分
政治意识文明
精神引导
政治制度文明
承载意识 规范行为
政治行为文明
具体体现
本质: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坚持科学执政(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本质要求)、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三者有机统一
2、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以人民为主体,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改善民生、保障人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公民民主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原理
经济基础决定法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3、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4、经济基础决定法作用的实现程度
法服务于经济
具体表现为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1、确认经济关系,维护经济制度
2、规范经济行为,保障经济有序运行
3、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最终促进生产力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
1、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根本遵循
法制经济以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石
建设法制经济的第一要务: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领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基础性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握规律、尊重规律
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加快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法治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规律,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
3、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交换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
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积极推进和完善自贸区和经济法治示范区的建设
4、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
法与科技
一般原理
(影响与作用)
科技进步对法治的影响
1、推动法律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保障了科技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运用,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民安全和公共利益
2、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提出了新的立法领域。
3、科技发展影响公民法律意识,促进法律观念革新
法治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1、通过法律调整科技活动,推动科技体制改革
2、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
脑力劳动及其成果与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挂钩,通过法律的确认对利益进行肯定、保护
3、预防科技引发的社会问题,防止科技及其运用的异化,杜绝科技伦理风险
社会主义法与科技创新
意义:法律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科技管理制度来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进步,为生产力发展提供动力
1、大力弘扬科技文化,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
追求创新与追求真理是科技文化的灵魂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制
科技评价体制是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创新
4、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是国家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奋斗目标
5、健全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强化伦理监管
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
法与文化
文化是经济和政治的反映;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和文化建设
一般原理
文化的特征
具有综合性
精神文化
制度文化
具有民族性
文化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
实践是以社群为基础的
文化的社群特点就是民族性
具有历史性:文化的内容和形式随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
具有传递性:文化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和接受
文化对法的决定性影响
1、法反映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文化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
2、法的规则来源于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3、法吸收社会亚文化中的合理内容
法对文化的保障和规范作用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文化加油保障和规范作用
在现阶段,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举措
主要内容
1、支持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建设文化强国
文化事业是精神文化发展的物质条件
2、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3、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是文化软实力的基石
社会主义法与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侧重的内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法治文化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有关的物质性要素、 精神性要素、制度性要素的总称,侧重的内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含义
1、法治文化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具有历史性 和群体性
2、法治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内核是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法律现象分主客观方面,法律规范等属于客观,法律认识等是主观
内核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
1、法律意识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组成,相互影响、转化
2、法律意识影响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进而影响法治文化的发展
3、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反映国家法治化程度
法治精神(三层次)
法治信仰: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
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表征
法治意识:坚守法治的定力(决心、恒心)
社会主义法和文化建设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
3、坚持以人民能为中心,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4、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
5、建立健全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道德
概念: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邪恶、光荣耻辱、公正偏私的感觉、观点和规范的综合
特点
1、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
2、具有一定的普遍化内容
3、具有阶级性和多元性
法与道德
联系:
1、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道德是法的理论和价值基础、评价标准,是法的补充; 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2、二者相互制约
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的立、改、废及实施; 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
区别
产生方式
法:自觉、有形的,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道德:自发、无形的,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的
表现形式
法: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法等,体现国家意志
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一般不成文,体现社会意志
实现方式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表现为一种外在强制力
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主要表现为一种内在的强制力
调整对象
法:一般只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
道德:远比法律广泛,调整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
评价尺度和标准
法:合法与违法、罪与无罪、有效与无效、正当与不正当
道德: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如善恶观、公正观、是非观、美丑观、荣辱观
权利义务特点
法: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对等的
道德:具有应然性,以义务为主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社会主义法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是道德的有力支持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1、二者可高度统一。社会主义社会为二者的有机结合提供了良法善治的广泛社会基础
2、法能积极促进和保障道德的实现和发展
3、道德为立法提供价值指引,促进法的实施,并弥补法的不足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
联系:二者在历史上是两种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具有一些共同要素,执行机制相似
区别
产生方式
法:国家按法定程序制定
宗教:人类精神意识到产物
调整对象
法:主要调整人的物质世界
宗教:主要调整人的精神世界
实施方式
法:由国家强制力规范人们的行为
宗教:通过信仰机制,以教义规范信众
适用范围
法: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宗教: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教徒有约束力
相互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法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对法的影响
积极影响
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可以推动立法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消极影响: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
相互作用:
社会是法产生和形成的基础;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法与社会和谐
1、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要求
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互为表征: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
2、法引导和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法律主推五大社会发展理念,体现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房、共享的社会发展
人与人:各种引导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个体与集体、居民与社区
法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的目标
1、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具体有三大任务
社会治理的理念
1、四民意识
社会治理的理念 概括
社会治理要站稳人民政治立场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始终坚持制度上的人民民主地位
始终坚持以人民的权利为目的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权利
2、新理念:共建共治共享
这是后面的
社会治理体系
核心内容: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建设
目标
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依法治理
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大力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生态
社会主义法与生态的一般原理
1、生态文明需要法治保护,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法律调整,法治保障生态文明成果,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保证贯彻可持续发展呢模式
2、依靠法治保护生态和促进生态文明,需要以确认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为核心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指引和根本遵循
1、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
2、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4、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5、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全方位保护
6、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7、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
8、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与生态文明建设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
1、健全法律法规 2、完善标准体系
3、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4、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5、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6、完善经济政策
7、推行市场化机制
8、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9、健全政绩考核制度
10、严明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2、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执法体系
3、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
4、依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立法
概念:又称法的制定,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特征
1、国家性 2、法定性、3、程序性、4、技术性、5、专门性、
立法指导原则
党领导立法
1、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2、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原则,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
3、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科学立法
含义:立法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核心: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民主立法
含义:立法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核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内容
内容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程序民主:立法主体的组成和活动要民主;立法过程要公开
依法立法
含义:立法必须依法立法,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基本要求:《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国的立法体制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概述:指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的立法体制(统一、分层次)
一元:指我国的立法机制是一体化、统一的
两级: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多层次: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又可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多分支:指除权力机关外,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等也有权在权限范围内立法
立法权限的划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简单来说执行的是国家立法权且是专属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指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
独立完整和最高
专属立法权: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
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
a、全国人大制定并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主要
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辅助
c、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保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权
1、为执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2、对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授权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监察委制定监察法规
1、为执行法律规定制定监察法规
2、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工作职责而制定监察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
1、实施性立法,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
2、自主性立法,针对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
3、先行性立法,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先行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
2、可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制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制定规章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中国的立法程序(四阶段)
提出法律案
审议法律案(三审制、专门委员会审议与统一审议制度)
主体
方式: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分组会议是常委会审议的主要形式,是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基础。
审议制度
一般为三审制
各方面意见一致可两审
部分修改可一审
搁置两年的法律案直接终止审议
对法律案进行表决
一般法律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布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日期
实施时间
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具备三项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概念:又称为法系,指一国的全部先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点、
1、性质由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
2、内容由国家国情决定
3、其发展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
4、其理想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环境资源法
6、社会法
7、军事法
8、刑法
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法律制度
四个法律制度
2、完善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3、完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
4、完善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要加快重要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包括: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a
法律实施
含义:又称为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以运用、应用和实现的过程
特点
1、是一种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其行为方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主要方式是作为
2、依据是法律规范
3、主要形式或途径: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
4、不同于法律实效。法律实施强调转化的动态过程;法律实效是法律实施后的静态结果
内容
本质根基: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律的人民性;人民的拥护和信赖
法律制定的本质是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律实施的本质是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
根本保障: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性)
关键环节:严格执法
内在要求:公正司法(法律的公正性)
重要条件:全民守法
重大意义:法律的生命、权威、伟力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法律执行
执法
含义:即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点
1、主体稳定性
2、内容广泛性
3、行为主动性
4、行使的优益性
5、单方意志性
6、程序的效率性
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合法性
含义: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责任
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即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内容
1、行政主体、内容和程序要合法
2、行政权的行使合法
3、权责统一
合理性原则
含义: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公平、公正、合理、适度
要求
1、权力行使应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
2、案件和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
3、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废止或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的,应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予以补偿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效率原则: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行政责任
含义: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
承担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产生原因: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性质: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司法
含义:又称法的适用或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1、权力专属性 2、严格的程序性 3、启动的被动性 4、运作中立性 5、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法律适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特征,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
司法独立原则: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其含义是:司法权的专属性、行使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司法权也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司法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实现实体公正(裁判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过程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准则 是生命和灵魂
司法公平原则: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
司法权
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区别
司法权:人民共同意志的贯彻,主要形式为起诉、抗诉、判决、裁定等
立法权:人民共同意志的汇集和表达,主要形式为立法、决定、决议等
本质区别
司法权:公正
立法权:民主
主要价值目标
司法权:相对独立行使权力,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
立法权:集体行使权力,少数服从多数
权力行使方式和制度设计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别
司法权:事后维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行政权:实施宪法和法律,事前为社会谋取公共福利
权力行使的目的
司法权: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针对个案)
行政权:国家和公共利益(一般性行政决策或处理个案)
权力行使对象
司法权:被动司法,实行事后救济原则
行政权:主动执法,主动管理与服务社会
权力行使方式
司法权: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干涉
行政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
权力行使的独立性
司法责任
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相称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遵守
守法
含义:又称守法,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等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根据和理由
本质:守法是国家对社会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体的应尽义务
自觉守法的原因
1、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应自觉遵守。
2、人人都要守法,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
常见动机
服从权威的习惯
畏惧惩罚
道德
社会压力
对合法性的认识
个人利益
较高的法律意识
法律遵守的范围
应遵守的“法律”是广义的,既包括宪法等抽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文书
法律遵守的条件
主观:守法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成都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客观:守法者所处于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文化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影响
法律实施的正当程序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指特定主题为了完成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遵守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程序的特征
目标特定
主体多元
相对中立
象征性
法律程序的功能
导向功能
分工功能
规范功能
校正功能
疏解功能
教育功能
正当法律程序
含义:法律程序的存在只能证明程序参加者的行为需要收到约束,法律程序若要升级为正当法律程序,则需要满足若干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法律程序是中立的
法律程序是分化的
法律程序是有竞争性的
法律程序是公开透明的
法律程序是真实有效的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正当法律程序有工具性价值[实现好结果]和内在的独立价值[本体价值]。
四个方面
正当法律程序有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是规范和约束权力的有效手段
正当法律程序更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方案的接受度
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程序正义
含义:程序正义是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性由程序建立和保证。
三个意涵
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从“程序产生的结果是公正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推导出“程序是公正的"。
毒树之果
第二,程序本身设计得是否科学合理,可以作为衡量程序正义是否得到 实现的依据。
程序正义终极的价值基础”在于对人的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的 尊重”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也可能存在矛盾或冲突
三个意义
第一,程序正义体现法治价值
第二,程序正义设定了实体正义的操作框架,并对其有过滤和补救作用。
第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共享同一个终极评价标准——人的主体性和尊严。
法律实施的监督
含义: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媒体舆论和公民等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构成
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对象:法律事实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主体
内容: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贯穿整个法律事实过错
依据:宪法和法律
方式:因监督主体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原则
民主原则
法治原则
公开原则
依法独立原则
效率原则
性质
领导:中国共产党
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核心:权利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
功能
保障功能
救济功能
预防功能
评判功能
协调功能
反馈功能
浮动主题
法理学
导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拓展
名称:国家和法的理论(新中国成立)→法学基础理论(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法理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一、法理学的对象
研究对象:法理
即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法的一般规律(一般性)
普遍性
社会主义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特征
法学体系的基础
具有实践性
本质: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理学的性质
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从宏观、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提供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具有基础性,是研究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
法学方法论
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法学意识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的两个层面
根本方法
方法论原则: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论
基本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运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剖析各种社会现象
价值分析方法: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进行价值分析
eg:马克思主义法学,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需要
实证分析方法:在价值中立前提下,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以及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独立分支完整体系溯源:19世纪
一、奴隶社会
1.古希腊文明
2.古罗马文明
地位: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自然法论证
五大著名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
帕乌盖保莫
系统法学教科书:《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
3.古代中国
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思想:孔子
法家思想:如商鞅、韩非
二、封建社会
1.中国封建社会
地位:占据世界法律思想史重要地位
先秦法家人物:管子(管仲)
提出法律是衡量是非直的标准
秦汉以后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
逐步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问题:压抑了法理学的发展
2.西欧中世纪
特点:教会统治
世界观:宗教神学思想
注释法学派(博洛尼亚学派)
前注释法学派
解读罗马法
后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结合罗马法
意大利
人文主义法学派
法国
复兴罗马法,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奠定了学术基础
三、资本主义社会
十六世纪开始
13、14世纪
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
法学的发展:神学朝世俗化方向发展
转变为人权
法学发展的重要标志: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研究复兴罗马法
17世纪开始
两种世界观的碰撞
法权世界观:自由、平等、人权、法治
资产阶级法学萌芽
自然法学派
资产阶级革命旗手
社会契约论
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
中世纪神权世界观
18世纪末开始
哲理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
分析法学派
基础: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
主张: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良恶皆法
研究对象:被成为法的所有经验材料
研究实然法
摒弃善恶标准,保持价值中立
问题:拒绝对法律进行道德判断,否认法律价值性,可能导致专制和暴政
代表人物
早期:边沁、奥斯丁
二十世纪:凯尔森、哈特等
20世纪初开始
帝国主义阶段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学派形成
二战前后
基于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的限制:西方法理学处于低谷
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后
自然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现代西方法理学三大主流学派
1.自然法学派
十七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
三个阶段
古代自然法学:希腊罗马时期
神学
古典自然法学:文艺复兴、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现代自然法学:二战以后
基本主张
自然法是上帝制定颁布、体现普遍的理性,主要体现为正义为核心的各种道德规范
政府产生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基于自然法享有自然权利也即天赋人权
核心内容:自由平等
基于自然状态的不足,转化为战争状态,缔结社会契约,过渡自己部分权利产生政府保障人的人权
政府获法
发现自然法:立法权
制定规则
执行自然法:行政权
财产纠纷权利:司法权
符合自然法范畴,否则恶法非法
联系
法律
道德
弘扬法的正义价值
主张法学研究应该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
研究:因然法
评价
高扬自由平等正义大旗,为人们反抗专制提供了有利武器
非实证、不确定
上帝属信仰范围
代表人物
近代
出现了科学思潮,主张实证主义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现代
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
形式化
基础: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
人定法
主张: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良恶皆法
研究对象:被成为法的所有经验材料
研究实然法
摒弃善恶标准,保持价值中立
法官裁判过程:演绎推理过程,没有大前提则自由裁量权
问题:拒绝对法律进行道德判断,否认法律价值性,可能导致专制和暴政
代表人物
早期:边沁、奥斯丁
二十世纪:凯尔森、哈特等
3.社会法学派
实效化
主张:对秩序的形成有实效的都是法律。包括规则、政策、习惯、原则等多种复杂要素构成
代表人物
德国:艾尔利希
美国:霍姆斯、庞德
70年代后
经济分析法学派
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
批判法学派
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
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哲学基础:人本主义
主张:宣扬非意识形态话,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
创立基础:对人类法律思想进行扬弃
吸取好的,摒弃坏的
理论基础: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三大思想渊源
近代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学
代表人物: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主张:民主法治,权力分立,反对专制暴政
德国古典法哲学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前西方法学发展的最高理论成就
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法理学思想在德国的直接继承和必然发展
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
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发学进行扬弃
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欧文
主张:人人平等、财产公有制,主张法律应体现人民意志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早期法律思想
分析资产阶级法律历史局限性,
《论犹太人问题》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
1845-1846年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奠基之作
系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1848年《共产党宣言》:科学共产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重要著作
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深化完善:列宁
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立场: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根本宗旨是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方法和观点: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从而决定了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二,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
第三,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四、重大意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开辟了法理学的新纪元
具体体现在其法学本体论、法学价值论和法学方法论意义上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
毛泽东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法治理论:关于国体和政体的学说、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等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胡锦涛:科学发展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初步形成
第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第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第四,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坚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法治思想
含义:***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21 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 理论,是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 系。
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具体体现在十一个坚持
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 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第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汉语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外文中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卢梭
命令说:霍布斯
规则说:哈特
判决说:格雷
行为说:布莱克
行为控制说:庞德
事业说:富勒
揭示了法在某一方面的特征,并未提出本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对比
1.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阶级意志性
2.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国家意志性
3.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物质制约性
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必背
法的阶级本质
初级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性
二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阶级意志性
终极本质: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物质制约性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决定法的本质和发展
其他影响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科技等
决定因素: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仅对行为调整
只针对涉他行动,不针对自我指向的行动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规范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
从无到有的过程
制定:从无到有的创造
认可:认同效力
明示认可:立法认可
默示认可:司法认可
采纳了其他社会规范,从而影响法律判决
仅有个案效力
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和极高的权威性
低要求 高权威
国家意志性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义务一致性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和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解社会关系
法属于”应然“范畴
权利义务一致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性
对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违反者进行强制制裁
法是“理”(基本)与“力”(必要)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衍生特征
普遍性(概括性):指法作为一般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蕴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合适的过程 恰当的方法 合理的步骤
实现工具性价值:实现实体正义
实现程序正义独立性
程序正义的价值
法的要素
概念: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要素说
法律概念
概念:指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其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来源
1.日常概念
2.法学创造
功能
1.表达功能
2.认识功能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分类
内容
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功能
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
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法律概念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涵盖面
一般法律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含义:指具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项指示和规定。
逻辑结构
假定: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
行为模式:权利义务规定
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肯定式)、违法后果(否定式)
特点
1、微观指导性
2、可重复适用性
3、较高的确定性
4、可预测性
分类
性质上
义务性规则
概念:是指直接要求人民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特点: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分类
命令式规则
禁止式规则
授权性规则
概念: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特点:任意性、非强制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概念: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授予权利:有权作为
设定义务:必须或应当作为,不可推卸
形式特征上
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部分或全部内容不甚具体和明确,需经解释方可适用且适当裁量的规则
功能上
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方式,功能在于控制性为欸,行为的存在先于规则
构成性规则:在于组织人们按规定的行为去活动,行为在逻辑上以来规则
没有法官,就不会发生法律诉讼
法律原则
概念: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功能
1、覆盖面较宽
2、宏观指导性
3、稳定性强
必要性
1、保持规则连续、稳定、协调
2、保障法律推理正确进行
3、弥补规则不足
4、限制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法的起源
两种对立法的起源观
唯心史观
唯物史观
形成原因
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
政治根源: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阶级矛盾
社会根源:文明的进步
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意识根源
氏族制度的解体
私有制的出现
经济根源
阶级矛盾的出现
政治根源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的替代
个体意识的觉醒(意识形态根源转变)
产生标志
1、国家的产生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的社会背景产生的,并与国家组织同步产生。
产生
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典演变和发展。
经历
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调整
法律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范畴从浑然一体 分化 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一体分化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社会生产力、历史必然性
法与氏族习惯
体现意志
法:立足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反映国家意志
氏族习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体现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产生方式
法:国家制定或认可
氏族习惯:自发形成,并世代传承、演变
实施方式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氏族习惯:依靠集体凝聚力和传统力量自觉遵守,有一定的外在强制性
适用范围
法:按地域划分,适用于国家权利所辖地域
氏族习惯:限于血缘关系,与地域无关
根本目的
法: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承担政治职能
氏族习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的历史类型概述
概念:根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四种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更替规律
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基本条件:社会革命
法系
法系
含义:具有共同的法律文化传统或法律外部特征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和
五大法系
1、内容: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2、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概念: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主要标志
1804《法国民法典》:强调人权
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近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1896《德国民法典》:注重社会利益保护
垄断资本主义时代
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趋于完备
法律渊源:制定法(无判例法)
法律结构:法典形式
法律分类:公法、私法
法官权限:适用法律
诉讼程序:纠问制诉讼,以法官为重心
区别
英美法系
概念: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法律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占重要地位)
法律结构:多用单行法,不倾向法典形式
法律分类: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官权限: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对抗制诉讼,以诉讼当事人为重心
区别
中华法系
概念: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法系本质
第三章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概述
含义:指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价值的理论
第一,价值是实践的产物
第二,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满足特定阶级的需要也要满足公众的需要
(二)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主观需要)与客观性(社会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统一
与主体需要相关也和客体属性相关
(三)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
核心价值观
概念: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根本性、主导性价值的观 念反映和理论表达。
主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价值体系
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
概念:是指社会主义社会中是由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由一组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 组成
并非所有价值
体现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价值
反映人民需要的价值体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因此本质一致
三层含义
特征
注重人民利益和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重视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法与安全
安全的概念:指与一切主体的切身利益相关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价值
法的安全价值
底线价值
安全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安全价值属于基础性价值(底线),是其他法的价值存在的基础
法律对安全的保障
1、确立相关权利义务(含职责)和责任
2、设立相关安全标准
3、严格有效实施相关的安全法律规范和标准
通过控制人的行为来防止和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妨害
法与秩序
秩序的概念:是指通过法律 调整 建立起来的 人与人、人与社会 之间 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本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 是 法律产生的 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积极角度:秩序能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消极角度:秩序能消除、缓和社会矛盾的冲突
法律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
1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建立社会秩序的标准和参照
2、法律通过 设定 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来 引导其行为,并规定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来 约束其行为,以达到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
建立社会秩序
1、维护合理的阶级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
2、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3、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
法与自由
自由概述
含义:是指 主体的行为 与 法律的既有规定 相一致或相统一
类型
消极自由
表现在私有领域
积极自由
体现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人的价值
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主体性的表现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
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律应将 确认和保障 自由作为价值追求
2、法律应积极提供各种现实条件以帮助主体实现自由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和实现方式(自由→法律自由)
2、设定法律责任,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3、以国家权力和正当程序提供救济
法律确认自由
1、法律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行使程序
防御公权
2、法律界定和限制单个主体享有的自由
防止私权
3、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4、法律通过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排除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
法律保障自由
法与平等
平等
含义: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待遇
类型
形式平等
无差别地同等对待(不考虑主体差异)
实质平等
有差别地平等对待(考虑主体差异)
特点
1.平等具有历史性,其内涵岁社会环境变化而变化
2.平等不等于平均,要求排除特权、消除歧视
3.平等 与 差别对待 有条件共存
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律主体普遍平等,差别对待须有正当理由
2、平等有助于帮助人们形成良性关系,构建平等、和谐社会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1、法律把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立法
2、法律确认并保障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立法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执法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司法
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法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概述
含义: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公平正义,是最根本、首要的、决定性的公平正义
特点
1、普遍性与特殊性
普遍性: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之中,这就是其的普遍性
特殊性:基于各个具体的人类生活之中存在并体现的,这就是其的特殊性
2、超世代性与时代性
超世代性:表达的是于公平正义与人的发展相辅相成
时代性:具有历史性,不同时代的人对不同时代的公平正义均有各自的特点、态度
3、主观性和客观性
客观性:客观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当中
主观性:主观存在于具体人们的具体生活当中
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终极目的
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化规范建构
公平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公平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根据和评价标准
标准
公平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动力
公平正义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法律实践
指导司法实践
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将公平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中,实行法治化处理
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并经立法设定来保障公平正义
仍然强调主要为立法保障
运用法律效果认可机制保障法律上的实体和程序公平正义
违法行为有矫正的权利和义务,合法行为也有肯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与人权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人权概述
含义::指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
特点::最普遍性、本原性、综合性、发展性
历史发展
主体:特殊的有限主体→普遍的无限主体
内容:简单→丰富、个体权利→集体性权利→整个人类共同性权利
保障:一般的人权观念与原则的宣告→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建立起人权保障和救济机制
法的人权价值
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人权表明了法律对人的肯定,即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
体现了人的法律地位
2、人权表明了法律的直接目标是人的理想生活,其来源和发展基于人本身
提供法律运行的目标
3、人权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是法律内在品质进行反思和重塑的依据
可以作为评价标准
人权的法律保护
国内法保护
最主要、最经常、最有效的形式
宪法保障:为首要保障,在宪法中确认和保障人权
宪法:前提的前提,首要保障
立法保护
立法:前提
1、实质上,规定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制定法定标准保护人权
2、程序时,提供人权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的有效措施和方式
行政保护: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
行政:中坚s
司法救济:人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底线
国际法保护
国际人权法的类别
1、人权宪章类
2、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
3、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类: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等
4、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日内瓦公约等
国际人权保护和救济制度
1、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国家承担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缔约国
2、国际人权保护机构负有调查、监督人权问题及其解决的职责
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效力
法的渊源
语义:法的来源或出处
定义: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本质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形式要求:法的一定的表现形式
种类
制定法:1.宪法 2.法律、法规、规章 3.国际法
非制定法:1.习惯法 2.判例法 3.惯例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国内法
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区分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法的创制和表达方式区分
实体法
程序法
规定内容和价值取向区分
根本法
普通法
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来区分
一般法
特别法
使用范围区分
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
私法
法所保护的内容
普通法
衡平法
英国法的功能、作用
联邦法
联邦成员法
联邦制国家重要和地方的关系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泛指法的约束力,最核心的是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
概念:法的基本属性,泛指法的约束力,最核心的是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强制力和合法行为的保障力(指引和保障)
侧重点:表明主客观两重性
属于应然范畴
法的实效
概念:指法的实际效果(时效性)
侧重点:突出法的实际效果,客观性明显
属于实然范畴
二者联系
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
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
法的效力范围
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只适用本国人
属地主义原则
以领土来确定
结合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相结合
我国
结合主义原则
对中国人效力
一般来说民事方面适用于居住国法律
国外刑事领域,一般公民三年以下不追究,公职人员无偏差追究
对外国人效力
外国人在国内
民事领域,适用我国法律
刑事领域,有特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无特权的一样适用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
刑事领域:三年以上的,追究,但犯罪地国家不受处罚的就无法追究
民事领域:适用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一般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终止时间
明示终止:直接表明法的终止时间
默示终止:不用明文规定终止时间,直接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
溯及力
法不溯及过往为一般原则
绝大多数包括我国使用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空间效力
含义
适用于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境外飞行器和停泊在外的船舶
分类
域内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局部地区有效
地方性法规
域外效力
我国某些法律或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又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冲突产生原因:新法vs旧法、不同制定机关的法之间vs的效力冲突
冲突表现形式:同一位阶、不同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对同一事项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提出意见,利于地方的就用地方,利于自己的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适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规章之间、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五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范(基础/前提)产生的、以法律主体间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体现意志性,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够体现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具有合法性
3、法律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且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具体和统一的
现实性
分类
一般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
主体是否抽象
绝对法律关系
物权
相对法律关系
债权
主体双方是否特定
调整性法律关系:民事非侵权(婚姻、继承)等
合法基础产生 第一性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刑法、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等
违法基础产生 第二性法律关系
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
平权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
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简称法律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
特点
法律性:指法律关系主体由法律规范规定
客观性: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种类
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组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作为特殊的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法律关系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前提)
含义: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必备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
通常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担任法官等
根据主体享有的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解体时消灭
行为能力
含义: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于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别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定同时存在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征
客观性:客观存在,不以主体意识为转移
有用性:对人有价值,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
可控性:应是人类可控制并能加以利用的物质
法律性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法律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
种类
物:受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非物质财富
智力成果
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务: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尊严等
人格尊严非物化
行为和行为结果
行为:
作为:子女的抚养等
不作为
行为结果
物化结果: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所完成的物化结果
非物化结果: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某种行为,完成权利人所要求达到的某种状态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法律关系的转变
第一次转变:从道德、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向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
第二次转变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规范转变为具体法律关系,抽象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具体的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
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 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特点
社会性: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
合法性:本质由法律规范决定,由国家确认并保证
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有一定的界限,确定了权利人从事法定自主行为的范围
法律义务
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出的限制和约束
特点
社会性: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
必要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义务人的必要行为也有一定的范围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
总体关系
二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互为目的和手段,即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对,二者缺一不可。
权利不能滥用,有一定的界限
具体关系
结构上相互关联、对立统一
对立
权利表征利益、主动, 义务表征负担、受动 二者相互排斥、对立
统一
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数量等值性
在社会中的总量相等,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互相包含、互为界限
功能互补性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权利体现,义务保障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权利不确定,义务确定
义务更有利于建立秩序,权利更有利于实现自由
义务建立秩序,权利实现自由
价值关联性(分主次,权利本位)
古代法律总体上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以权利为本位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含义:又称法律关系的演变,指的的是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三种法律后果
条件
法律规范:指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抽象的一般条件
要有法律规范的存在,才会产生法律关系的三种后果
形式要素
法律事实
概念: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种类
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
相对事件
自然事件
绝对事件
法律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主观行为
又或者说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存在形式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
肯定式
要有事实:男要满二十二女要满二十才可结婚
否定式法律事实
排除事实:排除两男的
作用时间长短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一般是行为、事件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一般是状态:婚姻状态
数量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的数量
单一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
第六节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规范(法律调整),产生后果(法律事实)
意义: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具有法律形式、实际社会活动内容
特征
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社会性: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意志性: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分类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
行为是否有意思表示
有效性为
无效行为
法律行为是否生效
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行为生效是或否需要有特定的形式要件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个人行为
组织行为
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
行为的性质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动的状态
主行为
从行为
行为的主从关系
完全行为
不完全行为
行为的有效程度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主体
概念: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人及其组织,由法律规定,具有社会物质制约性。
其确定由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法律调整技术决定
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
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权利能力
内在方面(主观要件)
概念: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所支配的状况,具有自主性、独立性
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的内在动力或动因(动机决定目的)
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和核心内容,是指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
目的决定行为后果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决定法律行为的发展方向和性质
外在方面(客观要件)
行为构成
行动:包括身体行为和语言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手段:指行为主体为达到预设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过程
概念:是指法律行为的外在客观表现,受内在方面支配
行为结果
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应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
判断行为结果的两个主要标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概述
含义:是指责任主体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一位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学说
处罚论
后果论
义务论
特点
法定性:由法律明确规定,是法律规范对某一行为及其后果的否定性评价
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社会强制性分配的一种不利负担
功能
惩罚功能
救济功能
预防功能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必备条件
违法或违约行为
核心要素
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禁止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出了该种行为。
不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要求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拒不作出该种行为。
主观对错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这种结果
损害结果:指违法或违约行为侵害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和伤害
实际损害
预期利益的丧失
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种类
责任承担主体
自然人责任
法人责任
国家责任
责任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
过错责任(主导):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责任承担人
是否本人
独立责任: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连带责任:关联第三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替代责任:关联第三人替代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性质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概念: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 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含义
法律责任应该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且不得溯及既往
作为排除性原则,排除责任擅断、非法责罚、有害追溯
基本特点: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
具体要求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由法律规定
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由法律预先预定
因果关系原则
含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联系
具体要求:因果联系应是内在、直接、客观存在的主要联系,可以用事实和证据加以证实
责任相当原则
含义: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
具体要求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性质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相适应
责任公正原则
含义
法律责任的归结要秉承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责任的定性、定量要公正
原则
有责必究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的承担
承担方式
惩罚(法律制裁)
被动实现
含义: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民事制裁:通常由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
行政制裁:主要包括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外处罚 对内处分
刑事制裁:即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
违宪制裁:按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宪责任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补偿(赔偿)
含义:以责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弥补或赔偿损失
种类
民事补偿
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
指责任主体主动向权利人履行法律责任
主要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
强制执行
司法强制执行
依职权的强制执行、
依申请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减轻与免除(免责情形)
概念:免责是指法律责任因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免责情形
时效免责:行为日的违法行为经过法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主要针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不可抗力免责: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自首、立功免责:对违法后有自首情节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补救免责:对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免责: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协商同意免除责任,即“私了”
仅限于民事违法行为
自助、助人免责:对自助、助人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减轻或减免法律责任
人道主义免责:在责任人确实无能力履行(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可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赦免: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包括大赦和特赦
第八章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与法学思维
法律方法
含义:指法律人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思维方式或思维原则,即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或规律
第二层次:基本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法
第三层次:具体方法,如文义解释、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方法
基本特征
专业性:体现为法律思维能力,要形成法律角色参照系
法律性:以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为依据
实践性: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导向
法学思维
法律思维
含义:实质是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重心是合法性分析
特点:1、以法律为准则 2、以权利义务为本 3、程序化思考 4、充分说理
法治思维:是指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即按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法理思维
含义:即良法善治的思维,旨在追求法律、法治和美德
特征:1、规范性 2、实践性 3、整合性 4、反思性等
法律解释
含义:指对法律条纹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
特点
对象特定,具有制度性
2、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必要性
1、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2、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与说明的需要
3、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4、调节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关系的媒介
分类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具有立法性质的解释,可以对法条本身进行调整,简单来说就是可以打着装修的名义盖房子
新创
三大正式解释
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审判解释
最高法
检察解释
最高检
联合解释
最高法和最高检
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主管所作的解释
执行应用性质
监察解释:指国家监察委员会所作出的解释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合乎法理、情理、公理
整体性原则:要整体解释,即从法律规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单项制度来解释
历史与现实统一原则:在充分考虑社会情况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实现历史与现实的结合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原则:要重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应性与一致性
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逻辑解释,指借助法律体系的脉络分析某一法律规范、继而对法律进行解释
联系其他法条
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以及档案资料来对法律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推理
含义:指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原则
1、权利保护原则
2、私权利领域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
3、公权力领域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
4、无罪推定原则
5、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
方法
形式推理
分析推理
演绎推理
又称为三段论推理,指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
1、大前提,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
3、结论,即判决或裁定
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是一种然性推理
具有立法性质:得出一般(法律规范),发现规则并无立法行为
类比推理:又称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是一种或然推理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已知相同点推导出未知相同点
实质推理:指在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权衡各种价值并从中选择最佳命题的一种实践推理
辩证推理
法律论证
含义: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对法律命题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
理由
1、法律规定
2、法律原理
3、公共政策
4、道德规范
5、公序良俗
正当性标准
1、内容融贯性
2、程序合理性
3、逻辑有效性
4、效果最优性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夏商西周
主要观点
1、法产于神意,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
法学思想
王权神授:取得了天命,就取得了统治的合法性
夏商西周是国家形成时期,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即“重民”
统治权合法性的基础:天命、有德和民心 三位一体
明德慎罚
中国古代德治思想之源
明德:统治者自身有德,身先士卒,为人师表
慎罚:要谨慎使用刑罚,罚当其罪
春秋战国
儒家
主要观点:以“仁”为核心,主张中庸之道,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法家激进的社会变革观和严刑峻法等治国主张
法律主张
礼治:即儒家“为国以礼”。礼是法的指导,其所体现的原则是首位的,法与礼的精神一致时才有价值
德治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主张效法西周兴礼教,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律与道德兼用并举,道德指导法律,法律支持道德
人治
国家安危由统治者的道德和素质决定
两个内容
君主的表率作用比制度、法律的完善更重要
在治国中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比建立制度更重要
法家
主要观点:主张以法治国,要涉及严密的制度和严厉刑罚,对制度和法令的违背与遵守赏罚分明
法律主张
1、不务德而务法的历史进化观,强调法的权威性。
2、以法为本的立法、执法主张。立法必须完备,执法必须公正
3、治国主张:君王”抱法处势 。 最终目的是”以君为本
4、治民主张:厚赏重罚
秦至清朝
主张:以儒家学说为主
法学思想
特点:以儒家思想为本,兼容并蓄的思想体系。礼法合一的法律模式不断发展完善。
核心理念:“和谐”。主要内容:人与自然要天人合一;民族间的和谐要以理服人,保护弱者;多种治理方式保障社会和谐、解决社会矛盾
天下大同
明末清初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传统法学思想的局限性
核心:维护君主专制
属于伦理法思想,核心内容为确认并巩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三纲五常”
传统法学思想的优秀文化遗产
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强调“以民为本”,对统治者同志的正当性提出了要求
是现代民权和民主思想的传统思想基础之一
古代法治思想:即法家的法治思想对法的性质及一些执法和守法的观念,基本类似现代法治的要求
儒家德治思想:儒家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
和谐思想:儒家以和谐思想为指导来指定、执行法律,是现代和谐社会思想的源泉之一
法律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生
(一)西方法律理念的引入
第一,维新派鼓吹变法维新,主张法律应因时而变。
第二,维新派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开国会、立宪法。
第三,改革旧律,制定”为民而立”之法。
(二)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发展
法权意识
近代法权思想以“天赋人权”为基础
得到社会认可:戊戌变法前后
广泛接受: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后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重要来源: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的法
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区域性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法律制度
1、它的民主建设为建设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经验
2、它的土地制度为确立新中国的土地制度它提供了经验
3、它的刑事、婚姻和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新中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了经验
4、其司法制度为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经验
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提供了民主建设土地建设司法建设及其他法律建设提供了经验
前提:废除旧法
1949《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
1、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2、新的国家政权不能接受旧政权的法律制度
3、人民的新政权应该建立人民的新的法律制度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
重要条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法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二、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三、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
规范作用
引导和评价人们行为
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
惩戒违法犯罪行为
作用体现
四、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1、引导作用:引导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经济制度
2、规范作用:以普遍规则的形式调整并规范经济关系
3、促进作用:通过法律规定保护市场经济重的自由竞争、维护交易安全、限制行政权力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4、保障作用: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其权力
保障权利是根本
2、以法律制度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和谐是基础
3、以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作用体现
六、通过法的立、改、废、释、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实现社会改革和进步的有效途径
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历史经验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
法治与民主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促进了法治建设的进步
2、法治是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手段
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1、经济发展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原动力
2、法律发展促进并保障经济发展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1、社会全面进步推动法律发展
2、法律发展保障社会全面进步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民主:狭义上的民主指的是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广义上会包括社会层面的民主
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部分,是实现路径和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和必要前提
法治与民主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1、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2、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3、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和模式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法治确认和保障民主制度
法治规范民主政治的运行,保障民主政治的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为指导,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吸收中国传统文明中的民主因素而形成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决定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
本质要求、根本目的: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的是人民当家作主
1、坚定不移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尊重和保障人权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实际权利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2、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坚持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政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
重要条件: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发展的重要条件
1、民主需要安定平稳的社会局面,保持稳定有序的社会局面,是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
在次条件下发展
2、通过法律程序发展民主,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在条件下作出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价值取向:指人类政治生活取得的积极成果和进步状态
三部分
政治意识文明
精神引导
政治制度文明
承载意识 规范行为
政治行为文明
具体体现
本质: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坚持科学执政(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本质要求)、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三者有机统一
2、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以人民为主体,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改善民生、保障人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公民民主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原理
经济基础决定法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3、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4、经济基础决定法作用的实现程度
法服务于经济
具体表现为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1、确认经济关系,维护经济制度
2、规范经济行为,保障经济有序运行
3、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最终促进生产力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
1、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根本遵循
法制经济以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石
建设法制经济的第一要务: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领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基础性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握规律、尊重规律
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加快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法治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规律,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
3、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交换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
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积极推进和完善自贸区和经济法治示范区的建设
4、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
法与科技
一般原理
(影响与作用)
科技进步对法治的影响
1、推动法律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保障了科技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运用,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民安全和公共利益
2、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提出了新的立法领域。
3、科技发展影响公民法律意识,促进法律观念革新
法治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1、通过法律调整科技活动,推动科技体制改革
2、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
脑力劳动及其成果与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挂钩,通过法律的确认对利益进行肯定、保护
3、预防科技引发的社会问题,防止科技及其运用的异化,杜绝科技伦理风险
社会主义法与科技创新
意义:法律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科技管理制度来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进步,为生产力发展提供动力
1、大力弘扬科技文化,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
追求创新与追求真理是科技文化的灵魂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制
科技评价体制是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创新
4、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是国家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奋斗目标
5、健全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强化伦理监管
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
法与文化
文化是经济和政治的反映;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和文化建设
一般原理
文化的特征
具有综合性
精神文化
制度文化
具有民族性
文化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
实践是以社群为基础的
文化的社群特点就是民族性
具有历史性:文化的内容和形式随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
具有传递性:文化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和接受
文化对法的决定性影响
1、法反映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文化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
2、法的规则来源于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3、法吸收社会亚文化中的合理内容
法对文化的保障和规范作用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文化加油保障和规范作用
在现阶段,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举措
主要内容
1、支持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建设文化强国
文化事业是精神文化发展的物质条件
2、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3、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是文化软实力的基石
社会主义法与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侧重的内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法治文化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有关的物质性要素、 精神性要素、制度性要素的总称,侧重的内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含义
1、法治文化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具有历史性 和群体性
2、法治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内核是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法律现象分主客观方面,法律规范等属于客观,法律认识等是主观
内核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
1、法律意识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组成,相互影响、转化
2、法律意识影响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进而影响法治文化的发展
3、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反映国家法治化程度
法治精神(三层次)
法治信仰: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
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表征
法治意识:坚守法治的定力(决心、恒心)
社会主义法和文化建设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
3、坚持以人民能为中心,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4、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
5、建立健全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道德
概念: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邪恶、光荣耻辱、公正偏私的感觉、观点和规范的综合
特点
1、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
2、具有一定的普遍化内容
3、具有阶级性和多元性
法与道德
联系:
1、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道德是法的理论和价值基础、评价标准,是法的补充; 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2、二者相互制约
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的立、改、废及实施; 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
区别
产生方式
法:自觉、有形的,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道德:自发、无形的,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的
表现形式
法: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法等,体现国家意志
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一般不成文,体现社会意志
实现方式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表现为一种外在强制力
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主要表现为一种内在的强制力
调整对象
法:一般只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
道德:远比法律广泛,调整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
评价尺度和标准
法:合法与违法、罪与无罪、有效与无效、正当与不正当
道德: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如善恶观、公正观、是非观、美丑观、荣辱观
权利义务特点
法: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对等的
道德:具有应然性,以义务为主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社会主义法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是道德的有力支持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1、二者可高度统一。社会主义社会为二者的有机结合提供了良法善治的广泛社会基础
2、法能积极促进和保障道德的实现和发展
3、道德为立法提供价值指引,促进法的实施,并弥补法的不足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
联系:二者在历史上是两种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具有一些共同要素,执行机制相似
区别
产生方式
法:国家按法定程序制定
宗教:人类精神意识到产物
调整对象
法:主要调整人的物质世界
宗教:主要调整人的精神世界
实施方式
法:由国家强制力规范人们的行为
宗教:通过信仰机制,以教义规范信众
适用范围
法: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宗教: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教徒有约束力
相互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法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对法的影响
积极影响
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可以推动立法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消极影响: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
相互作用:
社会是法产生和形成的基础;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法与社会和谐
1、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要求
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互为表征: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
2、法引导和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法律主推五大社会发展理念,体现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房、共享的社会发展
人与人:各种引导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个体与集体、居民与社区
法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的目标
1、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具体有三大任务
社会治理的理念
1、四民意识
社会治理的理念 概括
社会治理要站稳人民政治立场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始终坚持制度上的人民民主地位
始终坚持以人民的权利为目的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权利
2、新理念:共建共治共享
这是后面的
社会治理体系
核心内容: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建设
目标
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依法治理
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大力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生态
社会主义法与生态的一般原理
1、生态文明需要法治保护,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法律调整,法治保障生态文明成果,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保证贯彻可持续发展呢模式
2、依靠法治保护生态和促进生态文明,需要以确认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为核心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指引和根本遵循
1、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
2、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4、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5、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全方位保护
6、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7、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
8、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与生态文明建设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
1、健全法律法规 2、完善标准体系
3、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4、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5、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6、完善经济政策
7、推行市场化机制
8、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9、健全政绩考核制度
10、严明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2、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执法体系
3、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
4、依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立法
概念:又称法的制定,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特征
1、国家性 2、法定性、3、程序性、4、技术性、5、专门性、
立法指导原则
党领导立法
1、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2、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原则,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
3、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科学立法
含义:立法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核心: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民主立法
含义:立法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核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内容
内容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程序民主:立法主体的组成和活动要民主;立法过程要公开
依法立法
含义:立法必须依法立法,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基本要求:《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国的立法体制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概述:指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的立法体制(统一、分层次)
一元:指我国的立法机制是一体化、统一的
两级: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多层次: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又可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多分支:指除权力机关外,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等也有权在权限范围内立法
立法权限的划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简单来说执行的是国家立法权且是专属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指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
独立完整和最高
专属立法权: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
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
a、全国人大制定并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主要
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辅助
c、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保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权
1、为执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2、对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授权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监察委制定监察法规
1、为执行法律规定制定监察法规
2、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工作职责而制定监察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
1、实施性立法,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
2、自主性立法,针对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
3、先行性立法,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先行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
2、可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制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制定规章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中国的立法程序(四阶段)
提出法律案
审议法律案(三审制、专门委员会审议与统一审议制度)
主体
方式: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分组会议是常委会审议的主要形式,是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基础。
审议制度
一般为三审制
各方面意见一致可两审
部分修改可一审
搁置两年的法律案直接终止审议
对法律案进行表决
一般法律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布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日期
实施时间
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具备三项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概念:又称为法系,指一国的全部先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点、
1、性质由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
2、内容由国家国情决定
3、其发展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
4、其理想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环境资源法
6、社会法
7、军事法
8、刑法
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法律制度
四个法律制度
2、完善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3、完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
4、完善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要加快重要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包括: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a
法律实施
含义:又称为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以运用、应用和实现的过程
特点
1、是一种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其行为方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主要方式是作为
2、依据是法律规范
3、主要形式或途径: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
4、不同于法律实效。法律实施强调转化的动态过程;法律实效是法律实施后的静态结果
内容
本质根基: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律的人民性;人民的拥护和信赖
法律制定的本质是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律实施的本质是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
根本保障: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性)
关键环节:严格执法
内在要求:公正司法(法律的公正性)
重要条件:全民守法
重大意义:法律的生命、权威、伟力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法律执行
执法
含义:即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点
1、主体稳定性
2、内容广泛性
3、行为主动性
4、行使的优益性
5、单方意志性
6、程序的效率性
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合法性
含义: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责任
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即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内容
1、行政主体、内容和程序要合法
2、行政权的行使合法
3、权责统一
合理性原则
含义: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公平、公正、合理、适度
要求
1、权力行使应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
2、案件和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
3、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废止或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的,应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予以补偿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效率原则: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行政责任
含义: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
承担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产生原因: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性质: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司法
含义:又称法的适用或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1、权力专属性 2、严格的程序性 3、启动的被动性 4、运作中立性 5、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法律适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特征,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
司法独立原则: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其含义是:司法权的专属性、行使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司法权也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司法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实现实体公正(裁判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过程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准则 是生命和灵魂
司法公平原则: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
司法权
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区别
司法权:人民共同意志的贯彻,主要形式为起诉、抗诉、判决、裁定等
立法权:人民共同意志的汇集和表达,主要形式为立法、决定、决议等
本质区别
司法权:公正
立法权:民主
主要价值目标
司法权:相对独立行使权力,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
立法权:集体行使权力,少数服从多数
权力行使方式和制度设计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别
司法权:事后维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行政权:实施宪法和法律,事前为社会谋取公共福利
权力行使的目的
司法权: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针对个案)
行政权:国家和公共利益(一般性行政决策或处理个案)
权力行使对象
司法权:被动司法,实行事后救济原则
行政权:主动执法,主动管理与服务社会
权力行使方式
司法权: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干涉
行政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
权力行使的独立性
司法责任
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相称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遵守
守法
含义:又称守法,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等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根据和理由
本质:守法是国家对社会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体的应尽义务
自觉守法的原因
1、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应自觉遵守。
2、人人都要守法,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
常见动机
服从权威的习惯
畏惧惩罚
道德
社会压力
对合法性的认识
个人利益
较高的法律意识
法律遵守的范围
应遵守的“法律”是广义的,既包括宪法等抽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文书
法律遵守的条件
主观:守法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成都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客观:守法者所处于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文化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影响
法律实施的正当程序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指特定主题为了完成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遵守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程序的特征
目标特定
主体多元
相对中立
象征性
法律程序的功能
导向功能
分工功能
规范功能
校正功能
疏解功能
教育功能
正当法律程序
含义:法律程序的存在只能证明程序参加者的行为需要收到约束,法律程序若要升级为正当法律程序,则需要满足若干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法律程序是中立的
法律程序是分化的
法律程序是有竞争性的
法律程序是公开透明的
法律程序是真实有效的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正当法律程序有工具性价值[实现好结果]和内在的独立价值[本体价值]。
四个方面
正当法律程序有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是规范和约束权力的有效手段
正当法律程序更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方案的接受度
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程序正义
含义:程序正义是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性由程序建立和保证。
三个意涵
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从“程序产生的结果是公正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推导出“程序是公正的"。
毒树之果
第二,程序本身设计得是否科学合理,可以作为衡量程序正义是否得到 实现的依据。
程序正义终极的价值基础”在于对人的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的 尊重”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也可能存在矛盾或冲突
三个意义
第一,程序正义体现法治价值
第二,程序正义设定了实体正义的操作框架,并对其有过滤和补救作用。
第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共享同一个终极评价标准——人的主体性和尊严。
法律实施的监督
含义: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媒体舆论和公民等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构成
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对象:法律事实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主体
内容: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贯穿整个法律事实过错
依据:宪法和法律
方式:因监督主体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原则
民主原则
法治原则
公开原则
依法独立原则
效率原则
性质
领导:中国共产党
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核心:权利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
功能
保障功能
救济功能
预防功能
评判功能
协调功能
反馈功能
法理学
导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拓展
名称:国家和法的理论(新中国成立)→法学基础理论(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法理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一、法理学的对象
研究对象:法理
即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法的一般规律(一般性)
普遍性
社会主义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特征
法学体系的基础
具有实践性
本质: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理学的性质
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从宏观、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提供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具有基础性,是研究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
法学方法论
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法学意识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的两个层面
根本方法
方法论原则: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论
基本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运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剖析各种社会现象
价值分析方法: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进行价值分析
eg:马克思主义法学,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需要
实证分析方法:在价值中立前提下,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以及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独立分支完整体系溯源:19世纪
一、奴隶社会
1.古希腊文明
2.古罗马文明
地位: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自然法论证
五大著名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
帕乌盖保莫
系统法学教科书:《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
3.古代中国
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思想:孔子
法家思想:如商鞅、韩非
二、封建社会
1.中国封建社会
地位:占据世界法律思想史重要地位
先秦法家人物:管子(管仲)
提出法律是衡量是非直的标准
秦汉以后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
逐步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问题:压抑了法理学的发展
2.西欧中世纪
特点:教会统治
世界观:宗教神学思想
注释法学派(博洛尼亚学派)
前注释法学派
解读罗马法
后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结合罗马法
意大利
人文主义法学派
法国
复兴罗马法,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奠定了学术基础
三、资本主义社会
十六世纪开始
13、14世纪
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
法学的发展:神学朝世俗化方向发展
转变为人权
法学发展的重要标志: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研究复兴罗马法
17世纪开始
两种世界观的碰撞
法权世界观:自由、平等、人权、法治
资产阶级法学萌芽
自然法学派
资产阶级革命旗手
社会契约论
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
中世纪神权世界观
18世纪末开始
哲理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
分析法学派
基础: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
主张: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良恶皆法
研究对象:被成为法的所有经验材料
研究实然法
摒弃善恶标准,保持价值中立
问题:拒绝对法律进行道德判断,否认法律价值性,可能导致专制和暴政
代表人物
早期:边沁、奥斯丁
二十世纪:凯尔森、哈特等
20世纪初开始
帝国主义阶段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学派形成
二战前后
基于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的限制:西方法理学处于低谷
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后
自然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现代西方法理学三大主流学派
1.自然法学派
十七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
三个阶段
古代自然法学:希腊罗马时期
神学
古典自然法学:文艺复兴、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现代自然法学:二战以后
基本主张
自然法是上帝制定颁布、体现普遍的理性,主要体现为正义为核心的各种道德规范
政府产生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基于自然法享有自然权利也即天赋人权
核心内容:自由平等
基于自然状态的不足,转化为战争状态,缔结社会契约,过渡自己部分权利产生政府保障人的人权
政府获法
发现自然法:立法权
制定规则
执行自然法:行政权
财产纠纷权利:司法权
符合自然法范畴,否则恶法非法
联系
法律
道德
弘扬法的正义价值
主张法学研究应该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
研究:因然法
评价
高扬自由平等正义大旗,为人们反抗专制提供了有利武器
非实证、不确定
上帝属信仰范围
代表人物
近代
出现了科学思潮,主张实证主义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现代
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
形式化
基础: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
人定法
主张: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良恶皆法
研究对象:被成为法的所有经验材料
研究实然法
摒弃善恶标准,保持价值中立
法官裁判过程:演绎推理过程,没有大前提则自由裁量权
问题:拒绝对法律进行道德判断,否认法律价值性,可能导致专制和暴政
代表人物
早期:边沁、奥斯丁
二十世纪:凯尔森、哈特等
3.社会法学派
实效化
主张:对秩序的形成有实效的都是法律。包括规则、政策、习惯、原则等多种复杂要素构成
代表人物
德国:艾尔利希
美国:霍姆斯、庞德
70年代后
经济分析法学派
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
批判法学派
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
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哲学基础:人本主义
主张:宣扬非意识形态话,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
创立基础:对人类法律思想进行扬弃
吸取好的,摒弃坏的
理论基础: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三大思想渊源
近代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学
代表人物: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主张:民主法治,权力分立,反对专制暴政
德国古典法哲学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前西方法学发展的最高理论成就
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法理学思想在德国的直接继承和必然发展
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
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发学进行扬弃
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欧文
主张:人人平等、财产公有制,主张法律应体现人民意志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早期法律思想
分析资产阶级法律历史局限性,
《论犹太人问题》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
1845-1846年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奠基之作
系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1848年《共产党宣言》:科学共产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重要著作
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深化完善:列宁
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立场: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根本宗旨是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方法和观点: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从而决定了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二,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
第三,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四、重大意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开辟了法理学的新纪元
具体体现在其法学本体论、法学价值论和法学方法论意义上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
毛泽东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法治理论:关于国体和政体的学说、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等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胡锦涛:科学发展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初步形成
第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第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第四,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坚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法治思想
含义:***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21 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 理论,是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 系。
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具体体现在十一个坚持
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 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第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汉语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外文中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卢梭
命令说:霍布斯
规则说:哈特
判决说:格雷
行为说:布莱克
行为控制说:庞德
事业说:富勒
揭示了法在某一方面的特征,并未提出本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对比
1.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阶级意志性
2.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国家意志性
3.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物质制约性
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必背
法的阶级本质
初级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性
二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阶级意志性
终极本质: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物质制约性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决定法的本质和发展
其他影响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科技等
决定因素: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仅对行为调整
只针对涉他行动,不针对自我指向的行动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规范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
从无到有的过程
制定:从无到有的创造
认可:认同效力
明示认可:立法认可
默示认可:司法认可
采纳了其他社会规范,从而影响法律判决
仅有个案效力
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和极高的权威性
低要求 高权威
国家意志性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义务一致性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和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解社会关系
法属于”应然“范畴
权利义务一致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性
对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违反者进行强制制裁
法是“理”(基本)与“力”(必要)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衍生特征
普遍性(概括性):指法作为一般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蕴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合适的过程 恰当的方法 合理的步骤
实现工具性价值:实现实体正义
实现程序正义独立性
程序正义的价值
法的要素
概念: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要素说
法律概念
概念:指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其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来源
1.日常概念
2.法学创造
功能
1.表达功能
2.认识功能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分类
内容
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功能
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
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法律概念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涵盖面
一般法律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含义:指具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项指示和规定。
逻辑结构
假定: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
行为模式:权利义务规定
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肯定式)、违法后果(否定式)
特点
1、微观指导性
2、可重复适用性
3、较高的确定性
4、可预测性
分类
性质上
义务性规则
概念:是指直接要求人民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特点: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分类
命令式规则
禁止式规则
授权性规则
概念: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特点:任意性、非强制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概念: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授予权利:有权作为
设定义务:必须或应当作为,不可推卸
形式特征上
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部分或全部内容不甚具体和明确,需经解释方可适用且适当裁量的规则
功能上
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方式,功能在于控制性为欸,行为的存在先于规则
构成性规则:在于组织人们按规定的行为去活动,行为在逻辑上以来规则
没有法官,就不会发生法律诉讼
法律原则
概念: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功能
1、覆盖面较宽
2、宏观指导性
3、稳定性强
必要性
1、保持规则连续、稳定、协调
2、保障法律推理正确进行
3、弥补规则不足
4、限制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法的起源
两种对立法的起源观
唯心史观
唯物史观
形成原因
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
政治根源: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阶级矛盾
社会根源:文明的进步
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意识根源
氏族制度的解体
私有制的出现
经济根源
阶级矛盾的出现
政治根源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的替代
个体意识的觉醒(意识形态根源转变)
产生标志
1、国家的产生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的社会背景产生的,并与国家组织同步产生。
产生
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典演变和发展。
经历
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调整
法律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范畴从浑然一体 分化 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一体分化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社会生产力、历史必然性
法与氏族习惯
体现意志
法:立足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反映国家意志
氏族习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体现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产生方式
法:国家制定或认可
氏族习惯:自发形成,并世代传承、演变
实施方式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氏族习惯:依靠集体凝聚力和传统力量自觉遵守,有一定的外在强制性
适用范围
法:按地域划分,适用于国家权利所辖地域
氏族习惯:限于血缘关系,与地域无关
根本目的
法: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承担政治职能
氏族习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的历史类型概述
概念:根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四种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更替规律
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基本条件:社会革命
法系
法系
含义:具有共同的法律文化传统或法律外部特征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和
五大法系
1、内容: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2、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概念: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主要标志
1804《法国民法典》:强调人权
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近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1896《德国民法典》:注重社会利益保护
垄断资本主义时代
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趋于完备
法律渊源:制定法(无判例法)
法律结构:法典形式
法律分类:公法、私法
法官权限:适用法律
诉讼程序:纠问制诉讼,以法官为重心
区别
英美法系
概念: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法律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占重要地位)
法律结构:多用单行法,不倾向法典形式
法律分类: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官权限: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对抗制诉讼,以诉讼当事人为重心
区别
中华法系
概念: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法系本质
第三章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概述
含义:指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价值的理论
第一,价值是实践的产物
第二,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满足特定阶级的需要也要满足公众的需要
(二)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主观需要)与客观性(社会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统一
与主体需要相关也和客体属性相关
(三)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
核心价值观
概念: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根本性、主导性价值的观 念反映和理论表达。
主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价值体系
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
概念:是指社会主义社会中是由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由一组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 组成
并非所有价值
体现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价值
反映人民需要的价值体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因此本质一致
三层含义
特征
注重人民利益和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重视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法与安全
安全的概念:指与一切主体的切身利益相关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价值
法的安全价值
底线价值
安全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安全价值属于基础性价值(底线),是其他法的价值存在的基础
法律对安全的保障
1、确立相关权利义务(含职责)和责任
2、设立相关安全标准
3、严格有效实施相关的安全法律规范和标准
通过控制人的行为来防止和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妨害
法与秩序
秩序的概念:是指通过法律 调整 建立起来的 人与人、人与社会 之间 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本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 是 法律产生的 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积极角度:秩序能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消极角度:秩序能消除、缓和社会矛盾的冲突
法律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
1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建立社会秩序的标准和参照
2、法律通过 设定 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来 引导其行为,并规定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来 约束其行为,以达到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
建立社会秩序
1、维护合理的阶级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
2、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3、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
法与自由
自由概述
含义:是指 主体的行为 与 法律的既有规定 相一致或相统一
类型
消极自由
表现在私有领域
积极自由
体现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人的价值
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主体性的表现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
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律应将 确认和保障 自由作为价值追求
2、法律应积极提供各种现实条件以帮助主体实现自由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和实现方式(自由→法律自由)
2、设定法律责任,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3、以国家权力和正当程序提供救济
法律确认自由
1、法律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行使程序
防御公权
2、法律界定和限制单个主体享有的自由
防止私权
3、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4、法律通过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排除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
法律保障自由
法与平等
平等
含义: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待遇
类型
形式平等
无差别地同等对待(不考虑主体差异)
实质平等
有差别地平等对待(考虑主体差异)
特点
1.平等具有历史性,其内涵岁社会环境变化而变化
2.平等不等于平均,要求排除特权、消除歧视
3.平等 与 差别对待 有条件共存
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律主体普遍平等,差别对待须有正当理由
2、平等有助于帮助人们形成良性关系,构建平等、和谐社会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1、法律把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立法
2、法律确认并保障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立法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执法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司法
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法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概述
含义: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公平正义,是最根本、首要的、决定性的公平正义
特点
1、普遍性与特殊性
普遍性: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之中,这就是其的普遍性
特殊性:基于各个具体的人类生活之中存在并体现的,这就是其的特殊性
2、超世代性与时代性
超世代性:表达的是于公平正义与人的发展相辅相成
时代性:具有历史性,不同时代的人对不同时代的公平正义均有各自的特点、态度
3、主观性和客观性
客观性:客观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当中
主观性:主观存在于具体人们的具体生活当中
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终极目的
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化规范建构
公平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公平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根据和评价标准
标准
公平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动力
公平正义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法律实践
指导司法实践
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将公平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中,实行法治化处理
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并经立法设定来保障公平正义
仍然强调主要为立法保障
运用法律效果认可机制保障法律上的实体和程序公平正义
违法行为有矫正的权利和义务,合法行为也有肯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与人权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人权概述
含义::指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
特点::最普遍性、本原性、综合性、发展性
历史发展
主体:特殊的有限主体→普遍的无限主体
内容:简单→丰富、个体权利→集体性权利→整个人类共同性权利
保障:一般的人权观念与原则的宣告→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建立起人权保障和救济机制
法的人权价值
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人权表明了法律对人的肯定,即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
体现了人的法律地位
2、人权表明了法律的直接目标是人的理想生活,其来源和发展基于人本身
提供法律运行的目标
3、人权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是法律内在品质进行反思和重塑的依据
可以作为评价标准
人权的法律保护
国内法保护
最主要、最经常、最有效的形式
宪法保障:为首要保障,在宪法中确认和保障人权
宪法:前提的前提,首要保障
立法保护
立法:前提
1、实质上,规定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制定法定标准保护人权
2、程序时,提供人权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的有效措施和方式
行政保护: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
行政:中坚s
司法救济:人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底线
国际法保护
国际人权法的类别
1、人权宪章类
2、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
3、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类: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等
4、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日内瓦公约等
国际人权保护和救济制度
1、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国家承担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缔约国
2、国际人权保护机构负有调查、监督人权问题及其解决的职责
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效力
法的渊源
语义:法的来源或出处
定义: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本质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形式要求:法的一定的表现形式
种类
制定法:1.宪法 2.法律、法规、规章 3.国际法
非制定法:1.习惯法 2.判例法 3.惯例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国内法
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区分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法的创制和表达方式区分
实体法
程序法
规定内容和价值取向区分
根本法
普通法
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来区分
一般法
特别法
使用范围区分
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
私法
法所保护的内容
普通法
衡平法
英国法的功能、作用
联邦法
联邦成员法
联邦制国家重要和地方的关系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泛指法的约束力,最核心的是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
概念:法的基本属性,泛指法的约束力,最核心的是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强制力和合法行为的保障力(指引和保障)
侧重点:表明主客观两重性
属于应然范畴
法的实效
概念:指法的实际效果(时效性)
侧重点:突出法的实际效果,客观性明显
属于实然范畴
二者联系
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
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
法的效力范围
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只适用本国人
属地主义原则
以领土来确定
结合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相结合
我国
结合主义原则
对中国人效力
一般来说民事方面适用于居住国法律
国外刑事领域,一般公民三年以下不追究,公职人员无偏差追究
对外国人效力
外国人在国内
民事领域,适用我国法律
刑事领域,有特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无特权的一样适用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
刑事领域:三年以上的,追究,但犯罪地国家不受处罚的就无法追究
民事领域:适用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一般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终止时间
明示终止:直接表明法的终止时间
默示终止:不用明文规定终止时间,直接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
溯及力
法不溯及过往为一般原则
绝大多数包括我国使用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空间效力
含义
适用于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境外飞行器和停泊在外的船舶
分类
域内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局部地区有效
地方性法规
域外效力
我国某些法律或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又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冲突产生原因:新法vs旧法、不同制定机关的法之间vs的效力冲突
冲突表现形式:同一位阶、不同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对同一事项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提出意见,利于地方的就用地方,利于自己的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适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规章之间、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五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范(基础/前提)产生的、以法律主体间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体现意志性,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够体现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具有合法性
3、法律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且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具体和统一的
现实性
分类
一般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
主体是否抽象
绝对法律关系
物权
相对法律关系
债权
主体双方是否特定
调整性法律关系:民事非侵权(婚姻、继承)等
合法基础产生 第一性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刑法、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等
违法基础产生 第二性法律关系
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
平权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
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简称法律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
特点
法律性:指法律关系主体由法律规范规定
客观性: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种类
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组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作为特殊的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法律关系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前提)
含义: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必备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
通常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担任法官等
根据主体享有的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解体时消灭
行为能力
含义: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于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别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定同时存在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征
客观性:客观存在,不以主体意识为转移
有用性:对人有价值,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
可控性:应是人类可控制并能加以利用的物质
法律性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法律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
种类
物:受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非物质财富
智力成果
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务: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尊严等
人格尊严非物化
行为和行为结果
行为:
作为:子女的抚养等
不作为
行为结果
物化结果: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所完成的物化结果
非物化结果: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某种行为,完成权利人所要求达到的某种状态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法律关系的转变
第一次转变:从道德、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向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
第二次转变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规范转变为具体法律关系,抽象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具体的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
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 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特点
社会性: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
合法性:本质由法律规范决定,由国家确认并保证
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有一定的界限,确定了权利人从事法定自主行为的范围
法律义务
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出的限制和约束
特点
社会性: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
必要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义务人的必要行为也有一定的范围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
总体关系
二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互为目的和手段,即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对,二者缺一不可。
权利不能滥用,有一定的界限
具体关系
结构上相互关联、对立统一
对立
权利表征利益、主动, 义务表征负担、受动 二者相互排斥、对立
统一
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数量等值性
在社会中的总量相等,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互相包含、互为界限
功能互补性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权利体现,义务保障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权利不确定,义务确定
义务更有利于建立秩序,权利更有利于实现自由
义务建立秩序,权利实现自由
价值关联性(分主次,权利本位)
古代法律总体上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以权利为本位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含义:又称法律关系的演变,指的的是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三种法律后果
条件
法律规范:指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抽象的一般条件
要有法律规范的存在,才会产生法律关系的三种后果
形式要素
法律事实
概念: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种类
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
相对事件
自然事件
绝对事件
法律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主观行为
又或者说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存在形式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
肯定式
要有事实:男要满二十二女要满二十才可结婚
否定式法律事实
排除事实:排除两男的
作用时间长短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一般是行为、事件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一般是状态:婚姻状态
数量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的数量
单一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
第六节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规范(法律调整),产生后果(法律事实)
意义: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具有法律形式、实际社会活动内容
特征
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社会性: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意志性: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分类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
行为是否有意思表示
有效性为
无效行为
法律行为是否生效
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行为生效是或否需要有特定的形式要件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个人行为
组织行为
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
行为的性质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动的状态
主行为
从行为
行为的主从关系
完全行为
不完全行为
行为的有效程度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主体
概念: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人及其组织,由法律规定,具有社会物质制约性。
其确定由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法律调整技术决定
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
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权利能力
内在方面(主观要件)
概念: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所支配的状况,具有自主性、独立性
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的内在动力或动因(动机决定目的)
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和核心内容,是指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
目的决定行为后果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决定法律行为的发展方向和性质
外在方面(客观要件)
行为构成
行动:包括身体行为和语言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手段:指行为主体为达到预设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过程
概念:是指法律行为的外在客观表现,受内在方面支配
行为结果
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应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
判断行为结果的两个主要标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概述
含义:是指责任主体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一位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学说
处罚论
后果论
义务论
特点
法定性:由法律明确规定,是法律规范对某一行为及其后果的否定性评价
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社会强制性分配的一种不利负担
功能
惩罚功能
救济功能
预防功能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必备条件
违法或违约行为
核心要素
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禁止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出了该种行为。
不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要求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拒不作出该种行为。
主观对错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这种结果
损害结果:指违法或违约行为侵害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和伤害
实际损害
预期利益的丧失
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种类
责任承担主体
自然人责任
法人责任
国家责任
责任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
过错责任(主导):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责任承担人
是否本人
独立责任: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连带责任:关联第三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替代责任:关联第三人替代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性质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概念: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 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含义
法律责任应该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且不得溯及既往
作为排除性原则,排除责任擅断、非法责罚、有害追溯
基本特点: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
具体要求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由法律规定
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由法律预先预定
因果关系原则
含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联系
具体要求:因果联系应是内在、直接、客观存在的主要联系,可以用事实和证据加以证实
责任相当原则
含义: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
具体要求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性质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相适应
责任公正原则
含义
法律责任的归结要秉承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责任的定性、定量要公正
原则
有责必究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的承担
承担方式
惩罚(法律制裁)
被动实现
含义: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民事制裁:通常由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
行政制裁:主要包括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外处罚 对内处分
刑事制裁:即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
违宪制裁:按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宪责任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补偿(赔偿)
含义:以责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弥补或赔偿损失
种类
民事补偿
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
指责任主体主动向权利人履行法律责任
主要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
强制执行
司法强制执行
依职权的强制执行、
依申请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减轻与免除(免责情形)
概念:免责是指法律责任因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免责情形
时效免责:行为日的违法行为经过法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主要针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不可抗力免责: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自首、立功免责:对违法后有自首情节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补救免责:对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免责: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协商同意免除责任,即“私了”
仅限于民事违法行为
自助、助人免责:对自助、助人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减轻或减免法律责任
人道主义免责:在责任人确实无能力履行(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可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赦免: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包括大赦和特赦
第八章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与法学思维
法律方法
含义:指法律人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思维方式或思维原则,即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或规律
第二层次:基本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法
第三层次:具体方法,如文义解释、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方法
基本特征
专业性:体现为法律思维能力,要形成法律角色参照系
法律性:以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为依据
实践性: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导向
法学思维
法律思维
含义:实质是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重心是合法性分析
特点:1、以法律为准则 2、以权利义务为本 3、程序化思考 4、充分说理
法治思维:是指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即按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法理思维
含义:即良法善治的思维,旨在追求法律、法治和美德
特征:1、规范性 2、实践性 3、整合性 4、反思性等
法律解释
含义:指对法律条纹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
特点
对象特定,具有制度性
2、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必要性
1、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2、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与说明的需要
3、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4、调节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关系的媒介
分类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具有立法性质的解释,可以对法条本身进行调整,简单来说就是可以打着装修的名义盖房子
新创
三大正式解释
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审判解释
最高法
检察解释
最高检
联合解释
最高法和最高检
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主管所作的解释
执行应用性质
监察解释:指国家监察委员会所作出的解释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合乎法理、情理、公理
整体性原则:要整体解释,即从法律规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单项制度来解释
历史与现实统一原则:在充分考虑社会情况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实现历史与现实的结合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原则:要重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应性与一致性
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逻辑解释,指借助法律体系的脉络分析某一法律规范、继而对法律进行解释
联系其他法条
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以及档案资料来对法律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推理
含义:指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原则
1、权利保护原则
2、私权利领域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
3、公权力领域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
4、无罪推定原则
5、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
方法
形式推理
分析推理
演绎推理
又称为三段论推理,指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
1、大前提,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
3、结论,即判决或裁定
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是一种然性推理
具有立法性质:得出一般(法律规范),发现规则并无立法行为
类比推理:又称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是一种或然推理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已知相同点推导出未知相同点
实质推理:指在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权衡各种价值并从中选择最佳命题的一种实践推理
辩证推理
法律论证
含义: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对法律命题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
理由
1、法律规定
2、法律原理
3、公共政策
4、道德规范
5、公序良俗
正当性标准
1、内容融贯性
2、程序合理性
3、逻辑有效性
4、效果最优性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夏商西周
主要观点
1、法产于神意,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
法学思想
王权神授:取得了天命,就取得了统治的合法性
夏商西周是国家形成时期,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即“重民”
统治权合法性的基础:天命、有德和民心 三位一体
明德慎罚
中国古代德治思想之源
明德:统治者自身有德,身先士卒,为人师表
慎罚:要谨慎使用刑罚,罚当其罪
春秋战国
儒家
主要观点:以“仁”为核心,主张中庸之道,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法家激进的社会变革观和严刑峻法等治国主张
法律主张
礼治:即儒家“为国以礼”。礼是法的指导,其所体现的原则是首位的,法与礼的精神一致时才有价值
德治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主张效法西周兴礼教,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律与道德兼用并举,道德指导法律,法律支持道德
人治
国家安危由统治者的道德和素质决定
两个内容
君主的表率作用比制度、法律的完善更重要
在治国中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比建立制度更重要
法家
主要观点:主张以法治国,要涉及严密的制度和严厉刑罚,对制度和法令的违背与遵守赏罚分明
法律主张
1、不务德而务法的历史进化观,强调法的权威性。
2、以法为本的立法、执法主张。立法必须完备,执法必须公正
3、治国主张:君王”抱法处势 。 最终目的是”以君为本
4、治民主张:厚赏重罚
秦至清朝
主张:以儒家学说为主
法学思想
特点:以儒家思想为本,兼容并蓄的思想体系。礼法合一的法律模式不断发展完善。
核心理念:“和谐”。主要内容:人与自然要天人合一;民族间的和谐要以理服人,保护弱者;多种治理方式保障社会和谐、解决社会矛盾
天下大同
明末清初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传统法学思想的局限性
核心:维护君主专制
属于伦理法思想,核心内容为确认并巩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三纲五常”
传统法学思想的优秀文化遗产
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强调“以民为本”,对统治者同志的正当性提出了要求
是现代民权和民主思想的传统思想基础之一
古代法治思想:即法家的法治思想对法的性质及一些执法和守法的观念,基本类似现代法治的要求
儒家德治思想:儒家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
和谐思想:儒家以和谐思想为指导来指定、执行法律,是现代和谐社会思想的源泉之一
法律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生
(一)西方法律理念的引入
第一,维新派鼓吹变法维新,主张法律应因时而变。
第二,维新派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开国会、立宪法。
第三,改革旧律,制定”为民而立”之法。
(二)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发展
法权意识
近代法权思想以“天赋人权”为基础
得到社会认可:戊戌变法前后
广泛接受: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后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重要来源: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的法
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区域性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法律制度
1、它的民主建设为建设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经验
2、它的土地制度为确立新中国的土地制度它提供了经验
3、它的刑事、婚姻和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新中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了经验
4、其司法制度为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经验
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提供了民主建设土地建设司法建设及其他法律建设提供了经验
前提:废除旧法
1949《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
1、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2、新的国家政权不能接受旧政权的法律制度
3、人民的新政权应该建立人民的新的法律制度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
重要条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法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二、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三、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
规范作用
引导和评价人们行为
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
惩戒违法犯罪行为
作用体现
四、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1、引导作用:引导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经济制度
2、规范作用:以普遍规则的形式调整并规范经济关系
3、促进作用:通过法律规定保护市场经济重的自由竞争、维护交易安全、限制行政权力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4、保障作用: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其权力
保障权利是根本
2、以法律制度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和谐是基础
3、以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作用体现
六、通过法的立、改、废、释、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实现社会改革和进步的有效途径
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历史经验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
法治与民主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促进了法治建设的进步
2、法治是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手段
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1、经济发展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原动力
2、法律发展促进并保障经济发展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1、社会全面进步推动法律发展
2、法律发展保障社会全面进步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民主:狭义上的民主指的是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广义上会包括社会层面的民主
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部分,是实现路径和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和必要前提
法治与民主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1、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2、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3、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和模式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法治确认和保障民主制度
法治规范民主政治的运行,保障民主政治的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为指导,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吸收中国传统文明中的民主因素而形成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决定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
本质要求、根本目的: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的是人民当家作主
1、坚定不移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尊重和保障人权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实际权利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2、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坚持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政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
重要条件: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发展的重要条件
1、民主需要安定平稳的社会局面,保持稳定有序的社会局面,是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
在次条件下发展
2、通过法律程序发展民主,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在条件下作出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价值取向:指人类政治生活取得的积极成果和进步状态
三部分
政治意识文明
精神引导
政治制度文明
承载意识 规范行为
政治行为文明
具体体现
本质: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坚持科学执政(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本质要求)、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三者有机统一
2、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以人民为主体,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改善民生、保障人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公民民主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原理
经济基础决定法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3、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4、经济基础决定法作用的实现程度
法服务于经济
具体表现为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1、确认经济关系,维护经济制度
2、规范经济行为,保障经济有序运行
3、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最终促进生产力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
1、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根本遵循
法制经济以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石
建设法制经济的第一要务: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领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基础性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握规律、尊重规律
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加快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法治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规律,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
3、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交换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
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积极推进和完善自贸区和经济法治示范区的建设
4、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
法与科技
一般原理
(影响与作用)
科技进步对法治的影响
1、推动法律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保障了科技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运用,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民安全和公共利益
2、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提出了新的立法领域。
3、科技发展影响公民法律意识,促进法律观念革新
法治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1、通过法律调整科技活动,推动科技体制改革
2、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
脑力劳动及其成果与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挂钩,通过法律的确认对利益进行肯定、保护
3、预防科技引发的社会问题,防止科技及其运用的异化,杜绝科技伦理风险
社会主义法与科技创新
意义:法律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科技管理制度来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进步,为生产力发展提供动力
1、大力弘扬科技文化,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
追求创新与追求真理是科技文化的灵魂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制
科技评价体制是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创新
4、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是国家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奋斗目标
5、健全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强化伦理监管
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
法与文化
文化是经济和政治的反映;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和文化建设
一般原理
文化的特征
具有综合性
精神文化
制度文化
具有民族性
文化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
实践是以社群为基础的
文化的社群特点就是民族性
具有历史性:文化的内容和形式随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
具有传递性:文化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和接受
文化对法的决定性影响
1、法反映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文化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
2、法的规则来源于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3、法吸收社会亚文化中的合理内容
法对文化的保障和规范作用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文化加油保障和规范作用
在现阶段,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举措
主要内容
1、支持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建设文化强国
文化事业是精神文化发展的物质条件
2、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3、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是文化软实力的基石
社会主义法与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侧重的内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法治文化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有关的物质性要素、 精神性要素、制度性要素的总称,侧重的内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含义
1、法治文化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具有历史性 和群体性
2、法治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内核是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法律现象分主客观方面,法律规范等属于客观,法律认识等是主观
内核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
1、法律意识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组成,相互影响、转化
2、法律意识影响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进而影响法治文化的发展
3、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反映国家法治化程度
法治精神(三层次)
法治信仰: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
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表征
法治意识:坚守法治的定力(决心、恒心)
社会主义法和文化建设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
3、坚持以人民能为中心,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4、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
5、建立健全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道德
概念: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邪恶、光荣耻辱、公正偏私的感觉、观点和规范的综合
特点
1、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
2、具有一定的普遍化内容
3、具有阶级性和多元性
法与道德
联系:
1、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道德是法的理论和价值基础、评价标准,是法的补充; 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2、二者相互制约
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的立、改、废及实施; 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
区别
产生方式
法:自觉、有形的,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道德:自发、无形的,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的
表现形式
法: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法等,体现国家意志
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一般不成文,体现社会意志
实现方式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表现为一种外在强制力
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主要表现为一种内在的强制力
调整对象
法:一般只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
道德:远比法律广泛,调整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
评价尺度和标准
法:合法与违法、罪与无罪、有效与无效、正当与不正当
道德: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如善恶观、公正观、是非观、美丑观、荣辱观
权利义务特点
法: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对等的
道德:具有应然性,以义务为主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社会主义法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是道德的有力支持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1、二者可高度统一。社会主义社会为二者的有机结合提供了良法善治的广泛社会基础
2、法能积极促进和保障道德的实现和发展
3、道德为立法提供价值指引,促进法的实施,并弥补法的不足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
联系:二者在历史上是两种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具有一些共同要素,执行机制相似
区别
产生方式
法:国家按法定程序制定
宗教:人类精神意识到产物
调整对象
法:主要调整人的物质世界
宗教:主要调整人的精神世界
实施方式
法:由国家强制力规范人们的行为
宗教:通过信仰机制,以教义规范信众
适用范围
法: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宗教: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教徒有约束力
相互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法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对法的影响
积极影响
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可以推动立法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消极影响: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
相互作用:
社会是法产生和形成的基础;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法与社会和谐
1、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要求
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互为表征: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
2、法引导和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法律主推五大社会发展理念,体现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房、共享的社会发展
人与人:各种引导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个体与集体、居民与社区
法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的目标
1、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具体有三大任务
社会治理的理念
1、四民意识
社会治理的理念 概括
社会治理要站稳人民政治立场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始终坚持制度上的人民民主地位
始终坚持以人民的权利为目的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权利
2、新理念:共建共治共享
这是后面的
社会治理体系
核心内容: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建设
目标
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依法治理
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大力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生态
社会主义法与生态的一般原理
1、生态文明需要法治保护,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法律调整,法治保障生态文明成果,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保证贯彻可持续发展呢模式
2、依靠法治保护生态和促进生态文明,需要以确认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为核心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指引和根本遵循
1、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
2、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4、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5、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全方位保护
6、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7、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
8、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与生态文明建设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
1、健全法律法规 2、完善标准体系
3、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4、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5、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6、完善经济政策
7、推行市场化机制
8、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9、健全政绩考核制度
10、严明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2、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执法体系
3、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
4、依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立法
概念:又称法的制定,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特征
1、国家性 2、法定性、3、程序性、4、技术性、5、专门性、
立法指导原则
党领导立法
1、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2、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原则,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
3、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科学立法
含义:立法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核心: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民主立法
含义:立法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核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内容
内容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程序民主:立法主体的组成和活动要民主;立法过程要公开
依法立法
含义:立法必须依法立法,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基本要求:《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国的立法体制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概述:指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的立法体制(统一、分层次)
一元:指我国的立法机制是一体化、统一的
两级: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多层次: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又可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多分支:指除权力机关外,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等也有权在权限范围内立法
立法权限的划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简单来说执行的是国家立法权且是专属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指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
独立完整和最高
专属立法权: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
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
a、全国人大制定并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主要
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辅助
c、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保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权
1、为执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2、对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授权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监察委制定监察法规
1、为执行法律规定制定监察法规
2、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工作职责而制定监察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
1、实施性立法,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
2、自主性立法,针对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
3、先行性立法,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先行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
2、可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制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制定规章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中国的立法程序(四阶段)
提出法律案
审议法律案(三审制、专门委员会审议与统一审议制度)
方式: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审议制度
一般为三审制
各方面意见一致可两审
部分修改可一审
搁置两年的法律案直接终止审议
对法律案进行表决
一般法律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布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日期
实施时间
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具备三项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概念:又称为法系,指一国的全部先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点、
1、性质由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
2、内容由国家国情决定
3、其发展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
4、其理想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环境资源法
6、社会法
7、军事法
8、刑法
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法律制度
四个法律制度
2、完善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3、完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
4、完善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要加快重要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包括: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
含义:又称为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以运用、应用和实现的过程
特点
1、是一种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其行为方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主要方式是作为
2、依据是法律规范
3、主要形式或途径: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
4、不同于法律实效。法律实施强调转化的动态过程;法律实效是法律实施后的静态结果
内容
本质根基: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律的人民性;人民的拥护和信赖
法律制定的本质是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律实施的本质是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
根本保障: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性)
关键环节:严格执法
内在要求:公正司法(法律的公正性)
重要条件:全民守法
重大意义:法律的生命、权威、伟力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法律执行
执法
含义:即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点
1、主体稳定性
2、内容广泛性
3、行为主动性
4、行使的优益性
5、单方意志性
6、程序的效率性
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合法性
含义: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责任
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即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内容
1、行政主体、内容和程序要合法
2、行政权的行使合法
3、权责统一
合理性原则
含义: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公平、公正、合理、适度
要求
1、权力行使应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
2、案件和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
3、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废止或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的,应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予以补偿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效率原则: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行政责任
含义: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
承担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产生原因: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性质: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司法
含义:又称法的适用或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1、权力专属性 2、严格的程序性 3、启动的被动性 4、运作中立性 5、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法律适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特征,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
司法独立原则: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其含义是:司法权的专属性、行使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司法权也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司法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实现实体公正(裁判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过程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准则 是生命和灵魂
司法公平原则: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
司法权
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区别
司法权:人民共同意志的贯彻,主要形式为起诉、抗诉、判决、裁定等
立法权:人民共同意志的汇集和表达,主要形式为立法、决定、决议等
本质区别
司法权:公正
立法权:民主
主要价值目标
司法权:相对独立行使权力,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
立法权:集体行使权力,少数服从多数
权力行使方式和制度设计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别
司法权:事后维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行政权:实施宪法和法律,事前为社会谋取公共福利
权力行使的目的
司法权: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针对个案)
行政权:国家和公共利益(一般性行政决策或处理个案)
权力行使对象
司法权:被动司法,实行事后救济原则
行政权:主动执法,主动管理与服务社会
权力行使方式
司法权: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干涉
行政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
权力行使的独立性
司法责任
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相称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遵守
守法
法律实施的正当程序
法律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