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适合法学考研,法考。系统的阐述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法学学科。
编辑于2022-02-21 18:55:5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绪论
行政法概述
行政与行政权
行政
行政的概念
行政的意义
学说很多,消极说,积极说,综合说,特征描述说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但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总之,行政是难以定义但却可以描述的
行政的分类
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高权行政与国库行政
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
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
行政权
行政权概念与特征
扩张原因
公共事务增加
行政事务专业化
案件增多
分权制度完善
扩张表现
委任立法发达
行政司法发达
紧急命令发达
行政裁量扩大
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法的性质与分类
行政法地位
行政法与宪法
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
行政法是具体化的宪法
行政法与私法
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警察国时期
行政法酝酿期,约十六、十七世纪
法治国时期
消极法治期,约为十八、十九世纪
福利国时期
积极法治期,二十世纪
后福利国时期
二十一世纪
我国近年来行政法之发展与展望
行政法的法源
外国行政法法源简介
成文法源
我国行政法成文法源
宪法与法律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立法
法律解释
国际条约和协定
执政党的党内法规
成文法源的位阶
法院位阶就是各法源的效力等级
影响因素
制定主体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适用范围
特别法由于普通法
制定时间
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成文法源位阶

行政规定在法源上的地位
成文法的适用和冲突
同位法之间不一致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异位法之间相抵触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上位法认可下位法(例外与变通)
冲突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裁决程序
不成文法源
指导性案例
惯例
行政法理
公共政策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第三人
是指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关构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性质
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依法行政原则
含义
子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
即任一行政行为都应受法律的约束,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否则无效
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指行政机关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与职权法定有重合
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
基本含义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主要包括三项
必要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
最小损害原则
狭义的比例原则
平等对待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合理差别对待的四要求
事实状态确有不利的差异存在
为追求实质平等的正当目的
事项的本质有必要予以差别
差别待遇的方式、程度,须为社会通念所容许,同时不能出现逆差别待遇,形成另一种不平等
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要义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回避、组织合法
受告知权
预先、事后、救济途径的告知
听取陈述和申辩
听证和陈述
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的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三要件
有信赖基础
须有信赖表现
须是值得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负担性/程序性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信赖保护问题
预期利益可否保护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组织法
概述
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
含义
国外理论
指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可以设置行政机关以便行使一定职权的组织体,并承担行政机关因行使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
我国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体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关键区别: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行政主体的情形
分权主体模式(西方)
诉讼主体模式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VS诉讼主体的扩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类型
行政机构
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企业
特别情形
机长、船长等职位在法律、法规授权下,也可以行使行政职权
确定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
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职权
概念与特征
内涵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特征
法定性
国家意志性
专属性
不可处分性
单方性
优益性
与行政权限的关系
行政职权被限制的结果便形成行政权限的法理。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换句话说,其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分类
行政权能和行为权能
固有行政职权和授予行政职权
行政羁束权和授予行政裁量权
行政优益权
为保障国家行政职能的有效行使,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员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员依法享有这些优益条件和资格便是行政优益权。其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收益权构成
授权与委托的关系
法律法规授权与行政委托的一般性原则
法律法规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被授权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处罚等,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处罚等,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行政行为(Verwaltungsakt)的概念
有关学说
行为主体说
行政权说
公法行为说
我国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
意思主体单双
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相对人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标准
相对人是否特定
以拘束内容确定
形式上是抽象的,但全部内容拘束特定相对人,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内容拘束特定相对人,该部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形式上有特定相对人,但内容上所拘束的却是不特定相对人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以行为对象数量是否可以统计
行政行为标的物的特定性
如果与行政行为的特定标的物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具可统计性,则属于具体,否则属于抽象
行政行为时间的封闭性
行政行为设定仅适用于特定时间点以前的相对人,而不适用于该时间点以后的当事人
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
在学说上,对特定物的行政行为和交通信号、标志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在我国当前,此类行为要么并未进入司法途径而无法加以判断,要么被视为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
拘束内容是否特定
适用次数是一次性的还是反复适用的
时间是面向未来还是过去
抽象行政行为
含义
类型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含义
分类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具体行政行为
概念与特征
内容
形成权利与义务
处分权利与义务
确认权利与义务
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动作形式
默示形式
分类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间的关系
要式与非要式
行为形式的要求
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
法律状态or行为方式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相对人的身份
独立行政行为与需补充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为的依赖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资格要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
权力要件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公务行为的认定)
内容要件
法律效果的存在
形式要件
表示行为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为主体适格
行为权限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效力内容
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效力类型
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
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形态
生效
有效
生效与有效的区别
效力本质
顺序
条件
评价层次
有效情形
一般要件
即合法要件
特殊情形
超过起诉时效;轻微瑕疵被补正;一般违法通过利益衡量或被追认、转换等‘74
无效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判断标准
沃尔夫的不可能理论
哈契克的重大明显理论
重大
存在严重瑕疵、违法程度非常严重、一个或者多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硬伤
行为动机不正当
意思表示不真实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违法情节非常恶劣影响很坏
...
明显
一般理性人的标准
行为主体
作出过程
内容和决定书
...
行诉法‘75 行诉法司法解释‘99
行诉法‘75;行诉法适用解释‘99
失效
客观失效
主观失效
撤销、撤回和变更
撤销
撤销的限制
撤销的规则
撤销的法效力
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效力
撤销的行政行为被撤销
如果原行政行为具备的基础条件仍存在,则原行政行为当然自动“复活”
撤销的法效力不及于法院裁判
撤回(废止)
行政行为撤回的限制
行政决定撤回的规则
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回
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撤回
行政行为撤回的法效力
面向未来失去法效力,原则上不溯及过往
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行政许可法及立法形式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1
基本原则‘4-10
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
行政许可的事项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12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13
牢记
行政许可的设定
‘14-15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与特殊程序
子主题
对特许程序的特别规定
对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对核准程序的特别规定
对登记程序的特备规定
行政许可的其他规定
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回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外部行政相对人
目的注重予以惩戒和教育
行政制裁(但未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的种类‘9
人身罚
财产罚
罚款
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
区别
与违法行为的关系不同,非法财物是行为人在行为前就已经所有;而违法所得则是通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当然,两者之间可以转化(空姐走私案)
行为罚
影响声誉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概述
行政复议
概述
概念
特征
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诉讼
违法行为
轻微瑕疵
继续有效
一般违法
失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
无效
行政许可的实施
实施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延续
特别程序
听证程序
效力内容
传统四效力说,质疑公定力
现代四效力说
行政法上的附款
党政共同发文的性质
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
奥托迈耶认为
对外
如何判断授权还是委托
直接授权
法律已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间接授权
法律只做出抽象的规定,规定某类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还是行政机关
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表现
什么是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 78 条①赋予了行政主体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单方变更、解除权。这种基于公益而行使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属于行政协议优益权。在行政协议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中,行政优益权贯穿其中。具体而言,行政协议优益权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行政相对人的选择权。作为履行公务方式之一的行政协议,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公益,那么,行政相对人在达成行政协议后,其行为亦将带有一定 程度的公益性,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协议的目标,就必然要对相对人资格和能力提出要求。在众多合格的潜在协议相对人并存的情形下,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应遴选出最优者。 二) 协议内容的决定权。与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能够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不同,行政主体对行政协议的内容具有单方决定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行政协议的标的涉及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处分只能由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进行,因而协议的原则、内容、标准只能由行政主体决定。 ( 三) 单方变更权与解除权。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了不能归责于行政主体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基于公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解除协议。 ( 四) 指导权与监督权。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为防止协议相对方因追求私益最大化从而导致公益受损,行政主体有权对履行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以保障达成行政管理目标。 ( 五) 强制履约权。作为维护公益的一方,在相对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时,行政主体基于优先保证公益原则,应当依职权自行强制执行协议以维护公益。而当行政主体违反协议时,相对人不能主张私法契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继续履行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或解除契约。 ( 六) 制裁权。行政协议也是一种公务活动,为防止合同相对人阻碍公务,保障公务顺利进行,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有相应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制裁权,包括罚款、没收、追究行政责任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从法律保留中所得结论
法律保留范围广狭与一国民主或法治的程度,并无必然关系
法律保留的密度与干涉强度成正比。对人民权利干涉强度高者,法律保留密度大,反之亦然
涉及人数多寡是否应由议会(人大)加以规范,有关联性
传统观念亦为影响是否严格执行法律保留的因素(特别权力关系与法律保留)
其他影响法律保留密度的因素
事项是否具有争议性
一般人接受或抗拒的程度
涉及财政支出的大小
事件本质上的技术性或随时调整的弹性等
行政权的两面性
积极性
消极性
行政
私行政
公行政
非国家公共组织行政
国家行政
形式行政
实质行政
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大陆法系)
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