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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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2-21 18:58:34民事诉讼法学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含义
特征
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多元化
公力救济
核心是司法救济,即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
还有行政机制,包括行政救济程序
私力救济
所谓“私了”,和解等
社会救济
公益组织,仲裁等
纠纷解决的规范的多元化
除了法律规范外,还有道德规范、自治规范、村规民约
民族习惯、宗教习惯等
行业规范,商业惯例等
地方或区域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纠纷解决程序的多元化
原因
诉讼数量大
人们追求的价值多元化
诉讼自身的缺陷
ADR的价值优势。诸如廉价、快速、维系和谐等
ADR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含义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tion
ADR的分类
ADR宏观上的分类
司法ADR。即法院附设ADR
行政ADR。包括行政申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等
民间ADR。民间团体或社会组织主持的ADR,既包括民间自发组织或成立的纠纷解决组织,也包括由政府或司法机关组织或援助的民间纠纷解决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ADR的具体类型
调解
仲裁
早期中立评估
陪审团简易审
小型审判
ADR特征
合意选择
程序灵活
平和解决纠纷
非公开性
解决结果的依赖性
ADR出现的背景与历史原因
一是居高不下的诉讼数量形成的诉讼压力
二是ADR本身的价值和社会需求使这一方式成为广泛认同的对象
三是后法治时代的结果
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总体态势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初步建立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在问题
过分依赖诉讼,对非诉方式重视有限
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发育不均衡
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不够
诉讼和非诉讼缺乏配合
非诉解决方式之间也缺乏应有的衔接
具体分析
商事仲裁
仲裁诉讼化倾向明显
社会对仲裁了解有限
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有限
仲裁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很尴尬的地位
人民调解
刑事和解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和解由谁来确定
刑事和解与花钱刑期问题
刑事和解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家里没钱者愿意和解;一种有钱者不容易达成和解
我国纠纷解决的未来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关系的分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
法人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
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
他们相互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
特点
对象的特定性
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性和正当性
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和权威性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概念
是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两大法系的观点
私权保护说
由于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因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
维护私法秩序说
保护私权只是民事诉讼在客观上起的作用,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私法秩序才是目的
纠纷解决说
私法实际上是在以裁判方式为合理解决纠纷的方式的过程中逐步发展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
程序保障说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
权利保障说
是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的实质权
多元说
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障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要素
主体
法院
检察院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入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
内容
客体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诉讼事件
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 act of civil litigation的界定标准
通说为要件效果说,诉讼行为指形成诉讼程序而诉讼法就其要件效果加以规定之行为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概念、属性和分类
概念
属性
内容的根本性
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分类
宪法原则
特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主要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
具体要求
对法官、法院
对法官自由心证的控制
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控制
禁止突袭裁判
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
禁止规避法律
禁止做虚伪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
禁止妨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禁止诉讼代理人越权代理或恶意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问题
检察监督原则
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991年具体内容
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对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监督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法院调解有错误,提出抗诉、检察建议,并派员出席再审(事后监督)
理论上争议
一种认为,取消检察监督
一种认为,强化检察监督
一种认为,不能取消,应当适度弱化
本次修改
原因
修改内容
检察监督的时间、方式与范围
监督时间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后,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在法院法官有具体违法行为存在时进行监督
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范围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具体对象
抗诉的具体对象
检察建议的具体对象
辩论原则
规定
‘1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含义
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对于诉讼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并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辩论的形式多样,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辩论主义
含义
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主张和证据等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否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基本内容
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
辩论原则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法官裁判形成约束
辩论原则只是从保护当事人辩论权的角度进行的,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判有制约力,法官的裁判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辩论范围。所以实践中当事人的辩论结果没有真正形成对法院裁判的制约
处分原则
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含义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支配
理解
如何充分利用处分权
法院如何对待处分权
审判权对处分权的不当干预
处分原则与辩论主义关系
联系
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时,就决定了辩论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辩论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处分行为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都要求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主张
区别
处分权是从动态层面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
辩论主义是从静态层面对法院的制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含义
合议制度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具体组成形式
第一审
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必须是单数
第二审
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存在的问题
合而不议
审而不判
思考:审委会能否取消
陪审制
价值和功能
价值
陪审制度在于司法的公开和参与,把社会的大众化价值观带入司法,避免法官定式思维
功能
民主、公开、公正、大众化、参与性、制约性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差异
陪审团制度与陪审员制度
主要区别
一是陪审人员的人数
二是陪审人员的职权
我国建立陪审制度的构思
司法的目的
司法改革的路径
司法的民主化和大众化
陪审制度的历史逻辑
陪审制度的两种不同历史命运
陪审制度的当代走向
我国未来建构陪审制度的模式选择
回避制度
含义
回避的对象与程序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原因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的具体内容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审级制度
我国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以一审终审为例外
诉与诉权
诉权
诉权的含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关于诉权的学说
诉权私权说
公法诉权说
二元诉权说
双层内涵说
诉
诉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诉
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分类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依据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反诉
概念
特征
当事人的特定性
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
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提起具有时限性
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
反诉与反驳的关系
二者的具体含义
二者的具体区别
反诉提起的条件
法定条件
反诉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
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程序要件
反诉提起的方式
反诉的管辖权
反诉的时间
反诉的审级
提出反诉的实质要件
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能否提起再反诉
否定说
重新起诉说
肯定说
诉讼标的
概念
诉讼标的就是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二分支说
一分支说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当事人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特征
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含义
特征
意义
与适格当事人的关系
并不一定能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
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格的当事人
被告的确定
‘108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告只需诉状明确即可
公民死亡后的人格权的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的含义
诉讼担当的分类
法定的诉讼担当
任意诉讼担当
我国民诉的法定担当
公民死亡后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公益诉讼?
任意诉讼担当
当事人的变更
含义
分类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关系
委托代理人
概念与特征
范围与人数
多数当事人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含义
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追加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含义与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
诉讼第三人‘56
第三人概念与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诉讼构造
传统
第三人与原告和被告对抗
例外
第三人既可能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可能反对被告主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争议的标的不同
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诉讼地位不同
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含义
进入诉讼的方式
原告申请
法院依职权追加
第三人申请进入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
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规定
规定的必要性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内容
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
第三人应当向做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问题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和原诉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可以按照56条的规定提起,也可以按227条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果对执行法院所作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是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执行标的与原裁判无关的,该案外人只能依据227条的规定,自执行法院做出的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代表人
含义
条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
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诉讼代表人适格;要能公平合理地代表整体利益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代表人权限
诉讼判决的扩张性
我国代表人诉讼与其他国家的制度
美国的集团诉讼
德国的团体诉讼
日本和台湾的当事人选定制度
主管和管辖
主管
概念
民事案件主管范围‘3
管辖
含义
分类
级别管辖
确定标准
案件性质
案件繁简程度
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标的数额的大小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将案件正义标的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依据,但实际上标的数额大小已经成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的
各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
中院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由重大影响的案件
案情的繁简
诉讼标的数额的大小
在该区的影响等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
专利纠纷
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
司法解释
特殊地域管辖
意义
便于收集、固定证据
便于执行
便于查清事实
几种情形‘23-33
侵权行为诉讼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一般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专属管辖
‘33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
集中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协议管辖
‘34
执行法院不能约定‘224
管辖权异议
只能由被告提起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概念
证据的构成要件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证据程序合法
属于证据种类之一
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能力
判断标准
关联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
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标准
关联性
真实性
充分性
证据的采纳与采信
非法证据问题
本证与反证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证据种类
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
事实
法规
经验法则
无需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标准
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
调解的含义与原则
含义
原则
自愿
事实清楚、是非分明
合法原则
调解的效力
具体生效时间
具体效力
无需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法院调解再审
诉讼和解
含义
与法院调解的关系
无法官介入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期间与送达
期间
送达
概念
种类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保全
财产保全
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
债权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
抵押物、留置物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
先予执行
概念
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范围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虚假诉讼与恶意规避执行
虚假诉讼‘112
恶意规避执行‘113
第一审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与受理的含义
起诉
受理
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一般程序性准备事项
庭前会议
开庭审理
含义
形式
程序
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宣判判决
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
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条件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
含义
条件
撤诉的法律效果
对实体权利无影响
视为没有起诉,可以再起诉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缺席判决
含义
情形
缺席判决的法律效果
诉讼中止
含义
情形
诉讼终结
简易程序
概念和意义
适用范围
特点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联系
区别
小额诉讼的特别规定
诉讼标的额确定的标准
适用情形
不适用情形
裁判
判决
裁定
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决定
适用范围
回避
强制措施
顺眼诉讼期限
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等
第二审程序
两审终审制
上诉的提起与撤回
上诉的条件
上诉的撤回
司法解释T338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迳行判决为例外
迳行判决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范围
司法解释T333
审理范围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关系
相同
二者审查对象完全一致
二者都使用裁定且可以上诉
二者都允许再次起诉
不同
不予受理在立案受理阶段适用,驳回起诉在审判阶段适用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专属管辖,专门管辖,集中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形成之诉
特殊救济程序
事后救济程序
仅限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不一定适格
直接利害关系;一定是适格的当事人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有权利让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主体,范围小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中国的司法机关和政法机关
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政法机关:公检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