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4讲基本原则概述和第5讲基本原则的内容。
编辑于2022-02-22 14:26:38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4讲 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中。
既有一般原则,也有独有原则。
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通的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
4、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第5讲 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些职权。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法律的规定。
4、除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外,还有6个机关享有
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享有侦查权。
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对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监狱:对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1、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2、严格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收集证据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56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一审程序违法
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缓复核程序违法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生效裁判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进行纠正
拓展阅读: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
(1)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2)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具体体现
大陆法系国家
程序法定原则与罪行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
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谁要独立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2、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独立前提
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4、独立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独立是单个法院独立,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法院:负责审判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一)一般规定
①口头纠正意见;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③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④追究刑事责任
(二)立案监督
1、先有权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在15日内立案。
2、对于涉嫌违法立案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侦查阶段监督
1、对侦查、调查活动监督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
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2、对提请批捕的监督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或不提请逮捕的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负责的侦查的部门未已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逮捕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建议,建议不采纳的,应报请检察长决定。
(四)审判阶段的监督
1、对庭审活动的监督
发现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应当在庭审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2、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1)对一审尚未生效裁判的监督。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抗诉。
(2)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再审抗诉。
3、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1)对没收违法所得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对缺席审判程序的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执行阶段监督
1、对死刑执行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1)事前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应将书面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事后监督。批准后应当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当在接到通知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批准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1)事前监督。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当的,有权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收到纠正意见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各民族公民都有权
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
2、公、检、法机关有责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3、应当翻译
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公检法应当为其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
(1)告知义务。
(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而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一)基本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二)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体现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
提前公诉前成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成为刑事被告人
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疑罪从无处理。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保障谁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2、谁有义务保障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
3、权利义务并存
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事,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一)基本含义
对于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1、何为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何为认罚
(1)在实体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包括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2)在程序上,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同意通过适用可减部分诉讼权利来对自己定罪量刑。
①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量刑处罚; ②“认罚”考察重点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③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建议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何为从宽
(1)实体上的从宽,在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相对更大程度上的从宽的幅度,以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
(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①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②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③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二)制度价值
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
2、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
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降低刑事案件的信访申诉发生概率
4、实现司法自愿的优化配置
(三)立法规定
1、适用阶段与案件范围
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3、被害方权益保障
(1)听取意见。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已送。
(2)促进和解谅解。公检法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公检法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已送。
(3)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使用; 虽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赔偿,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4、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并非一律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需要满足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5、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
①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6、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
(1)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
①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活着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2)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①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③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④侦察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
⑤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⑥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违背意愿,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3)签署具结书
①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在场的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
②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特殊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③前述情形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4)提起公诉与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7、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
(1)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量刑建议的采纳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速裁程序的适用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4)简易程序的适用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共同的前提条件就是被告人认罪
(5)普通程序简化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6)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7)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处理
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8、特殊条件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9、认罪认罚后悔的处理
(1)起诉前反悔。具结书时效。
(2)不起诉决定后反悔。
①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
②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酌情不起诉);
③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公诉)
(3)审判中后悔。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进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必须追诉,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民事被告死亡,其责任将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继续承担。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立案阶段: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1)对于公诉案件,在刑事诉讼前由以上六种情形的,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
(2)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4、审判阶段: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如果出现第16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如果出现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经缺席审判确认无罪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十二、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责令限期出境、宣布驱逐出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