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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教材本科纯干货知识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
编辑于2022-02-22 19:34:46民法总则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裁判规范
约束法院,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所依据和运用的裁判规则。
任务:益调维中核
保障民事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对象的平等性表现在:
地位平等。
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体现: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适用规则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要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
权利保护平等
在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他们都应当平等的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
人身关系
基于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基于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身份权和监护权
知识产权
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是流转的前提
财产流转关系
是归属的方法
重心
交易关系
区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核心
人身
人身利益
财产
财产利益
期限
人身
永久性
财产
暂时性
法律干预程度
人身
法定主义的成分明显增加,维护人格价值
财产
基于意思自治
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程度
人身
除受制于经济社会的基础外还受道德观念、民族习惯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影响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对其影响是间接的
财产
非常密切
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与宪法
联系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
宪法对于民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区别
本质和调整对象
宪:是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民:属于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义务
宪:主要针对国家,虽对公民有约束力,但不能直接规制公民的行为。
民:主要针对民事主体,每个民事主体都富有遵守的义务。
与行政法
区别
本质
行:属于公法的范畴
民:属于私法的范畴
调整对象
行: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行政关系
民: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自主自愿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发挥作用
行:控制和控规范行政权。控制公权力行使,目的是保障依法行政。
民:保障私权通过确认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人们从事广泛的民事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规范的性质
行:大多是程序性规定。
民:主要是实体规范。
调整的方法
行:强制性。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改变法律的规定。
民:任意性。民法中大多数规范里当事人的意思可在合法的前提下优先于任意法而适用。
与经济法
性质
经:公法
民:私法
原则
经: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
民:民事权益受保护、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的原则。
调整对象
经:经济管理关系。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与民事诉讼法
联系
民法所规定的实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诉的规则设计
民诉可以从程序上起到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为民事权利提供了规则化体系化的程序保护规则。
区别
性质
民诉:是程序法,属于公法。
民:社会法,私法。
调整对象
民诉:调整民诉活动和民诉关系。
民: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特征
民诉:强行法,采纳程序法定主义。
民:任意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元原则。
立法目的
民诉法以保护民法上的实体权利为目的。
与社会法
区别
法律性质
社:不是私法,目的在于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
民:私法。
特征
社:强行法,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和义务
民: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征。
关注重点
社:注重维护实质主义
民:形式主义
功能
社:财富分配功能。主要体现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民:创造财富(许多规则)
保护范围
社: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
民:民事主体的生存权,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与商法
渊源
定义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具体包括:宪民务高地自单行国俗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民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
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
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它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
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法律效力/从规范的性质来看
民法上关于基本原则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具体有
益等治平信俗绿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主要保护私权,一些公法上的权利由公法保护。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这给新型民事权益预留了空间,保持民法总则规则的开放性。
保护新型民事权益,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 现实需求。
体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平等原则
定义
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基本内涵
人格平等。
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有。
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上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在补救方法上,充分贯彻平等性。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在民事责任方式上应当贯彻损失填补原则,宗旨是弥补受害人损失。
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定义
也称私法自治,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基本内涵
是私法任意性特点的集中体现。
法无禁止皆自由。(私法领域)
实质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具体包括:民事主体有权选择
依法从事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其行为的方式
救济方式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民法典中的体现 1142
公平原则
定义
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按约束的主体背
民事主体
实施民事行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
司法机关
处理民事纠纷应根据公平的观念
民事立法
yi
特点
地位: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用: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看是否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
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小结
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及法学研究中。
在民法典中的体现/践行
合同编
等价有偿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或获得他人提供劳务的人均应当提供相应的对价,对价在价值上相当于该财产或劳务的,给付金钱或其他物品。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作为交易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动,如果继续按约履行就会显失公平,法律允许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增减规则
如果实际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过于悬殊基于公平原则就应当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损益相抵规则
前提
因同一损害原因获取利益或遭受损失
在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
非违约方基于同一损害原因获取利益时,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额应当扣除所获的利益。
侵权责任编
归责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无免责事由
公平责任制度
无过错责任原则
部分侵权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制度,让无过错方承担损失
物权编
相邻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被专有部分所享有的
添附
混合
复合
加工
继承编
对生活有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诚实信用原则
定义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恪守信用,并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民法的“帝王条款”。
内容和功能
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依据该原则可以产生各种具体的民事义务。
解释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用于解释法律规则的内涵。
衡平的功能。
该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可用于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
法律
有规则用规则,无规则用原则
合同
对合同中的有关事项没有做出规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可以依此原则进行管擅
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有助于减少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节约交易成本。
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
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宣告其无效。
公序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良俗
社会公共道德,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或在某个区域的社会成员所普遍存在的。
绿色原则
定义
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基本内容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在民法典的体现 619 条
适用
/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指民法所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
是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认,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便负有义务。一方的权利通常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通常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受民法调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依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只有将民法规范实施于社会生活才会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分类
以性质划分
分为
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
区分意义
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
等价有偿原则可用于财产法律关系不可用于人身法律关系。
保护方式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责任方式
人身法律关系
非财产责任方式
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
可让与
人身法律关系
不可让与
以效力范围和实现条件为标准
分为
绝对法律关系
基于绝对权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基于相对权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意义
义务主体范围不同
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
以内容的复杂程度
分为
单一法律关系
只以一组权利义务为内容
复杂法律关系
以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区分意义
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要素
三要素说 从结构上分析
主体of民事法律关系
简称民事主体
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或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社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客体of民事法律关系
又称标的
民事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
财产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行为
给付行为
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人身利益
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
包括
财产
广义
有体财产
无体财产
狭义
以德国民法为代表,奉行“物必有体”
行为
定义
指在债权关系中,债务人所为的给付。
类型
给付财产的行为
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给付标的物的行为。
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给付行为
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行为
人身利益
人格利益
指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精神自由等方面享有的利益,如名誉、隐私、健康等。
身份利益
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管教。
内容of民事法律关系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要素说
主体
客体
内容
变动的原因
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产生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如:甲乙二人经登记结婚缔结婚姻关系
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
包括情形
主体变更
原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
如: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客体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性质或范围方面发生了变化
如: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押物部分损毁后导致质押权的客体范围缩小
内容变更
民事权利义务的性质或范围发生了变化
如:将借用关系变更为买卖关系
消灭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如:配偶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如:旅客购买机票导致运送合同的成立。
基本特征
客观性
是客观情况,不是主观想象。一种客观情况是不是民事法律事实取决于它对民事法律关系有无影响。
法定性
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一旦发生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即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后果
分类
以是否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分为
自然事实
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包括
事件
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如:出生、死亡、地震、战争
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如:诉讼时效、人的下落不明
人的行为
通过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形成的事实状态,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根据该行为是否被法律禁止可分为
适法行为(法律保护或不予禁止)
是否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
表示行为(以)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不以)也称事实行为
子主题
非法行为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故意违法行为
过失违法行为
无过失违法行为
民事权利
概念、特点、分类
概念
民事法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点(由强等心法)
由民法所确认
子主题
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体现
民法典 109 113
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自由和利益的关系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民法典117
征收征用
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平等性
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上,是人人权利之并行和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基本准则
分类
以权利的内容(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分为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权力的民事权利。
非财产权
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人格权
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
身份权
主要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亲属权等人身权利,与团体相联系的社员权也属于身份权。
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
绝对权/对世权
指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的权利。
义务主体
不特定的一般人
义务内容
对权利人的权利的尊重、容忍和不侵扰。
相对权/对人权
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义务主体
特定的义务人
如:债权,典型的相对权,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义务内容即给付义务(积极作为)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
支配权
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指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满足请求权利益的他人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民法典114
准物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
民法典123
人格权请求权
形成权
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
生效形成权
如: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权等。
变更形成权
如:选择之债因选择权的行使使之转化为简单之债、在发生重大误解行为中当事人的变更权。
消灭形成权
如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
抗辩权
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抗辩是一种拒绝表示
作用
阻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是防御性的权利。可以对抗请求权和形成权。
分类
依权利的效力范围划分
一时性的抗辩权(延期抗辩权)
效力
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分类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永久性的抗辩权
定义
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
效力
永久地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引申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分为
既得权/完整权
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
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是对权利的提前保护,将未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作为一种现实的合法利益加以保护。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附延缓条件的债权
以权利效力的目的分为
原权利/原权
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
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如: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人身权,当有人侵害其人身权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的权利。这一权利结构内,人身权是原权利,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的权利属于救济权。
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分为
主权利
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二者之间存在依附从属关系,即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移转或消灭而移转或消灭。
如:抵押借款合同中,请求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以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分为
专属权
定义
依附于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移转的权利,
如: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
分为
享有上的专属权
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不可让与或继承但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行使上的专属权
不仅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权利是否行使也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代为行使。
人格权原则上是专属行使权。
非专属权
不依附于民事主体,得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移转的权利。
财产权原则上属于非专属权,但某些只能由国家或其他特定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具有专属性。
取得、变更和消灭
权利的取得/发生
原始取得
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如:如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
定义
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如:因买卖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分类
移转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
如:因让与取得债权
设定的继受取得
前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
民法典129
权利的变更
定义
!不太理解!何来消灭?既成的权利可以通过变更或者消灭而发生改变或丧失。
分类
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
不同主体间移转
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
量的变更
如:所有权客体的增减、债权因部分清偿而发生变更
质的变更
如: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变更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对抗经登记变更为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等第三人的权利等
权利的消灭
定义
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分类
绝对消灭
如:所有权的标的物消失
相对消灭
于相对方而言,是民事权利的取得。
如: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所有权
行使
救济
国家保护为主,自我保护为辅
公力救济
定义
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
保护方法
民事诉讼程序
依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分为
确认之诉
在权利的存在或归属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而提起的诉讼。
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对方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民事权利的诉讼。
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对现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变更的诉讼。
仲裁程序
自/私力救济
定义
权利主体灾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行为。
体现
权利主体的直接对抗
表现
一定程度上的侵害性行为
自我保护方式
自卫行为
定义
为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遇到紧急危险时,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特点
赋予权利人对积极侵害的抵御能力
包括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定义
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自由的合法措施。
特点
为权利人提供实现权利的机会。
更具有积极性。
在法律上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实施的前提条件
情势紧急且国家保护不能及时发挥作用
方法和程度
不得超过足以保障其请求权实现的限度。
实施后
行为人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如请求有迟延且无正当理由或请求被驳回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型权利
客体
民法典127 民2 26分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
定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是行为限度
是拘束 of
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
按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为
法定义务
定义
与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和法定请求权相对应的义务
基于民事生活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要求由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规定的行为义务。
如:从事危险活动时的注意义务
法律后果
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通常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约定义务
定义
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的义务,主要是合同义务
法律后果
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分类
积极/作为义务
定义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如:交付标的物
法律后果
以不作为或不当之作为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消极义务
定义
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或义务人仅负有尊重、容忍他人作为的义务
如: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后果
以不当之作为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义务间的关系分为
一般义务
附随义务
义务
民事责任
定义和来源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特点
民法1 38分
目的
前提(在民事审判中)
界定民事义务
认定违反义务的事实
民事责任的种类/分类
依其承担方式划分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依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划分 民法典177 178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依其产生原因划分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民法典186
依其规则方法划分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律效果
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内容
不可抗力
定义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自然事件
如:地震、台风
社会事件
战争、政府禁令
法律效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
定义
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自卫行为。
法律效果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定义
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法律效果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愿救助行为
定义
对身处紧迫危难或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人施以援救或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为我国道德所提倡
法律效果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概念
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外延包括
本国公民
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平等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在我国,人人享有并同等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条件的限制
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生存须臾不可分,剥夺其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将其放逐于社会之外,使其失去生存保障
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现代社会致力于承认并保障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反对一切将人视作为客体的做法。任何人要转让、抛弃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都不予允许。
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终止。
出生和死亡事件判断标准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前提
娩出时为活体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利益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或因继承而转移。
死者在生前享有的某些人格权利和知识产权,由于其亲属利益或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法律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完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概念
自然人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限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同下(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与其精神健康状况、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限
无人和限人的法定代理人
其监护人
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人或限人。
恢复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人或限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人或完人。
住所
监护
概述
监护
对未成年人和无或限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
被监护人
被监督、保护的人
监护制度的作用
保护无人和限人的权益
保护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的原则(根据监护制度的他益性)
最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监护人
设定
法定监护
概念
在法定范围内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
未成年的监护人
据民法典,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无/限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意定监护
概念
据民法典,具有完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其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
概念
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由上述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撤销
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权提出上述撤销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等。
在其他组织未及时申请的情况下,有义务提出申请。
监护关系的终止
法定情形(有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履行监护职责所必要的其他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
New 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适用条件
原因: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主体:无人或限人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程度:被监护人的生活无人照料,无法正常生活,陷于窘迫危难。
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
具体内容
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34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定义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条件
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
下落不明
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下落不明须满2年
起算时间
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
战争期间
应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须有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
债权人、合伙人,对该自然人有监护责任的人等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在我国,宣告失踪案件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法律后果
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选任
法定人选为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无法定人选或法定人选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包括保管财产、主张债权、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等。
代管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发生的债务和税费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事责任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定义
又称推定死亡,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构成要件
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限
一定期限
普通期间
下落不明满4年
一般从下落不明次日起算。
特殊期间
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
从意外事故发生起算满2年。
但是,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不受此2年时间的限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自然人,其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死亡日期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相同
继承开始
婚姻关系消灭
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等
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本人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后,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规则
财产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关系
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不被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法人
概述
概念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民法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法律特征
依法成立
实体和程序上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成立。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存续的长期性
法人可以超越自然人的生命而长期存在。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适用有限责任制度
法人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在其出资义务的范围以外,不必对法人的债务或责任负清偿责任。
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
以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公法人
根据宪法、行政法、政府命令等成立,具有政府职能的法人z
私法人
根据民法、民事特别法成立的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
营利法人
指设立的宗旨在于从事营利活动,并将所取得的盈利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法人。
如:公司
公益/非营利法人
指为公益、慈善、教育等目的而组建,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利益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法人。
如:慈善机构
中间法人
既不宜归于营利法人,也不宜归于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
如:商会、工会等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
社团法人
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根据法律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
如: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
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
如:各类基金会组织
我国民法上的分类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包括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主要区别
是否获得利润
是否将获利分配给其成员或出资人
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登记法人
经法人登记而设立的法人
在我国,营利法人均为登记法人
非登记法人依法不经法人登记而设立的法人
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的机关法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者除了设立和终止的规则有所不同,在民事活动中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
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法人的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
于出生时产生,至死亡时消灭。
内容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较自然人的而言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法律规定的限制
如: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成立金融机构等
法人性质的限制
法人无法享有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
如:健康权、生命权、婚姻自主权、抚养和赡养请求权等。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应以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为准。
特点(相较自然人的而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存续的整个期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终相伴随。
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是有一定的意思能力。
法人可以依据其组织章程产生自身的意思机关,并通过该机关形成和表达其意思。
不存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
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
对法人自身而言
独立责任
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法人成员而言
有限责任
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
规则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三人的工作人员应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核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上有过错责任人员追诉。
住所
机关
含义
种类
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法定代表人
终止
概念
法人人格的消灭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个资格丧失
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
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原因
法人解散
解散的事由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概念在法人终止前,清理其财产,收取其债权,并了结其债的活动。
非法人组织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法律特征
具有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的组织体
有特定的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成员的出资为限
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法律地位
分类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营:
以取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
非营:
不以…同上…
须经批准的非法人组织和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须: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办理登记是以有关机关的批准为条件的,依照其规定。
无须: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合伙型非法人组织和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合伙型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基本类型
普通合伙
法律特征
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因此,合伙的重要决定,原则上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的经营具有相当独立性
合伙组织可以有自己的名称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独资型
概念
由单一民事主体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经登记设立,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典型形态
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
终止
原因
与法人相同
解散
事由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
其他
被宣告破产
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
概念
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特点/特征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
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
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
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
如:设立遗嘱,授予代理权
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
合伙协议
意思表示
概念
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要素
主观要素
目的效果
效果意思
客观要素
表示行为
生效情形
有相对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概念
指对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作出的方式分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指意思表示没有相对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知悉和到达 民法1 80分
成立和生效
成立要件
民事主体
意思表示
民事内容
生效要件
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主观: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道德: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已经成立,但因其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具备。
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其并不当然发生拘束力。
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
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并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类型
限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因无权处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效力的确定
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是形成权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
效力待定和无效的关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特点
具有违法性
对其实行国家干预
具有不得履行性
自始无效
类型
无虚法俗恶
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人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gong xu ls u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法律依据
例证
案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特征/特点
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分类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
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非因受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民法典152
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
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显失公平的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主观要件
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撤销权的行使
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是一种专属的权利,不得与法律行为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如果双方对撤销问题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行使期限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法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指一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
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即默示)放弃撤销权
明确表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超5年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都没了
此条规定的目的:稳定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
自始无效
并非从确认无效之时起无效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的存在
当事人确因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而遭受损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可确定的。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所附的条件的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而不是法定的
必须合法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它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约定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则其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因为期限必然到来,所以到来之时民事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终止
代理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本人
代理人
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
相对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法律特征
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根据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效果承担关系
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果由本人完全承担。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如果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能辨明是以他人名义作出的,应认为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本质上仍是代理人有意志的行为,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过程中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
种类
根据发生原因分为
委托/授权/意定代理
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还包括职务代理
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定人授权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间接代理
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与直接代理相对应。
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分为
本代理
指由被代理人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的多,都是本代理。
复/再代理
定义
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复任权
条件
委托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
不能够自己亲自执行完成预定的代理任务
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例外:出现紧急情况不需要同意
紧急情况
子主题
依代理的人数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依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的地位
积极代理
受领意思表示的代理
消极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
概念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一般原则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都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代理权限。
代理人必须亲自从事代理行为。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有紧急情况,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
代理人不得从事如下行为/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不得从事代理自己行为。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从事双方代理行为。俗称“一手托两家”
双方代理
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效果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原则上说,只要授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或者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就应当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无权代理
概念
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行为发生的基础和前提,代理人只有基于代理权才能产生有效的代理行为,而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构成无权代理。
类型
根本无代理权的代理
详述
例证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例证
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
法律效果
本人的否认权和追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概念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广义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
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主观上的善意,
相对人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的。
无过失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而造成的。
法律效果
虽然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但相对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法律应当对于此种信赖利益予以保护,是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在此情况下,不论被代理人是否愿意,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都要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关系的终止
概念
又称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被代理人完全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关系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代理关系一旦终止,代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的义务。
及时交回代理证书的义务。
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
时效
时效制度概述
概念
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特征
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为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
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特征/特点
法定性
强制性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范围/客体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绝对权受侵害的情形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保护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起算
一般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各种特殊情形
分期履行债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断
概念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中止
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事由
不可抗力
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和中断的区别
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
发生在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
中断
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一个阶段。
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止
通常是客观的,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
如:不可抗力
中断
一般都是当事人主观意志能够左右的。
法律效果不同。
中止
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或者说将该期限从时效期间内排除,中止事由发生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仍有6个月才届满。
中断
在中断事由发生以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主体不同
义务人
产生时效利益,享有抗辩权
权利人
实体权利和诉权不消灭,但丧失胜诉权。
法院
被动性,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除斥区间
概念
又称不变期间。
根据民法典: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特征/特点
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联系
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
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
都是民事法律事实,
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除斥期间
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诉讼时效
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除斥期间
既可法律规定,也可当事人约定。
诉讼时效
其期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除斥期间
一般不得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
性质上是可变期间
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
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除斥期间
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届满后,将使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
诉讼时效
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
其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一定的抗辩权
是否主张该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自主选择,
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
一旦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相关的请求权并不因此消灭,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
绪论
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为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民法总则1、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
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是民法学的指导。
表现:研场调权
民法学的研究方法
民法植根于市场经济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是权利法
民法的特征:私场障人
私法
法无禁止即可为 意思自治 行为自由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历史沿革:民法和商品经济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联系
内容:调整财产的归属和流通关系
权利保障法
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人法
弘扬人格尊严,维护人的价值
着重体现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
实体法
因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任意法
民法典中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规范
体现: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
约束民事主体,是其参与民事活动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