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16章 第二审程序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第16章 第二审程序
编辑于2022-03-10 15:32:38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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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第二审程序
第49讲 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二审程序概述
1、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2、不能讲第二审程序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的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3、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抗诉的主体
1、上诉的主体
独立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附带民事诉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只限于民事部分
非独立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2、抗诉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上诉、抗诉的理由
1、上诉的理由
无需理由,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启动第二审程序。
2、抗诉的理由
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三)上诉、抗诉的期限
判决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
裁定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
(四)上诉、抗诉的方式
上诉
上诉可以用书面和口头两种行使提出,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抗诉
抗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即必须制作抗诉书,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五)上诉、抗诉的途径
上诉
上诉可以通过原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
抗诉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不能拿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抗诉是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但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六)上诉、抗诉的撤回
撤回上诉
期满前
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期满后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撤回抗诉
期满前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期满后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判重罪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七)撤回上诉、抗诉后第一审裁判的生效问题
期满前
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生效。
期满后
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第50讲 二审程序的审理
一、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1、概念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具体体现
事实、法律
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上诉、抗诉
既要审查上诉、抗诉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抗诉的部分
实体、程序
加油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共同犯罪
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
应当全案进行审查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概念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种原则。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此原则限制
2、上诉不加刑的对象
一并原则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被告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分别原则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3、上诉不加刑的表现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实行的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上诉不加刑是指不能使上诉人遭致不利的刑罚,偏重与决定执行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二审的审理程序
(一)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的案件(重点)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以上的上诉案件;(含死缓)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可以不开庭的案件(了解)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二审的审理程序
开庭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检察院出庭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检察院阅卷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审辩护
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新证据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同案被告人的出庭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二审宣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裁定)维持原判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改判
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可以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裁定)发回重审
可以发回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情形发回重审只能发回1次
应当发回
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不限制次数
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1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3)剥夺、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其他违反法律固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二审对特殊案件的处理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
上诉期限
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民刑分开生效
(1)支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上民不上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附带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上刑不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二审增加独立请求或者反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
二审的反诉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审的调解
可以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二审的和解
自行和解的,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五、二审的效力和期限
(一)效力
第2审的判决、裁定(死刑案件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进行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二)审限
2个月
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未知数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51讲 涉案财物的处理(了解)
第52讲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方可生效
一、上报的程序和途径
不上诉、不抗诉
(1)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2)上一级法院复核的处理;
①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层层上报)
②上一级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上诉、抗诉的
一审后上诉、抗诉的,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1)二审如维持原判或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的,逐级报最高院核准;
(2)二审如改判法定刑内,二审终审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核准
作出核准裁定书
不核准
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