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19章 执行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第19章 执行
编辑于2022-03-12 12:17:55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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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执行
第59讲 执行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
二、执行的依据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生效的判决
三、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监狱
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执行
公安机关
负责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
第60讲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执行死刑的机关
(1)执行死刑的机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犯罪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的期限
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执行死刑的场所
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执行方法
枪决、注射或者其他实现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方法。
死刑犯的会见权
子主题
检察监督
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
其他程序
(1)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询问罪犯有遗言、信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2)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3)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严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监狱
被判处死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公安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法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程序
1、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以内,将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2、同安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后交付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执行程序
(1)应当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2)告知罪犯10日以内报到,5日以内通知社会矫正机构,10日以内将文书送达。
缓刑的考查与处理
情形一
缓刑考验期内再新犯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
情形二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决定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缓刑。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情形三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执行程序
(1)对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2)执行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布期限以及相关规定。
(3)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1、执行主体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执行对象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物赃款;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3、执行时间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2)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4、减免罚金
因不可抗拒的灾祸等原因,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没收范围
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6、赃款赃物的追缴
(1)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2)被告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7、财产转让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8、清偿顺序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9、终结执行
①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②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④依照《刑法》第53条的规定免除罚金的;
⑤其他情形。
10、执行回转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六、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机构、人员和职责
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执行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
协助主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习应当协助。
(二)决定与接收
执行地
决定机关
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交付执行
(1)法院判处的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或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三)监督管理
矫正小组
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离开迁居
(1)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2)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电子定位
(1)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管理。
(2)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3)应当严格保密
(四)解除与终止
撤销缓刑、撤销假释
(1)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2)对于有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3)存在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纠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逮捕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监外执行收监情形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予以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2)监狱管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第61讲 执行的变更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程序
变更情形
应当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变更的程序
下级法院发现的错误
(1)下级法院执行前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呈报最高院审批。
(2)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3)下级收到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院发现的错误
(1)最高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2)下级收到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院的审核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结果
依法改判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发回重审
(1)确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确认原裁判有错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继续执行
确认原畔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两种结局
减刑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死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1)认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刑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
(1)有期徒刑
(2)拘役;
(3)无期徒刑(特殊情况)。
适用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决定主体
交付执行前
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
(1)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执行主体
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收监执行
情形
(1)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3)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主体
(1)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刑期计算
(1)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逃脱的,逃脱的期限不计入执行刑期。
监外执行的监督
(1)对意见书的监督: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发现问题应当在10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对决定书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认为不当的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批准机关自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四、减刑与假释
(一)减刑的概念、对象和条件
概念
对象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条件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假释的概念、对象和条件
概念
对象
(1)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条件
(1)以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再危害社会。
(三)减刑、假释的管辖法院及审理期限
死刑缓期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无期徒刑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有期徒刑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拘役、管制
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作出裁定。
社区矫正
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30日以内作出裁定。
(四)减刑、假释的审理
公告程序
立案后5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审判组织
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②提请减刑的起止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③被提请减刑、假释犯罪系职务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会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
④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⑤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⑥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⑦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通知对象
(1)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2)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等参加庭审。
书面审理
(1)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
(2)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公布文书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法院纠错
本院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五)减刑、假释的监督
事前监督
人民检察院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不当或错误应在10日内,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0日。
事后监督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副本后20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3)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六)假释的考察和处理
考察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设区矫正机构执行。
结果
执行完毕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则被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无需另外办理释放手续。
撤销假释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法违规的,原作出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30日以内,做出撤销假释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