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17章 复核程序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第17章 复核程序
编辑于2022-03-11 13:40:15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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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53讲 死刑符合程序概述
1、审理对象特定
死刑符合程序只适用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复核程序是死刑的终审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才发生法律效力。
3、所出诉讼阶段特殊
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用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4、核准权专属性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5、程序启动的自动性
人民法院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符合方式特殊
报请符合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第54讲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核准权
同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报请程序
1、中院判死刑的一审案件,未上诉、未抗诉的(期满10日后)
(1)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层层上报)
(2)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上报路上不改判)
2、中院判死刑的一审案件,上诉、抗诉的
(1)高院二审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2)高院二审如果认为不当应当判处死刑的,直接对一审裁量裁判量刑进行改判,如果改判后不再是死刑,则无需上报,二审裁判即发生效力。
3、高院判死刑的一审案件,未上诉、未抗诉的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1、复核庭的组成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讯问被告人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3、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检察院监督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5、共犯的审查
(1)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执行。
(2)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一)复核结果
核准
直接核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纠正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不予核准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符合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4)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二)符合后发回重审的程序
发回的法院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询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源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另组合议庭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例外
(1)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发回重新审判的;
(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不得二次发回,除非程序违法
第55讲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核准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报请程序
上诉抗诉
中院判死缓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高院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维持死缓判决的二审即终审。
不上不抗
中院判死缓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院核准。
三、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在审查时必须讯问被告人。
四、复核结果
予以核准
直接核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纠正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或者引用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应当改判
认为法律适用错误或者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应当发回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案件范围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中院一审判死缓的二审与核准
不上不抗就上报
中院判死缓并限制减刑,高院复核,认为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变轻容易)
中院判死缓没有限制减刑,高院复核,认为应当限制减刑,不得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变重难)
上诉抗诉走二审
中院判死缓并限制减刑,高院二审,认为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变轻容易)
中院判死缓没有限制减刑,高院二审,认为应当限制减刑,不得对被告人限制减刑。(上诉不加刑)
(三)中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复核和核准
上诉抗诉走二审
中院判死刑,高院二审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应当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变轻容易)
不上不抗就上报
中院判死刑,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高院复核,高院复核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上报路上不改判)
最高院核准结果
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