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3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内容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板块,收藏下图了解吧!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马克思主义原理
考研数学重点考点知识总结归纳!
数据结构
法理学读书笔记
思维导图带你认识马克思主义原理
建筑光学基本知识
考研英语一写作
第23章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69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
一、基本概念
没收程序并不以定罪为前提,而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是以定罪为前提。
二、适用条件
逃匿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罚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死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贪、恐、重大逃1年,死了直接收脏钱
三、没收对象
实施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及其孽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都应当认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第70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程序的启动
(一)侦查(调查)机关提出意见书
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
(二)检察院审查意见书
主管部门
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审查程序
(1)30日以内作出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可以延长15日
(2)经审查不符合《刑诉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书面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自行调查。不计入办案期限。
监督程序
(1)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2)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程序切换
没收转公诉
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公诉转没收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罚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审理程序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组织
合议庭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申请参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理方式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举证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审理结果
裁定没收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裁定驳回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以内提出上诉抗诉。
二审结果
(1)《刑诉解释》第623条第1款的规定
①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②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③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可以在查清事实,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④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法院审理程序中的转换
没收程序转公诉程序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公诉程序转没收程序或缺席程序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脱逃或死亡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或第291条第1款规定处理。
六、没收程序的审限
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限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裁定生效后的救济措施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被提起公诉的
没有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意审判组织审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
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