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CPA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
2021CPA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知识总结,根据刘颖老师和轻一整理的思维导图,供各位考生们使用。
编辑于2022-03-16 20:56:20小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备注
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备注 (降低有度,提高报批)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备注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依照两种方法处理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确认面积;
①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 ②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用税。 但地上地下相连的建筑物不执行上述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年税率)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50%
税收优惠
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无偿看使用,有偿找拥有
备注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到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生活和办公区以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见下表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 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归纳
纳税地点和征税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
小结
耕地占用税法
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备注
①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以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②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具体规定
备注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新增)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备注
耕地占用税实行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每级税额中最高单位税额是最低单位税额的5倍。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归纳
耕地占用税税率的加征、提高和降低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
税额计算
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公式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税收优惠
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备注
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
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
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新增)
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新增)
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复垦退税
①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②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①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②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小结
两个“土地税”的简单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