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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七编全)知识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总则、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等。
编辑于2022-03-17 08:57:11民法
总则
绪论
性质
私法
权利法
市场经济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实体法
渊源
制定法
宪法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
习惯
2个特点 一个条件
解释
必要性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限缩解释
扩张解释
当然解释(举重明轻 举轻明重)
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意思自治)原则
打压对方意愿
敢做不敢当
绿色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信守承诺
与人为善
公平原则
合法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组成部分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自然事实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生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证明—户籍登记)生下来的活胎可接受遗赠和赠予
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纯获利、与其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可被追认
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父母(只要有不论离婚)→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且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神经病):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且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民政部门、基层组织兜底
协议监护
意定监护
协议监护
遗嘱监护
监护的撤销和恢复(仅父母子女)
宣告失踪
条件
后果
宣告死亡
条件
后果
宣告死亡撤销及后果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盈利法人
非盈利法人(公益目的、其他非盈利目的)
捐助法人
财团法人必为公益法人
子主题
……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成立
变更
终止
法人解散
章程规定存续期届满
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法人合并分立解散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有关机关批准
非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
故意重大过失合伙人:无限连带
其他合伙人:出资限额
一般的普通合伙
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意思表示
明示
默示 特定行为
沉默 法律特定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才属于意思表示
生效
对话:知道
非对话:到达
解释
有相对人:意思主义(别人怎么理解)
无相对人:折中主义(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
效力
有效(都满足)
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效力强制性规则)合公序良俗
满足形式要件
可撤销(任何一个)意思表示不真实 撤销权行使:诉讼或仲裁
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
重大误解
行为性质
对方当事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90日
标的物品种、数量、规格、质量
欺诈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
胁迫(不法性)
威胁解除后1年
区别第三人
效力待定 效力不齐备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相适应的行为
无权代理
可追认
无效 (绝对自始当然)
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虚假的意思表示(买卖之名行赠予之实)
未生效
法律要求办理审批,审批前合同未生效(but约定审批义务的条款可单独生效)
附条件(成立于否不确定)
解除条件(失效条件)
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附期限(将来一定发生 eg:去世)
代理
复代理
事前授权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有效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恶意代理
双法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选择权
表见代理(有效)
无权代理
对方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有被授权代理的外观 (eg:真实有效的委托书、介绍信、空白合同)
基于信任
诉讼时效 普通(主):3年 最长(客):20年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国债、金融债权面相不特定对象发售的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缴付出资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中止(诉讼时效届满前6月内)客观原因
不可抗力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代
死亡未找到继承人或遗产代管人
权利人被他人控制
中断 主观原因
义务人同意履行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除斥期间
物权编
通则
效力
物权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之间 留置权优先
物权优先突破 民法典807
追及效力(只要不丧失所有权,脱离占有,所有权及于该物) 除了善意取得
排他效力
一个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不冲突的物权可以同时存在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五个)PS:如果自己约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某些特殊动产 登记为对抗要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物权变动(债权行为+公示为原则,债权行为为例外)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
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
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设立时生效,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法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如事实行为(继承)、生效的法律文书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执行程序以物抵债)
继承
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法律关系为目的)盖房子
不动产登记
变更登记
更正登记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
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有权威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eg:法院判决
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
不影响权利人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会写在本本上 不是善意第三人)
临时救急 十五日内要诉讼
预告登记(保障将来物权生效)期间未经登记权人许可不能进行处分 能登记起90天内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交付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
现实交付(社会一般观念)基于出卖人的意思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租后买)
指示交付(先租再卖)先租给别人,再卖给另一个人,即返还请求权让与
占有改定(先卖后租)卖给别人,再自己租回来 ⭐️不适用设定物权,即原始取得so不可善意取得
物权保护
物权确认请求权 《典》234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请求人物权人(除抵押权人)
相对人现实无权占有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修理、更换、重作、恢复原状
所有权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先占
无主物
动产
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添附
附合(结合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混合
加工
⭐️善意取得 (特殊原始取得 so占有改定不适用)
无权处分
占有委托物(基于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 给他的)
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不知道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
受让让时是指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时
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只要约定价格 不一定给钱了)
不高于市场价130%买入
不低于市场价70%卖出
完成法定公示方法
要件
法律后果
原所有权人所有权消灭
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申请赔偿损失
继受取得
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被转让
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两年内,找占有人返还
让无权处分人进行损害赔偿
二选一
如果从有经营资质的人手上买的 所有权人申请返还原物时应给付费用给占有人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认定
依法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等
基于与建筑单位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还专有部分,尚未登记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
分摊义务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按比例
法定共有范围
建筑物共用部分(外墙、屋顶)
建设用地使用权
维修资金
建筑规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 PS:本来车位归特定业主所有,但如果占用共有道路归全体业主,分享收益
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决定(双重对数标准):参与表决业主占专有部分建筑物2/3+占所有业主2/3
重大事项:>参会人数3/4
筹集维修资金
改变共有物的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
改建或重建建筑物
其他事项:>参会人数1/2
相邻关系(别无选择+最小伤害+不用支付报酬)
相邻用水、排水
相邻不动产通过权
……
共有
按份共有
应有份额处分权
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PS:两个以上共有人买,先协商后比较份额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
通知
约定时间
无约定或约定时间<15:15天
未通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15天
转移之日起6月内
对内按照份额承担债权债务,对外连带
共同共有(基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夫妻财产共有
家庭财产共有
遗产分割前共有
对内共同承担,对外连带
重大修缮、改变用途
按份共有:份额>2/3同意
共同共有: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生活的日常开销 可以单方做主)
共有物分割
有约定按约定,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
未约定
按份共有随时分割
共同共有原则上不可分,但丧失共有基础和重大理由可以分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立时设立,不用登记(不是对抗要件)如果转让,登记为对抗要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
划拨
长期无期限、无偿取得、法律规定特别公益事业
出让
有期限、有偿
宅基地使用权(同土地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登记生效+人身专属性)
⭐️地役权(登记对抗)
担保物权
特点
优先收偿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抵押财产毁损灭失,可以就保险赔偿优先受偿,先下手为强)
抵押权(抵押合同+公示)抵押动产,不能对抗正常买受人 eg:A公司卖电脑的,以其50台电脑抵押给甲,B公司不知情 买了A的电脑,甲不能对抗B公司
禁止抵押
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有争议
被查冻扣的物
抵押权顺位:(一)抵押权已登记,按按登记先后(二)已登记先于未登记(三)未登记,按比例清偿
对抵押人的效力
先租后抵(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后租(是否登记区分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转让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不用同意 )
特殊抵押
浮动抵押(将来的所有东西)
最高额抵押(先担保后债权)
质权(转移占有未生效要件,不得占有改定,如果交还质权消灭)
不得擅自处分置物(无过错责任)
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行纪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均为企业的商事留置(不可留置:1.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2.留置的是第三人的财产)
债务履行期满且未清偿
不存在禁止留置的情况
妥善保管,若使用无过错责任
担保权竞合
混合担保(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
约定优先
未约定:先债务人的物保再第三人,第三人承担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之间若有约定追偿或在同一份担保文件上签字,可以相互追偿,其他no)
一个动产担保数个主债权
留置权优先
超级抵押权《典》416(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
在改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提供融资
融资租赁方式
占有
合同编
通则
债务
主给付义务(决定债性质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实现的义务)
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以外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等产生的义务)
概要区别:1.是否可请求履行;2.从给付义务基于合同利益,附随义务基于合同利益以外的人身义务;3.违反从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违反附随义务基本不可有解除权
不真正义务(债务人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违反只使救济能力减弱)
合同相对性(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向第三人履行(若违约由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若第三人履行不合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面向特定的人)
撤销(到达被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
对方承诺之前
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其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未做承诺
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价款…)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承诺(同意要约)
可撤回,不可撤销
承诺迟延与迟到(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在规定期限内是否做出承诺
是
可预见必然迟到
新要约
不可预见
承诺
否
新要约
格式条款(一方预先确定的不商量的重复适用条款)
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方式(自己举证)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或减轻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有需要要进行说明
若未尽到,不成为合同内容
无效
总编中无效情形
无效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
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非格式为准
通常解释
不利于制订格式条款一方
缔约过失责任《典》500
合同履行
约定不明确
质量要求不明确
强制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标准
价格不明确
市场价格
政府指导价
履行地点不明确
上门取货,送钱上门
提前履行(可拒绝,除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选择之债(先选择变成普通之债)债务人选
🔥连带之债 P227
情势变更
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不属于商业风险、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后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后方有
债务已到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履行债务,在对方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先方有
先方履行期限届满
合同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B欠A钱,C欠B钱,两个债权均到期,B怠于行使对C的债权 使A对B的债权无法实现,A可直接诉C,让他把钱还给A)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清偿期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清偿期
子主题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
如果使财产未增加、没改变,不可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均可撤
有偿行为:30%(客)+知道或应当知道(主)
如果恶意串通,可以撤销也可确认合同无效
知道应当知道1年;行为发生5年
合同变更
债权让与
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可让与
身份关系的债权不可让与
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可转让,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债权,约定不可转让,不可对抗第三人
效力
对内(让与人和受让人)
让与人保证债权的真实有效不保证债权可以被实现
对外(对债务人)
通知,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
⭐️债务抵消
债务人接到债务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让与人债权到期
两个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债务人脱离债务,债务转给第三人)
债权人要明确表示同意
担保
第三人担保: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转移,则不再有担保责任
原债务人担保:仍有效
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清偿
代为清偿(第三人清偿)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债务关系消灭 就算瑕疵清偿 不能恢复债权债务关系
清偿抵充(一个人负担多重债务 清偿不了 清偿顺序)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1.到期的优先;2.数项到期,没担保担保少的优先;3.数个2.的情况债务重的优先;负担相同,到期时间顺序;4.时间相同,按比例
对于给的钱清偿顺序:相关费用→利息→主债权
抵消
法定抵消(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作抵消)形成权,通知即可
双方要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双方债权标的种类、品质同
不存在不可抵押的情况
有追溯力,至抵押权成立时生效
提存(因债权人原因,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清偿,交给有关部门债务消灭)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债权人的原因
效力
视为已经履行债务,债务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取,五年(不变期间)不行使,归国家(债权人有相应义务,提存机关可以在其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g:交钱和交货)
债权人未履行义务,或明确表示放弃债权,债务人在付了相关管理费后可以取回
免除
混同(债权债务人变成一个人)
归于消灭,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另一方在到期前可解除)
迟延履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仍不履行)
根本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用催告)
特别法定解除权
不定期合同,双方合理期限前有权解除合同
信任关系为基础成立合同(eg:承揽合同、委托合同)
解除之后,担保人仍要履行担保义务
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前提)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合同僵局根据诉讼或仲裁解除)
定金(合同订立时到履行前给的钱 担保双方作用)
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并用 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一并主张)
赔偿损失(履行利益+可预见性利益
侵权违约竞合 二选一(违约一方侵犯他人人格权致严重精神损害,违约责任同时,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合同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逾期交付标的物,使价格变动:按照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
多重买卖(原则上合同有效)eg:一房二卖
标的为普通动产:先交付→先付款→先成立合同
标的物为特殊动产:先交付→先登记→先成立合同
标的物风险承担(约定+交付主义)
特殊
在途标的买卖:合同成立时
涉及运输的买卖:约定地点+推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仍是交付转移)
逾期接受标的:违约时转移
出卖人违约:出卖人承担
特殊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仅动产)一种担保方式
所有权人可以取回
未支付价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支付
未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卖出、出质或其他不当处分
分期付款买卖
加速到期或法定解除权
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全部价款1/5
解除后视为出租
凭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供应水、电、气合同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终止
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无需理由
赠与人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
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未履行的可以不再履行,已履行的不退)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行为)
利息
民间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不明确:按市场价格等,自然人之间视为没有
禁止预扣利息,实际拿到多少本金就是多少
租赁合同(一个合同不超过20年)
承租人义务(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
出租人义务(承担风险)
特殊规定
一房数租(数个租赁合同均有效)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成立在先
转租
合法转租(出租人同意)
非法转租(不知道转租) 可以解除合同 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之内提出异议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内
合理时间通知(出租人在买的5天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通知15天内,承租人回复)PE:如果卖给近亲属无权主张
融资租赁合同(租期届满获得所有权)
完成工作交付的合同
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承揽人拥有留置权
定做人任意变更解除权(单方信赖)
建设工程合同(双务、诺诚、有偿)
合同效力(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优先权《典》807 (行使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18)月内
提供劳务合同
运输合同
强制缔约义务
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除非证明是乘客自己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
货运合同(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造成)
保管合同(实践、不要式)有什么特殊性质要告诉保管员,要不自己负责
仓储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委托合同(双务、诺成、不要式)
合同效力(权利、义务)
有偿(过错)
无偿(故意或重大过失)
间接代理《典》925.926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合同是在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成立 被代理人有权介入该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与谁缔结合同)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合同效力(行纪人介入权:行纪人可以自己做为买受人或出卖人)PS:区别自己代理
中介合同(有偿、诺成、不要式)
合同效力(未促成合同,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but绕开中介直接签合同 不可 也要支付中介费)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委托人可以使用,有优先受偿权
合作开发(结合专利权法 看哪些是合作)专利权共有 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该方可以免费使用
专利转让(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和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谁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谁)
《典》新增合同
保证合同(保证债权实现《典》681)单务、无偿(有代偿能力的民事主体)
关于法人
机关法人不能作为保证人,除国务院批准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公益法人不可
企业职能部门即使得到法人许可,也不可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过书面授权可以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补充责任)
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进行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债务人债权后)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保证人可以抗辩
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给债权人激活保证责任(只用请求 不用诉讼或仲裁) 主债权届满六个月内 不变期间)
效力
主债务变更
免责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就把债务转给第三人,债务人只对剩下的起保证)
并存债务承担(保证不变)
债务减轻或增加,应对保证人有利
保理合同(现有或将有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提供催款,担保付款等≈担保)双务、有偿、诺成
有追索权的保理(本金+利息)
无追索权(所有账款 不用返还)
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善意保理人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效力
合伙合同(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一票否决权 不能代位行使 因为有人身专属性)
准合同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事实行为)
要件
管理他人事物
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没有约定法定义务
附合受益人真实意思(有事受益人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 仍有效)
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是他人财产受损)
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财产有损
受益与受损有因果关系
受益没有法律根据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孳息)
善意(损失和收益那个小,还哪个 现存利益没有了,可以不还)
恶意(全部利益,就算利益不存在,也要返还价款)
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
道德义务
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明知无债务清偿的,视为代债务人清偿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
亲属种类
配偶
血亲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收养、事实抚养)
姻亲
亲等
直系血亲计算方法:以自己为中心,自己为一代
旁系血亲计算方法:找到两个旁系同源直系血亲→每一方与其代数→取大的
结婚
要件
自愿 法定年龄(男22女20)
亲自登记
事实婚姻&同居关系(是1994年前还是后)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不受理
无效婚姻
重婚(可补正)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未达法定婚龄(可补正)
婚姻无效确定(人民法院宣告、自始无效(财产问题 原配优先)
申请主体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重婚:近亲属、基层组织
未达法定婚龄+亲属关系:近亲属
程序
确认婚姻效力,非讼程序,一审终审
可撤销的婚姻(适用除斥期间)
情形
胁迫
故意隐瞒重大疾病
家庭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财产制
除约定外,存续期间为夫妻共有财产
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生产经营的收益
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收益
继承或赠予所得,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除外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自主择业费等补贴
分割发放军人名下复员费等 (平均值*婚姻存续年限)
其他 PS:一方个人投资利益,属于其他 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明确+人身专属性)
婚前财产
一方应人身损害获得补偿
遗嘱明确只归一方
一方专用生活费
军人的伤亡补助、伤残补助等生活补助费
军人名下复员费等 除夫妻共有财产剩下的
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共有财产处理
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生活支出任意一方可以单独决定 非日常要达成一致意见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有财产的分割(存续期间一般无权请求分割)
一方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附共同债务除外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病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爸爸妈妈生病,另一方不同意花钱医)
父母子女关系
亲子关系否认(父或母可以提)
亲子关系的确认(父或母及成年子女可以提)
抚养和赡养义务
其他家庭关系(祖孙之间中间那一代已经死亡、无力抚养(赡养)+有能力抚养(赡养))
离婚
登记离婚
要有离婚的合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冷静期 (双方在交了申请之后30天内任意一方可以撤回+30届满后双方要在30天内申请发离婚证⭐️30+30) 仅登记离婚有
诉讼离婚(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当予以离婚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或其他给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赌博、吸毒等恶习 屡教不改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限制
保护军婚,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时除外
男方限制(女性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后或终止妊娠半年内禁止提)
后果
父母子女关系
均为法定监护人
<2岁直接跟妈妈,>2岁协商 协商不成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
抚养费请求权
未抚养一方探望权(只有父或母有)
法律效力
财产分割(离婚为分割要件)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原则 不一定是平均分割
共同债务承担
认定(时间性、用途性) 共债共签及是否超出日常生活 连带责任
救济
经济补偿
一方共同生活时承担更多义务
离婚前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起诉离婚为要件)
收养
收养关系成立
当事人适格
被收养人
未成年人
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同时具备)
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
年满30岁
限制条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应该大于40岁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最多只能有两名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放宽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父母特殊困难、异性收养相差40周岁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不受人数限制
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经亲生父母同意,不受贫困、人数限制
成立条件(实质+形式)双方自愿(>8 争得被收养人同意)
收养成立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
成年前原则上不可解除 成年后恶化 可以协议解除也可诉讼
解除后法律效果(与亲生父母自动恢复)
继承编
开始与接受
死亡时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按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备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长辈也可以是晚辈的继承人)
受遗赠的60日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
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未遂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绝对丧失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情节严重
丧失的法律效力
自始发生效力
不影响其他继承(杀了父亲,不影响继承母亲的)
对直系晚辈也发生效力(不得代位继承)
放弃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书面形式
不能反悔
遗产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瘦遗嘱限制+不用优先清偿债务)
先析产后分配
法定继承(基于人身关系,没有遗嘱或各种原因遗嘱不适用)
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PS:中国好儿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并非第二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条件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的继承人既包括被承人的子女,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被代位继人丧失继承权,不仅本人不能参加继承,他人也不能代位继承
有适格的代位继承,即先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其范围不受辈数的限制;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PS:甲和乙是兄弟,甲没有继承人,乙有儿子,乙先死了,甲死了可以由乙的儿子代位继承(止于儿子)
遗产分配(有第一顺位轮不到的人顺位 有抚养义务未尽其责任 应当不分或少分)
遗嘱继承(遗嘱形式6个)
公正遗嘱
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每一页签名)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紧急情况 有见证人 紧急情况解除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有继承权)VS遗赠(没有继承权)
遗产处理
遗产管理人职责(一般管理人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生前抚养生后给予一部分遗产) 最优先性债务清偿(遗产范围内)
侵权责任编
总论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填补损害 不是预期损害)
过错责任 《典》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过错推定)《典》1165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理疗机构违反医疗伦理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物件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典》1166(无论有无过错,只要有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空危险作业者,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园除外
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典》1186(都没有过错 双方分担 给予补偿)
见义勇为
自然原因导致的紧急避险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情形(无过错 不可预见)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违法性) 作为、不作为
损害事实
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严重 被侵权人)
因果关系(行为与侵害之间 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 大概率
主观过错
善良管理人(有偿):一般过失 有过错
一般普通管理人(无偿):故意或重大过失
侵权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赔偿
残疾赔偿(一般赔偿+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一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仅自然人)
侵犯人格权
身份权
死者人格利益
子主侵害人格物
惩罚性赔偿(补偿之外再加钱)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严重后果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后果
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
行为有关联性
意思联络性
损害单一性
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主体复数
行为同一性(侵权行为相同的)
时间上有同时相继性
行为危险性
行为独立性
侵权人不确定性
损害结果单一性
无意思联络
积累的因果关系(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可以造成损害结果) 连带
共同的因果关系(无法单独造成损害)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责任主体和行为人分离)
监护人为侵权责任人 承担侵权责任 若委托监护 受托人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执行职务工作时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派到工作的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确有过错 相应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
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造成自己损害,按照过错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相应补偿
定做人责任
子主承揽人造成他人或自己损害,定做人不承担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网站在侵权者和被侵权者之间当桥梁,积极作为,只传话一轮)
避风港规则(通知义务)
红旗规则(知道但不作为担责)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 未尽到注意义务 即有过错)
直接责任 没有第三人介入 直接承担侵权责任(eg:因为年久失修,商场的灯掉下来,砸伤了路人)
间接责任 因为第三方原因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追偿
教育机构
仅限在学习、生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未尽到管理义务
第三方原因,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追偿
具体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被侵权人找生产者、销售者都可)
最终责任(最后钱还是一个人赔,其他人找他追偿)
销售者:过错责任
运输者:过错责任
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前两个都不是,就算生产者的)
责任方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认定
机动车之间:按过错比例
和行人:机动车有过错,承担;机动车无过错,承担<10%责任
责任主体:强险→商险→司机自己
特别规定
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
知道:强险→使用人 所有人有过错,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不知道:使用人
交付未办理登记:强险→受让人
挂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责任
转让拼接报废车:沾边的人连带
盗窃车辆
肇事逃逸
强险→司机
好意同乘(无偿)适当减轻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
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责任
因果责任倒置
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
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足够证明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或受害人故意造成)
民用航空器(受害人故意造成)
其他高危作业(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
饲养动物(无过错责任)
饲烈性犬(无免责事由)
动物园(过错推定)
物件损害(原则上过错推定)
建筑物倒塌(过错推定)
建设设施搁置物脱落(过错推定)
高空抛物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过错推定)
人格权编
人格权概述&特征(人身专属性)
一般人格权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
生理功能完善发挥
侵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 看实际危害后果
身体权(身体完整+行动自由)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决定(视为,16岁的那个不算)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近亲属共同决定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自然人)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转让
肖像权(不以盈利为目的)区别著作权
名誉权
诽谤:以虚假的事实指摘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侮辱:违反公序良俗,以行为或言论贬损他人
抗辩
披露的事实基本真实
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要承担核实义务)
荣誉权(对比名誉)
隐私权(合法利益)私人生活安宁、不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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