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专题九 证明
2022年法考,《民事诉讼法》戴鹏,专题九 证明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
编辑于2022-03-17 18:12:08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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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 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免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规,无需证据证明;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人民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7、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考点提示
1、日常生活领域经验法则不需要证明,专业领域经验法则需要证据证明。
2、只有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免证事实,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是免证事实
3、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之外的其他免证事实都允许当事人以相反的证据反驳或推翻。
二、自认制度
1、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2、自认的效果
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考点提示
1、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承认构成自认,而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承认不构成自认,仅仅是影响法官形成心证的因素,并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法院并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成立。
2、自认仅仅导致该事实成立(即对该事实而言免去对方举证责任,法院直接将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但并不当然导致自认人败诉。
认诺是对对方主张或请求的承认,将会导致对方诉讼请求成立,即会导致认诺人败诉。
3、自认范围
对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4、自认的方式
(1)明示
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2)默示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
(3)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5、限制的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外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6、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的效果
(1)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7、自认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介钱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准许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2)自认是在受斜坡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8、注意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概念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风险负担。
在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于某一项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
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承担不利后果
二、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2、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4、证明责任的负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转移问题。
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原则及体现
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进一步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收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收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体现
1、合同纠纷
(1)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4)对是否存在代理权发生争议,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2、侵权纠纷
(1)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为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四要件;如果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2)由加害方对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二)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存在如下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
1、民法中规定的因果关系倒置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两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免责事由和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2、民法中过错推定的情形即为过错倒置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纠纷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由过错
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例资料。
(3)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花落造成他人侵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1、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2、实体性事实
(1)一般标准----较高可能性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法律对于待证事实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又是证明标准的前提
第一步
首先讨论那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证明对象)
第二步
只有证明对象才需要讨论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不是本案证明对象的事实则无需证据证明,自然无需讨论证明责任;
第三步
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否则当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虽然无需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只要该待证事实处于事实不清时,法院即认定对方事实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技术流--证明标准解题两步走
步骤一
该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才需要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标准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标准
步骤二
该事实是否属于特殊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赠与,口头遗嘱)
属于特殊事实,适用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不属于特殊事实,适用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民事诉讼中一般证明标准从低到高
1、较大可能性
法官对该事实在内心的确信程度为51%以上,法官内心对该事实的确信状态是“事实大致如此”“事实差不多是这样”,该标准适用于程序性事实;
2、高度可能性
法官对该事实在内心的确信程度为75%以上,法官内心对该事实的确信状态是“事实一般情况下是这样”,该标准适用于一般的实体性事实;
3、排除合理怀疑
法官对该事实在内心的确信程度为85%--99%,法官内心对该事实的确信状态是“事实几乎是这样”,该标准适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以及赠与事实。
“一个原则,两类倒置”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一步: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1)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
(2)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第二步:根据民法的规定判断规则原则
(1)如果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包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
(2)如果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包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
第三步:根据民法过得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两类倒置”
(1)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
(2)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
的部分要重点关注。学习理论知识一定配合看书听课,多看例子和真题,方便理解。
考点:考试中经常考察
常见表述“............法院依法组织调解,被告承认XXXXXXXX,但是因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其中,“被告承认的xxxxxxxx”的部分内容是调解过程中的妥协,不得视为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