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内容总结,包括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价值等。
编辑于2022-03-19 03:19:44刑诉
总论
基础理论
概述
概说
概念
3大4小机关,2种人参加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征
渊源
宪法
刑诉法典
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
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有关国际条约、公约
与刑法关系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与法治国家
宪法是静态的刑诉
刑诉是动态的宪法
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基本范畴
目的
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理论分类
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家庭模式
实体真实主义和正当程序主义
刑诉价值
公正
秩序
效益
刑诉主体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国安
监狱
军队保卫部门
中国海警局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职能
控诉职能: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审判职能:人民法院
构造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
混合式诉讼--日本,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
阶段
公诉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执行
监察
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执行
自诉
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执行
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般规定
情节较轻,检察人员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
情节较重,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普通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监督
检察院认为公安应立不立案--要求公安7日内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长决定应通知公安立案,公安接到通知后15日内应立案
公安存在违法立案--应要求公安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不成立,经检察长决定,应通知公安撤销案件
侦查活动
对侦查活动监督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派员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派员介入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应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的,属于检察院管辖,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移送
对提请批捕的监督
检察院发现漏人的,应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提请批准逮捕,公安不批不捕,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执行
应逮捕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部门应提出建议,建议不采纳,应报请检察长决定
审判阶段
对庭审活动的监督
检察院发现法院问题--应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以检察机关名义,书面形式),出席检察人员发现庭审后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一审尚未生效裁判的监督,同级检应向上一级抗诉,即二审抗诉
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同级法院抗诉,即再审抗诉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没收违法所得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检可以提出抗诉
检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缺席审判程序的判决,可向法院提出抗诉
执行阶段
死刑执行
交付死刑前,应通知同级检派员临场监督
监外执行
事前监督
应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抄送检
事后监督
应抄送,检认为不当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批准机关,接到决定应立即重新核查
减刑、假释
事前监督
应抄送检副本
事后监督
认为不当的,收到副本后20日内,法院应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基本含义
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对侦查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认罚
实体上
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刑罚后果
程序上
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
从宽
实体法上
程序法上
立法规定
适用阶段与案件范围(全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
值班律师,公检法应告知有约见值班律师权力,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要求公安通知值班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通知值班律师
被害方权益保障
听取意见
公检应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应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促进和解谅解
被害方异议处理
原则上不影响--没有退赃退赔,从宽时应予以酌减。被害方请求明显不合理,不影响从宽的处理
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应告知权力,认罪的应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
应当告知且记录在案
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愿常理告明诚,违意愿可重来
签具结书
应当签署,且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不需要签的: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辨不认罚
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
应10内决定,可能有期刑》1年的,15日;检受理案件当日移送负责逮捕部门
提起公诉与量刑建议
检应当提出;另行制作文书,也可在起诉书中写明;缓刑或管制量刑建议,可委托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也可自行调查评估
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
审判长应告知权力,且具结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
量刑建议的采纳
一般情况下法应采纳检意见
例外: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量刑建议可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
速裁程序的适用
轻微(3年以下)清楚,认罪同意
简易程序的适用
清楚认罪同意
普转简
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
二审中
与一审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认罪认罚后的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批准,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检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处理
起诉前反悔,具结书失效
不起诉后反悔,应审查
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法定情形,应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维持原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中反悔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法定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5;10;15;20)
过时效20年,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检核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侮诽暴虐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
不予追究的处理方式
立案阶段: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检应当)
审判阶段
终止审理(裁定)
宣告无罪(判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死亡的,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能确认无罪的,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追加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具体制度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安
行政机关-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
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也可指令下级
职权范围
立案权
侦查权
侦查手段
强制措施
特别程序
执行权
刑罚
公安: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不满三个月的有期徒刑罪犯
强制措施
公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其他
国安
军队保安部门
监狱
检察院
检察院
上下级领导:最高检-地方-专门;有权撤销、变更、指令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直接作出决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执行。
上级检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职权范围
立案、侦查权--自侦案件
公诉权
法律监督权
办案组织
检办案,可有1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2名(检察长指定1名主办检察官),可配备检察辅助人员
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负责(一人办案办到底),但有不同检察院管辖的,应另行指派检察官,统称“捕诉部门”
法院
监督与被监督:最高--地方--专门
职权范围
审判权
为保障实施享有的职权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被害人(唯一无上诉权,可抗诉)
报案、控告权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权
对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权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救济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自诉人
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和解、撤诉权
调解权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
上诉权
申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
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
自诉案件,被告人可随时委托辩护人
有权拒绝回答、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参加法庭调查权、参加法庭辩论权、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诉转自诉不能反诉)
救济性权利
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申诉权(对检酌定不起诉,对已生效的裁判)、上诉权、缺席审判异议权
程序保障权
附带民诉的当事人
附带民诉的原告
附带民诉的被告
单位当事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被害人
其他
法定代理人
小孩爹妈、傻子媳妇
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及近亲属、自诉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及法代可委托,上下左右、不管亲野
辩护人
证人
只能自然人;不得做证人的: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优先性和不可替代性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对侵权行为控告权,交通住宿等补助权,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本人及近亲属安全,防止因作证而受不法侵害
对危恐黑毒4类犯罪,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作证,本人及近亲属安全保障(信息容貌接触住宅)
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
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例外
有病太远在国外
拒绝作证的后果
可强制,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例外
无理由拒绝,训诫--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10日以下拘留,不服可向上一级复议
鉴定人
指派或聘请,因作证,本人及近亲属安全受保护
出庭作证义务,有异议+有必要
拒绝出庭的,有理由的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无理由的应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翻译人员
指派或聘请,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盲聋哑
管辖
立案管辖
分工
公安--刑事案件的侦查
例外:检察院,军队保卫,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警
检察院--自侦案件
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司法公正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检查院直接受理的,经省以上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监察
调查对象
公务员,参公的
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
国企管理人员
公办的科教文卫体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调查案件
法院
告诉才处理的
侮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暴(致被害人死亡)虐(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侵(绝对的)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产、其他3年以下
公诉转自诉
有足够证据+侵犯了被害人人身财产+应追究刑责+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公安或检不予追究
竞合
公安与检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诉与自诉
分别处理
自诉与公诉
应将新发现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
普通与监察
应当移动监察,监察为主,其他机关协助
监检竞合,及时沟通,监察适宜,全案移送,可监可检,分别管辖,沟通上报,不停侦查
并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高级-中级(危恐无死没缺)-基层
需要移送中级的应报请院长决定,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院接申请后10日决定:不同意的应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同意的应决定书且书面通知检
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专门管辖
指定管辖
情形
管辖不明
协商解决,报请共同上级
管辖不宜
请求上一级
规避管辖
处理
公诉
应书面通知检,全部退回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
全部移送,且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殊案件管辖
外国人犯罪
普遍管辖
保护管辖
对我国公民,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中国交通工具在域外
飞机
最初降落地
船舶
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
列车
协定,无协定看两端(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目的地)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使领馆内,打回原籍
使领馆外,一进一出和“老家”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新罪
漏罪
正在服刑的未判决的,原审地法院
罪犯服刑地或犯罪地法院更适宜的,可以
新罪
服刑期间,服刑地法院
在逃期间,服刑地法院
在犯罪地抓获且发现在逃,犯罪地法院
缺席审判程序
对严重危害国安、恐的
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最高法院指定的中院合议庭审理
回避
概说
对象
侦检审翻鉴
理由
利害关系
种类
自行、申请(当法诉辨)、指令
程序
申请-当法诉辨
决定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非审找审判长
效力
决定与救济-决定口头或书面,复议一次
辩护与代理
辩护
概述
有效辩护原则
意义
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
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对于法制宣传教育有积极意义
具体内容
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时间
公诉: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监察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随时
应当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
检察院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日内
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委托主体
代为委托
在押的,可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自行委托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
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
阶段:全部;人员:律师;公检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
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本人及近亲属可申请,符合条件“应当”援助
强制法律援助
应当: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无死缺席
裁量法律援助
共同重大影响抗诉不犯罪
值班律师制度
在法院、看守所等派驻值班律师;没有委托的,值班律师为其咨询;法检看应告知
特点:重要补充;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服务
职责:法律咨询、程序简易、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罪刑意见(罪名量刑)、处理意见,帮找法援
可会见、可阅卷,不可出庭辨,无取证权
拒绝的,审查起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辩护人
委托或指派,1-2人
范围
可以
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
绝对禁止
刑罚中,自由限、能力限
相对禁止
现配利外吊执照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辩护人的限制
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案的诉、辨
开除的,不得担任诉、辨
任职回避,配偶、父母、子女任该法、检官辖区内律师合伙人、设立人;在该辖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辨,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地位--独立
权利
阅卷权
非律师,经法检许可;律师,无需许可,审查起诉之日起,阅卷保障(应当且不收费)
会见、通信权
非律师,经法检许可;律师,无需许可,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48小时安排
例外:特殊许可,危恐案件,侦查期间会见在押或监视居住的,应经许可(3日内书面答复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内容,侦查阶段不可以核实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以
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可监视;2名辩护律师可一同会见,一名可带1名律师助理;通信检查(可以对信件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核实证据权
非律师没有
律师
辩方证人
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控方证人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且经被害人或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检应5日内决定,同意通知;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代为取证
3日内决定(书对书、口对口),应由法检收集,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权
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获得通知的权利
公安侦查终结的,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起诉书副本最迟开庭10前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法院应3日前通知辩护人;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应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提出意见权
无条件的
应主动听:批捕未成年,审查起诉中,二审不开庭,死刑上抗案
附条件的
申诉、控告权
同级(公法)上级(检)申诉、控告;10内办结并书面答复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犯罪,由异地管辖,为律师的,应及时通知所在律所或律所协会
保密权
过去统统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
拒绝辩护权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隐瞒事实
义务
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及时告知接受委托的情况
证据开示义务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揭发告知违法行为义务
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遵守看守所规定
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依法取证
不得违规会见、贿赂司法人员
拒绝辩护
被告人拒绝辩护
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有理+1次+有人辩(法院应3日内通知另行指派)
非强制的
无理+2次+自己辩
辩护人拒绝辩护
内容和分类
内容
罪责名刑过主从,分析证据和程序
分类
无罪辩护
事实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并非被追诉人所为;犯罪行为未发生
法律无罪:主体不适;无刑能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观无过错;刑责已消灭
罪名辩护(轻罪辩护)
罪数辩护
量刑辩护
程序辩护
代理
含义
种类
从刑事代理产生的方式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从刑事代理委托主体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案件移动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反诉办理双重委托)
附带民诉当事人的代理
没收程序中的代理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范围、权利=辩护人
比较差异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
基本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据资格
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判断
内心确信
种类
物证和书证
物证
物理特性
书证
内容、思想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自然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观点表达,当庭宣读)、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现场记录、实物)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关注内容、数字化方式)
收集
公检法机关
辩护律师
行政机关
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检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
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在刑诉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审查判断
物证、书证
坚决排除的--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可以补正的
证人证言
坚决排除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可以补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坚决排除
刑讯核对未翻译,场外音像暴限胁
可以补正
鉴定意见
见错就排
勘验、检查(无法解释)、侦查实验笔录(条件差异)和视听资料(真伪不明+无法解释)的审查判断
辩认笔录
坚决排除
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别混杂(人》7,物》5)
可以补正
运用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案件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理论分类
原始(一手)与传来
有罪与无罪
言词与实物
直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肯定性与否定性直接证据)与间接
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范围
绝对排除:言词证据
言词排非暴限胁,重复供述一定排,除非换人换阶段
相对排除:实物证据
阶段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程序
开庭前的审查
庭审中的审查与调查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法庭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
自白任意规则
自愿承认有罪的供述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书面传闻证据、言词传闻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
补强证据规则
主证据和补强证据
哪些需要补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补强要求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最佳证据规则
原始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刑事诉讼证明
证明对象
案件事实
实体
程序
免证事实
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证明责任
特点
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
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分配
控方
公诉
自诉
辩方
法院
标准
立案时的
怀疑有犯罪事实+需要追加刑事责任
逮捕时的
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时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充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
定罪事实不清
疑案从轻
量刑事实不清
强制措施
概述
特点
1、主体特定 2、对象唯一 3、剥脱权利具有人身性 4、目的具有预防性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
比例原则
变更性原则
扭送
正即(正在犯罪或即时发觉)在(通缉在案)追(追捕)越(越狱逃跑)
种类
拘传3-3
程序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主体
决定机关+执行机关
程序
时间-《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24小时
时间间隔》12小时
地点
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
应出示《拘传证》
讯问--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拒绝填写,应注明
与传唤区别
对象不同,传唤所有当事人;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出示传唤通知书(现场发现,可以口头传唤,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取保候审3-1
适用条件
积极条件
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消极条件
累主残(自伤、自残)暴孕
例外:疾病孕乳超期限
方式
保证人
适用情形
1-2名保证人
老(已满75周岁)孕没钱的
资格条件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钱有房子
义务责任
义务
监督--应报告
责任
县以上公安,1000-2万罚款---刑责
保证金
》1000元;县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只考虑家庭,不考虑当地水平
没收程序
违规
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应没收意见,送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没收5万元以上保证金,应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批准
犯罪
涉嫌重新犯罪,应暂扣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应没收;对过失重新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程序
启动
依职权
公检法
依申请
当法近辩
期限
《12个月;同一阶段,应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义务
法定义务
市县报告(24H)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酌定义务
特定地、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出入境证、驾驶证)
后果
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
期间、送达
分论
具体诉讼阶段
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概述
一审
二审
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
执行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涉外刑诉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