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马工程民法学之民法总论中民法概述笔记,包括民法的渊源、人身关系、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平等原则等内容。
编辑于2022-03-19 03:20:31民法
总则
基础
非民事法律关系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关系)
戏谑行为
子主题
民事法律关系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实+人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定人才可以做+做了是否产生法律效果还要根据情况判断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不依意愿产生法律效果)
意思通知
事实通知
感情通知
事实行为(无意思表示)=任何人可以做+做了就有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创作行为
先占行为
加工行为
建造行为
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
人格法律关系
具体人格权、其他人格权
身份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支配性财产关系
是谁的,谁利用
流转型财产关系
内容: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数据等虚拟财产)
绝对权和相对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消权)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子主题
民事权利的救济
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又称“帝王条款”。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维护的秩序;善良风俗是符合伦理道德习惯和风俗
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形式平等)
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娩出为活体,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实质平等)
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类
完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实施的:纯获得利益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可以实施:超越年龄的合同效力待定+立遗嘱这一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监护人
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监护人
成年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个人或组织(经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民政同意)+民政部门兜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民政同意)+民政部门兜底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经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民政指定
不服,法院指定
基于当事人意思产生的监护人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
一般的委托监护
附条件的委托监护
职责
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由有关个人和组织申请法院撤销监护资格,未申请,民政部门申请撤销。
撤销不影响负担三费;除了父母子女可恢复监护;故意犯罪,绝对不允许恢复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4(下落不明)2(意外下落不明)0(特殊意外下落不明)
申请冲突,无顺序要求,一方申请失踪,一方申请死亡,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日前:判决作出日死亡+因意外宣告死亡,意外日为死亡日
子主题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
法人性质和种类
性质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种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机构
法定代表人行为效果
法人分支机构
非法人组织
性质
种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民事法律行为
基础
意思表示
构成
主观要件: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客观要求: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的发出、撤回和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单方、双方、多方和决议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和无偿
诺成和事件
要式和不要式
负担(债权行为)和处分(物权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有当事人+有意思表示+有内容=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客观是上已存在=事实判断;实践性的,还需要交付
生效
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价值判断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需满足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
针对他人之物签订的各种合同
无权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出卖他人技术的技术合同无效
无权赠与他人之物的赠与合同效力待定
无权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区分处理
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一物二卖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钱”“先”(交钱不在多少,在先后)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记”“先”
一房多租=“交”“记”“先”
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地多卖=登记》占有》付款》合同=“登记”+“交钱先”
一房数卖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性质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不得履行
意思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通谋虚伪表示
构成要件
须同时存在表意人与相对人
表意人须作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须作出受领意思表示,双方达成合意
表意人与相对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有意思联络
表意人与相对人均须明知该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法律效果
通谋虚伪无效
隐藏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处理
单方虚伪表示(真意保留):无双二公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恶意串通+公序良俗+强制性规定
外观主义:相对方对表意人单方虚伪表示不知情,则保护相对人信赖,以外观为准
意思主义:相对方对表意人单方虚伪表示知情,则保护表意人意思自由,以表意人意思为准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任意性规定(约定优先)和强制性规定(法律有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取缔性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下列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租期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故缩短为20年
经同意转租坚持相对性,转租期限=剩余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应将转租2的租期缩短为租1的剩余期限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即缩短为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阴阳合同价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
借款合同中预先扣本,按实际金额为借款金额。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即合同无效是相对于特定人,而不是相对于所有人均无效(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退伙说退伙前债务和我无关,不得对抗合伙债权人
离婚说债务和我无关,不得对抗夫妻的债权人
企业分立合并说债务和我无关,不得对抗企业的债权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限人签订的合同
限人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意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效力待定
法代人有追认权
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相对人催告权
催告法代收到通知之日1个月内追认,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法代追认之前
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于被代理人而言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被代理人不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由无权代理人负责,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赔偿不超追认时相对人所获利益;恶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
承担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开始履行的视为追认
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动机错误=表意人在形成意思表示时产生的错误
诉讼或仲裁撤: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欺诈
积极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具体的=积极欺诈:以具体、量化的语言文字对商品等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
抽象的不等于积极欺诈:故意告知抽象、夸大的信息,不构成积极欺诈
消极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对负有披露义务的信息,当事人未披露,构成消极欺诈
对不负有披露义务的信息,当事人未披露,不构成消极欺诈
公知信息
通常理解
欺诈的判断不要求受欺诈人遭受损害结果: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受益,也不影响其撤销权
结婚和离婚均不因“欺诈”而可撤销
当事人欺诈和第三人欺诈
无权处分与欺诈: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
买方知情,不构成欺诈
买方知情,构成欺诈,受欺诈人享有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代理与欺诈
有权代理与欺诈
有权代理人欺诈相对人,相对人可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其与被代理人合同
相对人欺诈有权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权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其与相对人的合同
无权代理与欺诈
相对人欺诈无权代理人
无权代理人欺诈相对人
先看谁是当事人
追认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
没追认,无权代理人时当事人
谁是当事人谁欺诈
被代理人是当事人,相对人可向被代理人主张撤销
无权代理人是当事人,相对人可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撤销
受胁迫
三要件
胁迫人主观故意
胁迫人客观实施了胁迫的不法行为
受胁迫人因恐惧而迎合胁迫人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胁迫行为
当事人胁迫和第三人胁迫: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胁迫=当事人胁迫)
乘人之危致显示公平
主观: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读能力等情形
客观:成立时显失公平
撤销权(形成权)
主体: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被乘危受不利益人
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形成诉权)
行使期间:除斥期间=315规则=不变期间(重大误解3个月,其他事由和受胁迫1年,最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
法律效果
撤销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溯及无效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到来不确定,附条件;到来确定,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将来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将来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条件
条件的拟制: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干预的义务,即不作为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则发生条件拟制的法律效果。
拟制条件成就。当事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恶意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则拟制条件成就
拟制条件不成就。当事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恶意促成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则拟制条件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期限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才发生。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期限,在终止期限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终期或解除期限
区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的三方结构和三层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内部关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或授权关系(委托代理)
法代
委托
有基础法律关系,也有代理权授予行为
有基础法律关系,没有代理权授予行为
无基础法律关系,仅有代理权授予行为
单方授予代理权行为,无因性
外部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表意关系,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应根据代理人来判断,而不考虑被代理人
结果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即代理行为的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承受
区分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从相对人信息知晓范围观察
看行为人打谁的旗号
狐假虎威--被代理人旗号
表见代理制度,要求善意且不知情且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
打自己旗号,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仅要求善意且不知情
区分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三方结构和双方结构
代理人代理时,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
法代自己人格被吸收,法代行为=法人行为
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显名间接代理,约等于正常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隐名间接代理=启动受托人披露规则+委托人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权
因委托人导致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披露(谁是委托人)
第三人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
因第三人导致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披露(谁是第三人)
委托人(介入)
本代理和复代理(再代理)
有权代理中代理权的滥用
恶意串通的代理: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厚己薄人=有权代理情形下发生的效力待定合同
乙先退出代理关系,以买卖合同当事人身份与甲协商签订合同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顾此失彼=有权代理情形下发生的效力待定合同
乙退出,作为中介,不做代理人,介绍双方签订合同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狭义
自始不具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表
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诉讼时效
性质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的终止点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行将结束往后推6个月内,发生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中止,待客观障碍消灭后,再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
人格权
对方参与人员
姓名
公司
职位
姓名
公司
职位
姓名
公司
职位
我方参与人员
姓名
部门
职位
姓名
部门
职位
姓名
部门
职位
会议记录人
物权
合同
婚姻家庭
继承
侵权责任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对其生效
对被代理人不生效
被代理人不追认
催告后被代理人不追认
催告后被代理人不表示
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