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的语源与概念
民法的语源与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下图是一篇关于民法与商法的思维导图,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个方面作了阐述,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民法的体系化与法典编纂的思维导图,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民法典编纂、近代中国民法移植过程中的民法典编纂、古典时期民法的初步体系化、近现代民法典的编纂等方面的内容阐述。
民法是法律的存在形式,民法的直接渊源从宪法的民事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综合性单行法、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规等方面的内容。间接渊源从习惯和法理两方面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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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语源与概念
语源
清末从日本继受而来,可追溯至古罗马的市民法
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明治维新后日本第一次使用民法
1925年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思考:古代中国有无民法?(有民法,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法)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概念对比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特定制定法)
实质民法:一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民商和一体系】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特别民法优先适用
调整对象
定义:只有民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民法解决其中矛盾、冲突的特定社会生活关系
民事关系特征
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生活关系
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社会生活关系
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客体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
意思表示自由-即意思自治,不存在任何主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情形
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基于财产利益和意思自治
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静态):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着重于维护财产的归属制度
财产流转(动态):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法制度着重与维护财产的交易安全和秩序
财产:只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客观性
具有经济价值与有用性
可支配性
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
人格-通过不断斗争而得来的、无差别的、平等的主体资格;物质性要素与精神性要素
身份-在一定社会组织体系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民法的基本要求
内容的非财产性
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
民法的调整方式
法律调整:指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它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
事前调整:通过制定民法规范(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宣传民法原则,使社会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民法期望中的、理想的市民社会秩序
事后调整:狭义的事后调整,即通过民事责任制度,令被违法性法律事实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