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的渊源
民法是法律的存在形式,民法的直接渊源从宪法的民事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综合性单行法、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规等方面的内容。间接渊源从习惯和法理两方面作介绍。
下图是一篇关于民法与商法的思维导图,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个方面作了阐述,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民法的体系化与法典编纂的思维导图,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民法典编纂、近代中国民法移植过程中的民法典编纂、古典时期民法的初步体系化、近现代民法典的编纂等方面的内容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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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渊源
定义
法律的存在形式:法官判决的规范依据
直接渊源:专门国家机关经由一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成文法外观的法律表现形式——制定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间接渊源:未经国家专门制定,本不具备法律的效力,但一经国家专门认可,就可以作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如民事习惯;可以起到规范功能的案件处理先例,如判例;可以指导规范形成的原则,如法理
直接渊源
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民事基本法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基本法一般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逻辑体系集中编纂民法规范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典是民法的最高形式,它以逻辑严密、体系完备、条文众多为特点,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历来享有市民社会大宪章的美誉
民事单行法
民事基本法以外的,支队所调整的专门性民事关系而制定的民事法律
综合性单行法
针对待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领域,而制定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经济社会法律规范甚至刑事法律规范综合体
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规
根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行政立法权制定或批准其各部委制定行政条例、办法、措施、决议,以及对法律作出具有行政执法解释性质的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措施、办法等
其空间效力仅限于本地方行政区划内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文件
对已有的法律渊源的具体化。是有关法律渊源效力的延伸,因此它既不能肆意解释,也不能无中生有,单独发挥法律渊源的效力
间接渊源
习惯:既为民法的补足渊源,其适用也就需要把握好以下条件
需查明确有该习惯之存在,主张者须对该习惯之存在负举证责任
该习惯须得到社会一般人之确信和遵守,此为援用习惯法判案的主观条件
该习惯须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制定法对习惯须无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