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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章公司设立导图笔记,讲述了公司设立的概述、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发起人、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
编辑于2022-03-25 14:45:14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的概述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基本概念
过程
公司发起
公司筹建
公司成立
宗旨
取得法人资格
使设立的公司形成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学说
合伙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
共同行为说
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原则
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
基本概念
欧洲中世纪末盛行
危害
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
有害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现代公司设立制度中消失
特许主义
基本概念
17-19世纪被英国、荷兰等国采用
弊端
程序太慢、代价高昂
特许使公司成立成为一种特权,不利于大规模发展公司
不符合商事社会要求
被各国立法舍弃
核准主义(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
基本概念
最初为德、法等国所采用
弊端
设立程序严格,有碍于公司的普遍法展
设立国家少,且主要限于特殊类型的公司
准则主义(登记主义)
基本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世界各国设立公司普遍采用)
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法》
第6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6条第二款之规定
多数为准则主义
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规定决定的特殊行业,适用核准主义
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单纯设立)
基本概念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用此种方式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采取这种方式设立
募集设立(募股设立)
基本概念
主要特征
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余下部分由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认购
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更严格和复杂
《公司法》第77条第一款之规定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含义上区别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
公司成立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主要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
公司设立:民事行为
公司成立:行政行为
行为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
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实质是民事行为,行为主体是发起人
公司成立: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设立中的公司基本概念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或损失
公司成立:公司继受,如果发起人有过错,公司可追索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无法成立:责任由全部发起人共同承担,发起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责任
公司成立,且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相对人可主张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
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成立,且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成立后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
基本概念
符合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共同出资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确定股东
确定公司规模
制定公司章程
由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表亲笔签字
出资
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基本概念
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采取的仍是实缴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确定情况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主要由发起人的行为实现
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
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
发起人协议的内容
发起人各方简介
公司设立的依据和方式
各方的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注册资本、股份总数
公司经营范围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协议修改、变更与终止
协议的生效
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在认购后,应及时缴纳
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与审批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募集股份
核准后,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
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
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大会
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职权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的定义
基本概念
确认发起人的条件
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发起人的资格
一般规定
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公司发起人,但可成为公司股东
发起人一定是股东,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
关于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关于法律的特殊要求,即受法律禁止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
关于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我国的规定
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
党政机关
公务员
法官
检察官
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可为1人,但不得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发起人的权利
取得报酬
获得特别利益
取得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股份
优先取得新股认股权
公司终止时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出资方式
用货币出资
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设立的公司
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
募集设立的公司
发起人的责任
出资连带填补责任
《公司法》第30条之规定
《公司法》第93条之规定
特点
该责任是法定责任
该责任的承担者仅限于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承担该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
该责任具有连带性
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
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
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94条第2项之规定
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义
基本概念
发起人所订立的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成为公司章程
意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契约,是公司与其股东、董事或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
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务公开性的手段,作为有限责任制度的抵消条件,各国公司法均将公司事务的公开性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的内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则归无效
基本要素
公司名称
公司所在地
经营范围
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额
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址
订立章程的时间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基本概念
如予记载,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记载不合法,所涉条款无效
记载不合法或不予记载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基本概念
如予记载,则该事项与其他记载事项具有同等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的生效
初始章程
修改章程
公司章程的失效
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
对公司的效力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成立时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之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公司章程的修改
基本概念
公司章程的修改权一般由公司权力机构行使
公司章程修改是公司权力机关的特别决议事项,适用绝对多数决规则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103条第2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改须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及时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设立登记的核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1、52条
对于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受理通知书》
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告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公司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补充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