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公司资本
公司法自考之第三章 公司资本知识整理,包括: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资本的增减。
编辑于2022-04-05 18:34:58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资本及相关概念辨析
基本概念
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
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基本特征
公司资本仅指来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具体表现为
法律允许的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
公司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后确定的
公司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法人而非公司股东
公司资本为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若欲变动其数额,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
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注册资本常被称为核准资本及名义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全部认足,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要认购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注册资本是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或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自有资本总额
只要注册资本没有发行完毕,章程中所记载的公司注册资本就是个名义上的资本数,而不是公司真实拥有的资本数,只有当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发行并募集完毕后,公司资本与公司注册资本在数量上才相等
公司资产
基本概念
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具体形态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货币资产
实物资产
不动产
无形资产
公司净资产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公司的净资产既可能大于、等于也可能小于其注册资本数
公司发行资本
公司依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实收)资本
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实缴(实收)资本总是小于发行资本
催缴资本
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公司资本的意义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
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是公司资产的主要构成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
核心内容: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放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目的
确保公司成立后资本的真实可靠
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目的
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债偿能力
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不是资本的绝对不变,而是不能随意改变
授权资本制
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
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决定是否发行
折中资本制
实际上是各国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所作的一种趋利避害性选择的结果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1993年《公司法》所确定的公司资本制度,要求公司在设立时,所有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发行、一次认购、一次缴纳完毕,属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公司法》修订,对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大幅度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将我国注册资本由一次性足额实缴制改为法定的分期缴纳制,从而使公司资本制度更适合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013年我国再次修订《公司法》彻底废除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将注册资本改为完全认缴制
1993、2005《公司法》中要求的股东缴纳出资或者发起人缴纳股款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2013《公司法》取消这一规定
2018年,立法者再次对《公司法》中有关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了修改
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特殊问题
一元公司的风险与防范
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一元公司存在交易风险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
若存在一元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元公司股东极易因为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中的潜在负债相比明显不足,而被要求与公司一起对债权人负责,即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应通过加强企业信用的监管和公示,充分保障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以维护交易安全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应当否认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期限利益,此时,出资未到期的股东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在公司还未清算或破产的情况下,在出资期限届满前,非依法定事由,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加速到期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司未破产或者清算,但是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还是应负出资的加速到期义务
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是未被申请破产
在公司债务产生之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公司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公司的设立目的各不相同,从而使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的具体条件也各不相同
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公众投资者实际拥有或控制的社会财富数量及形式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其投资能力及形式的不同
《公司法》第27条列举了股东可以选择的出资形式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指明了股东还可以选择的其他出资形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列举了股东不得出资的形式
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
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货币
公司资本中最常见最基本的构成形式
实物
主要指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
股东的实物形态出资是公司资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方便了股东,还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减少了市场购置的成本
股东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具有的要件
经济上的有益性
该实物是公司所需要的,是可以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使用的
如果某类实物虽有价值,但对公司来讲不需要的话,该类实物就不能作为该公司股东的出资
法律权属上的无争议性
被用作出资的实物应该是出资人所有并可依法处置的财产
不能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的情况
共有财产在未行分割或未征得共有人同意之前
权属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财产等
对于股东以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的法律效力,构成善意取得,公司合法取得该出资财产的相应权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否则不得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应由公司持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土地使用规则》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股东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如果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其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应法律责任
股权
是股东或发起人以对其他企业投资所获得的其他企业股权进行的出资
为规范股权出资行为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其他出资形式
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若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83条第1款、第2款规定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93条第1款规定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该募集行为有效。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认股人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说明
当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存在瑕疵时,其仍旧可以取得相应股权,就该部分股权,出资瑕疵的股东有权利进行转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也有权向该股东提起诉讼,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有权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
将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虚假出资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159条,对违法股东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出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35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91条规定
发起人、认购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抽逃出资现象情形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对前述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掏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资本的增减
公司增资
方式
不打破原有的股权比例、仅在现有股东间完成
通过公开发行新股或接纳新出资人的方式实现
上市公司一般是通过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
有限责任人公司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原股东追加投资或者接纳新出资人的方式完成增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所应遵循的规定
增资决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而且股东(大)会作出增加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增加资本
《证券法》第12条规定:公司首次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公司减资
实质上的减资
因为公司原定资本过高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闲置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资
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因具体原因的不同进行分类
立法就公司减资的实质性规定应包括的内容
公司减资的法定事由
公司减资的法定方式
减少股份总数
减少每股金额
既减少股份总数由减少每股金额
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注意事项
股东平等原则在减资过程中同样适用
所有股东都享有按同等比例减少股份数或按同等比例减少每股金额的权利,公司不得以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的形式,强制部分股东以高于或低于应有的比例减资
法律责任
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资独有
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