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公司债
公司法中公司债的有关知识点,从公司债概述、公司债的发行、公司债的转让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有助于对法学知识的学习
编辑于2022-04-17 19:18:01公司债
公司债概述
公司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公司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
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
形同表里
公司债的特征
公司债的法律特点
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必须是公司
公司债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现的
《公司法》第155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应载明的事项
公司的名称
债券票面金额
利率
偿还期限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持券人对公司拥有的债权不是无限期的,持券人把一定数量的资金借给公司亦非无偿的
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相同之处
均以金钱给付为借贷标的
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
不同点
债权主体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公众范围不特定
债权人身份不特定
债权人可能发生多次变更,处于极不稳定状态
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主体相对特定和稳定
债权人如果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公司
债权凭证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允许就债权凭证的内容进行协商确定
该债权凭证通常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
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是借款合同(或契约)
合同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
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债是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合同法》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相似之处
从公司方面看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都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
都以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公众为发行对象,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都具有流通性
对投资者而言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是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两种投资品种
区别
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
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公司债券持有人不享有公司事物的经营决策权,不得干预公司内部的决定及执行
对公司的权利是按期收回本息
若在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清算,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权而受偿的权利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控制、经营、监督公司的活动,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
资产收益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并随之变动
公司清算时,股东必须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
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
公司股权的获得
货币
法律允许的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发行时间的差异
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
股票既可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公司成立前)发行,也可在公司成立后发行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分析
利
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
发行公司债券要比发行新股融资的成本低
原因
债券利息是在税前支付,从而使发行费用降低
股息和红利的发放必须在公司缴纳所得税后、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
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
发行公司不增加公司资本,原有股东的持股或者控股比例不会改变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
获准发行公司债券的往往是经营业绩较好、市场前景发展乐观、偿还能力较强的公司,随着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其社会影响、产品的销路及经济实力都将进一步提高,从而提高公司信誉
弊
经济风险增大
公司债的种类
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
记名公司债
转让方式:背书
无记名公司债
转让方式:交付
法律意义:转让方式不同
公司债券有无担保
担保公司债
在发行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若是抵押公司债券,持券人有权对发行公司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依法予以处理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若是保证公司债券,持券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保证人)予以偿还
无担保公司债
在公司发行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持券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债偿要求
法律意义:不能按期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对投资者来讲,担保公司债比无担保公司债的风险小
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
债权人享有就其所持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并依其选择结果而享受相应的权利——非债权即股权
非转换公司债
债权人只能享有到期受偿的权利
法律意义: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司债的发行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积极要件
《证券法》15条第一款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主体未作限制,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公司的独立性能够得以保障,不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过度控制
通过设定利润指标控制风险、保障债权
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消极要件
《证券法》17条的规定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只有完全具备所有的法定积极条件同时又无任何法定消极要件的公司,才真正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要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要件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
拟发行债券的数量、面额、期限及利率
承销机构
发行起止日期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报送的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法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申请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
主要目的
作为公司对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其即将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要约邀请
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发行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及所发行的债券的基本情况,以便作出认购与否的决定
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个发行过程进行监督,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证券法》第23条第2、3款规定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对公司债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超过90日
证券经营机构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公司债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自己预留所代销的债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债券
公众认购债券
发行公司依法备置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法》157条规定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债券持有人或者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
债券总额
利率
偿还期限和方式
发行日期
债券的编号
公司债的转让
概念
基本概念
《公司法》第159条第1款规定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公司债的转让场所
《证券法》的规定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性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公司债的转让价格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双方约定转让价格的具体方式大多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
公司债的转让方式
《公司法》160条规定
记名公司债券
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证券法》第38、39条规定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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