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甲
甲在抵押期间将房子擅自转让给戊,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禁转未约定;
转让有效,戊取得“带押房”;丙从乙处受让的抵押权在戊的房子上继续存续
如果丙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对甲的债权
转移给丙,债权里的房屋抵押一并转移给丙,
可以就甲提供的物保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提问:乙要求丙承担责任,丙以必须
先卖房子为由提出抗辩,抗辩是否成立?
1.如果房子是甲的,抗辩成立;
2.如果房子是丁的,抗辩不成立
丙和丁均为第三人,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找债务人甲追偿,丙和丁之间不存在相互追偿的问题
盯住:物保是谁提供的
债务人甲提供物保
先物保、后人保:先就该物保
实现担保物权,不足部分由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