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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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3-27 17:53:35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的理论基础
树基
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树根
钱
形式
无期限要求,无最低出资要求
责任
人
股东责任
发起人责任
树干
分类
能力
变更
树枝(考试最多)
股份公司
人与机构
股权
(特殊)一人公司
二者共有
股东权利
优先认购权
收益分配权
知情权
直接诉讼
代表诉讼
强制解散公司
有限公司
人与机构
股份
特殊
上市公司
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股东的有限责任
概念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在股东有限责任层面上,都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股东最大责任范围是其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的价值
解决亏钱顾虑,鼓励公司出现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必背)
概念
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相对应的是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体现
名义独立
公司成立后以独立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公司法》第8条)
签合同咋办
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
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
财产独立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出资后不可以再擅自使用
公司利润归公司,分配后才是股东的
责任独立
责任独立是公司独立性最重要的体现,意味着公司对自身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录担责任
法人和自然人
相同
并列的民商事主体
不同
自然人用大脑想考,由大脑决策,大脑支配肢体做出动作,产生行为
公司作为法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不同层面的决策,由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员执行决策,实现其目标。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能够以个人名义对外代表公司,使法人人格具体化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背)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例外情况
概念(法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即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向股东直接求偿的制度
制度要点
前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情形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常见考点
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资任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全体股东
该制度仅在具体个案中适用,在个案之外,仍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由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否认(延伸内容)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 (延伸内容) 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起源与价值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当时公司问题
效率低
股东专业性不足
合理的安排是设立一个更精简、高效、专业的机构,代表股东的利益进行决策。于是董事会应运而生。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通常情况下董事是公司所在行业的专业人才,经验丰富,能力出众。他们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为公司利益最大化作出经营决策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
分类
注意,前三类公司:我国目前并无这三类 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两合公司
公司有两类股东,一类承担有限责任。一类承担无限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有两类股东,一类持有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类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这两类公司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的共同点在于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而两者的不同则在公司法中贯穿始终,亦是考试的重点
区别
股本是否拆分
股份公司最典型的特征为将股本作等额拆分,每一份为一股、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
而有限公司并不对股本进行等额拆分,股东通过章程约定持有的股权比例
股权(股份) 流动性不同
股份公司因股本的等额拆分,其股份流动性强。
有限公司股份未作等额拆分,相对而言,其股权流动性弱
规模不同
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故更易募集资金、做大做强。股份公司的规模相对更大。
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较弱,资金募集能力相对较差,故其规模相对较小
监管态度不同
股份公司作为较大规模的组织形式。其运营追求规范性。公司法在很多方面对其作出了硬性规定,可见对其监管态度较为严格。
而有限公司追求的是灵活性,具有更多的章程自治空间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
人合公司
我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人合公司
它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第三人与公司交易时,是基于对股东个人的信任,因此股东要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往往也存在特殊的信任关系。人合公司具有典型的合伙性质。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股份公司
它是指以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第三人与公司交易时,系基于对公司资本实力的信赖,而股东个人的信用对公司的信用不产生影响
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其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人合兼资合公司
有限公司:人合为主兼有资合性
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状况共同决定公司的信用
有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如股东向外部人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均是对原有封闭股权结构的维护。体现了其人合性。 另一方面。股东均有义务按照章程的约定展行出资义务,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以及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均体现了其资合性。 人合公司 我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人合公司
以股份能否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
封闭式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封闭式公司
它是指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
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是典型的开放式公司,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是指其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关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本质上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一个机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公司与分公司本质上是一个主体。 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诉讼主体。
子公司和母公司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子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
子公司,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母公司持有或依据协议被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其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被母公司实际控制、支配
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本质上是子公司的股东,两者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节公司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设立之日)
终于公司注销登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
影响因素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营业范围、特许经营、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差异性
行为能力
在内部。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
公司的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外部,公司的行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依照公司童程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设立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背要点)
公司营业范围自治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营业范围登记的效力
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其效力可以从对内和对外
对内效力
公司章程载明的营业范围对公司内部各机关的决策权限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作用
对外效力
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第三人不能仅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越了该公司的营业范围而主张合同无效,公司也不能仅以该事由主张合同无效
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
公司的转投资自由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原则上
在公司法层面,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受限制,经公司决策,可以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既可以出资设立分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子公司
既可以向公司制企业投资,也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
一般情况下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意味着公司不得作为无限公司的股东
若法律另有规定,则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如《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规定意味着,公司作为法人,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转投资的比例不存在法定限制
必背要点
公司投资范围不受限制
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情务承担无展连带责任
并非所有的公司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的担保能力
担保金额不存在法定限制
公司法没有要求,按照章程规定,不超过即可
公司的担保决策
对外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对内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对于担保的特殊规定(比非上市更严格)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越权担保
概念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的责任
判断标准:相对人是否善意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照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的有关规定
善意的认定
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仪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
大额担保的决策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信息的公开披露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项规定
未经机构决策,担保有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第二第三种情况,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
第四节公司的设立
设立
公司设立的概念
区别
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成立
公司成立,是一种事实状态,或出资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方式
有限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股份公司:可发起设立,也可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
公司的全部股份均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发起人认购 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持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瑞达教育的全称为:北 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①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 机构
公司名称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瑞达教育的全称为:北 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①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发起人
概念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人负有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确保公司财产基础的一项严格的法定责任,它不以发起人的过错为要件,属无过错责任且不能以全体股东的同意免责,也不受时效的约束
区别股东
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当然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
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阶段的发起人股东
也包括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取得股权的股东
关联考点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公司发起人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要求
有限公司 人数:1-50人
股份公司 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责任和公司责任
责任
从设立开始到公司成立这一阶段,称为“设立中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为合伙性质,其权利、义务、责任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在设立过程中,公司尚未成立,在公司成立后可能出现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交叉
情形
第一
发起人为履行设立职责,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要求该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新修订】
第二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原则上公司承担
但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且合同相对人知情,公司可免除责 任,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第三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行为致人损害
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
个人行为:个人承担
第四
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给公司造成损害
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
公司不能成立
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债务示承担连带责任,募集设立失败,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 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制度
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把前打入他人账户让他人帮自己不算!
货币来源无限
①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出资有效
②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公司法解释三》
非货币出资
总体要求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①可以用货币估价,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评估要求
①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②未评估的处理: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能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以“善意取得"① 规则予以认定(《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
注意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股东以赃物出资的,可法机关可以予以追回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应当向公司交付,但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当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股行出资义务
股东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④“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求(《土地管理法》考点)
仅限于【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股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
满足条件
第一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第二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第三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第四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由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评估作价
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处理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
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禁止的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规定的是股东如何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总体上。公司法采取认缴资本制。对股东的出资期限等并无限制。股东的出资方式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般情况下,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即股东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可分期出资。无出份期限要求
股东可以约定分期出资,对于每一期出资的比例和金额,法律并无限制
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部分出资的表决权
首先
是否有表决权。如何行使,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
其次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最后
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无法定验资要求
一般
对一般的公司,并不要求股东出资后,由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对于一般的公司。验资并非法定要求。但为了避免出资方面出现纠纷,股东之间注意可以约定对出资情况进行验资
但是
但对要求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须进行验资。如: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出资责任
概念
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应当承推相应的责任
责任
对内责任
出资违约
出资违约,是指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迟延履行出资义务
货币出资不足额
不出资(包括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出资)
责任形式
该股东应向公司补足差额
该股东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是指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不实仅限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且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注意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责任形式
该股东向公司补足差额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责任形式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者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数额:以股东出资的数额为限。若股东不仅抽回相当于出资的财产且超过了出资数额,超出部分应当按侵害公司财产权处理。抽逃出资部分可以采取补缴等违约责任方式或者采取赔偿损害的侵权责任方式,但超出的部分只能按照侵权责任采取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
增资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面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求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对外责任(公司洪解释三》第13条)
注意 上述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
①补充责任: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清偿。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请求上述主体承担责任
②有限责任:上述责任主体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为限
③一次性责任: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期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示和和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认缴出资能否被加速到期】
不可以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资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公司破产,股东不受出资期限保护,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申请破产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抽逃出资股东的对外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制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资瑕疵的影响
1权力限制
前提: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抽逃出资
相应合理限制(新胜利)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注意
这个限制只能是财产性权利,不能是身份性权利(知情权,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权等)
相应合理!不能剥夺
比如50/100,还是有分红权,不可以剥夺,可以少分
2解除股东资格
前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即一毛钱不出)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先礼
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合理期限未缴纳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资格
因为涉及股权变动,所以要股东会决定
法院判决解除股东资格时候要释明
公司及时办理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
认股人未按照缴纳股款
公司催缴后,合理期限未缴纳,发起人对于股权另行募集,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
相同点
都不能之间解除股东资格,都要先催告
瑕疵股权转让
含义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出资期限届满之前,不是瑕疵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特指出资届满之后的瑕疵股权转让,注意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将股权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均无须承担上述责任
例如,我1月1日(出资期限)把股权卖给你,后面的权利义务(出资义务)都给你。此时不是瑕疵股权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方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归纳总结
打破出资期限
公司没有未来
公司破产
公司清算
公司被执行且没有财产执行,该破产不破产
债务产生,修改章程恶意延期逃避债务
诉讼时效抗辩无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资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股东出现三种情况,公司其他股东要求其出资完善,被告股东用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支持
债权人没有过诉讼时效,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义务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给初步证据怀疑你没出资,被告要拿证据证明自己出资
被告举证
思维导图
概念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