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一章第五节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笔记,包括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证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概念和处理等内容。
编辑于2022-03-27 17:56:27第五节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
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权/股份、享有股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主体。股东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
公司法对股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是出资,持股,有权利义务的主体(公司法上出资人)
股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
无行为能力要求(限制无民事都可以)
注意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以公司为被告,股权争议的相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之间对股归属生议方请求人民法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已经受者以其他形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要确定享有股权要提供的证明
已经依法出资
已经依法继受取得
股东资格的证明
出资证明书
签发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内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注意:出资证明书只记载该股东出资的相关信息,并不体现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股东名册
置备要求及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①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拥有股东权利
②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转让股份,受让人以自己姓名已经在名册上主张有股权,法院支持
(2)股份公司发行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内容
有限公司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登记
登记要求 及效力
(1)公司应当将股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
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股东信息与股东名册不一致
(1)在公司内部:以股东名册为准
(2)在公司外部:以登记信息为准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或者依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出资,继受取得)公司为提供出资证明书,没有记载人入股东名册,没有办理公司机关登记,起诉的,法院支持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概念
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指登记于股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也不会向公司出资的主体
实际股东(隐名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主体
名义股东
名字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的登记机关名册之中,但是实际上没有出资(不会出资)
实际股东
真正出资,享有股东权利,名字没有在册(两个册子)
(二)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两者之间关系--事实主义
代持股协议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订合同后,对于合同效力有问题(没有出现无效),法院认定有效
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
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发生争吵(权益),实际股东主张自己出资应该取得,法院支持
名义股东用登记(两册)来否认实际股东,法院不支持
外部关系--表面主义
1.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处分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1.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处分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1)名义股东系有权处分。公司股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关于股东信息皆记载名义股东,从表面来看,名义股东就是公司的股东。故此处认定名义股东的行为系有权处分。
(2)若受善条件受方得股权。在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处分
名义股东擅自处理(转让,质押,其他方式)股权,按照善意取得制度
1推定名义股东有权处分,因为有两册(表面上)
2若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实际股东有损失,找名义股东赔偿
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
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履行出资务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若存在“名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则应当由名义股东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名义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清偿
债务人(理由:未出资完)找名义股东清偿(公司不能清偿部门,本息范围内),股东以其为名义股东抗辩,法院不支持,并且要求承担赔偿
名义股东赔偿后,可以找实际股东赔偿
(四)实际出资人“浮出水面”
实际出资人若要“浮出水面”,要求更正相关文件,将其登记为股东,做到名实相副,从表面来看,相当于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东信息变更程序
1.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半数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
2.实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股东要更正名册成为股东,要走流程
实际股东没有得到公司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得到股权(书,两册)法院不支持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公司(有限责任)半数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没有异议他行使股东权利,对于申请人请求,法院支持,公司抗辩(解释三/24)不成立
总结
冒名股东
概念
冒名股东是指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被冒名人对此不知情
注意:冒名股东不同于实际股东之处在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代持协议,对股东权利的归属、名义的使用达成合意,而冒名股东完全未告知被冒名主体
处理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冒用他人名义,冒用人承担责任
被冒名登记的人不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补足出资】,债权人【不能清偿补足】),法院支持
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的内容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
具体内容
分类
股东权利当中的财产权(自益权)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权/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优先认购新股权(仅有限公司)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权利中的管理参与权(共益权)
(1)股东(大)会临时召集请求权,特殊情况下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
(2)出席股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4)知情权:对公司相关文件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有限公司股东亦能进行复制,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有限公司股东的查账权
(5)权利损害救济权;股东代表诉讼权
(6)公司重整申请权
(7)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收益分配权
收益分配权即股东请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的权利,简称为分红权
分配依据
有限公司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按照出资比例,但是全体股东有约定除外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认缴比例),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按照股份比例,但是章程有约定除外
利润分配之诉
当事人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股东起诉(利润分配)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申请参加(同一诉讼方案)为共同原告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发生诉讼
股东提交载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会或者股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 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股东提交有效分配决议,公司拒绝(抗辩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决议
股东未提交有效分配决议,请求分配,法院驳回。但是违法法规(滥用权力)导致公司不分配(还给其他股东带来损失)除外
利润分配时间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②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85条、《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先按照决议载明时间,没有按照章程规定,都没有的话,公司应当在决议做出一年内完成分配。
决议分配(利润)时间超过章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决议(时间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有约定除外
反稀释
增资,例如10增成100万(1:10)90万之中(81:9),增1000万(810:90)如果给不上(放弃优先认购)他的股权变稀释:999:10,股权由10变成1,被拉爆出局
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优先认购
股份公司
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知道公司发生啥
基本规定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分为总账和分账,比上面报告更细,机要)
a.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b若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拒绝,并于15日内说明理由
不正当目的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查阅,复制(一章,三会,董监高一报告(会计)
看会计账簿
书面,正当目的
不正当目的,拒绝(15日说明理由
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自营/他营),例外(章程和全体股东约定)
股东通报会计帐篷(间谍)
三年内曾经当过间谍(通报,损害公司)
其他情形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物会计报告
股份公司股东无查账权
仅有查阅(章,册,根,三会一报告)(因为规模大,人太多,复印太大)
无查账权
知情权之诉
条件
原告起诉时有股东资格(一般)
(例外)
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原告是股东
例外
原告不是股东,有证据在持股期间受损害,请求查,复制文件除外
判决内容
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判决明确查的材料内容
不得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章程,协议(股东之间)剥夺股东查,复权利,公司抗辩(以此),法院不支持
中介机构可辅 助介入
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
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
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简:法院判决(依据)+股东在场+会计,律师(依法)或者中介机构(保密义务)(依法/行为规范)辅助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简:谁泄密谁赔偿
材料未保存的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股东知情权所涉及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董高损害利益,董高负责
与司法解散之诉的关联考点
股东知情权受损,不能启动强制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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