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 国际组织法
国际公法第七章 国际组织法的知识脉络都整理在此,主要是涉及到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等知识点,需要的自取。
编辑于2022-03-30 15:09:20第七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国际组织
概念
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
注意点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根据国际法建立,受国际法的调整
国际法范畴的国际组织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特征
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
是根据国家间协议而建立的
具有特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权力也具有职能性
是具有连续性工作机制的常设机构
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
类型
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间组织
分类依据
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
分类
政府间组织
由国家或其政府组成的常设机构
非政府间组织
由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跨越国界的非官方联合体,均为国际民间组织
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分类依据
国际组织的地域特点
分类
全球性组织
旨在向国际社会所有国家开放,不问其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如何,解决涉及整个国际社会各种问题的机构
区域性组织
是那些由某一地区的国家组成
目的
为促进该地区国家间合作的机构
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分类依据
对成员资格规定的条件
分类
开放性组织
对所有国家都开放
封闭性组织
只对特定类型的国家开放
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分类依据
国际组织宗旨和职能范围
分类
一般性组织
是某一领域活动为中心并涉及其他广泛领域的组织
如:联合国、欧盟
专门性组织
是以某种专业技术活动为主的组织
如:世界气象组织
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分类依据
国际组织的一体化程度
分类
超国家组织
约束成员国政府,也直接约束成员国的居民
国家间组织
只约束成员国
国际组织法
概念
泛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特定性和共同性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组织的建立、职权范围与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渊源
实质渊源
是指国际组织法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
形式渊源
是指国际组织法规范所由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主要包括
国际条约
包括普通适用于所有国际关系的一般性条约和直接关于国际组织的组织性条约
国际习惯
包括适用于国际组织的一般国际习惯和在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中长期形成的各种惯例和做法
内容体系(就形式渊源而言)
根据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多维度分析
第一、以法律效力的层次为标准
将国际组织法分为
各种组织性条约
如:建立政府间组织的各种组织章程或基本文件
各种行政性法规
如:国际组织中各机构根据文件所赋予的管理职能自行制定的各种规则、规定、条例、命令、决定等
注意
前者效力高于后者,后者的效力是以前者为依据
第二、以法律调整对象为标准
将国际组织法分为
对外关系法
主要包括协调组织本身与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本组织与其他组织的交往关系以及其他为实现本组织对外职能之一切活动的各种法律
内部关系法
主要包括用于协调组织范围内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各机构间的横向分工与纵向隶属关系、议事及决策过程、各种预算及会费分摊、人事安排与招聘、信息与资料交流以及语言文字处理等工作的各种有法律1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第三、以组织的各种事项及问题性质为标准
将国际组织法分为
国际组织机构法
国际组织实体法
第四、以组织的各种事项及问题性质为标准
将国际组织法分为
综合性组织法律制度
专门性组织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际组织的章程
是国际组织据以产生、存在和进行活动的基本文件和法律基础
在国际组织法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成员的成员资格
分类
原始成员与纳入成员
分类依据
参加国际组织时间
正式成员与联系成员
分类依据
成员所享受权利与义务的不同
分为
正式成员
又称完全成员,是在组织中享有完全权利和承担所有义务的成员
联系成员
又称准成员,是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参与各有关组织的活动,但并不能和其他正式成员那样享有完全权利和承担完全义务的成员
在国际组织的活动中一般有投票权和当选资格的限制
观察员
不是成员资格
取得
丧失
主要有两种情况
自愿退出
开除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
中止权利
国际组织的组织机构与职权
审议机关
决策,最高权力机关
不是常设机关,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例会
执行机关
一般称“理事会”或“执行局”等
执行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
审议机关休会期间,一般有执行机关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
通常称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
会议制度
会议的类型
经常会议
定期会议
特别会议
会议的议程
国际组织各机构会议的具体议题及其讨论次序
会议主席
表决程序
投票权的分配问题
一国一票制与加权投票制
表决权的集中问题
全体一致与多数表决
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
第三节 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
联合国概述
联合国的建立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促进国际合作
协调各国行动
活动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集体协助原则
保证非成员国遵循宪章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联合国的会员国
会员资格
取得
丧失与权利的中止
联合国会员国发展的特点与趋势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6个)
大会
组成
由联合国全体成员国组成
每届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0余人,按地区小组分配,由会员国轮流选任。
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代表不担任主席,可以当选副主席
职权
国防方面的职权
组织监督方面的职权
内部行政方面的职权
表决程序
一国一票制
协商一致
须过“出席并投票”成员国的2/3
安全理事会
组成
职权
和平解决争端
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
其他方面的职权
表决程序
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定,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第四节 专门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概述
基本机制
基本文件
成员资格
组织结构
表决方式
联合国专门机构
概念
是指依据各国政府间协定所创立,并以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了关系的于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特征
政府间组织
具有独立国际法律人格的组织
是在某一特定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全球性专门组织
是同联合国具有特殊法律关系的专门组织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建立与发展
基本特征
地域上的局限性
具有稳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基础
宗旨:维护本区域内的和平与安全
与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关系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组织
中国与联合国
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
中国在联合国的作用和地位
中国与专门性国际组织
中国与联合国专门机构
中国与其他专门性国际组织
中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
与欧洲联盟
与上海合作组织
与亚太经合组织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成立背景
2015年12月25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正式生效,标志着亚投行的正式成立
宗旨和职能
成员资格
目前84个成员国
法定股本
投票权
业务运营
治理结构
决策机构